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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

發布時間:2023-04-26 08:49:54

① 福建70歲老人補貼

法律主觀:

福建目前出台的相關規定是對於滿80周歲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可以領取高齡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補貼。 而對於65歲以上的老人則是有則乎下列相關福利政策規凳盯拿定: 1、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出行,應當予以優待禮讓。 2、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園、景點等,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免收門票等優待政策。 3、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上門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等棗搭方式,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公園、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身份信息共享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條件。

②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財產等權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發展老齡事業,保障扒銀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健全完善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困渣層次、可持續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五條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為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社會活動創造條件,發揮老年人專長和作用。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老齡事業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老年人口狀況和老齡事業發展情況的年度監測統計與信息發布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民政部門,應當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

民政、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經濟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文化、科技、旅遊、醫療保障管理、新聞出版廣電、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第八條全社會應當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每年老年節,社會各界應當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積極刊播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關愛老年人工作。

各類學校應當將敬老、助老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相關義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齡事業,開展老年慈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第九條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政府和社會應當加強法制宣傳,增強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社會公共道德,樹立自尊、自立、自強的自愛意識。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類社會組織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並納入道德模範等評選。第二章家庭保障第十一條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春尺宴權利;不得違背老年人意願,將老年人與其配偶分開贍養。

老年人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其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老年人的義務,保證老年人享受不低於家庭平均生活水平。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較低,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給付贍養費,提供生活必需品。

贍養人應當確保老年人居住安全,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③ 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60-70歲和70周歲以上有何區別

1、對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淺綠色的《優待證》,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淡紅色的《優待證》。

2、各級醫院、療養院、衛生院(所)等醫療機構要在掛號、就診、檢查、取葯、住院、收費等方面,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行優先服務。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憑《優待證》在市區內免費乘坐公共汽車。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4、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身邊無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鄉鎮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在申請安裝閉路電視和管道煤氣時,初裝費實行優惠,並優先安排。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沒有此規定。


(3)福建省老年人擴展閱讀:

根據《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福建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規范管理工作,根據《福建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關於貫徹<福建省優待老年人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 凡本省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領使用《優待證》。對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淺綠色的《優待證》,滿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使用底色為淡紅色的《優待證》。

第五條 老年人優待證的申領:

1、省直(含中直、部隊)在榕單位60周歲及以上的離退休幹部、職工(含年齡已到60周歲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幹部、職工),以廳局(大學、總公司)為單位,由老乾(人事)處按要求統一造冊(含機關和在榕下屬單位),向省老齡委辦公室申領。

在榕的省屬系統無工作單位的老年人(如配偶、遺屬和戶口已遷入城鎮的父母、岳父母等)的《優待證》,按福州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向福州市老齡委辦公室申領。

2、各設區市(含在各地的省直、中直單位)老年人《優待證》發放辦法,由各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制定。

3、全省城鎮社區居民中無工作單位的老年人的《優待證》的申領,按其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辦理。

4、農村老年人《優待證》發放,按設區市老齡委辦公室的規定申領。

《優待證》是老年人享受相關優待內容的重要憑證,老年人享受相關優待內容時應主動出示。

④ 福建省60歲以上農村老人養老金

60歲農民,如果參與了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如果是在當地居民養老保險推出以前就年滿60歲的,即便沒有繳納居民養老保險,也是可以免費獲取一份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福建60歲農民,每個月可以領取多少養老金?
根據福建關於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在年滿60歲之時,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每個月領取到養老金待遇;如果滿60歲之前還沒有繳滿15年,可以逐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不享受補貼;而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推出以前,年滿60歲的,可以免費領取基礎養老金;如果距離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的(也就是75歲),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根據福建的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規定,目前有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共12個繳費檔次,個人可以每年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並且享受不同的補貼。補貼標准最低40元,最高200元。
如果按照正常最低200元的繳費標准,繳納15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就至少有3600元,獲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3600/139=26元。
如果按照最高3000元的繳費標准,繳納15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就至少有48000元,獲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48000/139=345元。
由於福建的居民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來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部分是固定的,目前福建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140元,那麼在福建的60歲農民,按照最低標准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獲得的養老金為每月140+26=166元;而按照最高標准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獲得的養老金為每月345+140=485元。
當然,福建對於養老保險繳費還是有激勵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基礎養老金每月可以增加;同時,對於年齡超過65歲的居民,基礎養老金也會適當傾斜。
此外,福建各地的基礎養老金標准也是有差異的。比如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最低200元,最高4000元,對應的政府補貼分別為50元和230元,基礎養老金方面標准也要更高一些。
那麼如果在廈門按照最低檔次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就至少有3750元,獲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3750/139=27元左右。
如果在廈門按照最高繳費標准,繳納15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就至少有63450元左右,獲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就是63450/139=456元左右。
而廈門的基礎養老金標准要比福建高一些,達到了310元,那麼在福建廈門的60歲農民,按照最低標准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獲得的養老金為每月310+27=337元;而按照最高標准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獲得的養老金為每月310+456=766元。

