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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合同

發布時間:2025-10-01 10:54:26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驗報告書、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在15周歲以下的,投保人必須為其父親或母親。
二、被保險人:凡男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下同)、女性年齡在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本保險設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選擇。被保險人最高投保年齡分別為:A款男性45周歲,女性40周歲;B款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C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養老金給付:養老金領取的起始日分別為被保險人下列年齡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A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B款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C款男性65周歲、女性60周歲。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後,每年於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領取養老金,首年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後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二、保險費返還:被保險人生存至7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保險人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被保險人,本合同繼續有效;如被保險人於70周歲前身故,在給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三、生日祝賀金和祝壽金給付: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保險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享有生日祝賀金給付,金額為年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0%或躉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被保險人生存至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分別領取祝壽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四、意外傷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內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殘疾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均分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以10,000元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以上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互不沖減,但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殘疾後,180天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則意外傷害身故給付中必須扣減已支付的本次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後,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人民幣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確診被保險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並經保險人聘請的醫師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額為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請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全部有效保險合同中,此項給付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不辦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本合同的繳費標准不變,各項保險金額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與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減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如申領生存給付金,須一次退還已領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若被保險人無法退還,可以生存給付金沖抵。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退還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恢復至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前的金額。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後次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00元,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每一被保險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標准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及所選擇的繳費方式而定。
三、本保險的繳費方式分躉繳和年繳兩種,按年繳方式繳費的,投保人在繳付首期保險費後應按照約定向保險人分期繳付保險費,繳費日為本合同生效日相應年份的對應日,最後一次繳費日為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且無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養老金、生日祝賀金、祝壽金及70周歲保險費返還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養老金的申領另須憑保險人核發的養老金領取證。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三)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或重大疾病診斷鑒定書;
3、如被保險人申領殘疾保險金,還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了《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保單借款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兩足年以上,且保險期已滿兩足年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超過借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80%,借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借款須填寫保單借款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條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且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足以墊繳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險單利差的返還
保險人於每年1月1日計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於本合同保險費計算的預定利率,則保險人於該年保單生效日對應計算此時每一有效保險單的利差。保險單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單生效日對應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計本息,至領取生存給付金或本合同終止時一並給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險人將保險單利差的有關資料書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八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養老金領取起始日期後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域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按年復利5%計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計息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計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個公歷年度內中國人民銀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日算術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計算
利差=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平均利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
七、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八、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70%;躉繳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簽發本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
十、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十一、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二、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險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的自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是指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身故,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後身故,在保險金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由利害關系人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保險人可按自然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惡性腫瘤、四肢癱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腦中風、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下列7種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於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突發性、持久而劇烈胸痛或胸骨後壓迫性疼痛;
2、近期心電圖呈異常變化,常伴有嚴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環功能障礙;
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留:指由遺傳性發生改變並伴有相對自主性生長能力的細胞所構成的新生組織,具有向周圍政黨組織侵潤和向遠處器官的轉移特性。凡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門公布「國際疾病傷害及死亡分類標准」,歸屬於惡生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傑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三)四肢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個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包括在內。
(六)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所謂生活無法自理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別人撫助的狀態。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
此手術是指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從而必須接受的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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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們入住養老院,交了十六萬投資費(住十年)然後訂了十年合同,每月另交租金2000

如果當初合同中來已經約定,源每月只要交2000元租金,那麼養老機構就無權單方面將租金增加至4200元。否則他們就是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你可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十六萬的投資並賠償違約金。如果養老院不同意,就可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Ⅲ 養老院怎樣和老人家屬簽合同

養老院與老人家屬簽合同,這幾點必須要寫清楚:一,老人來養回老院可享受的權利有哪些。二答,老人在養老院的義務有哪些。三,老人家屬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四,養老院有哪些權利。五,養老院有哪些義務。六,養老院有哪些情況必須要負責,負責的上限是多少,哪些情況是免責的。
把這些都寫清楚了,不留漏洞了,就可以了。

