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市區縣間工作調動養老保險要轉移嗎
一、不用轉移。社保轉移是對於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才需要的。
二、社保轉移辦理流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1)加強區縣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擴展閱讀
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的注意事項。
一、第一個環節是發憑證。就是說當一個勞動者離開一個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這個城市就業的時候,或者有明確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個城市就業的時候,他一定要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張他的參保繳費憑證。這個參保繳費憑證其實挺簡單,除了基礎信息之外,最關鍵的信息是三項:
一是這個人在當地參保的起始時間;
二是他實際繳費的月數;
三是他在本地參保期間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是多少。有了這樣一個憑證,等於參保人員,包括農民工就有了一個自己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摺,裡面記錄了你累積的權益,這也是政府對以後勞動者權益的一個鄭重承諾。
二、第二個環節是接電話。我們已經在網上公布了全國2800多個縣級和縣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全部聯系方式。
也就是說轉移就業的勞動者本人有不清楚的問題,可以通過這個電話查詢和咨詢有關情況。在兩地之間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事務,也可以通過這個電話進行聯系、核對等等。
三、第三個是辦手續。就是具體的流動人員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的話,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向新的就業地提出接續申請,其他的事情就由當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在規定時間內來辦理就可以了。
四、最後一個環節是轉移資金。除了轉關系之外,要把前面講到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的資金,還有企業、單位繳費規定比例的資金要轉移到新的就業地。這樣,整個轉移接續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2. 上海企業退休老要到上海郊縣養老哪個縣區比較好
上海又不是養老之地,空氣不好,但是上海的醫療條件國內領先,所以人均壽命高,我覺得年紀大還是住市區吧,人氣旺,出門就是大醫院。中國的小醫院和三甲醫院還是有差距的。
3. 跨縣區養老金轉移怎樣辦理
跨區無需辦理轉移。跨縣轉移需要跟隨戶口,只要戶口不動社保不能轉移。
4. 求北京市95年發布《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險服務體系、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原文
沒有原文只有爭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自1986年市政府發出《北京市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京政發[1986]117號)建立北京市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制度並同步開始城鎮失業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以來,經過12年的發展,北京市的社會保險制度已逐步由國有經濟擴展到集體經濟、合作經濟、非公有制經濟和個體經濟的全部經濟形式,涵蓋全部城鎮勞動者和涉及養老、失業、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等三大保險的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體系的基礎上開展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有力的保證了保險對象的基本生活,保證了首都的社會穩定。為保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全面推進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1995年4月市勞動局發出了《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險服務體系、開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京勞社保發字[1995]115號),在全市范圍部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一、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發展狀況
經過三年的努力,全市18區縣和城近郊8區及門頭溝區的101人個街道已全部建立了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現有管理人員470人。已實現了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退休人員、城鎮臨時工中的退休人員、破產企業中的退休人員等七類退休人員和全部城鎮失業人員共兩萬多人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廣泛開展了支付養老金、失業救濟金、報銷(補助)醫療費,在保證基本生活的同時組織退休人員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5260次、參加活動45萬人,還為17.6萬人提供了社會保險政策咨詢。
同時,為搞好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吸收安置就業困難的企業下崗職工和社會失業人員,進行了與社區服務緊密結合的社會化服務實體的試點工作。至98年6月底,全市已創辦社會化服務實體63家,為社會保險對象提供各種服務49萬人次;並通過社會化服務實體創造就業崗位,開展服務項目,分流企業下崗職工和城鎮失業人員2680人次。
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開展的時間較短且僅由市勞動局的名義發文,力度不夠。因此,在推進過程中,還存著許多僅靠勞動局一家很難克服的困難。主要是:
1、街道一級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不順。按市編制管理體制的規定,街道一級的工作機構設置由區縣編委和街工辦決定。市勞動局根據此規定、確定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街道一級的工作部門的設置由區縣勞動局與街道研究提出意見、商區縣編委和街工辦決定。經過三年的實踐,街道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部門出現了三種情況:一是建於街道勞動部門,二是建於街道經濟發展總公司,三是在街道獨立設置;從今後的管理服務工作量來看,管理服務體制不順,不大適應五險合一的工作要求。
2、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不落實。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是1992年制定的,當時還未提出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因此,在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中缺少相應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的列支科目;致使工作開展了三年多,但從事此項工作管理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仍未落實。
3、社會上部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義認識不足,對社會化管理服務有若干顧慮,尤其是企業離退休人員,眷戀企業、樂於與企業同甘共苦,不願意轉為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三、今後的險種服務模式及主要管理服務內容:
(一)擬採取的險種服務模式。
1、養老保險:本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由原單位管理服務的離退休人員通過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建立退管委(中心)、試點條塊結合的方法、在市勞動行政部門的部屬和規劃下,經過3—5年的時間,由目前的原單位管理服務為主逐步向社會化管理服務為主過渡,最終於2003年末基本實現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達到60%)。
