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疫情期間養老院如何管理
養老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Ⅱ 國家民政部疫情期間養老院減免政策有哪些
一是房租減免方面。明確對屬於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養老服務機構承租國有房屋的,一律減免租金到2022年底;鼓勵教育、科研等系統有關單位機構對上述機構承租房屋的給予差念租金減免;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鼓勵各地探索免費或低價提供場地給社會力量服務居家老年人。
二是稅費減免方面。明確在對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社區家庭服務業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基礎上,將2022年各地按照50%稅額頂格減征「六稅兩費」的適用主體擴展至養老服務機構;對養老服務行業納稅人可按規定實行按月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全額退還存量留抵稅額;鼓勵各地對水電擾肢氣熱費進一步減免優惠,實行特殊情況下「欠費不停供」、一定期限費用緩繳並免收滯納金。
三是保險支持方面。明確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養老服務機構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受疫情影響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機構允許申請階段性緩繳相關保險單位繳費部分;還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明確給予暫緩繳費等支持政策。
四是金融支持方面。明確開展普惠養老專項再貸款試點並擴大試點范圍;引導金融機構對養老服務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鼓勵地方給予貸款貼息支持;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鼓勵保險機構視情延長養老服務機構保單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費;支持養老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拓寬融資渠道。
五是防疫支持方面。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在物資調配、轉運隔離、醫療救治等防疫部署方面對養老服務機構予以傾斜;按規定組織轄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核酸檢測,對實行封閉管理無法正常運營的機構防疫物資和消殺給予支持;合理調整運營補貼發放條件虛李困,推動及時足額發放機構運營補貼
Ⅲ 疫情期間養老院探訪制度
1.細化領導小組的責任分工,明確工作機制,做好長期應對准備;
2.貫徹落實市民政局有關疫情防控期間工作要求,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實,督導檢查各護理班組防護工作,保障全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制定和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度:養老院疫情防控應急預案,疫情報告制度,老人晨午檢制度,病因追蹤等台賬登記制度,復學證明查驗制度,老人健康管理制度,免疫接種證查驗制度,環境衛生檢查通報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疫情防護健康教育制度。
4.認真做好疫情期間老人疫情情況統計、疫情監控和日常檢查,重點監測有外出的老人,指定專人搞好處於隔離進行醫學觀察老人的服務工作;
5.儲備好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物品、紅外體溫測量儀或手持式測溫儀、醫用防護服裝、洗滌用品、口罩等物資,做好全院清潔衛生、全面消毒等工作;
6.開展全院隱患排查,實現供水、供電、消防安全的全覆蓋、無遺漏、無盲區;
7.把握好疫情防控期間的信息發布、新聞宣傳,做好相關輿情宣傳引導工作,掌握老人中的輿情動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