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機構的服務宗旨
養老機構服務的主要對象是老年人,但某些養老機構(如農村敬老院)也接版收轄區內的孤殘權兒童或殘疾人。他們的服務宗旨是安排、照料、護理好老人,讓老年人滿意、子女親屬放心,為政府和社會分憂。絕不能只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這樣的機構將會招致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政府的制裁。我國《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01)要求各養老機構在建院之初都必須明確其服務宗旨,並嚴格按照所設定的服務宗旨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當然,養老機構服務宗旨在具體宣傳、表述方式上可以存在差別。目前國內較為普遍採用的描述語言有:"尊老、敬老、愛老、熱情、周到、服務"、"關愛、真誠、溝通、服務"、" 勤懇、熱誠為入住老人服務"、"老人至上、服務第一"、"讓老人滿意,讓親屬放心"和"替兒女盡孝,為政府分憂"等。此外,亦可結合機構的名稱巧妙的制定。
㈡ 怎樣才能做好老年福利機構社會工作
招聘一個抄有社會工作專業背景訓練的社會工作者專門負責此項工作
先做院內老人需求評估
制定工作計劃
為老人開展個人協助、群體工作、文娛健康促進等服務
聯結社會資源,包括志願服務到院內
為老人建立社會支持網路
為老人家屬開展相關服務
㈢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服務
3.1.1有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老人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廚師和炊事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3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醫囑製作普食、軟食、流食及其它特殊飲食。
3.1.4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護老人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喂水喂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每月召開1次膳食管理委員會,徵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屬的意見,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1.6照顧不同老年人的飲食習慣,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3.2.1自理老人
3.2.1.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
3.2.1.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1.3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1.4每周換洗一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1.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1.6督促老人洗頭、理發、修剪指甲。
3.2.1.7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2介助老人
3.2.2.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2.3協助老人整理床鋪。
3.2.2.4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2.5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2.6協助老人洗頭、修剪指甲。
3.2.2.7定期上門理發,保持老人儀表端正。
3.2.2.8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攙扶老人上廁所排便。
3.2.2.10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盡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2.11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3介護老人
3.2.3.1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無蠅、無蚊、無老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3.2提供干凈、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經常換洗。
3.2.3.3整理床鋪。
3.2.3.4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3.5幫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脫衣。
3.2.3.6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定期修剪指甲、洗頭。
3.2.3.8口腔護理清潔無異味。
3.2.3.9定期上門理發,保持老人儀表端正。
3.2.3.10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送飯到居室,喂水喂飯。
3.2.3.12幫助老人排便。
3.2.3.13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3.2.3.14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盡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3.15早晨起床後幫助老人洗漱,晚上幫助老人洗腳。
3.2.3.16視天氣情況,每天帶老人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3.17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2.4幫助老人辦理到異地的車船票。
3.2.5特別保護女性智殘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
3.2.6對患有傳染病的老人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老人為原則。 3.3.1衛生保健人員定期查房巡診,每天1次。
3.3.2為老人定期檢查身體,每年1次。
3.3.3醫護人員定期、定時護理。
3.3.4組織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進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常見病、多發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營養學的學習。
3.3.5醫護人員確保各項治療措施的落實,確保每周開展兩種以上康復活動。
3.3.6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3.3.7制定年度康復計劃,每周組織老年人開展3次康復活動。 3.4.1為有勞動能力的老人自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中介服務或給予勞動的機會。組織健康老人每季度參加1次公益活動。
