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的意義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制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2.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
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建設,加強養老機構的管理,適應本市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發展原則)
發展養老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設置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本系統內養老機構的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衛生、公安、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設置第七條(設置主體)
境內組織和個人可以出資設置養老機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合資、合作設置養老機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其他服務。第八條(設置條件)
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三)建築設計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規范和設計標准,並有符合老年人特點的無障礙設施;與居民住宅、單位用房等相連的,有獨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廁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
(五)有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護理人員。其中,養老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護理人員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七)配備一定數量的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資格條件的醫務人員。
(八)有規定數額的資金。第九條(設置區域)
養老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養老機構。
禁止在養老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第十條(設置審批)
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政府投資設置養老機構,按照市民政局的有關規定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辦理審批手續。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提出申請,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設置批准書;對不予批准設置養老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市民政局設置養老機構,應當告知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第十一條(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
根據養老機構的規模大小,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分為1年和2年。
養老機構在設置批准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完工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驗收發證)
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提出驗收申請,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市或者區、縣民政局發給執業證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書面告知申請人。
養老機構取得執業證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第十三條(名稱的使用)
養老機構應當使用市民政局核準的名稱。第十四條(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變更)
養老機構改變名稱、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按照設置審批程序報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批准。第十五條(合並)
養老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和財務結算,由合並後的養老機構妥善安置原機構收住的老年人,並按設置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六條(解散)
養老機構解散,應當在解散的3個月前,向養老機構的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經設置審批部門批准解散的養老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
3.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准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四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准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築設計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5.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和對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服務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和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基本標准和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公益性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依法劃撥;
(三)用水、用電、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照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6. 養老機構策劃的具體流程。
開業,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應事先准備和落實的各項具體事項,由於不同養老機構經營管理模式不同,經營規模和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有別,因此,事先准備的程度因人而異。
但按照現行辦事流程和規則,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內容:選定經營場所、籌措投資資金、場所裝潢裝飾、招聘員工、申請注冊、辦理稅務登記、辦理開戶手續、其他事項,諸如員工培訓、管理規章、行業審批等。
一、選定經營場所
無論是規劃新建,還是舊房改造,養老機構的經營場地選址屬於綜合考量的結果,既包括土地營運成本,又包括租金價格,同時,還涉及周圍環境分布狀況以及國家和地區綜合規劃要求。
在此,為了協助創業者了解和掌控投資方向,我們僅就涉及養老服務對象所關心的層面提供一些選擇經營場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1.基地選址應該注重交通方便,臨近城市醫療點,這樣有助於依託社會醫療資源;
2.環境配置應該以綠色環境為主題,遠離雜訊和污染源,讓老年親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便於年老體弱者行動;
4.主要出入口宜設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設計應簡潔流暢,方便救護車、消防車及輪椅通行;
5.主要道路應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設施,並有明顯的交通標志;
6.嚴禁將養老機構設置在《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市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污染區、危險區以內的區域;
7.禁止利用危房、簡易房設置養老機構,房、簡易房的鑒定,按照市建設行政部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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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籌措投資資金
籌措資金是成功開業的基礎和前提,無論選擇何種方式或者規模,在正確估算的前提下,必須事先准備足夠的投資資金,有關具體的投資金額因人而異,無法具體評估,就資金來源而言,籌措資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有資金:即個人所擁有的可變現資產
2.銀行借款:即向銀行提出融資計劃
3.合資經營:即聯合其他人員共同投資,風險和利益共擔
4.綜合野猛融資:即在投入自由資金的前提下,即向銀行貸款同時夥同他人合資經營
三、場所裝潢裝飾
基於養老機構經營對象的特殊性,養老機構的裝潢裝飾應盡量體現溫馨、方便、愜意,在保證監護系統、應急系統、照明系統、衛生系統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體的要求建議如下:
1.基調:由於養老機構屬於關懷性住宅或公寓,人員流動並不頻繁,但對環境設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圍環境的布置應力求自然韻味;
2.牆面:外牆面盡量體現現代元素,要融合整潔、大氣、寬闊的設計風格;
3.色調:房間內以自然採光為主,輔以照明用燈,不必講究現代燈光感覺,以體現自然的韻味,內牆面盡量點綴一些山水畫,不可使用廣告圖案來裝飾;
4.其他:有關坡度、間距、布局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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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員工
按照《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准(暫行)》條例規定,養老機構人員除了服務技能要求外,對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比例關系有一定限制。
有關究竟配置多少服務人員以及員工如何適應經營者的經營和管理理念,創業者可在結合相關指導政策的基礎上,依據服務宗旨和經營風格,進行針對性篩選和甄如攜別。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護理員與住養老人的比例為:
(1)護理員與一級老人比例1:2.5至3.5;
(2)護理員與二級老人比例1:3.5至5;
(3)護理員與三級老人比例1:5至10;
(4)護理員與專護老人比例1:1.5至2.5。
註:一級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級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級老人指可自理老人、專護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癱瘓老人。
2.行政管理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下;
3.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
4.養老機構內各專業工作人員,應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護理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合格,由市民政局發給《市護理員執業證書》後,持證上崗;
5.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配備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
6.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專職廚師不少於一名;
7.各養老機構有專(兼)職營養士(師)。
(二)基本技能要求
1.管理員
(1)編制長中短期工作計劃;
(2)定期統計資料;
(3)撰寫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
(渣脊伏4)分析經營和管理問題,積極諫言並採取的相應對策;
(5)制定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機構圖解;
(6)制定工作人員選拔、培訓、使用、管理、獎懲的相關制度;
(7)組織管理老人物質生活、文化娛樂、保健康復、醫療衛生等工作;
(8)創建並實施有序的生活、娛樂、康復、醫療等活動;
(9)根據住養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等級規范,督導護理員實行分級護理和分類管理;