十一個行業統籌單位駐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據保險處提供的數據:目前約8800人)的管理服務工作,其養老基金參加北京市統籌後,擬由駐京牽頭單位與市社保中心銜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金後,管理服務工作暫由原單位繼續負責,在市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劃安排下,三年內實現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目前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地退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因其數量不大(目前約3000多人),可由民政轉入後直接進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實行社會化的管理服務。
農村養老保險對象的管理服務工作在目前數量不大的條件下,擬委託負責收繳其保險費用的原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一級的農村信用社代為發放。隨著該保險享受人數數量的逐步增加,再逐步建立鄉鎮一級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機構。
2、失業保險:仍執行由失業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負責支付失業救濟金、補助理醫療費,按規定發放其他失業保險項目的作法。
3、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考慮到目前的管理服務體制、按照方便工作、便於銜接的思路,擬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導下,作為市社會化服務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由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管理服務量的多少、設立若干個分支經辦機構,直接與企業經辦部門或區縣社會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開展報銷及結算業務。
(二)各險種社會化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1、養老保險: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製表委託銀行代發退休金,現金報銷醫療費,組織文體娛樂活動,保險政策咨詢,協助家屬處理後事,五種重點人(孤寡、殘疾、重病、老養、特困戶)的義務服務。
2、失業保險:支付失業救濟金,補助醫療費,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支付。
3、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按險種規定對報銷費用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給與報銷。
4、農村養老保險:由該保險的經辦機構或鄉鎮信用社根據承保協議書的約定代發保險費,不承擔其他的服務項目。
四、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年度人數預計及工作推進計劃:
97年底,參加北京市養老金社會統籌的全部職工人數為264萬人,離退休人員為78萬人。根據市統計局與市勞動局統計處的統計數據,全市城鎮職工總數為465萬人、離退休人員的數量為144萬人(含參加全市養老基金統籌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11行業統籌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等)。
按照對1988—1997年10年全市退休人員增長絕對值的分析,年增長率約為7%。以1997年全市城鎮離退休人員的絕對數量為基礎,據此推算:今後幾年全市離退休人員的數量預計如下:1998年約154萬,1999年約165萬,2000年約177萬,2001年約190萬,2002年約202萬,2003年約216萬,2004年約230萬人。
1、養老保險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展:擬自99年起步試點,2000年開始推進,五年之內基本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建議安排如下:(2000—2004年)
見下表
2、失業保險人數預測:以市勞動局《關於報送〈實施再就業工程,分流安置下崗職工三年規劃(綱要)〉的報告》所提供的有關數據為基礎,依據國家對經濟形勢走勢的預計和勞動力市場狀況的分析,1999—2004年進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城鎮失業人員數量預測如下:
見下表
3、醫療、工傷和女工生育保險的有關人數預測:按97年末全市城鎮職工總數465萬,參統率為80%計算約370萬人;退休人員200萬人,其中內含0.5%的因工負傷的離退休人員為基礎,預測如下:
見下表
五、社會保險社會化服務管理體系的設置:
根據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社會保險政策,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基金收繳、管理、運行,社會化負責社會保險對象的管理服務工作的「三位一體」的思路;按照機構設置服從和服務工作需要先期建立,隨工作量的增加陸續補充管理服務人員,要與現行社保中心管理體系及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體系相銜接的原則,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的建立擬分兩步進行。即第一步在2000年前隨社保基金全額收繳和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採用充分發揮現有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的作用、著力做好已實行屬地管理服務的離退休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具體工作模式見後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過渡模式示意圖》);第二步自2001年起,隨著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服務對象數量規模的增加,根據各區縣的管理服務對象的數量、在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下逐步建立若干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全面開展管理服務工作(具體見《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示意圖》〈一〉)。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在社會保險對象基本全部進入社會化管理服務後,逐步按街道、鄉鎮建立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實現資金運行和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體系(具體見《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模式示意圖》〈二〉)。具體的設置建議是:
(一)市、區縣及區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組織的設置按照「資金管理兩條線」的原則,在「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利於管理、方便服務對象」的思想指導下,市設立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並列的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規劃、組織、協調、管理全市的社會保險社會化服務工作;
各區縣設立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負責本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分中心按市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劃和部署建立若干個區縣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重點負責退休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各區縣社保中心根據管理服務工作量的大小、設立若干個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女工生育保險的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區域內參統單位和所屬街道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相關社會保險金的審核與支付工作
(二)市、區縣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組織的工作職責: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全市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實施年度社會化管理服務經費預決算,指導區縣在市的統一安排下、開展區域內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已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市級大型活動的組織及與社會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按工作需要建立管理制度與報表制度等。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轄區內各街道(鎮)管理服務機構的籌建和組織指導工作,負責區域內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社會保險對象各項保險待遇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工作,負責各街道(鎮)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監督、評比及人員培訓,負責區域內老年服務設施和活動站點的規劃、建設和組織管理,負責區縣大型活動的組織及與社會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等。
