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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3-04-09 18:44:51

養老院產業的相關金融政策

《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動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立足國情,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迫切要求改進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廣泛動員社會資本參與,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養」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是金融業自身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

在金融市場化、國際化和多元化趨勢下,金融機構傳統業務和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金融業進入轉型升級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滿足迅速增長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是增加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的重要機遇,是金融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戰略意識,加快養老領域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實現支持養老服務業和自身轉型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總體要求

(三)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決策部署,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金融對養老服務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方向,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和完善有利於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組織、產品、服務和政策體系,切實改善和提升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

(四)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扶持。以市場化為方向,以政府扶持為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在實現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金融資源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和傾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服務。立足區域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需求實際,對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不同養老服務形式,積極探索和創新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金融支持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五)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種類齊全、功能完備、服務高效、安全穩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符合小康社會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組織更加多層次,產品更加多元化,服務更加多樣化,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和滿足居民養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進居民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化整合資源,提高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將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個人養老相關的金融業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支持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或分支機構組建服務養老的金融發展專業團隊、特色分(支)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

(七)支持各類金融組織開展養老領域金融業務。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優化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增強養老領域金融服務能力。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發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價格公允的產品,提供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託產品,滿足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八)積極培育服務養老的金融中介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面向養老服務業開展徵信、評級服務,鼓勵銀行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合作,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扶持。支持發展與養老領域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評估、會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養老信息和智慧服務平台合作,運用「互聯網+」大數據資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九)完善養老服務業信貸管理機制。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准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合作開展養老信貸專項培訓,提升信貸服務專業化水平。

(十)加快創新養老服務業貸款方式。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十一)拓寬養老服務業貸款抵押擔保范圍。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滿足養老服務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寬有利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二)推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民政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探索利用各類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養老服務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

(十三)支持養老服務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十四)鼓勵多元資金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支持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者積極投資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養老服務企業。

六、推動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優化保險資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向中小企業覆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促使商業保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為養老機構運營提供風險保障。

(十七)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

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市場化機構多種渠道開展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務能力。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多種形式,為養老服務企業及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七、著力提高居民養老領域的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

鼓勵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辟老年客戶服務專區,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綠色通道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老年客戶電話銀行服務流程。

(十九)積極發展服務居民養老的專業化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產品。大力發展養老型基金產品,鼓勵個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產品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提高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健身、娛樂、旅遊等領域消費信貸、信託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代際養老、預防式養老、第三方付費養老等養老模式和產品,提高居民養老財富儲備和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二十)不斷擴展金融服務內容。

金融機構要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企業年金、養老保障與福利計劃等業務,做好支付結算、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等基礎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為老年群體提供特定服務的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適當減免開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費用,探索提供商戶優惠、醫療健康、休閑娛樂、教育咨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務。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加大理財產品等新型金融業務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辦理大額轉賬等業務應及時提醒查閱,在面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

八、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

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並定期完善養老服務業指導目錄,發布更新養老服務機構與企業信息,建立健全項目資料庫和推薦機制。對納入資料庫並獲得民政部門推薦的優質養老服務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養老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提高承貸能力和償付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運用財政貼息、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對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激勵和扶持。

(二十二)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

加強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和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運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對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養老領域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以利於金融創新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

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養老領域金融業務發展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民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內容來源於養老信息網:《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號)全文》

㈡ 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 、攤銷額,這句話什麼意思

企業所得稅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高戚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就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兄念握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有關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需注意以下幾方面情況:
(1)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羨慶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
(2) 企業借款除非明確指明用於開發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將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如果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進行歸集,有關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費用按技術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予資本化。
(3) 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並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 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具體規定如下:
(1) 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准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年計稅、薪金扣除標准該企業年任職及僱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准*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做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准。
第一, 企業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有佣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的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籬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 獨生子女補貼;
8)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中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4)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的文件、證明;
2) 自行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用於銷售的軟體,軟體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碟和光碟等):
3) 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 年銷售自產軟體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 年軟體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 年用於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3.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14%、1.5%計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
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提取並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電信待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負擔1.5%的標准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僵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規定:
第一,「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社會性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護活動;
2) 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 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4)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 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 國際人道主義求援工作;
8)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 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1) 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僅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實踐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的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另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5)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6)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以外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 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計算及調整
1)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 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3)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這和。
5.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色彩證明真實隆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准如下所示:
級距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數
1 超過1500萬元 5% 0
2 超過1500萬元 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准可按收入分段計算,也可用簡便方法計算.簡便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招待費扣除標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x所屬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限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范圍確認。
6.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7. 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發生賠償,由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滿時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 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具體范圍可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 債務人被貪污宣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的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一般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損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裨性損害,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2) 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並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3)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定時限發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慶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4) 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 經營中已不現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 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 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資產
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 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表資產;『
2) 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 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 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 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 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 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時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3. 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化而與記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按照規定,管理費是以成員企業的總收入為依據計算提取並支付給總機構的。
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 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
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可在稅前扣除。
17.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
18.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來適用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擴展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

