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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值班通報

發布時間:2023-08-05 21:31:19

Ⅰ 國家對辦敬老院有什麼政策

第一,根據《貴州省資助民辦養老院》規定資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方式包括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建設補助和年度運營補貼。一次性建設補助對按標准建設、依規定運營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按每張床位3000元的標准分三年給予補助,每年審核一次。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每張床位2000元的標准分兩年給予補助,每年審核一次。年度運營補貼按養老服務機構入住滿一個月的老年人實際佔用床位數計算全年平均數,每年每張床位給予不低於200元的運營補貼。

《貴州省資助民辦養老院》明確凡符合資助條件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均可在每年的3月,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一次性建設補助或年度運營補貼。凡獲得資助的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要與當地民政部門簽訂協議,五年內不得變更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非營利性質,不得改變養老服務功能,否則須全額退回資助資金。

省級民政、財政部門將定期對資助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騙取省級補助資金的市、縣,將在全省進行通報,並追回資助資金,同時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對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力度

暫免徵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減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予以減免。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收費優惠。

其中用水、用電、供暖、用氣(燃料)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等費用,可在達標排放污染物的情況下,經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核准後免繳排污費。

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救護與生活用車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經核定後免徵養路費。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予以扣除。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扶持發展服務業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優先安排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用地

符合規劃要求並具備劃撥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優先予以保證;不具備劃撥用地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用地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快審批,但要加強監督,確保批准用地真正用於養老事業。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利用閑置的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四、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

各級政府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福利性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數或實際入住老年人數,給予面向老年人服務的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

第五、鼓勵金融部門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

金融機構要支持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發展,增加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

(1)養老機構值班通報擴展閱讀:

養老院申辦條件

1、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

2、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3、辦養老院首先需要經辦人填寫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還得有審辦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來源證明和固定場所證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項條件後就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Ⅱ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5篇)

責任書是一份在自己的崗位上分內應做的事,沒有做好自己工作時應承擔的不利後果的文書,實際上就是落實萬一發生什麼事,誰負主要責任。下面是我給大家帶來的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歡迎大家閱讀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篇1

為保證養老院安全有序地進行,對養老院情況特殊性而採取的辦法,特製定安全值班制度:

1

每月分三旬,領導帶班值班,每班兩人,值班時間早七時到晚二十時,除正常工作外,由值班領導具體負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值班期間發生大的失誤或無故不到場者扣發當月工資,造成損失者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2

養老院實行全天24 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掌握老人飲食起居狀況,發現安全隱患時第一時間通知院長及時整改, 確保我養老院住院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發生大的失誤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處罰。

3

節假日按照值班表值班,不得擅自離崗,值班人員隨時掌握養老院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4

值班要求:

(一)、值班時應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不得睡覺、喝酒,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排除,不得拖延。值班人員嚴禁脫崗或在崗時間內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二)、值班員不得將與本院無關的人員帶入或留在養老院內。

(三)、值扮擾枝班人員應定時巡視檢查養老院內的重點區域,重點檢查對象要詳細查看。 養老院的重點防範設施為: 居室、食堂、配電間、消防器材等。

(四)、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並做好防範意外情況的准備。熟悉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使用方法,一旦遇到火災,及時果斷處理。

(五)、值班人員應恪守職責,遵守養老院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制度,定時進行巡邏檢查,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發現異常情況,值

班人員應及時報告院長或相關責任人,立即處理。

(六)、夜間值班員必須等白班值班人接班,將值班情況交代清楚並填好記錄後,方能離崗。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篇2

敬老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 預防火災事故

1、建立消防組織,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2、加強易燃、易爆物資的管理。

3、使用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應符合安全要求。

4、電源線路、用電設備應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二 預防淹亡事故

嚴禁工作人員和供養老人到江、河、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

三 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

1、按規定安裝避雷設施,有專人管理,經常檢修。

2、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3、雷雨時,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桿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

