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院選址標准
法律分析:1、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地形平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 2、交通便利,供電、給排水、通訊等市政條件較好。3、便於利用周邊生活、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4、避開商業繁華區、公共娛樂場所,與高雜訊、污染源的防護距離,符合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