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沒有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被養父母拋棄了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關系一旦確立之後,養父母與養子養女之間,就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養子養女也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即,九年義務教育,養父母必須保證。在養子養女未成年之前,養父母不得遺棄。
我想說的是,如果養父母確實沒有撫養能力了,讓其他的親戚朋友想想法子吧,不要用法律把原本的恩義之清給弄臟了。如果養子養女本身年紀不小了,就自己去工作吧,人生不易,需要努力!
『貳』 未成年人不孝順,父母怎麼辦犯法嗎
未成年人不孝順,父母還可以嚴加管教的,現在不管教等成年後可能會更不孝順,成年後經濟獨立了,如果子女未盡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是可以告的,法院會受理,這樣的案例也有不少。
『叄』 十幾歲的孩子要是父母意外去世,成為孤兒,又不願意被親戚收養,該怎麼辦
十幾歲的孩子可以進孤兒院,還有如果是被拋棄的 如果是未滿18周歲拋棄子女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還有如果是親生父母和子女是沒有辦法。理由斷絕關系的,因為血緣關系是怎麼都弄不斷的還有17歲是未成年人,父母是不可以遺棄的!如果遺棄了,是要判刑的!
『肆』 子女不贍養父母怎麼辦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又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子女無能力贍養老人的情形,並不能因此而要求國家來養.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核實確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於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伍』 未滿十八父母不養怎麼辦
法律分析:孩子未滿18周歲,父母不撫養屬於違法行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孩子未滿18歲的時候父母是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如果父母不肯承擔這些撫養義務,可以通過法律要求父母履行好相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陸』 兒女不養父母法律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柒』 如果父母在我未成年前,不願意撫養我,我該怎麼辦
如果你的父母在你未成年之前,不願意撫養你,那麼這樣的父母是不合格的父母他們也不配做父母,因為這樣的父母是這世界上少有的。如果他們真的不願意撫養你,你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獲得撫養金。或者是通過法律的手段強制讓他們撫養你。但是這樣他們有可能會家暴你。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跟他們斷絕父子關系,讓法律來制裁這一切。讓法律來實行的權利。
最好的方法是你先跟他們談一談,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只能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如果通過法律還不能解決的話,那麼你只能去孤兒院吶,但是這種情況少之又少。
『捌』 未成年可以解除和養父母的關系嗎
《收養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