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第三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並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並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第九條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經營主體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第十一條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第十二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第十三條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第十四條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章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第一節產品管理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十七條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第十八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第十九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第二十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第二節經營管理第二十一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誇大或者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承諾高於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2.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准、登記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工商、物價、衛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食品葯品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稅務、財政、老齡工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七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十條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辦人申請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籌建申請: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第十三條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社會福利機構籌建批復書》(以下簡稱《批復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辦人。
籌建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下的,《批復書》有效期為12個月;床位設置在200張以上(含200張)的或者屬於新建的,《批復書》有效期為24個月。
未在《批復書》的有效期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辦籌建手續。
3.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4. 如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一、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中心創建之初就把規范化建設放在首位,設立了行政部、財務部、護理部、餐飲部、後勤部五個內設機構,把每個部門的每項工作、每個崗位、每個流程都制定了規范,形成了《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員工守則》、《獎罰制度》、《考勤制度》等60餘個十萬余字的規章制度。每個員工、每名管理人員都知道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使各項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中有序有效運行。2009年,中心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為了使制度適應工作發展需要,我們每年都對各項制度進行審查,發現有與實際工作不適應或需要增加的內容,都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使各項規章制度與時俱進,確實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
二、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中心制定了《崗位目標責任制》,把崗位目標逐條細化分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使人人有責任,個個有任務。並要求工作期間個人有記錄,樓層及老人有認定,考核小組有審查核對,做到崗位有記錄,服務有認定,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為便於老人和家屬監督,每個公寓樓內都設有意見箱,中心還將有關制度、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上牆,公布於眾,使老人入住中心後,都清楚應該享受哪些服務,要求是什麼,達到什麼效果。同時每月召開老人生活委員會議,徵求老人對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確保入住中心老人的安全,中心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年初都與各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部門與科室責任人簽訂,科室落實到個人,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輪流值夜班,處理突發事件,各個樓都安排班長以上的人員負責各個樓的安全值班,要求手機24小時開機。夜間園區保安每小時進行一次巡查,門衛24小時輪流值班,負責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隨時注意觀察園區的動態,認真做好安全防範。每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利用半天的時間,帶隊對對各樓電梯、消防栓、電源、安全通道、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管理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中心每年還與公安、消防、120急救、電力搶修等部門聯合舉行消防演練,人員疏散,高空救援,電力搶修,傷員救治等項目,提高員工及入住老人的消防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識
三、真情服務,創樹品牌
為了打造響亮的服務品牌,進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務品質,中心提出了「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理念,並圍繞叫響這一服務品牌積極開展工作。
