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院開辦條件
具體如下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體開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
1、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2、如果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3、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開一家養老院,首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還應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向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B. 長政發2015 1號文件
長政發 這個文件號真亂。長沙市、長壽鎮、長興縣都用。你沒說文件標題或文件內容,猜你可能是要長沙市的。貼在下面。請採納答案。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長政發〔2015〕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有關單位: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動力,以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創新體制機制,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和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努力使發展養老服務業成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成為擴大內需、增加就業、促進服務業發展、推動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為長沙強力實施「三倍」,率先建成「三市」,加快現代化進程形成新的戰略支點。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社會為主體的,設施齊備、功能完善、規模適度、布局合理、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9064」養老格局(90%的老人依靠居家養老,6%的老人依託社區養老,4%的老人依賴機構養老)更加健全,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1.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覆蓋100%的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基本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40張以上,全市養老床位總數達到6萬張,其中,護理型床位達30%以上,社會力量舉辦或經營的養老床位達70%以上;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市、區、街道、社區四級互聯互通,居家呼叫服務和應急救援服務信息網路實現城鄉全覆蓋。
2.產業規模顯著擴大。創樹2-3個全國知名的老年用品長沙品牌,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富有創新活力的中小企業,培育3-5個規模較大的連鎖服務公司,打造2-3個養老服務綜合體,建設1-2個依託生態旅遊資源的候鳥式養老基地,爭取1-2個國內外知名養老服務機構落戶長沙,爭取國內養老高端會展落戶或巡展長沙。養老服務業增加值在服務業中的比重顯著提升,機構養老和社區居家養老提供2萬個以上就業崗位,拉動就業6萬人。
3.發展環境不斷優化。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標准科學規范,准入、退出和監管機制更加完善。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顯著增強,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為老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敬老愛老助老養老傳統和文明新風得到弘揚。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健全養老服務體系。
1.全面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立健全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社區為紐帶、滿足老年人各種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培育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法律援助等定製服務。加快推進城區老年人助餐點建設。加快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服務網路建設。(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廣新局、市商務局、市司法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不斷發展社區養老服務。社區要無償提供辦公服務用房,引入各類專業化、社會化的養老服務組織,為社區老年人開展日間托老、醫療康復、集中就餐、文體娛樂、老年學習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項目。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發揮綜合效益,社區各類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設施都要向老年人開放。2017年底,各街道至少建成一所日間照料中心或小型養老機構。(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3.大力推動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在資本金、場地、人員等方面進一步降低准入門檻,優化土地供應政策,建立財政補貼制度,引導鼓勵各類所有制投資主體進入養老服務領域,使社會力量成為養老服務市場的主體。統籌規劃,建設一批布局合理、規模不一、檔次各異的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為經濟承受能力不同、需求標准不一的社會寄養老人提供多樣化、人性化、專業化的有償養老服務,優先滿足失智失能、空巢獨居等老年人的剛性需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和家庭化、小型化養老機構。鼓勵社會資本對企業廠房、閑置校舍、賓館、招待所、公辦後勤服務設施等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改造成醫養融合的老年護理院。鼓勵發展養老地產,既可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也可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鼓勵建管分離,養老服務設施由投資商興建,由專業養老機構運營。支持有意向的投資商按養老布局規劃啟動項目建設,確保到2020年新增4萬張床位。(市民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4.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要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托底保障作用,重點為城市「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老人提供無償供養和護理服務,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獨老人提供低償服務。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市屬公辦養老機構提質改造工作;各區縣(市)採取政府投資、民建公助等方式,均要建成一家300張床位以上的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建設三年工作行動方案全面落實。開展公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市場化改革試點,實施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和財政補貼制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二)統籌發展城鄉養老服務設施。
1.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在制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按照人均用地主城區不少於0.1平方米,望城區和各縣(市)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准,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新建小區按照每百戶30平方米的標准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產權及其移交責任和義務,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須知中公告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社區辦公服務用房要拿出一定比例面積用於養老服務,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每百戶20平方米標准要求的,各區、街道要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用房。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應相對獨立,並方便老年人開展活動。要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准和規范,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隊、市殘聯、市質監局、市城管執法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統籌發展農村養老服務設施。