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保險怎麼年審
養老保險可以在網上進行年審。
步驟如下:1、首先登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2、輸入社保登記證號、密碼和驗證碼,點擊登錄進入網上申報系統。
3、進入之後顯示的是以下頁面,(在設置時將瀏覽器設為兼容性視圖)點擊左側單位辦事-年檢申報,然後申報相關數據。
4、開始進行人員申報。
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B. 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包耐大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規章制度:養老機構應該制定一系列規章制銀槐度,明確員工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機構內部管理行為,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2.建立管理團隊:機構應當建立一支專業的管理團隊,負責機構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營銷管理等。
3.加強培訓和教育:機構應該定期開展培訓和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確保服務質量。
4.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機構應該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氛圍,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增強員工的凝聚力和歸屬感。
5.加強信息化建設:機構應該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完昌搏豎善的信息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
6.定期開展評估和監督:機構應該定期開展評估和監督活動,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機構正常運轉。
以上是養老機構內部管理方法的幾個方面,通過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能夠更好地滿足老年人的需求,提升機構的競爭力。
C.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准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四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准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築設計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D. 老年人社保年審要怎樣操作
1、年滿60歲農村老人養老金領取有何規定
農村養老保險金,男性年滿60或60歲以上,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金,總共補繳金額為94428元,補交後每月可領到1300元的退休金。農村養老保險 :投保對象一般為農村戶口並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業、人口,農村務農、經商等各業勞動者,包括鄉鎮企業職工、民辦教師、鄉鎮招聘幹部、職工等,均參加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入不分性別和職業,為20周歲至60周歲,20周歲以下的對象,根據其經濟承受能力和將來的養老需求也可參保。保險對象的權益: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者,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領取養老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證期內的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領取者超過十年長壽者,支付養老金直至身亡為止;保險對象從本縣(市)遷往外地。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將其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給本人;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學等農轉非,可將保險關系(含資金)轉入新的保險軌道,或將個人交納全部本息退還本人。繳費年限:按照新政策,45歲以下人員繳費年限須達15年以上,而對45~59歲人員,則不再設最低繳費年限,只要求按年繳費,到60歲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15年個人賬戶總額/139個月)=248元。該政策中政府補貼對應於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較為公平,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性也體現出來了。
E.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活動和養老服務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F.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和立場
G. 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財政、工商、稅務、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養老服務機構;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扶持優惠政策。
對養老服務機構的扶持與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對獲得利益的處理方式,分為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其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取得的合法收入,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轉移或者私分;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九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應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床位達到30張以上,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
(五)每張床位不少於2000元的開辦經費;
(六)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內設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應當具備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第十條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辦人),均可以申辦養老服務機構。
擬申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在30張至200張的,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床位數在200張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第十一條申辦人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文件;
(二)籌辦申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證明。第十二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長春市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准書》(以下簡稱《籌辦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申辦人取得《籌辦批准書》後,憑《籌辦批准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第十四條經同意籌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以下簡稱《設置批准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者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公安、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健康狀況證明;
(八)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條件進行實地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設置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第十六條申辦人在領取《設置批准證書》後的三十日內,應當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屬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屬政府出資興辦非營利性的,應當到人事編制部門辦理事業法人登記;屬營利性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
H.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I.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J. 住哈爾濱開發區的企業養老保險年檢怎麼辦理
哈爾濱保險(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年檢流程:各參保單位:
為方便參保單位,我們在今年聯合開展各險種繳費工資申報工作,並與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工作同時進行。請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做好此項工作,據實填報申報軟體中各險種單位信息、繳費工資等相關內容,按要求及時申報。
一、年報須知
(一)參加年報單位的范圍
1、醫療保險
2010年底前辦理醫療保險(含欠費停保單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單位。市直財政統發單位、2011年新參保的單位不參加此次年報。