四 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1、嚴禁采購和食用發霉變質、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經化驗鑒定許可的野生植物,嚴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2、製做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製做涼拌食品應當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剩菜剩飯應當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細檢查,充分加熱。

3、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李臘、通風,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

4、水井、蓄水池應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

五 預防煤氣中毒事故

1、使用燃氣灶前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氣,及時修理。

2、查鋪時應當認真檢查室內通風情況。

六 預防中暑事故

1、炎熱季節,敬老院應當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動安排,適當控制供養老人的活動量,盡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

2、暑期每天供應飲用水和適量淡鹽水。

3、室內注意通風。

七 預防凍傷事故

1、在嚴寒季節來臨之前,應當准備禦寒的被裝和防凍葯品。

2、注意保持衣、帽、鞋、襪、手套的乾燥和清潔,注意手、腳、耳、鼻的保護。

八 嚴防智殘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養老人走失。

1、為全體供養老人佩戴寫有照片、姓名和聯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廳敏養老人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2、對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的老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3、敬老院要根據本院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其它事故採取相應措施。

九預防偷盜事件發生

1、門衛、值班人員要提高警惕,防止失竊。

2、院領導要做好院內全體人民的思想工作和採取一定措施,避免內部失竊現象的發生。

3、若發生失竊,要即時報警,根據損失情況,追究責任。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篇3

一、學習和會議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為院民集中學習日,學習內容為黨的政策和法規、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評比好人好事。

2、每周星期三為工作人員集中學習日,要求每季寫出一篇學習心得體會。

3、每季季末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通報院辦經濟收支情況,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進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

4、會議要求充分發揚民主,做到人人發言,暢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

二、財務管理制度

1、敬老院種、養、加工及所有經營收入,有關部門捐款捐物,上級民政部門、鄉政府的撥款、財產轉讓、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應入帳。

2、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所有開支均需報院長審批,重大支出需院務委員會集體討論,並報上級批准。

3、支出憑證(除老人生活費開支發票外)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並有經手人、證明人和領導簽字,財會人員方可報帳。

4、嚴禁挪用公款,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理由將公款借給或變相借給個人。

5、院里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要入帳,其它財產要有財產清查表並列入移交。

6、財會人員應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條例,單位庫存現金原則不能超過200元。出現公款被盜應由出納賠償。

7、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政政策,正確履行《會計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為院理好財,當好家。

8、院長在財務開支審批中,要嚴格按照財經紀律辦事,五保金只能用於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

9、院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在業務來往中絕不允許行賄、收禮送禮、收取回扣和饋贈。

10、院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做到廉潔自律,改進工作和生活作風,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三、衛生保健制度

1、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衛生區包干,對綠化區、公共場所、廁所的衛生由專人負責,院民住房內外衛生由院民自己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衛生由護理人員負責。

2、院民房間要通風、無異味、無明顯灰塵、污跡和蜘蛛網,窗明地凈,衣物擺放整齊;公共場所、綠化區做到無紙屑、煙頭、雜物、垃圾等;水溝、下水道要保持暢通、清潔。

3、個人衛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發、勤洗衣服。禁止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4、堅持一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一周一小評、一月一初評、一季一大評的衛生評比制度。

5、搞好食堂衛生,嚴防病從口入,食堂要勤打掃、餐具要勤消毒,嚴禁購買和使用腐爛、變質食品。

6、對院民進行定期體檢,建立院民健康檔案。醫務室必須備有常用葯品。

7、組織院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娛樂,嚴禁賭博行為。

8、定期給老人和護理人員講授有關心理護理、飲食護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見疾病的護理等有關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廚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進出物品要登記造冊,損壞和消耗的物品需經院長同意方可報損。

2、食堂的庫存,如大米、食油、調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內,指定專人保管,進出庫要登記並做到帳物相符。