要充分利用閑置的學校、鄉鎮辦公樓和村民服務中心、醫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資源,按照鄉鎮辦敬老院、村辦養老服務中心(幸福院)、家辦托老所等形式,推進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快敬老院提質改造,提倡鄉鎮敬老院在滿足五保老人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提高運營效益,使之升級轉型為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區縣(市)政府用於養老服務的財政性資金重點向農村傾斜,將農村幸福院建設和運營納入財政資金補貼范疇。(市財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三)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1.加強教育培訓。鼓勵大專院校對口專業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在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專門人才。建立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對社區和養老機構的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養老護理人員崗前培訓率達到100%、持證上崗率達到90%以上。(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提高工作待遇。推動養老機構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高工資福利待遇,市、區縣(市)人社部門適時發布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推動建立工齡補助制度,依法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努力提高養老護理員的社會地位,設立長沙市「養老護理員節」,每年推選 「十佳護理員」和「百名優秀護理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3.增設公益崗位。在政府投資興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和街道(鄉鎮)、社區(村)為老服務機構中開發公益性崗位,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以特困人員為重點的就業困難人員,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比例不低於60%的為老服務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四)發揮為老服務社會組織作用。
1.積極培育為老服務社會組織。建立一批長沙特色品牌的老年產業協會、老年產品開發聯盟、養老服務行業協會、養老服務企業商會、老年護理研究會等為老服務社會組織;加強老年協會建設,全市形成覆蓋城鄉、上下聯動的四級老年協會組織網路。(市商務局、市老齡辦、市衛生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鼓勵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機構建設運營、養老產品開發、養老服務提供,使社會組織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力量;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教育培訓、研究交流、咨詢評估等服務,承擔養老服務行業標准制定、服務質量評估、服務行為監督、第三方認證等事務,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服務中介、風險分擔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財政補貼制度,支持基層老年協會運營管理農村幸福院,開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組織鄰里互助。(市老齡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3.鼓勵開展為老志願服務。建立為老志願服務登記制度、回饋制度,積極倡導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大中小學學生參加養老志願服務活動,扶持各類為老服務志願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服務窗口創建「敬老文明號」活動及評選全市「十大孝星」活動,以孝老愛親風尚涵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市文明辦、市教育局、市老齡辦、團市委、市婦聯、市總工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1.開發老年產品用品。支持企業圍繞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醫和文化娛樂等需要,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葯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保險等產品。(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葯品監管局、市金融辦、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打造養老服務產業鏈。積極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老年大學、休閑旅遊、社區商業、健康服務、法律服務、精神慰藉等為老服務,建設一批功能完善、服務優質、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養老服務企業和養老基地,吸引上下游企業聚集,打造養老服務完整產業鏈。鼓勵房地產商建設集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醫院、老年社區於一體的養老服務綜合體。(市商務局、市旅遊局、市衛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文廣新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老乾局、市司法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3.培育養老產業集群。將養老產業納入全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長沙養老產業發展規劃,加強規劃引導,鼓勵發展中小企業,扶持發展龍頭企業,創立長沙養老品牌,提高創新發展能力,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政策
1.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將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並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營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酒店等參照經營性用地管理。由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公辦養老機構執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應採用招拍掛等公開出讓方式供地,對利用單位自有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項目的,需符合城市規劃及養老產業專項規劃的有關要求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過50年。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每宗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公頃;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 5公頃。(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享受劃撥用地政策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性質時,可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出讓金(租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轉讓,其地上所建養老服務設施應整體轉讓,不得分割轉讓和分割銷售。嚴禁將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規劃條件進行房地產等經營性用地項目的開發,對於擬改變土地用途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由政府收回處置。(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
2015年開始, 對社會力量提供的床位數在200張、500 張和1000 張以上的養老服務投資項目,可分別列入各級服務業重點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鼓勵將閑置的廠房、倉儲用房、學校、培訓中心、度假村、農庄等存量房產和土地改建為養老服務設施,支持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發改委、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2.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經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其所繳配套費全額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支出,通過市民政局預算安排給養老機構,營利性養老機構其所繳配套費的50%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支出,通過市民政局預算安排給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確有困難,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可以到所在地殘聯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養老機構用水、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質同價,用電按居民生活用地計價。