3.4.2每周根據老人身體健康情況、興趣愛好、文化程度,開展1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與老人每天交談15分鍾以上,並作好談話周記。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老人的自信狀態。
3.4.4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開展為老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礙。幫助老人建立新的社會聯系,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根據老年人的特長、身體健康狀況、社會參與意願,不定時的組織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為社會發展貢獻余熱。
3.4.5制定有針對性的「入住適應計劃」,幫助新入住老人順利渡過入住初期。
㈣ 淺談如何做好老年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為深入貫徹全國范圍開展的「敬老行動」,進一步加強對老年福利機構的規范化管理,更好地提高老年福利機構服務水平,推動福利機構管理水平,根據《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基本要求,現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就如何進一步做好老年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淺談如下幾點意見: 一、深入推進科學管理體系建設 我院按照《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和衛生、消防等部門的要求,認真做好規范化管理和服務;有適應本機構運行的技術標准、服務標准和管理標准,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通過不斷建立和完善包括本機構質量方針、發展規劃、組織結構、服務管理程序和過程、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捐贈管理、安全管理和其他的配套管理制度,達到機構管理和服務的最優化。同時我們積極參加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和等級院評定,爭先創優,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此外我院還開展了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各項服務工作均建立了較完善的記錄和台賬。 二、不斷做好養護服務工作 我院從規范化、制度化入手,以讓老人滿意為最高目標,進一步做好膳食、護理、醫療、康復、娛樂等養護服務工作。我們根據老人的身體特點,為老年人提供營養豐富、形式多樣的膳食服務;根據住院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范,科學地實施分級護理;加大醫療康復設施的資金投入力度,不斷提高本機構突發疾病老年人的救治能力和醫療康復水平;根據不同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制定個性化的康復實施細則,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為老年人提供規范化保健康復服務。 三、積極開展精神贍養服務 我院根據老年人的心理特點,定期組織老年人參加文化體育活動,開展各類知識講座和健身活動,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鼓勵老年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余熱;積極與老年人開展心理交流和情感交流,鼓勵老人進行社會交往,為老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慰藉服務,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礙。 四、規范執行養老機構物價政策 我院堅持養老服務公益性的方向,嚴格規范執行物價部門的收費標准;實行養老機構收費的公示公開制度,把物價部門關於養老機構的收費標准、收費項目、收費內容公布在醒目的位置,以便住院老人、家屬和社會監督;在調整老人護理級別時,會事先向老人及家屬說明收費情況,讓老人及家屬明白放心。 五、大力加強民主管理制度 我院通過民主選舉,成立了黨支部、下設各黨小組,定期開展組織生活,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定期組織老人座談發揮老人在養老機構管理中的建議、監督和促進作用;逐步形成養老機構內部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良性機制,切實開展工作和發揮作用;促進養老機構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社會化。 六、積極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我院充分利用自身的人力資源和物業資源,延伸養老機構的服務范圍。通過派出醫護人員入戶巡診或請老年人到機構內設的場地康復娛樂等多種形式,不斷發揮養老機構在為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我院定期為養老護理員培訓,為居家養老培養大量的護理人才。下一步我院將積極發揮在社會福利為老服務中的示範作用,開展豐富多彩的居家養老服務,成立全市養老協會,加強交流,相互學習,取長補短,推進全市的居家養老服務向縱深發展。 七、進一步強化法制意識 我院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和強化社會福利從業人員,特別是養老機構管理的人員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要做好與老年人或家屬簽訂服務合同工作,確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和機構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並聘請了專業的法律顧問,不斷提升本院依法辦事的能力。 八、大力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 我院認真做好教育培訓工作,明確培訓計劃的時間、組織、要求、監督、檢查等管理措施,確保計劃的有效性,做到本單位醫生、護士、護理員等專業人員全員培訓,嚴格實現持證上崗,逐步實現社會福利教育培訓工作的制度化和社會化,不斷提高社會福利從業人員的政治素質、法制觀念和專業水平。 九、進一步加強安全防範工作 我院進一步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建立安全防範制度,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制。對食品、消防、傳染病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環節進行定期檢查整頓,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規范老人出行制度,嚴禁老人走失。護理人員應按規定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積極建立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預案和流程,並定期進行安全演習,做到防患於未然。(市社會福利院 張群)
㈤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總則
1.1為加強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規范化管理,維護老年人權益,促進老年人社會福版利事業健權康發展,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