Ⅳ 養老服務合同必須一年一簽嗎

養老服務合同必須一年一簽的。入住養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簽的,並且會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萬塊錢左右,也是為了萬一有病先治病的費用,也有可能有的養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並簽署入住合同前,客戶都會先參觀了解養老公寓的情況,並向工作人員了解入住要求等。

養老院簽訂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試用期一個月,合同到期續簽,須提前兩個星期。工作性質和勞動報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養老院該崗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乙方在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為月柒佰元小寫700元,獎金見甲方的獎金發放制度。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的權利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Ⅳ 養老協議書範本

養老保障是現代社會中人的一種基本需求,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那麼你知道養老協議書範本怎麼寫的嗎?下面是我為你整理的養老協議書範本,希望對你有用!

養老協議書範本篇1

贍養人:張聰×,男,52歲,××制氧機廠工人;

張明×,男,49歲,××公司幹部;

張伶×,女,46歲,××中學教師;

張俐×,男,43歲,××商店營業員。

被贍養人:劉××,女,70歲,無業,贍養人之生母。

. 被贍養人:劉××,年老多病,無經濟收入,獨自生活困難很大。為了使被贍養人安度晚年,經其子女張聰×、張明×、張伶×、張俐×協商意見一致,特訂立本協議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贍養人輪流接被贍養人回家共同生活,全面負責照顧被贍養人的生活,並負擔其同生活期間被贍養人的全部費用開支。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於任何一位家庭成員。贍養輪換期為每半年一輪換,贍養次序依次為張聰×--張明×--張伶×--張高×。

二、未輪到接被贍養人共同生活的贍養人至少每月親自或委派家庭其他成員探望被贍養人1次。贍養人患病住院或遇到重大事件時,由共同生活的贍養人通知其他贍養人,共同輪流護理或商討處理辦法。共同生活期間,如被贍養人因特殊原因,費用開支大幅度增加,可由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贍養人予以補助。

三、被贍養人現居的住房以及擁有的現金、財物任由本人處置,贍養人不得干預。

四、本協議不盡之處,可隨時補充修改,但須經各贍養人一致同意。

五、本協議一式五份,贍養人、被贍養人各執一份。

贍養人:張聰×(章)

張明×(章)

張伶×(章)

張俐×(章)

被贍養人:劉××(章)

20××年××月××日

養老協議書範本篇2

父母年事已高,身邊需要有人日常照顧,為使父母亨有一個幸福生活,本著公平合理,互幫互助的原則,特製定本養老協議

1設立父母養老金專用帳戶,一切收支全部入帳。(父母收入包括政府針對父母的各種補助,工資收入,單位福利金,慰問金以及各子女所兌養老金等;父母支出指:父母生病支出,日常生活支出,日常照顧費以及因為父母而出現的各種意外花費等項目的支出。)父母收支要專人管理,並負責父母日常生活用品采購及供應,要有帳可查,定期公布(用簡訊一月一公布)。帳目管理人採取推舉的方法產生。當帳戶資金短缺時,由子女按比例分攤。帳戶資金節余時,按比例分配。任何子女不得私自挪用帳戶資金。

2因父母已需要專人負責照顧日常生活,本著有人出人,無人出錢的原則,按以下方法執行,原則上按長幼順序輪流照顧,一家輪流照顧一個月。四女兒不參與輪換。父母有選擇照顧人的優先權利,即父母徵得相關子女同意後,有權選擇照顧周到者延長照顧時間的權利。若有子女照顧不周現象時,父母和子女有權協議取消照顧不周者的照顧權。若需接送時,由輪到方月末最後一天主動接回老人。為了靈活方便互利易操作,採取以下辦法:子女按比例一次性兌出一年日常生活照顧費納入養老金帳戶。每照顧一個月,負責照顧的人可從養老金帳戶中領回一個月的日常照顧費,輪到某子女時,該子女若無時間,可委託他人代為照顧,照顧費歸被委託人所有,即照顧權可轉讓,可調換照顧時間,但轉讓和調換不得出現空缺。若父母因病住院,照顧費增加50%。

