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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轉幹部父母誰先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2-03-10 09:21:35

㈠ 誰有天津市《軍轉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啊急!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天津市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軍轉幹部安置接收相關政策,具體為天津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公教育軍轉干考試網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軍轉幹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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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軍轉辦)負責。
天津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天津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各級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大專院校、中央駐津單位的組織、人事(幹部)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黨政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六條對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軍隊轉業幹部,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接收條件
第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從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結婚時或隨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隨軍,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2年以上的;
(四)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時轉業,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並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六)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並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並且身邊無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並且是獨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結婚的;
(十)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並連續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從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戶口在本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以上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八條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含)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或者被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第九條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建設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普通高等院校畢業且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軍隊轉業幹部,經市軍轉辦批准,可不受接收條件和安置計劃的限制,另行辦理。
第十一條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但符合其他接收條件,又確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經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辦理。
第三章安置地點
第十二條本市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或入伍 時的區縣安置,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獨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條在市內六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市軍轉辦統籌安排,不受區域的限制。
第十四條轉業時應回各縣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9)14號文件中規定的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二類島嶼的,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5年的,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照顧在和平、河西、河東、河北、南開、紅橋或塘沽、漢沽、大港區安置。
第十五條普通高等院校畢業且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接收單位急需的軍隊轉業幹部,經市軍轉辦批准,可跨區縣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十六條擔任師級職務或軍齡不滿20年的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或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轉業幹部,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或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中,師級職務的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安置,團級以其以下職務的分配計劃由市軍轉辦編制下達。
中央駐津單位和市屬單位駐各區縣直屬機構的軍隊轉業幹部接收計劃,由市軍轉辦統一下達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3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3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
第十九條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或者先進後出的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 幹部的工作和職務。因領導職數限額或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較多的黨政機關,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適當增加首次 任命的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職數。
黨政機關接收符合安排領導職務的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按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數量的15%增加行政編制。
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應當與本區縣、本系統、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區縣局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一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劃和自然減員補充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和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對擔任團級(含技術9級)及其以上職務的, 採取考核選調的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含技術10級)及其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安置。凡未取得國家公務員錄用資格的,不得分配到黨政 機關工作。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四條按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按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鼓勵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凡自願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將人事檔案存放在本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留幹部身份,由該機構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務,並享受市財政一次性發給的自謀職業資助金。
第二十六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由市軍轉辦或所在區、縣的人事部門負責。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向用人單位推薦,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為其就業創造條件和機會。
二十七條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錄用和聘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並依法維護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 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 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更多詳細信息請關註:http://jzg.offcn.com/2014/zcxx_0303/5254_2.html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㈡ 軍轉干政策有哪些基本原則

歷來軍轉幹部安置政策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幾點:<br>
(1)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地方政府對轉業幹部要妥善安置。<br>
(2)不降低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原來所享受之待遇。<br>
(3)軍隊轉業幹部均是國家幹部,應由人事部門統一管理。<br>
(4)師團職轉業幹部是安置工作的重點,應按照其原軍隊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享受當地地(市)<br>、縣(處)級幹部待遇;不能安排相應職務或降職安排的,應分別享受地方地(市)、縣(處)級幹部的<br>政治、生活待遇。<br>
(5)對軍隊轉業幹部應優先安排住房,並參照其原軍隊職務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職級幹部的住房標准和<br>優惠政策。<br>
(6)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應的地方同職級幹部的醫療待遇。<br>
(7)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相應的<br>地方幹部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br>
(8)對分配到企業的軍轉幹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br>

㈢ 副團職幹部轉業有什麼政策,往哪個地方安置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轉業軍人的安置地有以下幾種選擇。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所以,首先要參照你的戶口看能安置到哪裡,然後再談安置單位,一般來說安置單位還是不錯的,基本可以保證公務員崗位或者相當公務員待遇的事業單位,大城市可以保證落實,小城市不好說,因為他們崗位編制少,位置有限,所以也有安置到企業的,所以建議你到大城市安置,基本保證公務員崗位,副團以上由市委組織部安置,不是由軍轉辦安置,更有保證,所以一般安置還是可以的