一是護理服務重細節。要求全體幹部職工視老人為親人,一切從老人的需要出發,以讓老人快樂,讓家屬滿意為目標,堅持真情服務,周到服務。除按照工作流程和分級護理流程做好面上護理工作外,工作人員還必須根據老人的身體條件、生活習慣等情況,區別對待,掌握規律,有針對性的提供服務。對待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照顧好他們日常起居的同時,重點引導他們參加一些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他們的生活;對待半自理的老人,既要幫助他們進行適當的康復訓練,又要確保他們獨立活動時不出問題;對不能自理的老人則採取24小時跟蹤監護,提供細致入微的服務。在員工中廣泛開展微笑服務活動,做到「熱情主動、細致周到」,並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使老人的事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為解決好少數老人心理上的一些障礙,中心設立了社工科,單設了辦公室,增配了工作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案輔導和小組活動。社工工作的開展,對緩解老人的心理壓力,調節老人的情緒,融洽老年人之間的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中心設計的「七彩陽光,七彩生活」老年人小組活動案例,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舉辦的2012年「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中,被評為「優秀案例獎」,中心獲得「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單位組織獎」。
二是餐飲服務重創新。吃得可口、吃得營養、吃得安全是老人們最關心的事情。中心餐飲部門有26名三級以上廚師和4名營養師,他們在定期走訪老人的基礎上,不斷推出新菜品、新花樣,滿足老人多樣化的需求。同時,中心嚴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使食品安全等級達到最高級——A級,中心食堂被市商務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評為食品安全示範單位,成為全市三家獲此殊榮的單位之一。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還將中心食堂確定為觀摩現場,並且受到了入會領導的一致好評。
三是精神服務重實效。為豐富、充實老人的晚年生活,讓他們在快樂中度過每一天,中心建有老年大學,從社會上聘請專業人士任教,並盡可能多地吸引老人們參加到老年大學開設的課程中來。先後開設了手工製作、書畫、電腦課、太極健身、英語等二十多門課程,截止目前,共有2萬餘人次參加老年大學學習。為幫助老年人樹立正確的養生觀念,中心經常組織養生保健及心理健康講座,受到了老人們的好評。節假日中心還邀請文藝組織到中心義務演出,使得中心月月有演出,天天有活動。
四是保健服務重質量。中心設有社區醫療服務站,與醫保網路聯網,聘請3執業醫師和多名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老人醫療方便快捷。中心還設有580多平方米的康復中心,分設300平方米的運動訓練室和280多平方米的理療康復室,配備專業的理療康復師,專門為失能老人提供康復和訓練。 2012年中心創樹的「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品牌,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服務品牌。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雖然中心建設之初就堅持高檔次、高標準的要求,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但隨著工作的深入開展,工作內容不斷增加,服務需求在不斷增長,因此,中心在開業的幾年裡不斷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各種服務設施。幾年來,先後投資110萬元,招標采購了48台套康復設備和40台套運動訓練器材;投資64萬元,招標采購了500千瓦柴油發電機組;投資30餘萬元采購了電動移位機、沐浴床等17種196台件伺服器材;采購了價值26萬元的洗衣設備,擴大了洗衣房;采購近10萬元的電腦,設立了能容納20位老人學習的電腦教室。服務設施的投入,極大地增強了中心的服務能力。
五、注重公平,有效激勵
為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中心在分配製度上下功夫,確保多勞多得。一是以崗定酬。經過認真調研和核算,中心將不同的崗位,確定為不同的崗位工資,在什麼崗位拿什麼錢。二是以優定酬。出台了《煙台市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星級員工評選暫行辦法》。通過服務對象投票、員工投票及專業考試,結合工齡長短,評選出一至三星級員工。星級員工拿星級工資,實行動態管理,佩戴星級標志上崗。同時在各公寓樓內醒目位置將所有員工的照片、姓名、職務、星級進行公示,方便服務對象監督。三是以責定酬。班長、樓長、部長,都擔負著不同的責任,按照他們的責任的大小,確定他們的職務津貼。四是以績定獎。中心出台了《獎勵制度》,區別做出的成績大小,適時給予員工物質獎勵。科學的分配和激勵機制,達到了「獎勵先進,激勵後進」目的。
六、提升素養,打造隊伍
中心非常重視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招收員工主要面向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的學生,實行招考錄用制度,應聘人員考試合格後,中心聘請專家教授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三個月的試用期滿、經考評合格他們才能正式上崗。對在崗員工,中心經常組織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參加專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崗位練兵、知識競賽和技術比武,從而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服務水平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中心提出一切為了老人,為了老人一切的服務理念。在員工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主題活動和大討論、演講比賽等;在員工中開展「對老人是管理還是服務」、「不知道能否從我們的口中說出」、「把微笑留給老人,把委屈留給自己」、「創新發展,樹中心形象」等主題活動,中心還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立了慈善義工站,號召員工加入慈善義工,組織站內義工為中心及周邊老人提供陪老人聊天、讀報、為老人洗腳、剪指甲、理發、協助老人做康復訓練、為老人演出、清掃衛生、到社區進行護理知識宣傳等無償服務。
中心在人員管理上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嚴格執行《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想職工所想,解職工所憂,從細微處給員工以關懷,讓職工感受到家的溫暖。為解決哺乳期職工的困難,中心專門為職工設立了哺乳期臨時用房,職工可免費用至哺乳期滿。為減輕特護職工工作強度,經多方考察了解,采購了輔助護理器具,既提高了服務質量,又減輕了職工的勞動強度;開通了單位班車,方便職工上下班;建立了困難職工救助制度,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幫扶。為及時了解職工思想動態,社工科在特護樓開設了社工聊天室,為職工提供一個傾訴心事和苦惱的場所,減輕大家的思想壓力,釋放負面情緒。同時,為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用品,中心每年三八節、五四青年節等重大節日都舉辦各種活動,並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豐富了大家的業餘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強了單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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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6.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7.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