補充1,生活費或因生病等原因造成帳戶資金不足時,本著互助原則,子女按如下比例兌出,大兒、二兒、小兒、三女兒各負擔20%,大女兒、二女兒各負擔10%,四女兒負擔自願。若子女因照顧不周被取消照顧權者,按應負的負擔費雙倍兌出,作為處罰。

補充2,參考目前物價及生活條件,父母日常照顧費暫定為1500元/月,子女按比例每月兌出生活費1000元納入養老金帳戶。如果物價及用工上漲,照顧費和生活費也應相應上漲,上漲幅度由父母子女協商解決。生活費節余時放在帳戶中應急使用,任何子女不得私自使用。

補充3,財產分割:父母當家時留有三處宅基地,原則上宅基地及附屬物東院歸大兒所有,西院歸二兒所有,北院歸三兒所有。土地分割,父母土地父母預留菜地一塊,其餘由承擔20%的子女平分。(可另行協商解決)

補充4,每年1月1號到15號為本年度全年養老金支付時期,各子女應按時把資金打入養老金帳戶中,若出現拖欠甚至不交養老金的現象,按每日1%收取滯納金。拒不執行者將以不贍養父母為依據訴於法庭。

補充5,在養老中出現問題,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協議解決。

補充6,本協議自201 年1月1號起執行

我同意以上條款,並同意 負責管理帳目,自願遵守以上約定。 同意人 (簽字)

公證人 (簽字)

年 月 日

養老協議書範本篇3

編號:_________

甲方(養老院):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原單位:_________

丙方(親屬或本市擔保人):_________

親屬姓名:_________

與入住人的關系: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擔保人姓名:_________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人營造溫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甲方對乙方已進行體檢,確信可以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宗旨、內容、性質、工作流程及責任已充分了解,自願接收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自主簽約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丙方對甲、乙雙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方均確認,協議內容已仔細了解,對各方的情況均已了解並理解己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情形變遷時,得訂立補充協議。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訂立補充條款。

協議分則

一、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病的診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部頒《規范》,為老人提供的生活設施和用品須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提供住宿條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2.生活照料的義務。按照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自理、介助、介護)提供相應的服務,注意營養,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飯。要及時清掃房間,保持室內潔凈。定期幫助老人洗澡、理發,修剪指甲,更換衣物。照顧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實行科學配餐以滿足老年人所需的營養均衡;

3.醫療護理的義務。基於保護入住老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需要,對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盡到診治護理的義務,嚴格執行康復計劃。老人突發疾病,須盡快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說明病情,提出治療方案。對需搶救的,要先行搶救。對介護老人制定護理方案並嚴格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保障老人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老人意外傷害。對於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老人傷害的,養老機構有告知和警示的義務;

4.滿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義務。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開展文體活動,對老人進行保健知識教育,幫助老人樹立健康向上的老年價值觀。幫助老人進行心理調適和處理好老人之間的關系;

5.對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務,由本協議三方另行補充並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遵守規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實向養老機構反映老人的情況,如脾氣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公物,外出要請假。老人之間要搞好團結。

2.遵醫囑。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的效果取決於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老人須按要求接受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還應在患病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療。

3.及時交納費用。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搶救費用等應隨時結清。

4.乙方外出時應在甲方設定登記處進行登記或有丙方陪同。

5.家屬及單位應經常與老人溝通,保持聯絡,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及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三、丙方義務

1.丙方應保證至少_________星期探視乙方一次,否則,除非乙方明確反對,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丙方應積極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暢。

3.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用餐和為乙方選餐。

4.丙方如帶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負責任。

5.丙方對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四、三方安全義務

1.甲方在樓前設置門衛,外人入內均需登記,即使乙方親自帶入,如甲方認為需要仍可要求登記;

2.乙方的房間屬於私人空間,除非甲方提供的設施狀況不良造成的傷害,甲方不承擔責任;

3.在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探視期間,甲方不對乙方在這期間的非他人故意傷害承擔責任;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間內裝置其他設備;

5.乙方在發生如下情況時,均須向甲方及時說明並服從甲方安排,否則甲方對可能的傷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在房間內保管貴重物品;