㈣ 軍官合肥轉業戶口有什麼最新政策

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擇業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轉幹部父母誰先有哪些規定擴展閱讀: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2、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3、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㈤ 軍轉幹部山西省安置接收條件是什麼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做好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及以後的軍轉安置工作,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有關規定,現將我省軍隊轉業幹部(以下簡稱軍轉幹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軍轉幹部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軍轉行政部門統一組織。
二、軍隊幹部轉業到山西安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規定。軍轉幹部及其隨調家屬的檔案材料,由解放軍及武警、公安部隊駐我省轉業幹部工作部門向省軍轉部門移交。
三、省軍轉部門負責全省移交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有關問題的審定、處理,對符合在省直和中央駐並單位安排的軍轉幹部進行審查和接收,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全省范圍軍轉幹部的去向進行調整;市級軍轉部門根據省軍轉部門的統一安排和指導,對符合在本市(地)安排條件的軍轉幹部進行審查和接收。
軍轉幹部隨調家屬是幹部的,由同級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和接收;是工人的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查和接收。
四、軍轉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市(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駐戶口所在市(地)安置。配偶已隨軍的軍轉幹部,可由配偶常駐戶口所在市(地)接收安置。
五、外省籍的軍轉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軍轉幹部入伍前常駐戶口在山西或從山西入伍。
2.配偶常駐戶口或結婚時常駐戶口在山西。
3.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原籍為山西或從山西入伍,或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所在部隊駐地在山西,生活基礎(自有住房、子女戶口,下同)在山西。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所在部隊駐地在山西,生活基礎在山西。
4.軍轉幹部的父母常駐戶口在山西且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駐戶口在山西,配偶為獨生子女。
5.軍轉幹部的父母一方為軍人且軍轉幹部本人長期(滿10年,下同)山西人事人才網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在山西。
6.軍轉幹部未婚,其父母常駐戶口在山西。
7.軍轉幹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駐戶口在山西,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在山西接收安置:
(1)自主擇業;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
(4)因戰因公致殘。
8.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山西經濟建設急需的特殊人才,經省軍轉部門批准,可以在山西接收安置。
六、符合山西接收條件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軍轉幹部入伍前常駐戶口在太原市或從太原市入伍。
2.配偶常駐戶口在太原市滿2年。
3.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一方原籍為太原市或從太原市入伍,或者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所在部隊駐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礎在太原市。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所在部隊駐地在太原市,生活基礎在太原市。
4.軍轉幹部的父母常駐戶口在太原市且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常駐戶口在太原市,配偶為獨生子女。
5.軍轉幹部父母一方為軍人,且軍轉幹部本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在太原市。
6.軍轉幹部未婚,其父母常駐戶口在太原市。
7.軍轉幹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駐戶口在太原市,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在太原市接收安置:
(1)自主擇業;
(2)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及以上獎勵;
(4)因戰因公致殘。
七、符合太原市接收條件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單位(含中央、省駐並單位,下同)接收安置:
1.配偶系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或省屬企業(不含駐太原市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正式職工、聘用制幹部或者勞動合同制職工。
2.配偶系中央、省駐並單位正式職工、聘用制幹部或者勞動合同制職工。
3.軍轉幹部未婚或者夫婦都是現役軍人,父母一方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省屬企業或中央、省駐並單位正式職工、聘用制幹部、勞動合同制職工、離退休職工。
4.配偶系無主管部門但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單位的正式職工或勞動合同制職工。
八、軍轉幹部獲一等功或者全國、全軍榮譽稱號的,可在全省范圍內接收安置;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的,可在本市(地)范圍內接收安置。
九、軍轉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
1.年齡超過50周歲。
2.二等甲級以上傷殘。
3.地方在接收安置過程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在當年12月31日以前發現患有嚴重疾病,並經駐軍醫院或駐地的市(地)級以上醫院診斷確認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
6.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
7.安置期間發現檔案材料不全、不真實或弄虛作假。
8.安置期間發現參加過非法組織並系主要成員,或系一般成員但沒有悔過。
9.其他原因地方不宜接收安置。
十、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軍隊幹部,年齡52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在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期間,適當放寬部分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區去向條件,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的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的單位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確認。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㈥ 軍轉幹部的安置地點到底如何確定的

