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兄妹三人都贍養了父母,可父母去世後留了一份遺囑,要把財產留給兩個哥哥,你怎麼看
按照繼承法,子女都是合法遺產繼承人。由於父母重男輕女思想比較嚴重,生前留下遺囑由哥哥繼承,如果遺囑是真實的、是父母的真實意願,你也只能認命。總不能因而將兩個哥哥告上法庭,,從而傷害兄妹之間的感情。估計錢也不會太多,就看兩個哥哥的良心發現了,能否分你一點。如果變現後錢比較多,而你又經濟上不富裕,兩個哥哥又自私自利,他們只看錢,不念兄妹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你也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貳』 我父親留有一份遺囑將父母親的房子留給我,請問在法律上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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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 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4、被篡改的遺囑;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至於遺囑訂立之後並不是立即生效,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才生效。
『叄』 遺囑父母需要各寫一份嗎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不一定是一人寫一份,可以雙方寫一份,只要在最後簽署名的時候,簽署雙方的名字就可以,不過雙方想單獨的寫,那麼也是可以的。遺囑人是只可以分配自己的財產,不可以分配別人的財產。遺囑可以隨時更改,不過以最後一份為准。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肆』 先於父母去世子女,遺囑中留給父母多少遺產才合理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給多少都是可以的,其中遺囑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有這樣的情況,而沒有給他們留必要的份額,則無效,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伍』 父母留下土地,沒有遺囑,法律規定子女平均分配
父母遺留的土地使用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定繼承人平均分配(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為法定繼承人)。
但是,如果該土地是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耕地的,在該承包戶人員全部死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村集體收回,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陸』 遺產繼承父母有兩個人繼承幾份
按《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其遺產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在分配遺產時,父母二人應為各分一份遺產。
『柒』 父母留下的遺產兒女應該如何分配
父母留下的遺產兒女應該分配如下:
1、有遺囑的遵照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2、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3、繼承人范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相關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捌』 繼承法里第一順序人的父母,如果父母都健在,父母分幾份遺產
如果是一方去世,配偶得一半財產,剩下的一半財產由配偶、子女,還有去世者的父母共同分配。原則上這些人平均分配這一半財產,特殊情況可以傾斜照顧弱勢的一方分配多一點。
『玖』 父母立財產遺囑要寫兩份嗎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父母對遺產的分配方案意見是一致的,只寫一份遺囑就行,但是前提條件是父母對遺產的分配方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