(2)會見可能有糾紛的客人;

(3)認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

(4)對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護理內容,說明範圍並不限於入院前查體的結果;

(5)服用自帶葯品、食品或使用自備小物品時有疑問;

(6)對於某種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方法不明;

6.甲方保持文體活動器材及路面狀況良好,並在可能有危險性的區域設置警示標志;

7.甲方為乙方安全,有權勸阻乙方參與某項文體活動或服務,如乙方堅持參與,須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8.甲方定期組織乙方查體,乙方對拒不參加的後果負責;

9.乙方突發傳染性疾病,應聽從甲方安排;

10.在乙方需送醫院就診時,甲方應通知丙方,並協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擔責任;

11.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間病情加重或新發疾病,甲方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丙方,丙方應急時趕到。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12.非甲方原因突發停電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13.乙方已達到不能自理者,丙方應及時聯系轉院或甲方協助聯系轉院。仍堅持留在甲方處發生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服務費用

乙方需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向甲方繳納有關費用。繳納地點:_________。

1.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費用:

(1)床位費每月_________元;

(2)伙食費每月_________元;

(3)冬季取暖費每月_________元;

(4)繳納押金_________元。

(5)電費(指自帶家用電器並經同意者),根據家電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費。

(6)其他約定的服務收費計_________元。

(7)每月交納的費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內住宿連續_________天以上不在養老院內就餐,餐費按天退還,床位費不予退還。

2.固定費用按月收費須由乙方在費用發生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也可與甲方協商其他付費辦法;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醫葯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隨時收取;

4.乙方損壞甲方物品,應照價賠償;

5.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6.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或賠償,由乙方負擔:

(1)醫療費用;

(2)喪葬費用;

(3)違反己方義務,造成自身或他人傷害或損失;

7.丙方對須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或賠償負有連帶責任。

協議附則

一、單方協議解除

1.以下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協議:

(1)甲方認為乙方的病情發展超出了甲方的護理能力;

(2)乙方患傳染病、精神病;

(3)乙方有過度暴力、自殘、盜竊、詐騙傾向或其他嚴重不良嗜好,並有多名老人投訴;

(4)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時繳納有關費用或賠償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規章,對甲方工作產生嚴重干擾。

2.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中的甲方義務,乙方可解除協議;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至少_________個月前通知對方;

4.合同解除後,甲方應按規定退還尚未發生但已預繳的費用;

5.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6.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協議費用》一節發生的賠償金。

二、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條款外,違約方應支付給對方違約金_________元,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決爭議的辦法

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各方仍需履行本協議。

四、其他條款

1.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訂補充條款。

五、補充條款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人(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Ⅵ 養老院入住協議

