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院消防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院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2、養老院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二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內時,應布置在首層。3、養老院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採用防火隔牆分隔,隔牆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4、疏散樓梯不得少於兩個,養老院的疏散盡量採用環形走道和外廊設計。5、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應優先安排在便於疏散的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Ⅱ 500平方以下養老院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現行的要求,建築面積500平米及以上的養老院、幼兒園必須設置消火栓、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滅火器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根據情況如果有內走廊無自然排煙的需要設置機械排煙設施,還需要設置自動噴淋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Ⅲ 民政部要求敬老院消防噴淋規范要求
這個養老院面積超過500平米及以上的就需要設置自動噴淋系統,1000平米以內的可以設置簡易噴淋,超過的需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的。
Ⅳ 養老院消防新規范要求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