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算贈與還是債權所有權如何確定
現如今,面對高昂的房價,很多年輕人很難單獨靠自己的力量買房,因此家人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話,房子的屬性和所有權就要有所明確。那麼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是算贈與還是債權?所有權如何確定?
現如今,面對高昂的房價,很多年輕人很難單獨靠自己的力量買房,因此家人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話,房子的屬性和所有權就要有所明確。那麼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是算 贈與 還是債權?所有權如何確定?下面,我就梳理了相關知識內容,一起來看吧。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算贈與還是債權?
關於父母出資的 房產 屬性,主要有下面四種情況:
1、父母出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認定為贈與雙方
法院審理相關案例時認為,男方父母在購買涉案 房屋 時出資,且確由女方一人簽訂買賣合同,男方並未提交證據證明 購房 時雙方就房屋歸屬有明確約定,故男方父母出資依法應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涉案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各佔50%份額。
2、父母出資,結合具體案情也可認定為贈與子女一方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 存續期 間所獲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在某案中,男方父母向男方支付錢款時,雙方已經處於分居狀態,故在處理該錢款時,結合房產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且 首付款 是男方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從常理判斷男方父母的本意絕非是為了將該部分還貸款項贈與雙方。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此,可以根據該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斷,男方父母的出資應當認定為對男方的個人贈與。
3、父母出資屬子女 夫妻共同債務 ,應共同償還
在某件相關案件中,法院審理認為,第一,對於借款的法律關系,女方母親明確表示款項是借款並提供相應的銀行轉賬明細,由此不能推斷出母親有贈與的想法。並且,母親已盡到撫養義務,無義務為女兒出資購買房屋。此外女方本人對借款本身也予以認可。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女方母親是贈與錢款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法院認為案涉款項應為借款而非贈與,借款關系成立。
第二,借款中的部分款項用於購買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此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基於夫妻關系成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已享有案涉房屋所帶來的相應權益,法律權利與義務始終是對等的,因此該筆款項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男方應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4、父母出資屬子女一方債務,另一方無需償還
法院審理某案件時得出結論,誰主張誰舉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不僅要求證明其已支付錢款的事實,也應證明雙方已就借款事項達成一致。父親為兒子 婚後買房 而將錢款轉賬給了兒子,但父母並無證據證明在轉賬時與兒子約定該筆錢款為借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當事人雙方名下的,原則上定性為一方父母對當事人夫妻雙方的贈與。
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所有權如何確定?
一、父母全出資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 產權 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 婚前財產 。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 不動產登記 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梳理的關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算贈與還是債權,以及所有權如何確定等相關知識點,希望能夠幫助到有相關需要的朋友。
㈡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有很多父母在自己有能力的時候都會選擇給自己的孩子置辦房子的,很多時候是在孩子結了婚以後幫忙出資買房,下面來看看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購房
一、婚後父母出錢買房的規定是什麼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對房產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畢竟房產在購買的時候就有多種途徑,如果是婚後由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的,如果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那麼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有說明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首付的房子歸屬需要區分幾種情況,但是如果是父母實際出資就應該將這部分歸還給父母而不是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男方父母部分出資首付,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餘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該房產視為出資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財產分割時,男方應根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給女方一定的補償。
二、男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
這種情況通常是男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女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共同共有處理。如女方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則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三、父母婚後全款出資,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
這里要注意,即使是婚後,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應視為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該房屋歸其子女所有,而非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認定為該房產為其父母對雙方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五、雙方父母婚後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即便出資額不等,也是平分。
六、雙方父母婚前出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雙方父母婚前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則雙方父母的出資應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不管事後雙方子女有無婚姻關系抑或該房屋所有權登記者是誰,都應視為子女雙方按各自出資份額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按雙方父母出資份額劃分。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突破了過去對財產分配的模糊狀態,如果是父母是為了自己的孩子能夠順利結婚而購買的房屋並且還是全額出資的話,就沒有理由將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分配給沒有任何付出的一方,而父母才是最終的財產所有人。
婚 後購房時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該錢款性質如何界定?
要看父母的錢是具體怎麼給的。是直接給的房屋賣房還是直接給的子女一方。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所以,如果一方父母是通過自己的賬戶直接轉賬至中介或賣方或開發商的賬戶的房屋首付款應視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該部分首付款在夫妻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婚姻法》第18條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才為夫妻一方財產。但從我國傳統習俗及日常生活習慣來推斷,如果是父母先將這筆首付款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子女一方又支付給付賣方或開發商,則該筆錢款理應視為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但從其轉賬給自己子女一方的行為可以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故該這部分錢款應該在夫妻雙方分割房屋時予以扣除後再對夫妻其他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父母付的首付房子應該歸誰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是否是結婚前買的,如果是結婚前買的話那麼就歸結婚前購買的那一方,如果是結婚後購買,如果貸款是共同歸還的話那麼就將對方出的貸款部分還給對方,自己一人承擔貸款的話房子肯定就屬於自己。
㈢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很多的身為子女的人結婚因為沒有錢,其父母就會出錢給自己的子女買婚房,一般都是會在婚前買房,如果是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怎麼算呢?以下分享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一、民法典對於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要區分情況,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准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准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在年輕人結婚買房都少不了父母的支持,至於婚前婚後買房差別還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在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往往就視為父母對子女夫妻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重大變化!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子屬於誰?
