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國家對辦養老院有哪些補貼
國家對復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制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2.經營方面:
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
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2)山東省養老機構用地保障擴展閱讀:
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
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
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國家大力支持社會各界力量以及個人投資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C. 山東省居家養老補貼政策
十三五」期間,省級每年安排10億元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重點面向社區、居家和農村養老傾斜。各級政府都要設立發展養老服務業專項資金,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近日我省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公布,利好消息請速看。
設施規劃和建設補助政策
1.省財政對新增養老床位不少於2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其中: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床位分別補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70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8000元;租賃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達到前述條件的養老機構,按核定床位給予一次性改造補助,其中:對東、中、西部地區每張床位分別補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縣、利津縣和榮成市每張床位補助3500元,其他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每張床位補助4000元。
2.加大護理型(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扶持力度,在現行養老機構建設補助標准基礎上,將新建、改擴建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補助標准提高20%。
3.對符合條件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省財政按建設規模給予分類補助。其中,對達到前述3類國家規定建設標準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建設補助;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最低建設標准、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10萬元的建設補助;並根據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規模,給予4—6萬元的開辦補助。對農村幸福院,省級財政給予3萬元建設補助和3萬元開辦補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的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利用閑置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辦公場所等改建養老機構。要根據當地老年人口數量和養老需求,建設不同檔次、滿足不同層次養老需求的養老服務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准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少於15平方米的標准調劑解決。
5.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老年宜居環境。未按規劃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的住宅小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配套建設和調劑配備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與政府已經資助建成的公有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在不變更產權關系的前提下,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根據實際無償或低償提供給養老專業服務組織使用,未經民政部門同意不得改變用途。因城市拆遷或其他原因無法保留或改變用途的,由相關單位在本區域內提供不少於同等面積的養老服務用房。
政策依據
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魯政辦字〔2018〕18號)
4.《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魯民〔2016〕44號)
養老服務設施運營補助弊彎政策
1.對已運營、養老床位不少於2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民辦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實際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數量,省財政分別給予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的運營補助,連補3年。
2.加大對社區居家養老的支持力度。推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向社區養老服務中心轉型發展,對具備日間照料、失能老年人托護、居家養老服務功能,由專業機構和服務組織託管運營的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經當地民政部門或其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確認,給予一定經費獎補。對建築面積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符合條件的分別補助運營主體6萬元、8萬元、10萬元,連續補助三年。
3.對連鎖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上門服務居家老年人數量多、群眾滿意度高的養老專業服務組織,擇優給予一次性獎補,具體獎補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將優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品牌納入山東省品牌建設規劃,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品牌建設的意見》(魯政發〔2016〕租伏悶24號)規定和相關實施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獎勵扶持。
政策依據
1.《山廳圓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魯政辦字〔2018〕18號)
4.《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魯民〔2016〕44號)
養老服務人才獎補政策
1.「十三五」期間,對經教育部門批准設立養老服務專業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設立養老服務專業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計劃要求、連續獨立招生和開展正常教學的,省財政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高級養老護理員和養老機構管理人員培訓,省財政按每人2000元補助。對取得國家養老護理員技師、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後,在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護理崗位連續從業2年以上的人員,分別給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補助。
3.對本科、專科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給予獎勵,與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實際工作滿3年後分別給予2萬元和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技工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享受專科畢業生補助政策。
4.加大對養老護理員的考核獎勵力度,每兩年組織一次「齊魯和諧(敬老)使者」考評活動,每次不超過100人,管理期限為4年,管理期內入選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
5.大力推行學歷教育,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人才。高等院校可對養老服務業專業學生給予減免學費、獎勵獎學金傾斜等優惠照顧。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促進人才有序流動。
政策依據
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91號文件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2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魯政辦字〔2018〕18號)
5.《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魯民〔2016〕44號)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政策
1.保障養老設施建設用地。各級政府要將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確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鼓勵以租賃方式供應養老用地,降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成本。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2.「十三五」期間,根據省政府確定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任務,按照每張床位50平方米的標准,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專項用地指標,應保盡保。民間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積極探索以租賃或先租後讓方式保障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土地需求,明確出租標准、權利義務,降低養老機構建設成本,減少投資者現金壓力。對依法以協議價格取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基準地價已覆蓋地區,按不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相同用途基準地價的70%比例且不得低於成本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基準地價未覆蓋地區,按不低於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及國家規定應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可探索通過雙向競價、綜合評標等方式合理控制地價。
3.統籌利用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有關部門應按程序依據規劃調整其土地使用性質。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政策依據
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91號文件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2號)
養老服務稅費優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1.對養老院提供的育養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佔用耕地的免徵耕地佔用稅。對通過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可按有關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標准予以稅前扣除。在魯政發〔2012〕50號文件規定的有關稅費減免政策的基礎上,免繳有線(數字)電視一次性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符合條件的各類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組織,按規定享受國家和省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家庭服務業、健康服務業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2.各類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小型養老機構,同等享受魯政發〔2015〕21號規定的小微企業稅費減免、創業補貼、投融資支持等優惠扶持政策。放寬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資產管理政策,允許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出資者擁有對投入資產的所有權,並按不高於同期銀行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2倍的標准提取盈餘收益。
3.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服務,通過貸款貼息、小額貸款、上市融資,以及推進應收賬款質押、預期收益權質押、動產抵押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拓展投融資渠道,破解融資難題。探索開展養老產業債券發行工作,對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養老產業發債申請項目,適當放寬審核政策及准入條件;對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養老產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探索開展以房養老試點。探索將政府支持社會力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優惠土地和補助資金作價記賬,政府不參與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收益分紅和債務承擔,對改變養老用途的,由政府依法進行追償和處理。
4.鼓勵銀行業等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到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或發行債券,通過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手段,帶動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鼓勵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全方位支持。
5.金融機構要創新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和抵押擔保方式,強化同業合作,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融資性擔保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應享受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政策補貼。政府出資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要優先為養老機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支持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服務社區,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設—運營—移交」模式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鼓勵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增強自身「造血」功能。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支持慈善公益組織參與養老服務業,鼓勵冠名捐建養老機構,引導捐資設立養老服務類非公募基金會。
政策依據