(10)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檔案資料和資料庫,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老人照片及聯系人等與老人有關的所有資料
(11)接受並接待社會咨詢,及時處理各種投訴;
(12)及時處置照明、報警、取暖、降溫、通訊、生活設備、排污等設施出現的問題,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狀態;
(13)維護並保持院容院貌整潔、室內外環境干凈舒適,綠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綠。
2.護工
(1)清潔居室衛生,整齊擺放室內物品,桌面、門窗、地面及牆壁無積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掃除一次;
(2)供應開水,並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代為傳呼電話、郵遞信件、代購物品、代辦儲蓄,存放保管貴重物品等;
(3)在設有電視機、報紙雜志、書刊的老年人閱覽室協助老年人娛樂;
(4)督促老人按時起床、休息、參加院內組織的各項群體性活動;
(5)保持老人服裝得體、干凈;
(6)酌情開窗通風,保持室內外空氣流通、無異味;
(7)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等;
(8)24小時值班並巡視居室,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做好交接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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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醫師暨康復師
(1)每天組織能起床活動的老人開展群體康復,對卧床老人開展個體康復,並定時進行康復評估;
(2)為老人建立身體健康檔案。保健病史(無醫務室的養老機構作老人院程記錄)原則每月一次,特殊情況隨時記。對入住病區的患病老人按完整病歷(大病史)書寫,並按衛生部門要求定期進行病史質量評比;
(3)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做到護理、治療到床頭;
(4)入院前做到每位老人進行體檢,入院後每年體檢一次;
(7)醫務人員確保各項治療措施的落實,嚴禁醫療事故。
4.廚師暨營養師
(1)每周有食譜,一周食譜不重樣,葷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飯菜的保溫;一日三餐適(2)根據老人需要,製作軟食、流質及特殊飲食,尊重少數民族習慣,根據需要分灶供應;
(3)飲食符合衛生要求,嚴防食物中毒,每天對葷、素食品進行留樣,並保留24小時;
5.心理咨詢師
(1)建立老人與老人、老人與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交流的氛圍,讓每位能開口說話的老人每天開口說話半小時以上,工作人員定期與老人談心,並做好談話周記(在個案記錄中體現)。及時掌握每個老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辦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狀態;
(2)每周組織老人開展一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各種娛樂活動和各類興趣小組,豐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3)每年至少二次組織大型的為老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礙。幫助老人建立新的社會關系,努力營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老人社會交往和社會情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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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注冊
注冊的目的在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成立合法生產經營企業,創業者可就近前往區縣所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注冊登記手續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發給《申請登記表》,
申請人填寫完《申請登記表》後,將《申請登記表》送交發表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將有關文件報送區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申請者獲得營業執照後,即成為個體合法工商戶,就可以開始營業。
申請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開業登記,除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與條件,以及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外(工商管理部門提供申請表格),還應提供相關證明:
1.身份證明:申請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
2.經營場地證明:
(1)租房協議書或產權證明
(2)進入各類市場內經營的需經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邊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經營場地的應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的批准件或許可證
3.其他證明材料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職業狀況承諾書
4.從事國家專項規定的行業或經營范圍,應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件。
六、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成功獲得工商營業執照以後,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在工商注冊或單位所在的區縣(地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所申報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及須提供的材料如下:
1.營業執照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業的證明;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法人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
5.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房屋產權證書或租房協議;
7.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七、辦理銀行開戶手續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並刻制公章之後,即可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每個法人僅可開立一個基本帳戶,用以提取現金及日常結算支付等,並可根據經營業務的需要,再開立其他的一般帳戶。
(一)開立賬戶需要准備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副本及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留存印鑒非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簽署相應的授權書;
5.公章、財務專用章及預留人名章;
6.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7.法人的稅務登記證(含國稅及地稅)副本的復印件(通常招商銀行需要);
8.房屋租賃協議(一般基本戶開戶行需要);
9.其他需要的證明文件。
(二)辦理支票領購手續
1.經辦人的照片;
2.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3.設置開立帳戶的密碼(通常工商銀行需要)。
(三)購領支票
1.支票購領本(要經辦人照片,身份證復印件)
2.開戶許可證(工商銀行)
3.預留銀行印鑒,當時填寫手續費和工本費的單子。
7. 如何開一個養老院
開個養老院需要的證書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開辦民辦養老院應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洞扮返場地,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8. 武漢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維護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養老福利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非財政資金投資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養老服務的機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按照其登記性質分為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與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推動、政策扶持、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養老需求狀況和城市總體規劃,將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作為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根據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制訂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統籌本區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批准、登記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工商、物價、衛生、住房保障房管、水務、公安、食品葯品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管、稅務、財政、老齡工作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在各自經營范圍內為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七條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依法成立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行業協會,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行業自律、服務、協調和服務等級評定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辦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捐資、捐物或者無償提供服務。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及其舉辦者,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資助和獎勵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機構設立第十條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籌建審批、機構設置審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者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符合本行政區域內養老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服務場所的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適合老年人居住的標准和技術規范;
(四)具有與養老福利機構規模、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文化、康復、醫療、安全設施;
(五)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平均每張床位不低於5000元;
(六)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且具備相應執業要求的管理、服務、衛生技術、生活護理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於1:6,與需要介助和介護的服務對象比例不低於1:3;
(七)有完善的章程及規章制度;
(八)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辦人申請設立社會辦養老福利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籌建申請: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