情景一
王先生與李女士於2005年5月登記結婚,因雙方收入有限,婚後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慮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於2006年9月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兩居室,並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王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王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舊規定,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房,該行為發生在2006年,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則,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原則上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出資是否贈與一方情況下,可根據房產的登記情況來判斷。也就是說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出資方子女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合案例,雖然該房產是在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後購買,但由於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資,且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應視為王先生父母對其兒子的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情景二
張先生與劉小姐於202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的父母出資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並將該房產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張先生和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新規定,如張先生的父母沒有與張先生、劉小姐針對房產的歸屬作出特別約定,則該房產屬於張先生與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張先生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房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後,所以,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民法典》頒布施行後,對於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處理方式有了重要的變化,具體而言:
(1)有約定,從約定
關於出資性質、房產的歸屬等問題,如果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有約定的,無論約定該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無論約定房產屬於個人所有、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約定處理。換言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當事人對此達成明確約定後,該約定優先於法律適用。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明確出資性質為贈與,但各方未就房產歸屬問題明確約定。對此,父母的出資視為子女及其配偶婚後共同受贈的財產,且該房產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後,房產歸屬問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再通過一方父母出資行為以及產權登記情況推定房產歸出資方子女個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產雖然是張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規定,如各方未約定該房產歸屬的情況下,該房產視為張先生、劉小姐婚後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民法典》摒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以出資行為及房產登記情況推定房屋權屬的規定,更加重視對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的保護。
一、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證明父母出資購房的依據有:
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兩條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針對四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如:
1、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2、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考慮現實情況,這種情況,有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㈣ 如何界定父母出資
法律分析:婚前買房存在以下五種情況:
一、結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贈與自己子女的房產,與對方無關。
二、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且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出資部分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婚後還貸部分視為雙方財產。
三、結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但登記在對方名下或雙方名下,婚後共同還款,應視為夫妻共同產權。
四、結婚前雙方父母湊齊全部房款,無論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會被視為雙方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五、結婚前雙方父母出首期款,婚後雙方共同還款,也是屬於雙方共同產權。
婚後買房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於出資方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雙方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產權。
第二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視為雙方產權。
第三種情況,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全款還是首付款,都可視為雙方共同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本條是關於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以完成結婚登記、確立婚姻關系為界;第二類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因其明確的人身專屬性而歸一方所有;第三類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自由意志;第四類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㈤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法律分析: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2、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3、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㈥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可以提供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
1、如父母付款買房交錢是從銀行帳戶匯款交的,那銀行付款流水單是可以列印出來的。只要銀行帳戶的本人持身份證到銀行櫃台,要求列印幾年幾月幾日的流水單,銀行都可以列印出來的,這流水單有銀行蓋的業務章,可以作為父母出資買房的交款證明;
2、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3、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4、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橡嫌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梁賣手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配飢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㈦ 婚後父母買房出資是怎麼認定的
法律分析:婚後買房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記在該方名下,則屬於出資方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於雙方財產,登記在對方名下,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產權。第二種情況,結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無論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視為雙方產權。第三種情況,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無論全款還是首付款,都可視為雙方共同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㈧ 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如何證明
一、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如何證明
1、父母出資給婚後子女買房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不辦理公證,即公證並非必須程序。按照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該房產應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想減少日後糾紛的發生,需要辦理相應的公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父母出資買的房房產證寫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但只寫了一方名字的,房產也屬於夫妻共有,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佔有房屋;
3、如果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房,或者支付首付購房,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房產證寫了一方名字的,則房產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㈨ 怎麼認定子女買房父母出資的房子的性質
法律分析:子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悄漏拿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啟搭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搜虧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㈩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該如何認定,離婚後房子歸誰
法律分析:1、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該房屋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反之亦然,女方父母出全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該房屋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只有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才屬於婚前財產。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是不適用的。
2、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
舉例:在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離婚時一般將房產判歸產權登記方男方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男方自己支付。對於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男方對女方進行補償。反之亦然。即使婚後是由男方的工資償還的房屋貸款,也屬於婚後共同還貸。因為婚後男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一般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女方或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反之亦然。
4、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結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共有,那離婚時那該房屋男女雙方一人一半。如果夫妻雙方約定按份共有,離婚時男女雙方按約定的份額對該房屋享有產權。如果對共有方式沒有特別約定,則視為等額等份共有,即離婚時,一人一半。反之亦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