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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養老機構法人代表

發布時間:2023-11-18 22:10:50

A. 民營養老院開辦條件要求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的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
4、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至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6、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定,且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和條件。
一、敬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總之,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養老院內部需要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並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同時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B. 市場監管工作人員能當民辦養老機構法人嗎

不能
各市(州)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做好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有關工作的銜接,深化養老服務「放管服」改革,優化養老服務營商環境,完善養老機構登記備案管理,進一步推動我省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不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文件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

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按程序辦理登記備案。

二、依法做好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工作

(一)擬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的,由申請人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按照簡政放權和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向養老機構所在市級或縣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所在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履行業務主管單位具體職責。養老服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主動向舉辦者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告知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舉辦條件及相關流程。

(二)擬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其登記名稱行業表述可以為「養老院」「頤養院」「安養院」「養護院」「老年公寓」等,業務(經營)范圍統一核定為「機構養老服務」讓乎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時應告知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後及時到所在市級或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備案。

(三)在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各級民政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數據信息的共享互通;加強與屬地街道(鄉、鎮)的溝通,及時掌握養老機構設立和運營狀況,依法履行行業主管部門職能職責。要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落實「首問負責制」,優化養老機構登記流程,逐步實現申請登記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三、認真開展養老機構備案工作

(一)養老機構法人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所在市級或縣級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材料。備案材料將作為養老機構享受政府相關扶持政策和進行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二)市級或縣級民政養老服務部門負責接受養老機構備案並承擔具體工作。在接待舉辦者政策咨詢時應當告知其備案要求,提供備案材料樣張。舉辦者應於登記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受理備案材料後應現場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備案信息是否符合養老服務相關標准和規范,如備案材料齊全無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地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和養老機構相關標准清單;對於備案材料不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全材料後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各地民政養老服務部門在獲知本轄區經營性養老機構登記信息後坦絕,應主動告知其備案要求。對於登記後30日內未進行備案的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應主動上門進行現場指導,督促其盡快備案。

(四)養老機構名稱、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經營)范圍等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醫療機構新增機構養老服務業務的,應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已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有效期屆滿前,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備案,並繳回設立許可證,設立許可證自繳回之日起自動作廢。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各地要按照推動養老服務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機制。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自接收養老機構備案之日起,養老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即對頃蠢該機構開展日常監管,確保入住老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積極履行行業管理職責,並會同各有關部門共商共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定期將相關信息告知相關職能部門,相關部門獲悉養老機構登記信息後,應當根據職責主動介入事中事後監管。在監管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民政部門應第一時間約談機構負責人,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發現屬於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後續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進一步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和養老服務黑名單制度,對於失信被納入黑名單的養老機構實行重點監管。

C. 養老院法人代表的風險和好處

法律分析:風險: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好處: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D. 敬老院公建民營法人需要變更嗎

敬老院公建民營法人需要變更。根據查詢相關信息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終止公建民營合同的,所有權方在辦理變更或終止合同後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上級民政部門備案。民辦養老院法人變更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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