甲方(養老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電話: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身份證號: 原單位: 丙方(親屬或本市擔保人) 親屬姓名: 與入住人的關系: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擔保人姓名: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 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 老人營造溫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 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 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 ,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甲方對乙方已進行體檢,確信可以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並接受本協議的約 束。 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宗旨、內容、性質、工作流程及責任已充分了解,自 願接收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自主簽約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丙方對甲、乙雙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方均確認,協議內容已仔細了解,對各方的情況均已了解並理解己方的權 利和義務。 三、情形變遷時,得訂立補充協議。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訂立補充條款。 協議分則 一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 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技 能的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 病的診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部頒《規范》,為 老人提供的生活設施和用品須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提 供住宿條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二、生活照料的義務。按照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自理、介助、介護)提供 相應的服務,注意營養,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對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人要喂水喂飯。要及時清掃房間,保持室內潔凈。定期幫助老人洗澡、理發 ,修剪指甲,更換衣物。照顧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實行科學配餐以 滿足老年人所需的營養均衡; 三、醫療護理的義務。基於保護入住老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需要,對偶患疾 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盡到診治護理的義務,嚴格執行康復計劃。老人突發疾病 ,須盡快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說明病情,提出治療方案。對需搶救的,要先行搶 救。對介護老人制定護理方案並嚴格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 ,保障老人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老人意外傷害。對於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老人 傷害的,養老機構有告知和警示的義務。 四、滿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義務。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 和社會交往,開展文體活動,對老人進行保健知識教育,幫助老人樹立健康向上 的老年價值觀。幫助老人進行心理調適和處理好老人之間的關系。 五、對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務,由本協議三方另行補充並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規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實向養老機構反映老人的情況,如脾 氣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 公物,外出要請假。老人之間要搞好團結。 二、遵醫囑。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的效果取決於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 老人須按要求接受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還應在患病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 療。 三、及時交納費用。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搶救費用等應隨時結清。 四、乙方外出時應在甲方設定登記處進行登記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屬及單位應經常與老人溝通,保持聯絡,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 及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 一切後果。 三 丙方義務 一、丙方應保證至少 星期探視乙方一次,否則,除非乙方明確反對,丙方 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二、丙方應積極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暢。 三、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用餐和為乙方選餐。 四、丙方如帶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負責任。 當前頁碼:4 五、丙方對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四 三方安全義務 一、甲方在樓前設置門衛,外人入內均需登記,即使乙方親自帶入,如甲方 認為需要仍可要求登記; 二、乙方的房間屬於私人空間,除非甲方提供的設施狀況不良造成的傷害 ,甲方不承擔責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探視期間,甲方不對乙方在這期間的非他人故意 傷害承擔責任;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間內裝置其他設備。 五、乙方在發生如下情況時,均須向甲方及時說明並服從甲方安排,否則甲 方對可能的傷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 在房間內保管貴重物品; 2、 會見可能有糾紛的客人; 3、 認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 4、 對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護理內容,說明範圍並不限於入院前查體的結果 ; 5、 服用自帶葯品、食品或使用自備小物品時有疑問; 6、 對於某種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體活動器材及路面狀況良好,並在可能有危險性的區域設置 警示標志。 七、甲方為乙方安全,有權勸阻乙方參與某項文體活動或服務,如乙方堅持 參與,須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組織乙方查體,乙方對拒不參加的後果負責; 九、乙方突發傳染性疾病,應聽從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醫院就診時,甲方應通知丙方,並協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 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間病情加重或新發疾病,甲方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 丙方,丙方應急時趕到。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發停電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三、乙方已達到不能自理者,丙方應及時聯系轉院或甲方協助聯系轉院。 仍堅持留在甲方處發生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 服務費用 乙方需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向甲方繳納有關費用。繳納地點 :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費用: 1、床位費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費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費每月 ______元。 5、交納押金 ______元。 6、電費(指自帶家用電器並經同意者),根據家電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費。 7、其他約定的服務收費計 ______元。 8、每月交納的費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內住宿連續10天以上不在養老院內 就餐,餐費按天退還,床位費不予退還。 二、固定費用按月收費須由乙方在費用發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與甲方協 商其他付費辦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醫葯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隨時收 取; 四、乙方損壞甲方物品,應照價賠償; 五、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或賠償,由乙方負擔: 1、 醫療費用; 2、 喪葬費用; 3、 違反己方義務,造成自身或他人傷害或損失; 七、丙方對須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或賠償負有連帶責任。 協議附則 一 單方協議解除 一、以下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協議: 1、 甲方認為乙方的病情發展超出了甲方的護理能力; 2、 乙方患傳染博精神病; 3、 乙方有過度暴力、自殘、盜竊、詐騙傾向或其他嚴重不良嗜好,並有多 名老人投訴; 4、 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時繳納有關費用或賠償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規章,對甲方工作產生嚴重干擾。 二、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中的甲方義務,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至少半個月前通知對方; 四、合同解除後,甲方應按規定退還尚未發生但已預交的費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六、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協議費用》一節發生的賠 償金。 二 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條款外,違約方應支付給 對方違約金____元,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 解決爭議的辦法 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各 方仍需履行本協議。 四 其他條款 一、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訂補充條款。 五 補充條款 (不足可附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簽名) 姓名: 丙方(親屬簽名) 親屬姓名: 擔保人姓名(簽名):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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