1.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宗旨是: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維護老年人基本權益,幫助老年人適應社會,促進老年人自身發展。
1.4本規范所列各種條款均為最低要求。
1.5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㈥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有哪些基本標准
社會福利機復構的設置有哪些基本制標准:
(1)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㈦ 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設施設備
5.1老人居室
5.1.1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
5.1.2根據老人實際需要,居室應配設單人床、床頭櫃、桌椅、衣櫃、衣架、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單、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時鍾、梳妝鏡、洗臉盆、暖水瓶、痰盂、廢紙桶、床頭牌等,介助、介護老人的床頭應安裝呼叫鈴。
5.1.3室內傢具、各種設備應無尖角凸出部分。
5.2飯廳應配設餐桌、坐椅、時鍾、公告欄、廢紙桶、窗簾、消毒櫃、洗漱池、防蠅設備等。
5.3洗手間及浴室應配備安裝在牆上的尿池、坐便器、衛生紙、衛生紙專用夾、廢紙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墊和淋浴墊、浴室溫度計、抽氣扇等。
5.4有必備的洗衣設備,應有洗衣機、熨斗等。
5.5建有老人活動室。有供其閱讀、寫字、繪畫、娛樂的場所。該場所應提供圖書、報刊、電視機和棋牌。
5.6有配置了適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身場所。
5.7有接待來訪的場所。接待室配備桌椅、紙筆及相關介紹材料。
5.8室外活動場所不得少於150平方米,綠化面積達到60%。
5.9公共區域應設有明顯標志,方便識別。
5.10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電話。
5.11根據老人健康情況,必須准備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物資,應有急救葯箱和輪椅車等。不設醫務室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應與專業醫院簽訂合同。合同醫院必須具備處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內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能力,並能夠承擔老年人常見病、多發病的日常診療任務。
5.12及時解決消防、照明、報警、取暖、通訊、降溫、排污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狀態。
5.13保證水、電供應,冬季室溫不低於16℃,夏季不超過28℃。
5.14生活環境安靜、清潔、優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頂棚、牆面、地面、桌面、鏡面、窗戶、窗檯潔凈。
㈧ 社會福利事業與社會福利機構有什麼區別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指集中收養社會孤老、殘、幼的機構,包括由民政部門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鎮集體舉辦的福利院及農村集體舉辦的敬老院以及優撫醫院和具有收養能力的社區服務中心等。該指標主要反映我國在社會福利性單位投入的水平。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性組織機構。其主要特徵是: (一)服務對象主要是社會公眾中的特殊層面,即需要給予特別幫助、救助、援助的人; (二)以國家舉辦、財政投人、政府管理為主,鼓勵多渠道投資,社會各界資助; (三)一般按行政區劃設置,劃分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實行分級管理。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主要類別是:托養福利事業單位,包括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事業單位,包括干休 所、榮軍院、療養院、休養所、傷殘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等;殯葬事業單位,包括殯儀館、火葬場等;其他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社會福利是指國家依法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證一定生活水平和盡可能提高生活質量的資金和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一般社會福利,主要指社會服務事業及設施。社會福利制度一般來講具有四個特點:社會福利是社會矛盾的調節器;每一項社會福利計劃的出台總是帶有明顯的功利主義目的,總是以緩和某些突出的社會矛盾為終極目標;社會福利的普遍性,社會福利是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維性,即不要求被服務對象繳納費用,只要公民屬於立法和政策劃定的范圍之內,就能按規定得到應該享受的津貼服務;社會福利較社會保險而言是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險制度,它是在國家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礎上,盡力提高被服務對象的生活質量。 社會福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一)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生活水平的各種政策和社會服務,旨在解決廣大社會成員在各個方面的福利待遇問題。(二)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對生活能力較弱的兒童、老人、母子家庭、殘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會照顧和社會服務。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欣賞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時,社會福利也是一種職責,是在社會保障的基礎上保護和延續有機體生命力的一種社會功能。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編輯本段]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木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擴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結《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汁、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編輯本段]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進退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