您好,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常規安置。
退役軍人可以選擇回到原籍、入伍時所在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這是最常規的安置方式,一般來講,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
2、想去大城市。
有一些退役軍人想要到大城市生活,比如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選擇這些城市安置會有一些不同的政策規定。已婚軍轉幹部,截至轉業當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須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 年,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 年,其他省會( 自治區首府) 城市及副省級以上城市常住戶口滿2 年。
3、隨父母安置。
軍轉幹部已婚但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轉幹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軍轉幹部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安置地點。
自主擇業的退役軍人可以選擇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選擇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選擇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有單位接收。
軍轉幹部符合安置地特殊人才引進計劃的,接收單位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 到該地區安置。
6、特殊情況。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 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以上是關於軍轉幹部安置地點的相關規定了,您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

㈦ 軍官的轉業政策有哪些

安排幹部轉業的一般條件

這是一個決定幹部是否脫軍裝還是在部隊乾的現實問題。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計劃:

一是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是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軍隊改革期間,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不超過53 周歲(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不得安排幹部轉業的條件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年齡超過50 周歲的;

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

幹部轉業復員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齡、軍齡和有關年限計算

幹部轉業復員的批准日期為當年的3 月31 日,轉業復員命令由各級黨委按照任免許可權批准下達,於當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轉業復員幹部軍齡、配偶隨軍年限以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幹部轉業復員當年的3 月31 日;

計算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直接入伍的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年限條件時,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一並計算;

師級幹部轉業年齡計算的截止日期,為批准其轉業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幹部轉業復員當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晉升軍銜或者調整文職級別條件的,應當在向省軍區轉業辦移交檔案前辦理完畢,辦理時間填寫為當年3 月1 日。

——政策依據:政干〔2012〕81 號

選擇自主擇業的條件

中發〔2016〕13 號文件放寬了軍轉幹部選擇自主擇業的軍齡和職級條件,明確規定「軍齡滿18 年的師級以下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准,可以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同時,放寬了師級職務軍轉幹部轉業年齡條件「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3 周歲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也就是說,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如果軍轉幹部軍齡不滿18 周年,只能選擇計劃安置的方式。如果軍齡滿18周年、年齡不超過50 周歲的團級以下幹部,或者軍齡滿18 周年、年齡不超過53 周歲的師級(含局級文職幹部)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幹部轉業,則可以選擇計劃安置或自主擇業安置方式。其中,軍齡滿19 年、18 年選擇自主擇業的幹部,其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分別按照79%、78% 的標准執行。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的安置地點

安置地點是軍轉幹部的轉業去向,也是回歸地方的落腳點和歸宿,能否作出對自身有利的選擇,一方面要正確評估自身需求,不能這山望著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諸多可選項中找准適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軍轉幹部可以選擇到原籍、入伍時所在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這是常規動作,也是基本准則。

也有一些具體規定。如想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的,就需滿足這樣的條件:已婚軍轉幹部,截至轉業當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須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 年,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 年,其他省會( 自治區首府) 城市及副省級以上城市常住戶口滿2 年。

未婚或離異的軍轉幹部,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軍轉幹部已婚但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轉幹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軍轉幹部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選擇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選擇計劃分配的軍轉幹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 年,或者榮立戰時三等功、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因戰因公致殘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條件。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如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轉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 到該地區安置。這些是對特殊情況的說明,廣大幹部可以對照執行。

