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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設立醫務室相關文件

發布時間:2025-08-04 03:58:08

㈠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供養服務能力和水平,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舉辦的,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
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其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並接受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等級評定,具體評定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農村人口規模較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較多的鄉、民族鄉、鎮,應當建設能夠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建設能夠滿足若干鄉、民族鄉、鎮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規范和標准,堅持改建、擴建、新建相結合,充分利用閑置的設施。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40張床位。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每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有廚房、餐廳、活動室、浴室、衛生間、辦公室等輔助用房。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製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供暖降溫、辦公管理等設備。
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農副業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和設施。
第三章服務對象
第十一條對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安排,有供養能力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拒絕接收。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優先供養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第十二條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委託其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協議範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基礎上,可以開展社會養老服務。
開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贍養人簽訂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得因開展社會養老服務降低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集中供養條件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社會養老服務對象應當遵守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四章供養內容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診療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護理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證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保障所需費用。
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為集中供養的重度殘疾五保供養對象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第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實際供養水平不得低於當地公布的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標准。
第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的供養服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標准規范,尊重少數民族習慣。
第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協同駐地鄉鎮衛生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
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設立醫務室,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日常診療服務。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提供親情化服務,組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豐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精神生活。
第二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向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服務,具體服務方式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二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等規章制度,並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公開。
第二十三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院長負責制,主辦機關應當定期對院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設定崗位,明確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實行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實行院務公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主辦機關代表、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代表和工作人員代表組成,其中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代表應當達到1/2以上。
院務管理委員會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本機構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本機構財務收支和管理情況;
(三)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四)調解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之間的矛盾糾紛;
(五)組織協調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開展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務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農副業生產,其收入應當用於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鼓勵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產活動,並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數量和需求,配備工作人員。
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
第二十八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負責人由主辦機關聘任,其他工作人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聘用。
第二十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機關應當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機關應當保障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並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崗服務。
第七章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資金和管理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申報,經審核後從財政預算中安排。
管理資金是指維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轉必需支出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經費、設備設施購置維護經費和水電燃料費等。
第三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集中供養資金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養標准,納入縣鄉財政專項保障,並按時撥付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將集中供養資金全部用於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從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用於支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向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捐贈,幫助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歧視、虐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二)未盡到管理和服務義務致使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佔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農村五保供養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農副業生產經營收入的;
(三)辱罵、毆打、虐待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四)盜竊、侵佔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財產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停止集中供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定,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毆,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
(三)損毀、盜竊、侵佔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他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財產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鼓勵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相關管理和服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發布的《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㈡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養老院內部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

第二,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第三,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

第四,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第五,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法律依據:

