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贍養父母的在分得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怎樣才能做到不分呢
不贍養父母和分遺產是兩碼事,不贍養父母是你沒有敬孝道,但是只要是父母的遺產,父母所有子女都是有權分的,如果不分父母的遺產,除非遺產的分配者自己主動放棄自己的權力',或者是父母在臨終時寫下了遺囑,明確只把遺產給某個特定的人,這樣不管是誰都沒有權利再去分遺產了。
② 沒有遺囑不贍養老人還能分遺產少分能分多少
不贍養是沒有權利繼承財產的如果非要繼承最多2萬
③ 子女不贍養父母會分到多少財產
子女不贍養父母在一定條件下是能分割財產的,因為其不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④ 請問不贍養老人能分財產么
可以繼承,未盡贍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少分。
⑤ 不贍養老人,能分到遺產么
我國法律規定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權。不贍養老人並不是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理由只是可以考慮分配遺產的時候不分或者少分。
一、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權嗎
作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一般而言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就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了。可是萬一法定的繼承人沒有在被繼承人生前贍養老人的話可以有繼承權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贍養被繼承人的,並不屬於法律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但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女兒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
第十三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以上就是關於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權嗎的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權喪失的理由我國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不撫養老人並不是喪失繼承權的理由。只能作為分配遺產的時候的考慮因素。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
⑥ 不贍養老人能分財產的比例是多少
不盡贍養老人義務的,沒有權利繼承遺產,
⑦ 不贍養父母的子女可以分家產嗎
你問的意思是不來是,沒有源贍養老人
老人去世後,能否分到遺產
如果沒有喪失繼承權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⑧ 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他還能分得老人的遺產嗎
子女不贍養老人,也是擁有繼承權的,但是老人可以因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不指定子女為繼承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8)不贍養父母能少分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