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現在對養老事業越來越重視了,有沒有相應的扶持項目或者機構呢
為了支持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先後出台了一些鼓勵和扶持的政策法規,基本涵蓋了支持養老機構建設、規范機構生活照料和醫療、康復以及文化生活服務等多方面內容,為養老機構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發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醫療、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同時,2005年民政部還開展了全國"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提出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歷來對老年人服務機構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近幾年全國兩會上的社會福利保障、醫療改革等熱門話題也與養老服務息息相關。
另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事業發展規劃,將老年福利事業列為政府重點工作,出台扶持民辦養老、推動居家養老、培育發展社區養老、建立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這些政策的落實依然存在些許問題,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強,缺乏對養老產業布局、規模、服務結構的詳細規劃;各地對國家提出的優惠政策不落實、不兌現的現象十分普遍。按照規定,養老機構所用水和煤氣,執行民用價格,用電按最優惠價格收費。民政部門雖然是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但對於水、電、煤氣等事項,也只能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並無強制其執行的權力。真正能夠完全享受到這些政策的民辦養老院很少,因為現在只有國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沒有具體可供操作的細則。民辦、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缺乏統一的標准,行業監管混亂,小的托老院無法保證服務質量和消防安全,卻與大型托老院進行低價競爭,客觀上影響正規、大型養老機構的發展。我縣老年人口31719人,占總人口的13%。由於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和生活節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臨著工作和生活的雙重壓力,照護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從心,迫切需要通過發展社會養老服務來解決。目前,民樂縣公辦養老院只有兩所,綜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數400張,集供養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數的1%。民辦養老院還處於空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的標准差距很大,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且辦養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潤較薄,民間投資的積極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資鼓勵民營企業辦養老院迫在眉睫。我們應積極探索建立了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採取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結合的方式,以提供補貼、發放服務券等形式,購買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中介組織的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維權、信息咨詢等服務。
建議:
1.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殘疾、低保及"三無"人員,其費用應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補貼資金盡早足額到位。
2.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優惠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收費。
3.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幫助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對於個人集資購買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適當減免房屋更名、交易費。
4.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明確給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補貼,扶優扶強,扶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5.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允許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6.社會媒體為大型正規托老院多加宣傳報道,提供免費信息支持。
7.加強對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取締管理混亂的小型養老院。加強對養老機構員工的職業道德和護理技術的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⑵ 私人能開養老院嗎對於民營養老院國家有何補助優惠政策如何辦
私人能開養老院,流程如下:
一、依法登記。
1、設立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由舉辦人按《養老機構許可辦法》的設立條件,向開辦地區、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各區、縣(市)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2、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具備民辦非企業申請條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具備企業登記條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3、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居家養老服務中介組織等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新建或運營,符合條件的,可申請民辦非企業或社區服務業登記。
二、場所設置。
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應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建築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老年人養護院建設標准》、《老年人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等要求和消防技術標准規范。
優惠政策:
1、加強規劃布局與用地保障。
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積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2、明確供地政策。
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嚴格執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准,確保有限的土地資源為更多的老年人服務。
3、落實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新建小區要按照不低於每百戶2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准配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並與每百戶30平方米的社區配套用房統一規劃、統一設計。
4、加強公建配套。
優先發展為養老機構服務的公用設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場)、環衛設施、各類公用管線,以及醫院、學校、銀行等相應的配套設施。
(2)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若干意見擴展閱讀:
具體的土地政策: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興辦養老機構的,可依法辦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2、鼓勵社會力量對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各類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3、利用原建築物開展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規劃部門在徵求消防、環保等部門以及利害相關人意見後,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出具同意臨時改變功能的規劃意見,並明確臨時改變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杭州-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實施意見(試行)
⑶ 養老產業政策新政2022
一、國家養老新政策政府加強托低保障,加大對基層養老服務設施、鄉鎮敬老院、市縣福利機構建設投入力度,優先兜低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基本養老服務需要,盡快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並通過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設置,建立起風險分擔和防範機制,提升老人和養老機構應對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政府制定完善長照補貼政策,引入第三方制定長照對象評估標准、並對政策執行效果進行監督。
二、簡化登記審批程序,降低社會力量創辦養老機構門檻,落實稅費減免、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性。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建設、運營、培訓補貼。大力推進運營體制改革,鼓勵公辦與民辦、機構與社區合作,推進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發展,盤活閑置養老資源,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社會效益。
三、積極回應社會養老需求,將社區居家養老作為主要發展方向。按就近方便、小型多樣、功能配套要求,加強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建設,加大醫療護理、康復輔具、文體娛樂、衣食餐飲等設施配套力度,為社區居家養老創造必要條件。支持鄉鎮五保供養機構改善設施,增強護理功能;依託農村社區服務站(點),建設日間照料機構、托老所、老年活動站。充分發揮城鄉社區老年協會作用,鼓勵和引導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務。