軍改期間,安置地選擇的條件有所放寬。所在單位被撤銷、合並、降格、改編、移防的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取得部隊所在地常住戶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 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07〕8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配偶子女隨調隨遷

軍隊幹部確定轉業後,如果不是到配偶戶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慮配偶和子女的隨調隨遷問題,因為這關系著家庭能否團聚和一家人後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或企業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隨本人轉業跨縣安置的,可以辦理隨調;沒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辦理隨遷。

中發〔2016〕13 號文件對軍轉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學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如果隨調配偶為公務員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專業相應合理安排;如果隨調配偶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仍安置到事業單位工作;配偶為企業職工的,一般在企業妥善安排。

如果隨調配偶不願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選擇自謀職務,並採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自謀職業的隨調隨遷配偶,可享受隨軍家屬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如果軍轉幹部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並且不準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隨遷子女在幹部轉業當年升學、報考軍隊和地方各類院校時,與現役幹部子女同等對待。

——政策依據:中發〔2001〕3 號、中發〔2016〕13 號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月退役金計算方法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月退役金數額=〔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生活性補貼)〕×(80% +增發%)+軍齡工資+自主擇業生活補貼。

其中,軍齡滿19 年、18 年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月退役金計發基數比例,分別按照79%、78% 的標准執行。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地方高等院校畢業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學習時間,與其軍齡合並計發退役金。

增發內容指:

①軍齡滿20 年以上的,從第21 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③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標准為副師120 元、正團100 元、副團85 元、正營70 元、副營65 元、連以下50 元。

——政策依據:國轉聯〔2006〕7 號、國轉聯〔2015〕6 號、中發〔2016〕13 號

轉業幹部離隊報到手續辦理

組織轉業幹部離隊報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旅級以上單位機關應當為轉業幹部開具轉業(復員)幹部行政介紹信、供給關系介紹信、辦理軍官(文職幹部)轉業證,連同地方報到通知書等材料一並交轉業幹部,並通知轉業幹部如期到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報到;

2、轉業幹部持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行政介紹信,以及預備役軍官登記報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手續;

3、轉業幹部持安置地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以及轉業證、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照片、預備役軍官登記證明,到安置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4、計劃分配的轉業幹部,持供給關系介紹信和軍轉安置部門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到接收單位報到;自主擇業轉業幹部應當及時將新入戶的戶口本或者身份證復印件交所在縣(市、區)軍轉安置部門。

5、轉業幹部的黨(團)組織關系和社會保障手續等,按照有關規定轉接。

——政策依據:政干〔2012〕81 號

㈧ 志願兵精闢是在本地找對象結婚分配與住房期滿後就地轉業住房是是不是可以回收

摘要 軍人是一個光榮的崗位,他們不管到哪裡都會發光發熱,有人說現在農村在登記退伍兵信息。其實很多人都知道,軍人光榮退伍後,很多用人單位都會因為他們的嚴於律己,遵守規則等等優點而爭相錄用。

㈨ 軍轉幹部要回父母單位可以嗎

如果軍轉幹部的父母單位願意接收軍轉幹部,軍轉幹部是可以回父母單位的。

㈩ 軍轉幹部職務安排有哪些規定

1、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哪些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安置方式?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含相應職級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的軍隊轉業幹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准,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對轉業幹部安置地點作了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擇業的;但安置地為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②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④因戰因公致殘的。
(5)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6)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7)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4、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問題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
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置。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5、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幹部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於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
3 年適應期。
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企業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幹部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但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
8、在計劃安置中對接收單位和部門有哪些要求?
按照《關於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要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是指令性計劃,必須無條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國家和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採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或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9、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如何確定?
按照《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基本工資,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或績效工資,比照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確定;津貼、補貼、資金等工資待遇,按同等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資金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0、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安排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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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軍轉幹部父母誰先有哪些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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