1.《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魯政發〔2014〕11號)
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22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6〕91號文件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2號)
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若干意見》(魯政辦字〔2018〕18號)
D. 國家對養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比如天津對個人開養老院的按人頭給於800到2萬的補貼,具體有當地民政局負責,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
(4)山東省養老機構用地保障擴展閱讀:
補助條件
除滿足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資助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准》(建標144-2010)、《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范》(DB 37/T 2721-2015)、《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等建設標准和服務規范。
(2)醫療功能完善。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置相應醫療科室,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養護院和分支醫療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置審批,分支醫療機構應達到《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規定的醫療條件。
(3)重點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4)配備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E. 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效供給
近年來,我國老齡化進程加快,養老服務需求快速增長。為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支持養老服務發展,自然資源部日前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司長鄭凌志對記者表示,自然資源部將切實指導地方做好《指導意見》的實施工作,確保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政策的落地落實,有力促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養老服務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養老需求。
目前,一些地方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比較滯後,特別是一些中心城區和兄灶老舊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少,有些地方把養老設施建在遠離城區、配套不完善的地方,與老年人養老需求不匹配。鄭凌志表示,《指導意見》圍繞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從國土空間規劃、充分保障用地等方面,完善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政策體系,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效供給,積極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編制的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准和布局原則。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相應國家標准和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鄭凌志表示,《指導意見》結合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有利時機,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指導作用,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和布局。要求地方嚴格遵循國家標准,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嚴格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許可和核實推動養老服務設施規范建設,與城市居住人群的需求匹配,在結構布局上體現對養老服務設施歷敏用地供給問題,滿足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肢塵枝地需求。
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司副司長杜官印表示,《指導意見》堅持剛性和彈性相結合、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相結合,著力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現有老齡人口佔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保證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
目前,一些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熱情很高,但是在供地問題上面臨著進入門檻高、「拿地難」和「用地貴」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了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安排、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請劃撥用地、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方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充分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滿足多層次養老需求。明確了地價支持政策,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指導意見》降低了社會資本進入養老服務行業的門檻,在供地問題上,對各種所有制主體一視同仁,並且在降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成本方面給予諸多方面政策上的支持,這樣能夠調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要用於養老,嚴防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改變用途,變相搞房地產。」鄭凌志說。
F. 自然資源部:保障養老用地供應
12月5日,自然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提出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空間布局,切實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哪拍胡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意見》提出從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保障和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服務和監管四個方面著手,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其中,在合理界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方面,《意見》強調,養老服務設施與其他功能建築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據主用途確定該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對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在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空間布局方面,《意見》強調,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結構、老齡化發展趨勢,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准和布局原則。對現狀老齡人口佔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
在保障和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方面,《意見》強調,明確用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條件,敬老院、老年養護院、養老院等機構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以多種有償使用方式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李攔。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
此外,《意見》還強調,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價格。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基準地價尚未覆蓋的地區,出讓底價不得低於當地土地取得、土地開發客觀費用與相關稅費之和。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社會福利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准,並在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利用存量土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由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的,原賀咐有償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變規劃條件的地價款。
G.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細則解析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細則解析
據《新聞晨報》報道,養老地產高速發展的背後也有隱憂。多位業內人士透露,過去有的開發商涉足養老地產,其實本意是規避繳納土地出讓金和限購政策。此外,也有的項目號稱“養老房”,實則是變相的“會所”、“酒店”,看似豪華實則缺乏基本的養老設施和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的能力,產權性質也不明。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圍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約法三章”。
《意見》首先明確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託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佔用土地,才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佔用土地,不屬於此范圍。
《意見》規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使用權可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否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
《意見》還規定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H.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I. 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是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做好老年人的服務保障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第七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弘揚養老、孝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鼓勵新聞媒體開設老年頻道或者專題、專欄等,傳播適合老年人的健身、康養、維權等知識,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八條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建設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老年人分布以及變動等情況,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用地規模,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第十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民政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政府舉辦的敬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可以採取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一條新建城鎮居住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准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已建成的城鎮居住區未配套建設或者建設的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多個佔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在提出居住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在審查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標准、投資來源、產權歸屬、完成時限、移交方式等內容。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對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J. 日照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保障激勵、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城鄉相統籌,旅居相適宜,具有現代化海濱城市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三)根據職責許可權,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四)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五)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支出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
(八)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九)對養老服務場所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准收費;
(十)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事業與產業發展,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
(十二)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待遇:
(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二)對進入本市養老機構工作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入職補貼;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了注冊考核的,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五)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培訓考評、管理監督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與養老服務相關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群團組織,依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