3、安排好食譜,講究干濕相濟,葷素搭配,按時就餐。

4、堅持公開辦事制度,伙食費用每月結算公布。

5、工作人員、來客到食堂用膳應交伙食費。

6、成立膳食委員會,由老人代表和有關人員組成,膳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聽取意見,改進膳食。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篇4

為切實履行安全管理服務職責,落實安全管理服務機制,確保鄉鎮敬老院在院院民的安全,特製定此責任書。

一、鎮民政所是敬老院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進行指導、管理、監督;敬老院院長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抓好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二、鄉鎮敬老院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文件、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做到安全優質服務。

三、嚴格遵守出入院程序。符合條件的供養人員入院前必須有本人及親屬、所在村委會與鎮民政所簽到入院協議書;出院時必須有本人及親屬、所在村委會與敬老院辦理出院手續,入院協議書同時廢止。入院協議書應當條款清楚,格式統一,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敬老院要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務條約》《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安全保衛制度》《會議學習制度》《請銷假制度》《衛生保潔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院民公約》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敬老院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責任,落實到人。

五、加強對敬老院幹部職工特別是護理人員、院民的安全教育,加強安全防範措施,重點是防火、防水、防盜、防食物中毒、防各種事故隱患,不得在室內外堆放柴禾、煙花爆竹、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燈頭,確保安全用電;嚴禁在室內吸煙和個人擅自用火用電取暖;不得食用霉變、過期食品;保持走廊、過道、水泥地面的乾燥,防止因結冰導致的跌倒、滑倒。

六、工作人員要切實負起責任,不得擅自脫崗、離崗,不準讓院民隨便外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私自帶院民出院,確需出門的要嚴格履行手續,以防止院民走失。院民之間發生矛盾在第一時間內由院長出面予以調解,杜絕意外事件的發生。

七、敬老院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巡查工作必須細致、耐心,對院民的衣食起居和身體狀況重點關注,確保飲食、飲水衛生無污染,室內室外的環境衛生保持干凈整潔。加強用電管理,對損壞的線路及時修復。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八、敬老院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並由院長在崗帶班。建立值班考勤記錄,上下班簽到,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並完善手續,夜間值班人員必須在院內就寢。建立值班日誌,做好值班記錄,重大事情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值班人員和服務人員要堅守崗位,工作期間不得擅離職守。院長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值班情況。值班期間要做到安全隱患排查到位、夜間巡查到位、人數清點到位、設施檢查到位、應急處理及時到位,確保防患於未然。院長外出離崗時半天要向鎮分管領導、民政所長請假,超過半天要向鎮主要領導請假,並完善請銷假手續;一般工作人員外出離崗半天要院長請假,超過半天要向鎮民政所長請假,並完善請銷假手續。

九、對重大事故隱患按要求及時整改,一旦發生險情或事故,領導幹部要靠前指揮,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妥善處臵,並隨時按程序上報,不得漏報、瞞報、遲報。

十、按縣政府要求全面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無重傷、無非正常死亡、無重大火災和房屋倒塌等設備事故。

十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管理服務大檢查,並及時向鎮政府和民政所匯報,有文字記錄。

十二、因院領導不重視,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力,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責任追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理。

簽名:

20__年三月十五日

敬老院安全管理的責任書精選篇5

為切實加強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按照「安全第一,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工作無小事的觀念,縣救助中心要切實承擔起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責任,敬老院院長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確保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得到全面落實,切實做到措施落實、責任落實,防微杜漸、防患未然。根據安全工作實際,特製定敬老院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一、明確敬老院管理職責

救助中心領導是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院長為直接責任人。救助中心要與各敬老院簽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具體抓好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務工作,同時要監督落實服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遵循入住程序

按照《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20__〕第37號)的規定,救助中心、敬老院應根據五保(優撫孤老)對象申請,與所在鄉鎮、村(居)委員會及本人簽訂《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供養協議》、《敬老院入住協議書》,安排五保(優撫孤老)對象入住,建立個人基本信息檔案。嚴禁接收傳染病和精神病患者入住敬老院,敬老院組織入住對象認真學習《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院規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相關文件,增強法治觀念。