3、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按政策規定、編制與調整社會化管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表委託銀行代發,按規定審核,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按規定支付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審核補助醫療費,按社保基金管理規定及時做好財務登記及帳務處理工作,按時填報各項管理服務工作報表,組織轄區內離退休人員開展自我管理服務和社會志願者義務服務活動,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文體娛樂活動和公益性互助活動,做好各項基礎工作和困難戶等重點對象的走訪、扶助工作,做好增長機制的調整和亡故人員喪事的協助工作等。
(三)市、區縣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的人員配備: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配置方案:
(1)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
(2)中心辦公室(7人):負責文秘、宣傳、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及內部的事務性服務工作。
(3)事業管理部(6人):負責市、區縣及其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服務經費預算的制定、實施及決算工作,負責計算機管理服務系統的設定、軟體開發與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4)待遇保障部(6人):負責落實已實現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保險對象各項保險待遇,負責與市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的銜接與協調工作,負責與社會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5)服務管理部(6人):負責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進度規劃、計劃的制定與實施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養老設施及活動站點的規劃、籌建與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化管理服務形式、內容的研究、論證及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區縣街道(鎮)管理服務機構各項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評比等工作。
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約需配備30名管理人員。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配置方案:
(1)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設主任1人,根據工作量的大小,配備4—8名工作人員分別負責相應的工作。
(2)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配置方案:
主要負責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的支付和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在將離退休人員組織起來、開展自我管理服務並有社會志願者義務服務的前提下,根據管理服務工作量的多少來決定機構的設置數量和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具體配置建議是:按管理服務對象每5萬人設置1個管理服務組織,每2000名管理服務對象配備1名管理服務人員。
3、各區縣社保中心下設三險種經辦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員的配備也同樣按照管理服務對象工作量(以管理服務對象的數量為准,不以項次計算)的多少配備,具體的建議是:每10—15萬人設置1個經辦機構,每4000名管理服務對象配備1名管理服務人員。
4、遠近郊14區縣農村保險的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因沒有相關的數據,故未列入其內,需通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研究,才能提出相應的意見。
六、城鎮職工五險種管理服務機構硬體投入及經費保障:
按目前預計:全市共需建立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1個,區縣分中心18個,區縣社保中心分支機構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若干個。每個機構需要一定的硬體投入和相應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才能保障其正常開展工作。
1、硬體投入:
(1)每個機構需平均配置計算機2台(2.4萬元),相印機2台(0.6萬元),電話2部(0.8萬元),復印機1台(1.7萬元),傳真機1台(0.1萬元),保險櫃2個(0.7萬元),每個管理服務機構各約需硬體投入6.3萬元。每個管理服務人員還需配備辦公桌、椅、文件櫃各1件,人均約需500元。
市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需配備公務用車2—3輛,各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需各配備1輛公務用車。區縣社保中心分支經辦機構及區縣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機構,也需配備一定數量的服務性用車。
2、業務經費:按人均月250元包干,每個管理服務人員年約需3000元,含辦公用品、電話費、車輛耗費等。
在考慮大部分機構由主管單位解決辦公條件的前提下,部分機構需租用辦公用房,按40%租用率、平均租用60平米,年租金20萬元計算,也需准備一定的費用。
3、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經費:以97年的平均工資水平考慮,99年人均年需18000元,以後隨著全市工資水平的提高,管理服務人員的保障水平也應相應提高。99年數額中包含人員工資年11000元,各項保險費用與基金(養老19%、失業2%、大病醫療6%、住房基金7%)約3800元,門診醫療費1000元,工資增長系數8%約需900元,其他福利支出(取暖費、伙食補助、獨生子女補助等)約需1000元,不可預見費支出300元。
七、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立後應考慮的其他投入:
1、活動設施:目前共有市級退休人員活動站一個、有毒有害工種療養院一個、區縣離退休人員活動站7個,還需按照養老基金的承受能力,陸續安排下列建設項目:
(1)市內建一座市級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含健身娛樂項目,約需6000平方米,3000萬元。
(2)區縣一級活動中心,建設11個,每個1000平方米,500萬元,約需5500萬元。
(3)街道一級活動站,城近郊區每街道1—2個,共200個,每個50—100平方米,每個需20—40萬元,全市約需4000萬元。
(4)全市共需投入1.25億元。
2、活動經費:按照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需要,仍需按目前的比例和人均數額,隨著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進度,逐級將管理服務經費撥付至相應的基層服務單位。
3、養老設施:考慮到離退休人員中有2%左右為鰥寡、孤獨人員,還有部分人員屬於家庭不具備養老條件。因此,需要逐步建立部分養老設施,收養上述人員,開展集中的管理服務工作。可採用租用現有養老設施,利用閑置中小學校托幼園所、不景氣企業廠房改建等方法,具體資金需要情況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與管理服務的需要來確定。
八、需要解決的若干問題:
1、為順利推進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引起各級領導的廣泛支持,建議以市政府的名義正式發文部署,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時,統一街道(鎮)一級的機構設置模式。必要的時候,也可通過市人大立法,全面推動此項工作。
2、為保證社會化管理服務隊伍的穩定,讓管理服務人員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應及時解決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和相關設施投入的資金來源問題。
