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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機構

發布時間:2023-06-10 02:24:56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⑵ 國家對養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以下是國家對養老院的扶持政策:
1.財政補助政策:國家對養老院的建設和運營提供財政補助,這些補助款項可以用橋搜於購買養老設施、支付養老護理人員薪資等方面。
2.稅收優惠政策:國家對養老院提供的服務,給予部分免稅或減稅政策,孝消此鼓勵養老機構發展。
3.社會保險政策:國家鼓勵養老院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社會保障水平。
4.入住優惠政策:對於符合條件的老人,國家提供入住養老院的優惠政策,減輕老人和家庭的負擔。
5.養老資金支持政策:國家提供養老基金支持養巧迅老院建設和運營,促進養老院的可持續性發展。
總的來說,國家對養老院的扶持政策主要是為了促進養老服務的發展,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社會保障水平。

⑶ 養老機構的作用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⑷ 養老機構有哪些類型

養老機構主要有三個類型就是救助型、福利型、市場型三大類。養老機構是社會養老專有名詞,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的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也可以是附屬於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的一個部門或者分支機構。養老機構服務的主要對象是老年人,但某些養老機構(如農村敬老院)也接收轄區內的孤殘兒童或殘疾人。養老機構的類型主要有敬老院、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護老院、護養院、護理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⑸ 什麼是養老機構

機構養老:以養老機構為主導,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集中居住場所,滿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動等方面需要的養老模式。


益養老介紹,其他養老術語:

居家養老:以家庭為場所,以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為主要服務內容的養老模式。

社區養老:以社區為依託,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務的養老模式。

養老服務專用系統:針對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點,滿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動等方面專項需要的控制或信息應用系統。

養老服務綜合管理系統:將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統、信息應用系統整合集成,實現各智能化子系統信息共享、養老業務協同和高效智能化管理的綜合系統。

養老機構是社會養老專有名詞,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它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也可以是附屬於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的一個部門或者分支機構。

⑹ 養老機構的概念是什麼,有哪些類型

關於養老的問題如今越來越引發人們的重視和關注,那麼本文今天就詳細跟大家講一講關於養老機構,先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關於養老機構的概念,究竟養老機構是什麼意思呢?
首先,養老機構是社會養老專有名詞,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猜冊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
養老機構按登記性質劃分,可分為公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和營利性民辦養老機構三類,三類養老機構都向社會開放,老年人可以自由選擇不同類型的養老機構入住。
換句話說,養老機構可以是獨立的法人機構,也可以是附屬於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組織、綜合性社會福利機構的一個部門或者分支機構。
目前市面上上的養老機構有這幾種穗穗宏:養老院、老年康復中心族段、老年公寓、老人療養院、老人護理院等,這些養老機構多數都是民營養老院,費用要比公辦的貴一些,但是環境、基礎設施、老人護理都比較好,並且床源充足。
其中養老院一直是不少老年人的主要選擇,尤其是「醫養結合」的養老院,使老人能夠得到更好的醫療救助,醫生每天或定期會上門檢查老人身體,時刻注意老人身體變化。當老人突發某種疾病時,養老院的醫生或護士也能立即趕到。
同時也能豐富老年人的生活,大部分的養老院都設有活動室,比如看書,看電影,上網,打麻將,羽毛球,乒乓球等都可以實現。某些較好的養老院還有卡拉OK廳,游泳池,舞蹈室,書畫室,門球等活動,可以讓老人的一天過得非常充實。
社會在進步,養老機構也順應著人們的需求和社會的需要不斷發展,但在選擇時也要注意一系列問題,下文會詳細跟大家說明。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⑺ 養老機構有哪些

上海養老院有:

1、上海宜川養老院

上海宜川養老院是普陀區人民政府投資一億余元建設,採取公建民營運作模式;由上海愛以德醫養投資集團運營管理。

是一家集養老、醫療、護理為一體的專業醫護養老機構,養老院位於上海市中心普陀區遠景路69號,佔地面積5900餘平悉枝則方米,建築面積13954平方米,設置床位459張。

2、靜安日月星養老院

上海靜安區日月星養老院是在靜安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上海愛以德醫養投資集團投資、運營管理的一家專業養老機構;養老院位於上海中心城區,靜安區餘姚路338號,建築面積7320平方米,設置老人床位292張。

養老院著落於上海的城市中心,周圍比鄰黃浦、長寧、普陀等區,金陵靜安寺是上海城市居民最集中的地方,也是上海中心城區的大型集康復、護理一體的綜合養老院。

3、浦東新區日月星養老院

上海浦東新區日月星養老院是由上海市民睜棚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養老護理機構,立足於老年市場,引進世界先進的養老護理理念,將醫療護理、生活護理相結合,開創中國首家專業「醫護型」養老事業的特色模式。

浦東日月星養老院為老人提供理想型養老居所,更將醫護養老、文化休閑養老、生活護理相結合,從醫、護、住、養各方面滿足上海老人更高層次的養老需求。

⑻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政策研究,你需要關注以下八大維度:

一、審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明確提出了降低轉入門檻、放寬外資准入、精簡行政審批流程的原則:

1.降低准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當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對此加以限制。

2.放寬外資准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改納寬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對簡政放權、簡化流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審批流程。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

2.明確牽頭部門,實行並聯審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階段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用地審批階段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報建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3.規定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4.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食品經營實行「先照後證」。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6.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

特別是其中「先照後證」、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的內容,能夠極大的推進項目進程。詳細品讀這些條目可以幫你加速項目啟動。