2、失業保險
2010年底前參加失業保險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2011年新參保的單位不參加此次年報。
3、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2011年3月底前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
(二)年報時間
1、2011年4月11日至4月22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進行在機關社保局參加養老保險單位的五險年報工作,不接待其他參保單位。
2、2011年4月25日至6月17日(法定節假日除外)進行其他參保單位的四險年報工作。具體申報時間安排如下:
(1)開發區參保單位:4月25日至4月29日
(2)南崗區參保單位:5月3日至5月11日
(3)道里區參保單位:5月12日至5月20日
(4)道外區參保單位:5月23日至5月31日
(5)香坊區參保單位:6月1日至6月10日
(6)平房、松北、呼蘭區參保單位:6月13日至6月17日
(三)地點
道里區經緯十二道街50號八樓會議室
(四)繳費基數的調整時間
各險種經辦機構將依據各單位申報的年報數據,重新核定參保人員各險種繳費基數,並從2011年4月份起按調整後的繳費基數收費。
(五)繳費基數的核定方法
1、醫療保險
(1)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哈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上年社平工資)的300%,下限為上年社平工資的60%。
(2)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高於上年社平工資的,在職職工繳費基數按前款調整後確定。
(3)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低於上年社平工資的,如單位為9.5%的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其在職職工高於社平的,按實際申報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低於社平的,採取同比例增長的方式確定繳費基數。重新確定後的在職職工繳費基數平均值與上年社平工資基本持平。
採用同比例增長方式確定繳費基數的計算辦法:
①同比例增長系數=[上年社平工資×在職人數-高於社平在職職工的工資和(高於社平300%的人員按社平300%計算)]÷低於社平的在職職工工資和(低於社平60%的人員按社平60%計算,在社平60%和社平之間的按實際計算)
②低於社平工資人員的繳費基數=申報工資(低於社平60%人員按社平60%計算,在社平60%和社平之間的按實際計算)×同比例增長系數
(4)按6.5%、5%的繳費比例參保的單位,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上年社平工資確定。
(5)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參保單位,其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2010年社平工資的110%確定,從2011年4月份進行補收。
(6)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劃賬戶基數確定
從2011年4月起,以退休人員2011年3月的養老金為基數劃入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低於2010年社會平均退休金的,以2010年社會平均退休金為基數劃入)。
2、工傷、生育保險
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我市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我市201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失業保險
(1)在職職工工資高於上年社平工資60%的,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實際工資確定;低於上年社平工資60%的,按上年社平工資的60%確定。
繳費比例:參保單位2%,個人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2)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參保單位,其職工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2010年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從2011年4月份進行補收。
4、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待定。
(六)原帶資參保企業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暫不做調整
(七)年報前的准備工作:
1、為提高今年年報工作效率,對參保單位各險種欠費情況,只進行欠費告知、催繳工作,不再與是否給予年報相掛鉤。
2、對於未按社會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參加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相應險種的單位,應辦理未參保險種的參保手續。
3、單位須提前辦理醫療保險人員變更業務
如有單位需要辦理醫療保險人員增減等變更業務的,須於年報前攜帶相關手續辦理,然後再辦理繳費工資申報。如參保單位不按程序辦理將會影響參保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劃入及相關待遇的享受。
二、年報辦理流程
(一)領取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年報軟體、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年報軟體;持U盤拷取失業保險年報程序。
1、時間:
在機關社保局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在2011年4月11日至4月13日領取(拷取)。
其他參保單位於2011年4月11日至5月31日領取(拷取)。
2、地點:道里區經緯十二道街50號八樓會議室。
3、醫療保險年報軟體可以重復安裝,為了節約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有多個下屬機構的參保單位只發放一套年報軟體(光碟),辦理年報時請將報盤軟體(光碟)返回。
4、參保單位也可以攜帶U盤自行拷取醫療保險年報程序。
(二)將年審年報軟體(程序)安裝後按要求進行操作,將報盤數據保存到U盤中。
(三)請攜帶以下相關材料辦理年報申報:
1、《2011年度醫療、工傷、生育、失業及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年報申報表》(從光碟中調取表格,一式五份,加蓋公章);
參加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年報的還需提供《哈爾濱市職工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年審申報表》、《哈爾濱市職工醫療保險月工資申報名細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情況說明》(從光碟中調取表格,加蓋公章);
2、U盤(已存入填報並保存的數據);
3、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各險種經辦機構各一份)。
事業單位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編制手冊的原件及兩樣復印件。(醫保中心留存一份)。
企業還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地稅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各險種經辦機構各一份)。
4、辦理醫療保險年報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還須提供機關事業社保局列印的2011年3月退休養老金明細單、2011年3月份會計憑證(含職工工資表)原件;
5、辦理醫療保險年報的企業及其他單位須提供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列印的2011年3月退休養老金明細單;
6、參保單位如需變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的(原帶資參保企業除外),須攜帶《醫療保險調整繳費比例變更表》(從光碟中調取表格,加蓋單位公章)。
(四)申報流程
1、在機關事業社保局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
按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的順序進行申報
2、其他單位:
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的順序進行申報
(五)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上年度《哈爾濱市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手冊》(新成立的單位參加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不必攜帶)。
2、《哈爾濱市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基本信息採集表》(手工填寫表);
3、2010年11月份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和2011年2月份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冊;
5、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2月份的繳費收據復印件(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
6、本單位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8、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9、本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相關材料。
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哈爾濱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市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
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最好問一下:12333咨詢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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