四、堅持供給需求協同推進,培育養老市場,豐富養老服務產品,促進老年群體消費,實現供需兩端有效銜接。加快醫養結合發展,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支持機構融合型、社區嵌入型、居家監護型等多種方式發展,滿足老人在養老過程中的醫療保健、康復護理需求。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促進養老信息和資源互聯互通,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個性化定製服務。同時大力發展心理疏導、金融理財、法律咨詢、生活援助、社會參與等專業化精神慰藉服務。加強老年優待保障力度,建立高齡護理補貼制度,逐步提高補貼標准,讓老人擇優選擇服務。
五、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與促進城市就業、農村脫貧工作相結合,開展常態化的養老護理人員在職專業培訓,全面實現持證上崗制度,鼓勵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從事養老服務業。建立培訓補貼和崗位補貼制度,依法落實各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六,加強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逐步制定完善機構建設、管理服務、安全生產、績效評估標准體系,運用行業准入、生產許可、合格評定、監督抽查等手段,提高養老服務業層次。加強市場監管,完善產權制度,放開定價機制,促進要素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優化重組,提高養老服務產品質量。加強養老服務基礎數據統計,建立不同年齡段的老齡人口基本信息資料庫,為政府管理決策、政策研究、公眾信息查詢提供支持。
綜上所述,國家養老新政策重點在於加強基層養老服務建設,扶持基層養老服務項目。從老人的精神需求出發,以社區為單位建設新型的養老服務體系。鼓勵社會人士創辦養老機構,解決養老問題的同時,帶動養老產業的發展。不斷完善養老機構的建設管理服務,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並充分發揮政府的補貼功能,讓老人們安享晚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人社部、財政部的規定,當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如下: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一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⑷ 開辦養老院(養老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匯總
當前,養老服務和產品需求快速增長,需要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激發產業發展活力。為有效緩解日漸嚴峻的養老問題,推動我國養老服務健康快速發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凱孝參與。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在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強調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⑸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解讀
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意見主要有如下亮點:
意見提出,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健康、休閑和上門照護等服務,並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
在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機構養老服務方面,意見提出,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為推進醫養融合發展,意見提出,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
意見還提出,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採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根據意見,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意見同時對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加強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⑹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政策研究,你需要關注以下八大維度:
一、審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明確提出了降低轉入門檻、放寬外資准入、精簡行政審批流程的原則:
1.降低准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當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對此加以限制。
2.放寬外資准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改納寬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對簡政放權、簡化流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審批流程。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
2.明確牽頭部門,實行並聯審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階段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用地審批階段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報建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3.規定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4.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食品經營實行「先照後證」。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6.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
特別是其中「先照後證」、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的內容,能夠極大的推進項目進程。詳細品讀這些條目可以幫你加速項目啟動。
二、土地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於2014年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一)《意見》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為醫衛慈善用地,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不得超過50年。
2.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供地可採取劃撥形式獲得,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核亮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3.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茄則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2016年,為了支持和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民政部聯合了財政廳、國土資源部等十一個部委,共同印發了《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如果是改建項目,大家一定要仔細查閱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
6. 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二)但在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監管,《意見》同時作了以下規定: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2.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3.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5.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三、稅費政策
(一)稅
這部分內容主要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主要利好包括: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3.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下稱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的項目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4.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例如:2014年,金昌市發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
①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收,對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房屋產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人防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
②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但凡遇到設置有上、下限的收費項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水、電、燃、氣、暖收費均應按照居民用標准徵收,且免受相關配套費。
④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均應免除電視、固話、寬頻一次性接入費,電視基本維護費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補貼政策
(一)國家層面,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則:
1.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
2.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3.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體現了政府對整個養老行業的支持,是判斷區域養老市場潛力的重要指標,而第2條與投資者密切相關。
(二)在具體的補貼標准上,各地差別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項目為區分,按照床位數發放建設補貼;同時,根據入住老人是自理還是失能的護理狀況,發放運營補貼;此外,還有重點服務項目補貼、獎勵補貼等內容。
例如鄭州市,自今年開始對主城區新建養老項目的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張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來的每張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時,對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為鼓勵養老機構爭先創優,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管理服務規范、老年人滿意度高並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養老機構,給予5—10萬元獎勵補貼。