3.完善投融資政策。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應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市、區縣(市)兩級福彩公益金50%以上要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體育彩票公益金要為老年活動陣地配備健身器材。充分利用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創業投資等方面的扶持資金以及醫療衛生資金、就業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等,發揮投入合力,採取投入資本金、直接補助、項目補貼、財政貼息、風險補償金、產業發展基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加速進入養老領域。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鼓勵養老企業拓寬市場化融資渠道,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市財政局、市體育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市文廣新局、市科技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4.完善醫養融合政策。制定衛生、醫保支持老年護理院發展政策,鼓勵社會資本舉辦老年護理院,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養老醫療服務。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可申請設立醫療機構或老年護理院,符合條件的可納入醫保定點范圍。不具備內設醫療機構的養老機構應與周邊醫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合作,實現資源共享。鼓勵衛生技術人員到養老機構工作,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聘用醫生、護士、葯劑師等衛生技術人員,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准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市衛生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5.調整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政策。建立日間照料中心和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分級分類補助標准,經驗收達標,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補貼按照一、二類標准,市財政一次性分別補貼10萬元、8萬元;運營補貼按照一、二類標准,市財政每年分別補貼5萬元、4萬元。城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運營補貼按照一、二類標准,市財政每年分別補貼3萬元、2萬元。區縣(市)財政投入不得低於市級財政補貼標准。(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6.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補貼提標擴面。對本市戶籍的城區困難老年人實施基本養老服務補貼,服務補貼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年滿60周歲的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百歲老人,可申請每月300元的服務補貼;年滿60周歲的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失獨低收入老人,年滿70周歲的低保老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老人,可申請每月400元的服務補貼;年滿60周歲的失能半失能散居「三無」 老人,年滿70周歲的散居「三無」老人、失獨低收入老人,獲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低收入老人,可申請每月500元的服務補貼。服務補貼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1:2分攤。服務補貼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上述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服務補貼可抵扣入住費用。農村困難老人和縣市城鎮困難老人的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補貼由各區縣(市)具體制定實施辦法。(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老齡辦、各區縣市政府)
7.建立養老機構建設財政補貼制度。對區縣(市)社會福利中心,市福彩公益金應給與重點支持。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財政部門按每張床位按照新建1萬元、改建5000元的標准給予建設補貼,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長沙縣和高新區,市、區(縣)財政按4:6的比例負擔。嶽麓區、望城區、瀏陽市和寧鄉縣,市、區(縣)財政按6:4的比例負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8.建立社會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制度。公辦民營和社會辦養老機構收住本市戶籍社會寄養老人,運營補貼按實際入住老人數每床每月補助160元,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照建設補貼的比例負擔。社會辦養老機構經批准收住「三無」、「五保」老人的,區縣(市)財政部門按公辦養老機構標准全額補貼的基礎上,上浮10%。上述基本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機構(含日間照料中心和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和運營補貼市、區兩級財政均要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9.建立財政補貼保費制度。支持和鼓勵養老機構購買養老機構責任險,將養老機構場地責任險和「三無」、「五保」老人意外傷害險納入財政補貼范圍。鼓勵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保險產品,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民政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10.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健全養老服務行業准入和退出機制。逐步完善養老服務業行業標准,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強化區縣(市)對養老機構服務范圍、服務質量和服務收費的日常監督。公辦養老機構實行政府定價,社會辦養老機構實行市場定價機制。量化養老服務業發展目標,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建立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和需求評估體系。開發養老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准確、及時、全面反映養老服務發展規模、水平、行業結構等基本情況。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路,建立全市養老機構數據直報系統,加強養老機構信息採集、儲存、統計和分析。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政府資助的養老項目和補助對象進行養老需求和服務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老年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政府支持的層級類型和輪候順序。(市民政局、市物價局、市統計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長沙市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和督促落實,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研究室、民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老齡、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稅務、金融、質檢、公安消防、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民政局。成立長沙市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承擔對全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指導工作,負責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其人員編制在市民政局內部調劑解決。區縣(市)政府參照設立發展養老服務業工作機構。