三、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敬老院管理服務公約》、《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安全保衛制度》、《會議學習制度》、《請銷假制度》、《衛生保潔制度》、《院民公約》等內部管理制度;制定《敬老院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細化責任、落實到人。工作人員佩證上崗,外出老人戴證出行。

四、切實履行職責

督促敬老院工作人員切實履行崗位職責,不得擅自脫、離崗,未經同意,在院老人不得外出。確需外出的要嚴格履行出入登記手續,以防老人走失;隨時掌握老人的思想動態,及時調解入住老人之間的矛盾,杜絕意外事件發生。

五、確保安全防範到位

加強敬老院工作人員、在院老人的安全教育,採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查找各類安全事故隱患,重點做好食品安全、防火、防盜、防煤氣中毒等工作。嚴禁在室內外堆放柴火、煙花爆竹、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燈頭,確保用電安全;嚴禁在室內吸煙和擅自用火用電取暖;嚴禁食用霉變、過期食品;嚴禁入院人員藏匿和攜帶管制刀具。具體做到以下幾點: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落實到人,院長負總責。

2、適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制定和完善各類安全制度和措施,定期對院內設施、設備及安全隱患進行巡查。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報修。敬老院如發生一切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敬老院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3、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和災害的演練,制定應急預案,對火警、災害隱患及時整改。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並定期檢測,平時加強保管,確保完好。設置應急照明設備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樓梯暢通。電器線路的鋪設、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器明火作業,均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入院人員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器在宿舍做飯,扎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遇雷雨天氣,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得在大樹、電桿和高壓線下避雨或者逗留。

4、嚴禁采購和食用變質、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經化驗簽訂許可的野生動植物,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過期、霉變、腐爛等食品。製作油葷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切生熟食物的刀、板應當分開,每天堅持食品留樣工作。食品儲藏處應當保持乾燥、陰涼、通風,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5、炎熱季節,應當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盡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保證飲水供應,並適量飲用淡鹽水,預防中暑事故。另外還應該注意滅「三害」。

6、使用煤爐、燃氣前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煙漏氣,及時修理,防止煤氣中毒事故。

7、嚴禁院內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時常做好院內人員的宣傳與排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置。敬老院管理人員如發現入院人員藏匿和攜帶管制刀具應該及時收繳並妥善保管,防止意外發生。

8、預防意外事故。敬老院要嚴格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人,對衛生間、公共浴室、公共活動場所等地方,都要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若發生傳染病和精神病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送相應醫療機構進行隔離治療,防止非正常死亡、走失、疾病傳染、護理事故以及損壞入住對象合法權益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整改安全隱患,確保無意外傷害、無非正常死亡、無院民走失、無重大火災、無食品安全隱患、無房屋倒塌等事件發生。一旦發生險情或事故應及時組織力量妥善處理,並按程序及時上報,不得漏報、瞞報、遲報。

六、建立每日巡查制度

重點關注敬老院入住老人衣食起居和身體狀況,確保飲食飲水衛生無污染。室內外環境干凈整潔。加強用電管理,對損害的線路及時修復,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七、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來人來訪登記制度

敬老院要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期間做到安全隱患排查到位、點名查房到位、夜間巡查到位、設施設備檢查到位、應急處置及時到位,防患於未然。出入人員要實行實名登記,無關人員不能隨便進出,在院院民不得隨意留宿外來人員過夜,晚上檢查門窗關閉情況,防止物品丟失和被盜。

八、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

因救助中心、敬老院領導不重視、防範措施不力、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務事故的,實行責任倒查制,並視其情節輕重提請相關部門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實行問責。

青川縣民政局負責人:

縣城鄉社會救助管理服務中心責任人:

日期:年 月 日

Ⅲ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活動和養老服務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Ⅳ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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