⑤ 福建景區對65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

福建省對於景區門票價格的管理一直都是比較嚴格的,就在近日,福建發改委發布了關於規范景區門票價格管理的通知,在通知中推出最新的優惠政策,福建景區斗攔頌將對65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為完善我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服務我省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22〕14號,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進一步規范景區門票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銜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及時做空鄭好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景區門票價格相關政策對接工作,因定價許可權發生變化、其價格標准及相關政策需繼續執行的,可暫按其現有規定執行。同時,要加強與文旅等部門溝通,及時了解當地景區等級變動情況,在景區等級提升或下降的次月完成相關政策銜接工作。有權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許可權,切實履行景區門票價格管理職責,確保景區門票價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二、落實優惠政策。根據《福建省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實施方案》規定,對65歲以上的老年人,憑有效證件免收景區門票,半價乘坐政府投資建設的國有景區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各地應衡銀督促轄區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景區門票價格優惠政策規定,切實保障相關群體的權益。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實行政府定價的景區門票價格及相關信息報告制度,做好景區門票價格監測報告工作,加強對景區門票價格的動態監管,適時分析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情況。同時,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每3年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進行一次政策執行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福建省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發改服價〔2020〕690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8月23日

⑥ 福建省老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是社會的寶貴財富,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愛護。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四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視、謾罵、侮辱、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的行為。第五條老年人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有權分享社會發展的成果。第六條保護老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老年人保護工作。家庭和公民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保護老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第七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妥善處理家庭和鄰里關系。第八條每年「重陽節」(農歷九月初九)為本省老年節。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九條老年人享有成年子女贍養和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和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負有贍養和扶助義務的夫妻雙方應支持、幫助配偶贍養和扶助老年人,不得干涉配偶履行義務。第十條贍養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證老年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
與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使其生活得到保障。第十一條農村中與老年人分居的贍養人,負責耕種、管理老年人的口糧田、自留地,收益歸老年人,贍養人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第十二條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三條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自理確有困難的,贍養人應當負責給予醫療、照料。第十四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和扶助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第十五條屬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產權或租用的房屋使用權,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其他親屬無權處分或侵佔;屬老年人所有的房屋,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其他親屬出資改建或擴建的,應事先訂立協議書,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份額和使用權。第十六條子女所在單位分配的住房,老年人與子女有同等居住的權利,並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需要遷出另居的,應尊重老年人的意見。老年人生活自理有困難,需要子女照顧的,其子女不得借故推諉,應履行贍養和扶助的責任。
老年人沒有住房的,贍養人應妥善安排其住處。第十七條老年人有權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挪用、騙取和破壞。老年人有權拒絕或應允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老年人有權依法用遺囑繼承、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遺產的權利。第十八條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老年人再婚、復婚及其婚後的家庭生活。第三章社會保護第十九條積極發展老年福利事業,加強社會保障工作。各地區和部門應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興辦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活動中心等福利設施,為保障老年人權益創造條件。第二十條全社會都應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支持老年人繼續為社會服務。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部門要加強老年人醫療保健工作,為老年人看病提供方便,逐步實行就醫優先制度。城市和有條件的農村應逐步建立老年病門診、老年病床或家庭病床,對八十周歲以上的高齡老年人要出診到戶。第二十二條工業、商業、服務部門應重視生產、經營老年人所需要的商品,可開設為老年人服務的項目。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要逐步建立老年乘客的優先服務制度,為老年人乘車、乘船、乘機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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