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
一、犯罪嫌疑人的權利: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3、申請迴避的權利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問答的權利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10、核對筆錄的權利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12、獲得賠償的權利二、犯罪嫌疑人的義務:1、如實回答的義務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承受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強制措施,接受檢察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保持沉默
辯解、陳述
委託律師辯護
上訴、申請再審等
散見於刑事訴訟法、刑法的規定
㈢ 公安機關在刑事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間有權搜查其父母家嗎
與父母在一起住的情況下有可能搜查,不在一起住的不會搜查。搜查要經檢察院批准才能進行。
㈣ 犯罪嫌疑人應該具有哪些權利
犯罪嫌疑人權利包括:
1、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的權利;
2、申請迴避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㈤ 警察有權利戴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嗎
警察豈能隨便逮捕嫌疑人的父母,那不天下亂套了!
一、刑事犯罪,一人做事一人當,刑事責任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擔;
二、父母如果沒有參與,或提供包庇等,原則上,與父母毫無關系。
㈥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享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迴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㈦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包括以下這些:(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3)申請迴避的權利。(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8)參加庭審的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