五、人才政策
為了完善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和鼓勵就業,《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中,明確提出促進學科建設、夯實訓練基地、完善培訓機制、激勵養老人才從業、強化社會保障等相關內容。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中,更是提出了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范圍。
例如江西省贛州市,為穩定養老護理人才隊伍,增加了養老護理員崗位補貼,出台了相關的養老人才住房保障計劃。
六、金融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提出要完善財政支持、拓寬融資渠道的原則。
(一)完善財政支持的內容主要是稅費、補貼的相關支持。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主要包括:
1.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我們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兩家大型養老地產項目的融資,就是得益於省級養老基金的支持。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
3.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七、醫養結合
國家層面對醫療和養老的結合非常重視,2016年,衛計委聯合民政部等多個部門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以推動「醫養融合」。主要內容有:
1.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
2.養老機構申辦醫院,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同時,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審批環節,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八、明晰民辦非營利性(以下稱民辦非)養老機構和營利性樣養老機構的差別
縱觀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辦非盈利性樣養老機構和盈利性養老機構的差別,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稅費、補貼等多方面內容。
但其實民辦非性質的養老機構還面臨著出資人不享有資產處置權、項目盈利不能用於分紅、沒有股權等,導致其他投資者入局苦難的難題。
民非注冊與工商注冊的選擇是每個投資者都應該慎重對待的問題,是項目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僅作提示,不做贅述。
有興趣詳細了解兩者差別可私信我。我們團隊是專業從事養老地產和養老機構策劃、培訓、運營的,有同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資料共享與你。
最後,本文意在為大家提供一種思路,在具體的分析上,還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政策。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侵刪。
以上。
⑺ 開個養老院國家給多少補助錢啊具體數額多少
各地正常不同,以杭州為例:
根據《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實施意見(試行)》
(一)床位建設補助。
1.補助標准。對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集中護養型床位給予建設補助。對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主城區)用房自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補助標准為每張床位6000元;
租賃用房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補助標准為每張床位4000元,各主城區政府(管委會)按不低於市財政的補助標准給予配套補助;
對蕭山區、餘杭區及五縣(市)用房自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補助標准為每張床位3000元,租賃用房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補助標准為每張床位2500元,蕭山區、餘杭區及五縣(市)政府按不低於市財政的補助標准給予配套補助。
營利性養老機構按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補助金額的80%予以補助。
2.補助方式。養老機構在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依法登記滿1年後,年檢合格,入住率達到30%以上的,給予50%的補助金額;運營滿3年,年檢合格,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再給予50%的補助金額。
市財政在區、縣(市)財政落實配套補助後,再下撥市級補助。到期未達到入住率規定要求的,至達到規定要求後再予支付。對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間登記的養老機構按本意見給予床位建設補助,2014年1月1日前登記的養老機構繼續按原有政策規定進行補助。
(二)提高床位運營補助。依法登記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接收本市戶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辦法申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合評定情況給予床位運營資助。
1.補助標准。主城區養老機構接收主城區戶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標准給予床位運營補助:五星級養老機構,每人每月補助200元;四星級養老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50元;三星級及以下養老機構,每人每月補助100元。
其中,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以上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項補助,各主城區政府按不低於市財政補助標准配套補助。主城區戶籍老年人入住非戶籍所在區養老機構的,由戶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運營補助。
蕭山區、餘杭區及五縣(市)社會辦養老機構接收本轄區戶籍老年人的,參照主城區床位運營補貼標准,自行制定補助政策。
2.補助方式。床位運營補助按床按月計算,以老年人實際入住的月數為准。市財政在區、縣(市)財政落實配套補助後,再下撥市級補助。對主城區跨區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其運營補助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協調落實。
床位運營補助時間為3年,對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間申請並獲得相應等級評定的養老機構給予補助。
(三)床位綜合責任險補助。鼓勵養老機構投保各項社會保險,以減輕機構運營風險。對養老機構參加政策性綜合責任保險的,所需保費由市財政和區(縣、市)財政各按1/3的比例進行補助。
(四)養老服務補貼或特定服務對象補貼。對養老機構接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對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養老服務補貼及各類補助經費可轉入社會辦養老機構,用於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務等費用。接收城鎮「三無」老人或農村五保對象入住的,費用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全額支付。
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床位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實施細則。
(7)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的若干意見擴展閱讀
根據《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實施意見(試行)》
三、加大稅費優惠支持力度
(一)經認定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如將育養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養老條件的,其後5年繳納的育養服務收入相關稅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給予減半補助,由機構所在地財政部門以項目扶持的形式給予補助。
(二)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業通過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福利性養老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等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個人通過慈善總會等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捐贈的,可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予以全額扣除。
(四)免繳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燃氣)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免收養老服務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一次性接入費(安裝費),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標准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戶主終端基本維護費標準的50%收取;
減半收取養老服務機構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綠化費、供水工程建設資金、人防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養老服務機構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實行備案制,經報備可酌情減免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養老服務機構污染物排放達標的,經環保部門核准後免交排污費;新建和擴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減半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養老服務機構參加消防培訓的費用[含消防安全培訓費、建(構)築物消防員技能培訓費,不含食宿費]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收取,其他培訓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收取。
(七)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對社會辦養老機構另行收費。凡收費標准設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由市物價局、民政局、城投集團、燃氣集團、水業集團,國網杭州供電公司等制定社會辦養老機構用氣、用水、用電具體減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