⑴ 父母與子女簽了斷絕關系協議,子女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嗎
如果父母與成年子女相約斷絕關系,甚至不止於口頭約定,進一步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了該結果的情形,子女的贍養責任,是否還需要承擔?該約定本身有效否?履行或者免除贍養義務能通過附條件來實現嗎?
於老太和丈夫余某生育了5個孩子,除了兒子餘四之外,與另外4個子女的關系尚可。餘四與父母之間的矛盾要追究到30年前他結婚之際。當時餘四娶妻成家,在彩禮和分房事項上想多爭取父母支持,卻沒有全部如願,餘四因此認為父母偏心,每日吵鬧,父母疲於應付。
另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行使權利,要求意圖逃避責任的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餘四與父母簽訂的那份協議本身就無效,至於他主張的已經放棄繼承父母遺產,母親於老太有其他4個兄弟姐妹負責贍養,生活不存在困難,他無需再履行贍養義務,在法律的角度同樣站不住腳。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因此最終餘四的主張未獲得支持,法院判決其應當繼續履行贍養的義務,於老太依然可以要求這個兒子給付贍養費,承擔她的醫療費用。
父母與子女簽斷絕親子關系的協議,這種解除雙方關系的做法,呈現出明顯的傳統「家有家法」式封建認知色彩,通過此類約定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沒有法律約束力,父母生養撫育子女長大的過程中充滿艱辛,出現家庭矛盾最好坐下來協商解決,而不是走極端輕言斷絕關系,不僅容易引發糾紛,也不利於一個家的和諧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