(二)健全體制機制。市直各相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養老服務業發展,切實履行統籌規劃、政策扶持、資金引導、典型示範、監督管理等職責,研究制訂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認真落實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相關任務要求,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門要牽頭履行業務監管職能,加強宏觀引導、行業規范、業務指導、信息發布和監督管理。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督促指導工作。發改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物價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服務定價機制。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符合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的公共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細則,加強醫療保險定點管理、養老服務人員管理、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衛生部門要研究醫養結合服務模式,提升醫療服務能力。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編制規劃、落實政策,統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土地供應。稅務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商務、金融、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廣電、新聞出版、公安、消防、質監、工商、食品葯品監管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創新政策,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扶持力度。
(三)強化督促檢查。從2015年起,將重點任務(詳見附表)分解並納入對各區縣(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和為民辦實事工程,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市直有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五、本意見自2015年2月20日起實行。
附:《長沙市發展養老服務業配套政策制定任務分工表》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C.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那麼辦一個養老院,國家有什麼支持政策和補貼?
1.享受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
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下、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4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上(含5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租賃經營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2.享受床位運營補助
對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按實際接收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標准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確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標准分別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轉移補助
社會辦養老機構和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政府供養的保障對象,按規定標准將其生活、醫療費等補助轉入,並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的購買養老服務補助。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有足夠空間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
2.在消防安全方面,其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相應的可開展服務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健康標准。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個地區的政策和不同都是不一樣的,以上的數據只能作為參考使用。詳細的補貼標准和政策當以當地政府的政策為准。
深圳開辦養老院應具備的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D. 民營養老院開辦條件要求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的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
4、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至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6、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定,且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和條件。
一、敬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總之,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養老院內部需要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並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同時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E.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
需要提供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如果是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02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03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04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05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F.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G.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資質
可以參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的要求和相關內容,另外也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開養老院所需要的手續和資質。《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雖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7)湖南省養老機構建設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H.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湖南省養老機構建設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I. 想開一家養老機構怎麼辦理
1,申請:申請人登陸社會組織信息網上業務辦理系統提出申請,上傳相關材料。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滿足申報條件,登記管理機關退回補正並一次告知不符合內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說明理由。
3,審核: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電話或簡訊通知。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通過的,電話口頭告知並書面說明理由,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提出補正要求,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辦結:網上顯示業務已辦結或接到電話通知,申請人帶齊紙質材料到陽江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一、選定經營場所
1,養老院的門店選址需要進行綜合性的考量,涵蓋了運營成本,門店資金、周邊的環境等等,在選擇位置的時候,應該注意選擇在交通環境便利的地方,環境應該以綠色的環境為主題,讓老年人可以親近自然。
籌措投資資金
2,不管任何的創業項目,想要成功開業都需要籌集足夠的開店資金,籌集的資金方式多種多樣,比如自身擁有足夠的資金、向銀行借款、合資經營等等,只有具有足夠的資金在後期經營中才能夠更好的省心。
二、場所裝潢裝飾
3,養老院所服務的對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裝潢應該體現在溫馨、方面和舒適等方面,安全配置也應該非常的齊全,擁有監護系統、應急系統和照明系統等等,這些都會影響到人們的入住體驗。
招聘員工
4,養老院中所需要招聘的人數和養老院的實際規模、服務對象數量有著密切的關系,所需要招聘的人員有護工、康復師、管理人員等等,每一個人員都要具有相關的知識,並且非常的熱愛養老行業。
申請注冊合法經營
5,要想養老院能夠合法的經營,贏得消費者們的信賴,那麼辦理營業執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創業者們可以持自己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等相關的證件,向當地的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二條
1,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