《敬老院管理暫行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㈢ 敬老院床位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法律依據:《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㈣ 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實現符合五保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入院集中供養的目標。鼓勵有條件的村興辦敬老院,提倡社會力量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入院與供養
第五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對象入院供養和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入院供養、寄養。
第六條五保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自費代養對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養對象或代養對象監護人簽訂自費代養協議,並提交體檢證明。?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村組應承擔的責任,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寄養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條件,收費標准,入院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醫葯費處理辦法,喪葬事宜,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後,村組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供養對象去世,應實行火化,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料理後事。
第九條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需要代管的,不動產由村組代管,動產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協議中有財產處理條款的,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的實際生活,應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營養,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譜,並盡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十二條每周食譜應根據供養對象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應吸收供養對象代表參與膳食物資的采購和驗收,伙食賬目要按月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十三條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工作人員在院內就餐的,應與供養對象同灶,並按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四章服務與護理
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安排供養對象住房。對已入院的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要進行衛生隔離。
第十五條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給予供養對象精神上的慰藉,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和健身娛樂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供養對象應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盡量做到自主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五章醫療保健
第十八條敬老院應設醫務室或診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葯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十九條敬老院醫務室或診所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健康檔案。依託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供養對象體檢一次,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
第二十條鄉鎮財政要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對象醫療費用的開支。敬老院也可從其他渠道籌集醫療專項資金。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對患病住院的供養對象,其醫療費用經合作醫療機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由民政部門及鄉鎮共同承擔解決。
第六章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敬老院建設進行科學規劃,並按照建設部《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建設管理等部門應對敬老院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應選擇居住環境較好且通電、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設。要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閑置資產,可以採取改建、擴建、新建等多種建設方式。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分區布局。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內外出入口及供養對象生活、活動場所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設施,並進行防滑處理。
第二十六條供養對象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居室人平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於6平方米。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傢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合理設置衛生間、浴室和公用洗衣間等公共衛生場所。平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棟一處,樓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層一處,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在居室內設衛生間。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要設立公共文娛、健身等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廚房應能滿足供養對象供餐需要,保持衛生整潔。應有滿足供養對象進餐的餐廳並配齊桌椅,配備餐具消毒設施和食品保鮮設備。
第七章資金來源
第三十條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集中供養五保資金、鄉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縣財政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五保資金,作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並設置專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鄉鎮財政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及有關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八章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要有能滿足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養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供養對象自願參加生產勞動,並適當給予獎勵。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1〕9號)減免稅費。
第三十四條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三十五條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再生產的投入,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和醫療經費,補充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的不足,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九章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敬老院資產中如有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才能執行。
第三十七條敬老院財務原則上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代管,會計核算與管理、各種憑證的取得、填制,賬務的處理,報表,均應符合《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敬老院的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九條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應按季度向供養對象公布,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設膳食管理、服務護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各小組人員由工作人員和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全體院民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通過敬老院的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和供養對象執行;討論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維修和基建項目開支;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保衛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
第四十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員原則上按1∶10的比例安排,並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四十五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應徵求縣民政部門的意見。待遇應不低於社會同等崗位。
第四十六條敬老院院長同時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鄉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整或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聘用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簽訂聘用協議書。
第四十九條院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和生產經營獎金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在任命(聘用)時確定,生產經營獎金根據敬老院生產經營狀況而定,在聘用時明確考核計算辦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敬老院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佔、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四)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應鄉鎮敬老院。村辦敬老院參照執行。社會力量興辦敬老院,按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三條敬老院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請銷假制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