3、應通過社會宣傳媒體,廣泛宣傳社會保險對穩定社會,保障保險對象基本生活、促進和保證改革順利進行的重大意義,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理解,引起社會各界、各級領導和各階層的廣泛支持。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5. 福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補貼32區縣補貼8是什麼意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金額是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其並沒有繳費基數,也就不存版在8%進權入個人賬戶余額的說法。
社保的養老保險包含了職工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中前兩者都是依據當事人的繳費基數確定繳費金額,都是繳費基數的8%進入個人賬戶余額。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當事人在當地社保當年度限定范圍內自由選擇繳費金額,當事人的繳費金額連同當地的補助資金等一並記入當事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6. 洋縣政府關於農村交養老保險的政策是什麼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陝政發〔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區。
第三條 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二)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五)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准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准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區級承擔3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殘疾人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其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作和發放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須做實,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按55元/月標准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准承擔50%,其餘部分,市級財政承擔15%、縣區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每月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加發部分市財政承擔 30%、縣區財政承擔70%。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二十條中青年居民應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二十一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認定領取資格)。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規范業務程序,並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注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機構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市、縣區編制、財政部門按程序明確。經辦機構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優先從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富餘人員中或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崗位,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鎮、辦事處應依託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採取調整富裕人員、調整業務分工等辦法,增強經辦機構及服務人員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養老金領取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路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區信息化建設范圍,統一軟體,統一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相關制度銜接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社會保險暨創業就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53號)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及其它優撫政策的銜接,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貼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生、國土、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未列入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區應做好充分准備,積極主動爭取。並按照中、省、市部署,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區內的城鄉居民納入漢台區整體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漢台區統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費用及承辦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推進。
第四十二條各縣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政發〔2009〕61號)及《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7. 各區縣養老保險是在以市為單位繳納還是在各區縣繳納
應該以市為標准繳納。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8. 天津4050社會養老保險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辦理
天津4050社會養老保險需要的條件:
1、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參加過失業保險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到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村委會)申請登記,填寫《天津市就業困難人員幫扶情況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戶口簿》、身份證、四張1寸免冠照片、繳納失業保險的證明。
根據《關於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的實施意見》關於就業困難人員范圍的相關內容: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一定就業能力和就業要求的下列下崗及登記失業人員,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4050人員: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參加過失業保險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8)加強區縣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的實施意見》關於認定程序的相關內容:
1、本人申請。
就業困難人員本人到居住地社區工作站申請登記,填寫《就業援助申請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社區工作站初審。
對個人填報登記情況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就業援助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後報送街鎮勞動保障中心。
3、街鎮復核。
街鎮勞動保障中心對社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在《就業援助認定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區縣勞動保障局確認。
4、區縣確認。
區縣勞動保障局審核確認後,在《就業援助認定表》上簽署意見,並將審核確認材料轉至街鎮勞動保障中心,街鎮勞動保障中心憑此建立就業困難人員管理台帳、相關信息錄入微機。同時,按月將《新增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報市勞動保障局備案。
9. 連平縣蘇區綠洲愛心養老理療中心項目是否真實存在
河源市發改委 官網 查不到 這種項目屬備案管理,約束力不大。你還需查詢用地手續,環評手續、規劃手續
10. 徐州縣區養老保險轉移到市區怎麼辦理
新單位到所在地社保開接收函,發給原社保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