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怎樣繼承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的繼承順序如下:
1、房屋評估:
(1)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
(1)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2)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
(3)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
(1)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
(2)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
(1)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2)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
(3)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
(1)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2)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② 老人留下的房產子女如何繼承過戶
老人留下的房子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辦理過戶。繼承人應到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到房地產測繪部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到駐場稅務所辦理稅收核定,領取完稅憑證更名過戶。關於去世過戶繼承,有兩種方法。一是協商一致繼承。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協商一致,可共同去辦理繼承公證,然後過戶。辦理繼承公證,應提供房產證、死亡證明、相關弊橋親屬關系證明等文件,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出面辦理。二是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法院起訴。如果是起訴,需提供死亡證明、相關主張分割的財產證明,和相關親屬關系證明,寫好訴狀到法院立案。關於親屬關系證明,實踐中有多種可能,比如出生證明、戶口本、戶籍部門的證明、單位提供的個人檔案及相關證明等。
一、房子過戶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過戶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材料;租肆猛
3、房屋的產權證;
4、登記原因證明材料,如因買賣而過戶,為買賣合同;
5、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房子過戶的流程為:
1、確認產權。
2、簽訂買賣合同,交付定金,但定金並不是直接交到房主手裡的,而是交給中介公司保管。
3、拿到購房合同後,帶上身份證等個人資料,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
4、先交付首付款,然而填寫銀行貸款申請表,由銀行進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之後,前往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雹餘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③ 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怎樣繼承
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應當申請登記過戶。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可知,子女辦理房屋過戶前,需先到父母戶籍所在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再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後,才可以辦理房屋過戶。申請過戶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等材料。但是,只有不存在遺贈或者其他協議的,子女才能對父母的房產進行法定繼承。子女不只一位時,對於房產可採用共有、適當補償等方法進行處理,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如果父母生前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者辦理遺贈的,則需要按照父母生前的意願處理其所遺留的房產。④ 父母留下的房產子女怎麼繼承
【法律分析】:有遺囑的,按遺囑來;沒有則按照 法定繼承 順序繼承。 根據我國《 民法典 》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 遺囑 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團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差弊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虛或族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