㈤ 國務院辦公廳: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全文。意見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以下為意見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總的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養老服務需求尚未有效滿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責任清單,制定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堅持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市場監管部門要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級共享平台或省級部門間數據介面;民政部門要及時下載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其名下並依法公示。(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繼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確定保障范圍,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標准,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制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細化評審標准和遴選規則,加強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運營方應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機構資產情況、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資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養老機構消防審驗問題。依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依法盡快辦理。各地要結合實際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注重分類引導,明確養老機構建築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難設計、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推動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農村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級民政部門提請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處置。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應急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聚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準化水平。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將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以省為單位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准,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開展城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准,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廢除在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涉及地方保護、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八)推動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問題。暢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綜合運用多種工具,抓好支小再貸款等政策落實。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辦養老機構,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過程中有關金融機構違規收取手續費、評估費、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問題,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探索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規范化程度高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適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項目資金來源。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從事養老服務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擴大養老服務產業相關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根據企業資金迴流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養老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的養老服務項目,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質押擔保。允許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項目收益債券支持養老服務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落實外資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國民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同等享受境內資本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的養老機構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同等享受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將養老康復產品服務納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招展范圍,探索設立養老、康復展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十一)建立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教育培訓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標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使其掌握養老服務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鼓勵各類院校特別是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普通高校開設健康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等相關專業。推進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建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開發一批為老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對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加強從事養老服務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引導其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等支持政策。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就業見習補貼標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研究設立全國養老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組織開展國家養老護理員技能大賽,對獲獎選手按規定授予「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並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開展養老護理員關愛活動,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先進事跡與奉獻精神的社會宣傳,讓養老護理員的勞動創造和社會價值在全社會得到尊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十四)建立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研究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標准、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考慮失能、失智、殘疾等狀況,評估結果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加快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民政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展養老普惠金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合理設計產品,科學釐定費率。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機構發展滿足長期養老需求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支持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意度。擴大養老目標基金管理規模,穩妥推進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可以設置優惠的基金費率,通過差異化費率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目標基金應當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促進老年人消費增長。開展全國老年人產品用品創新設計大賽,制定老年人產品用品目錄,建設產學研用協同的成果轉化推廣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推進在養老機構、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開展系統的營養均衡配餐研究,開發適合老年人群營養健康需求的飲食產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飲食結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和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廣泛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群眾提供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線索,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調查核實、發布風險提示並依法穩妥處置。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八)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促進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發揮互補優勢,簡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開展區域衛生規劃時要為養老機構舉辦或內設醫療機構留出空間。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養老機構舉辦和內設醫療機構特點,將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完善協議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監管。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通過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開展養老服務。促進農村、社區的醫養結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建立村醫參與健康養老服務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支持家庭醫生出診為老年人服務。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衛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編辦、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動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大力發展政府扶得起、村裡辦得起、農民用得上、服務可持續的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打造「三社聯動」機制,以社區為平台、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為支撐,大力支持志願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大力培養養老志願者隊伍,加快建立志願服務記錄制度,積極探索「學生社區志願服務計學分」、「時間銀行」等做法,保護志願者合法權益。(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持續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動質量隱患整治工作,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快明確養老機構安全等標准和規范,制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制度。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擴大養老服務綜合責任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持續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在全國建設一批「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改善服務體驗。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加快建設國家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加強老年人身份、生物識別等信息安全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訪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機制,積極防範和及時發現意外風險。推廣「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發揮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作用。探索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殘疾等特殊老年人委託,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鼓勵其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播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活動。(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社區老年教育辦學網路,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建立全國老年教育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推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積極探索部門、行業企業、高校所舉辦老年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和方法。(教育部、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四)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將補齊農村養老基礎設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准納入脫貧攻堅工作和鄉村振興戰略。從2019年起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積極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改造升級照護型床位,開辟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確保有意願入住的特困人員全部實現集中供養。逐步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實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工程。從2019年起,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針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對因總建築面積較小或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用房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財政部、民政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所有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實施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引導城鄉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實施。(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扶貧辦、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明確民政部門在「四同步」中的職責,對已交付產權人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對於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務。市、縣級政府要制定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法加快辦理登記手續。推進國有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和療養機構改革,對具備條件的加快資源整合、集中運營,用於提供養老服務。凡利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築或者建築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對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後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民政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自然資源、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審驗等土地和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工作銜接。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抓好落實。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在安排財政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進行激勵表彰。各地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力量,強化區域養老服務資源統籌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29日

㈥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第二章供養對象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第八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第三章院務管理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敬強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點比例不少於二分之一。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地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第四章財產管理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理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第五章生產經營第十九條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第六章工作人員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㈦ 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

加大硬體投入,強化軟體建設,達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規范化、經濟多元化、環境園林化、生活多樣化、服務優質化,把敬老院辦成頤養天年的樂園。整理了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歡迎閱讀參考。

農村敬老院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縣農村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務水平,維護農村五保對象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服務對象是農村老年、殘疾或未滿16周歲的村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五保對象。縣級中心敬老院、區域敬老院,由縣民政局主辦並負責管理,鄉鎮敬老院、村安置點,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農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及管理。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

第二章 敬老院組織建設

第五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謹殲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內部設服務護理、膳食管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文化娛樂、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由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六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七條 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審議院內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對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修善和購置項目的開支;監督敬老院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和今後的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章 敬老院人事管理

第八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院長、財務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在職工作人員中選配(財務人員可兼任)。

第九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的配備,設專職院長1人,炊事員每30個供養對象配備1名,護理人員每50個供養對象配備1名。

第十條 炊事員工資按每位院民30元計算,護理人員工資按每位院民15元計算。

第十一條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聘用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聘用由鄉鎮人民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縣民政局進行監督。聘用工作人員年齡男性不得超過50歲,女性不得超過40歲。

第十二條 敬老院院長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的雙重領導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測評。其他工作人員接受則卜院民的信任度測評。

第十三條 聘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簽定聘用協議並頒發聘書。

第四章 敬老院制度建設

第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及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院內各項規章制度、敬老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匯報工作;

(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和院民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時事政治,教育他們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服從管理、遵紀守法;

(四)堅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務管理委員會會議,徵求意見,接受監督;