二、土地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於2014年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一)《意見》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為醫衛慈善用地,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不得超過50年。

2.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供地可採取劃撥形式獲得,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核亮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3.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茄則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2016年,為了支持和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民政部聯合了財政廳、國土資源部等十一個部委,共同印發了《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如果是改建項目,大家一定要仔細查閱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

6. 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二)但在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監管,《意見》同時作了以下規定: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2.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3.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5.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三、稅費政策

(一)稅

這部分內容主要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主要利好包括: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3.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下稱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的項目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4.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例如:2014年,金昌市發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

①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收,對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房屋產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人防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

②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但凡遇到設置有上、下限的收費項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水、電、燃、氣、暖收費均應按照居民用標准徵收,且免受相關配套費。

④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均應免除電視、固話、寬頻一次性接入費,電視基本維護費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補貼政策

(一)國家層面,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則:

1.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

2.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3.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體現了政府對整個養老行業的支持,是判斷區域養老市場潛力的重要指標,而第2條與投資者密切相關。

(二)在具體的補貼標准上,各地差別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項目為區分,按照床位數發放建設補貼;同時,根據入住老人是自理還是失能的護理狀況,發放運營補貼;此外,還有重點服務項目補貼、獎勵補貼等內容。

例如鄭州市,自今年開始對主城區新建養老項目的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張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來的每張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時,對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為鼓勵養老機構爭先創優,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管理服務規范、老年人滿意度高並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養老機構,給予5—10萬元獎勵補貼。

五、人才政策

為了完善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和鼓勵就業,《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中,明確提出促進學科建設、夯實訓練基地、完善培訓機制、激勵養老人才從業、強化社會保障等相關內容。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中,更是提出了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范圍。

例如江西省贛州市,為穩定養老護理人才隊伍,增加了養老護理員崗位補貼,出台了相關的養老人才住房保障計劃。

六、金融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提出要完善財政支持、拓寬融資渠道的原則。

(一)完善財政支持的內容主要是稅費、補貼的相關支持。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主要包括:

1.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我們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兩家大型養老地產項目的融資,就是得益於省級養老基金的支持。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

3.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七、醫養結合

國家層面對醫療和養老的結合非常重視,2016年,衛計委聯合民政部等多個部門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以推動「醫養融合」。主要內容有:

1.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

2.養老機構申辦醫院,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同時,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審批環節,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八、明晰民辦非營利性(以下稱民辦非)養老機構和營利性樣養老機構的差別

縱觀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辦非盈利性樣養老機構和盈利性養老機構的差別,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稅費、補貼等多方面內容。

但其實民辦非性質的養老機構還面臨著出資人不享有資產處置權、項目盈利不能用於分紅、沒有股權等,導致其他投資者入局苦難的難題。

民非注冊與工商注冊的選擇是每個投資者都應該慎重對待的問題,是項目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僅作提示,不做贅述。

有興趣詳細了解兩者差別可私信我。我們團隊是專業從事養老地產和養老機構策劃、培訓、運營的,有同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資料共享與你。

最後,本文意在為大家提供一種思路,在具體的分析上,還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政策。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侵刪。

以上。

⑼ 開辦養老院(養老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匯總

當前,養老服務和產品需求快速增長,需要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激發產業發展活力。為有效緩解日漸嚴峻的養老問題,推動我國養老服務健康快速發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凱孝參與。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在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強調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3號)和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等文件中,都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提出具體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編輯的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匯總(六大方面),供參考。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享受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爛孫碰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1.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
2.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4.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5.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6.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7.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人股建設。
依據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
8.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9.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10.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後繼續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11.社會資源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飢談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均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水電氣熱費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據強地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規〔2019〕3號):
12.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支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租賃)。
13.用商業、辦、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月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後辦理首次登記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依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正式移交後辦理轉移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商業銀行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積極予以辦理。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1部門關於印發〈促進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綱要(2019-2022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427號):
15.鼓勵在新增經營性用地供應中,根據區域衛生等規劃實施評估情況,支持配建健康服務設施,完善社區健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准和要求,制定監督落實的機制和辦法。
二、稅費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
3.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4.對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人,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5.民辦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6.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7.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號):
8.為社區提供養老等服務的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的稅費優惠政策: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同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 90%計人收入總額;承租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免徵契稅;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9.為社區提供養老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補貼與政策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等建設標准規劃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2.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依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
3.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准應予以適當傾斜,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應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政策。
4.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流程,鼓勵養老機構和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實現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依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民發2019]88號):
5.探索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引導社會力量根據市場需要,興辦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養老機構,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元化、便利化、個性化服務需求。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2 部門於深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衛老齡發〔2019]60號):
6.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政府對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區域總量不作規劃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則,不得設置並全面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不合理的首置審批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限制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的經營性質。涉及同層級相關行政部門的,當地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實行「一個窗口」辦理,並一次性告知審批事項及流程、受理條件、材料清單、辦理時限等內容。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投融資、用地等有關優惠政策。各地可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養結合服務,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制定多種優惠支持政策。支持社會辦大型醫養結合機構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鼓勵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舉辦醫養結合機構。
四、投融資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
2.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3.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4.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5.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於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於市場公允術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餘資產由民政部門貝統籌,以捐贈形式納人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7.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8.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秋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9.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 號):
10.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扣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11.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
12,支持處干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13.支持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3部門《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 號):
14.鼓勵發設立採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吸引社會大量進入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
15.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人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 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養與就業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職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2.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松引人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3.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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