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買房,房產證加上女兒(已婚)的名字,這套房子會算夫妻(女兒女婿)共同財產嗎
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女兒既然已經結婚,那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是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假如以後女兒離婚的話,其所佔的房產份額肯定要與丈夫進行分割。如果現在想在房產證上加女兒的名字,可以走贈與的方式,需要評估和公證。公證書上會有很關鍵的一點:贈與給女兒的房產份額屬女兒單方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⑵ 父母買房,准兒媳要求房產證加上她的名字,你怎麼看
准兒媳的要求沒有一點道理。父母買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親,連兒子的都不是,更不是准兒媳的婚前財產。我的觀點是,父母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是不是寫兒子或者准兒媳的名字,一定要採取明確的方式證明是老人的財產。比如,可以進行財產公證,或者附帶條件贈與兒子兒媳使用。當然,如果老人出一部分購房款,或者後續有貸款由兒子兒媳負擔,則需要證明老人和兒子兒媳的產權份額。父母買的房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這一點毫無疑問。如果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這是什麼意思?是想老人把房子無償贈送給小兩口,作為小兩口的共同財產?然後,假如以後有什麼其他情況,發生婚變啥的,是不是女方就可以分一半?天底下沒有這樣無理的要求。婚前財產是誰凱塵隱的就是誰的,婚後兩口子共同生活期間創造的財富盯廳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才是公平合理的。不勞而獲,或者認為結婚後發生婚變女方就吃虧了,需要男方多拿出一半房產進行補償,這都屬於算計的有點過分了,屬於侵犯老人的財產。至於兒子兒媳婚兄仿姻怎麼樣,兩口子過得怎麼樣,千萬不要拿著父母買的房子作為一個籌碼。如果那樣的話,我非常不看好他們這段婚姻能夠長久。
⑶ 父母買房,房產證加上女兒(已婚)的名字,這套房子會算夫妻(女兒女婿)共同財產嗎
父母買房,房產證上添加已婚女兒的名字,就是屬於共有產權,正常情況下,屬於女兒份額部分的產權是女兒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父母有隻贈女兒的特殊協議說明,就不屬於女兒夫妻共同財產,是女兒單獨所有。
⑷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屬於夫妻檔擾旦共同財產。首先應明確1、婚前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男方一方的個人財產。2、如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則應視為對於男女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如婚前父母全款出資購房,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的行為屬於男方對於女方的贈與行為,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贈與完成,該房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後男方只是承諾女方要加上其名字,在沒有變更不動產變更登記前,男行擾方都可以反悔,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必要條件,未變更登記手續,贈與未實際完成,此時無法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不動產以,贈與房產需要及時變更不動產登記。
【參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李鍵典》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⑸ 新婚姻法父母出錢買方加上媳婦名字產權歸屬是如何
婚前加了女方名,則這個房子屬於婚前共有財產,女方即使不跟你結婚,也可以要求主張房屋產權所屬的約定的產權比例(沒做比亂中圓例可以視為一人一半)。如果是婚後加女方名,可以視為婚前財產在婚後做的產權轉讓,離婚後按照房屋產權所屬的約定的產權比例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