(五)督促工作人員履行孫晌穗職責,依法維護院民合法權益;

(六)做好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七)遵守財經紀律,管理好敬老院資產;

(八)因地制宜發展院辦經濟,組織有勞動能力的院民開展健康性公益勞動。

第十五條 護理人員職責

(一)全心全意為院民服務,聽從指揮、服從分工,熱愛本職工作,熟練掌握專業技能;

(二)自覺遵守院內各項規章制度,不擅離職守,有事請假;

(三)認真做好護理工作。做到不怕臟、不怕累、對院民不耍態度、不說臟話,文明禮貌,熱情周到;

(四)協助院長及時調解院民中的矛盾糾紛,教育院民以院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

(五)負責院內清潔衛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潔美觀;

(六)協助院民搞好個人衛生,經常為院民洗曬衣被,督促並幫助院民洗澡、理發、梳頭、剪指甲,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院民身心健康;

(七)住院院民的護理;

(八)協助院長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九)積極參加院內農副業生產、搞好院內環境綠化美化。

第十六條 財會人員職責

(一)負責敬老院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二)負責往來賬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三)負責資產的清理和登記工作;

(四)按時報賬;

(五)按照《旬陽縣鄉(鎮)村敬老院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的要求,做好會計基礎工作。

第十七條 炊事人員職責

(一)熱情為院民服務;

(二)搞好食堂衛生。嚴格執行飲食和個人衛生制度,不帶病在廚房做飯,確保供養人員夏不吃餿、冬不吃冷,杜絕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發生;

(三)了解院民飲食習慣、身體狀況,科學制定食譜;

(四)熟練掌握烹飪技術,依據食譜,合理調配飯菜,做好飯菜供應,確保按時供給;

(五)協助搞好副業生產和院務管理;

(六)遵守院規院紀,自覺執行有關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醫護人員職責

(一)負責衛生知識宣傳工作;

(二)管理院民健康檔案;

(三)定期給院民檢查身體,負責院民疾病預防和初期治療;

(四)負責院內消毒防疫工作。

第五章 院民入院與供養

第十九條 院民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二十條 五保對象入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村組、本人和敬老院簽訂入院協議,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落實喪葬事宜。未治癒的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二十一條 供養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後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應建立院民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申請書、個人財產備案登記表、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照片及後事處理聯系人等與院民有關的資料,並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五保集中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組每人每年籌糧360斤,敬老院負責供給油、副食、日常用品等,滿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二)敬老院為院民配備必須的卧具及用品,每年為院民配發春、夏、秋、冬服裝,每三年更換一次床上用品;

(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院民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應給予照料;

(五)院民入院前敬老院與村組要落實好棺木,死亡後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做好喪葬工作;

(六)院民中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依法保障他們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飲食管理

(一)成立工作人員和院民代表參加的膳食管理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聽取院民建議、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提高飲食服務水平;

(二)講究飲食營養,每半月制定食譜並適時根據院民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做到營養合理,葷素搭配,粗糧細做;

(三)建立膳食物資采購驗收制度,購買各種食品、疏菜均由炊事人員和院民代表驗收簽字入庫;

(四)逐日登記伙食情況,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單據為准,經手人必須簽字蓋章,日清月結,伙食賬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五)院內工作人員不得單獨在食堂做飯,不得將食堂物品私自帶出;

(六)按醫囑做病號飯,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飲食禁忌;

(七)院民伙食標准每人每月不得低於國家補助標准。

第二十五條 食堂衛生工作

(一)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安全法》,做好防蠅、防蟑螂、防鼠工作;

(二)保持食堂衛生、清潔。公用餐具用後及時消毒,廚房、操作間、餐廳堅持每天餐後及時清掃,每周一次大清掃,保持餐廳、廚房地面整潔,無油污;

(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開,放入冰櫃的熟食品要蓋好,無交叉污染;

(四)儲藏室整潔通風,無鼠。食品分類存放,防止受潮霉變;

(五)食堂工作人員須持有縣防疫部門檢查發給的健康證,方可上崗。具有勤洗澡、勤換衣、勤理發、勤剪指甲、工作衣帽穿戴整潔等良好的衛生習慣。每年定期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杜絕傳染性疾病。

第七章 醫療與護理

第二十六條 院民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妥善解決院民的醫療問題。

第二十七條 敬老院與鄉鎮衛生醫療機構簽訂定向醫療服務協議,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診,院民患病時,做到隨叫隨到,妥善及時診治;每年為院民檢查身體一次,並建立院民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設立醫務室,備有日常用葯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二十九條 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根據院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要求,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護理。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院民,工作人員應督促其完成日常護理內容;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工作人員及有能力的院民幫助其完成日常護理並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三十條 院民患大病住院,需要護理時,敬老院要安排院民專門護理,住院的院民及護理人員按住院所在地生活標准發放生活補助。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文體活動

(一)根據院民身體狀況、興趣愛好,定期組織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豐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定期與院民交談,及時掌握每個院民的情緒變化;組織當地中小學校學生,定期不定期開展為院民送溫暖、送歡樂活動;

(三)敬老院要設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場所。娛樂室桌椅齊全,配有娛樂設施;有條件的敬老院應訂2種以上報刊雜志、配備適合院民使用的健身器材,經常組織院民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第八章 喪葬管理

第三十二條 院民死亡安葬

(一)院民入院後,由所在村組落實棺木;

(二)院民死亡後,由敬老院安葬的,安葬費用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

(三)院民死亡後,由村組安葬的,敬老院負責支付村組2000元安葬費用;

(四)院民死亡購置衣物用品不得超過5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預防火災、觸電、媒氣中毒事故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院長負總責;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火警隱患及時整改。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並定期檢測,平時加強保管,確保完好;

(三)電器線路的鋪設、安裝,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器;

(四)冬季取暖設取暖室,實行統一取暖;

(五)建立安全責任制。院長負責對院內設施、設備及安全隱患進行巡查,平時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報修。

第十章 生產經營

第三十四條 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每個敬老院(安置點)鄉鎮人民政府要按每人不少於0.2畝標准協調和提供生產經營用地,無法提供用地的,敬老院可向當地群眾租地經營。

第三十五條 敬老院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展適合本院的生產經營項目,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五保供養資金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鼓勵有勞動能力的院民自願參加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三十七條 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院民公布。

第三十八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挪用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

第十一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敬老院劃轉撤並時,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清算,其資產處置方案須報縣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敬老院資產中如涉及民政投入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需經縣民政局報請上級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四十條 五保對象入院後,其原有財產和承包土地、自留地歸敬老院所有,可由敬老院委託村組、親友代管經營,也可變賣收入歸敬老院所有。

第十二章 敬老院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 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五保供養資金,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縣財政應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資金,保證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鄉鎮財政對敬老院實行專戶管理,設立專帳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報賬。

第四十三條 縣財政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對敬老院實行平時檢查與季度考評相結合的考核辦法。

第四十五條 每年對敬老院進行年度考核,按照《旬陽縣農村敬老院(安置點)星級評定標准》,設先進、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進行評定。其中每半年對敬老院工作人員考評一次。考評按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進行評定。

第四十六條 凡敬老院工作人員在工作考評中評定為稱職以上者,可續簽合同;凡年度考核不稱職,或在院民信任度測評中信任率連續兩次以上達不到70%以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敬老院院長予以調整,其他工作人員予以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 在院民中開展爭創十佳優秀院民活動,十佳內容為:(1)服從管理;(2)公共衛生;(3)個人衛生;(4)居室衛生;(5)院民之間的團結;(6)院民之間互幫互助;(7)遵守院規院紀;(8)安全防範;(9)勤儉節約;(10)熱愛勞動。十佳院民評選活動每月評選一次,按每佳2元錢進行獎勵。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敬老院院民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二)虐待、遺棄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養款物及侵佔、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院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十條 各敬老院要結合實際健全各項普法制度。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審批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資質證書;

3、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驗收證書;

5、衛生防疫、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6、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消防備案證明;

7、自有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8、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件和健康證明;

9、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審批流程:

1、組織或自然人攜帶上述資料向養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許可機關應當自申請設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核查;

3、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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