㈢ 商標分類35和44類關聯性

商標分類35和44類基本沒有關聯性。

1、商標分類35主要包括:

①為他人將各種商品(運輸除外)歸類,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這種服務可由零售、批發商店通過郵購目錄或電子媒介提供,例如通過網站或電視購物節目;

②有關注冊、抄錄、寫作、編纂、或者書面通訊及記錄系統化,以及編纂數學或者統計資料的服務;

③廣告單位的服務,以及直接或郵寄散發說明書或者樣品的服務,本類可涉及有關其他服務的廣告,如銀行借貸或無線電廣告服務。

2、商標分類44主要包括:

①與治療病人(例如X光檢查和取血樣)有關的醫學分析;

②人工授精服務;

③醫葯咨詢;

④動物飼養;

⑤與植物生長例如園藝有關的服務;

⑥與植物藝術例如園藝設計和花卉構圖有關的服務。

(3)養老院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商標分類的相關明細

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標志,每一個注冊商標都被指定用於某一商品或服務上。其中的具體情況如下:

1、正是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屬性的商品組合到一起,編為一個類,將所有商品及服務共劃分為45個類別,形成了商標分類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

2、據了解,尼斯聯盟成員國採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

㈣ 有兄弟來給我點建議哪些行業比較有前途

未來最有發展前景的十大行業
1、排在第一位的是水務行業,襪陪包括水資源、污水處理、海水淡化技術等。很多朋友或許會說,為什麼會是水呢?因為水是一種誰也離不開的、不可替代的、再生有較大成本的資源;而某種資源價值的高低取決於需求和供給之間的關系,或者說資源的稀缺性。從需求方面來看,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對水的需求是剛性上漲的,而且水的需求彈性是很小的,也就是說需求者願意為了水資源出無窮高的價格;另外 13億多人的中國,水需求無疑是相當巨大的。
2、排在第二位的是奢侈品行業,包括私人飛機、郵輪、高檔轎車、高檔消費品、高檔會所、高檔保健等等。雖然中國整體上並不富裕,但是中國富裕人群的總數是相當驚人的。中國的富人心態比較浮躁,願意為了奢侈消費出大價錢,我相信這個行業未來的發展不可限量。
3、排在第三位的是醫療保健(包括心理咨詢)行業。由於中國的醫療行業實行的基本上是政府完全壟斷,所以有效供給是不充足的;這就解釋為什麼大家看病貴、看病難、送紅包等問題。其實,我個人覺得中國醫生的地位和收入被人為地壓低了。在美國收入排名第一的是醫生和律師,其次才是商業,再其次才是公共服務(公務員);在中國好像反過來了,公務員第一、商業第二、醫生啊什麼排在後面呢。
4、排在第四位的金融行業(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託、資產管理、融資租賃、典當、財務服務等)。
5、排在第五位的是房地產業。上文中已經提高,每個中國人都有一個夢想 ——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所以未來幾十年,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還是會很可觀的。另外,國家很有可能會學美國,設立專門的房地產抵押貸款擔保機構(美國有三大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房抵押貸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貸款協會)給中產以上家庭提供擔保抵押,
保證他們能夠買得起房子,同時推進中國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所以從需求的角度看,房地產行業的前景相當譽纖不錯。
6、排在第六位的是廣告傳媒娛樂業。中國雖然意識形態控制比較嚴格,但是也不會看不到開放的機會。廣告、傳媒、娛樂的開放近在咫尺,大家可以作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行業來對待;這個行業最大的缺陷是受管制比較嚴重,容易受到政策變動的影響,不過長期還是很看好的。
7、排在第七的是資源類(包括有色金屬、礦產、煤炭、水泥、玻璃等以及能源類(石油石化電力行業包括核電)。這個行業在中國的前景一定會很好,因為一個國家的經濟崛起肯定要消耗更多的資源、能源等。
8、第八是教育和培訓行業。中國勞動人口基數巨大,勞動力技術技能培養的需求也是巨大的,這個行業的潛力從新東方火熱上市就可以看出端倪。
9、第九是老年服務業。主要是養老院、老年保健、老年營養學等為老年人服務的行業。中國目前已經是老齡社會,未來老年人的數量會直線上升。未來年輕人需要照顧的老年人數量越來越多,年輕人唯有依靠社會化專業服務才能保證上一代的正常生活。當然,這個行業目前可投資的產品比較少,但是可以說是一個創業的好市場。
10、第十是農業。農業是所有行業的根本。農業最重要,但是農業從業人口最多,競爭最充分,國家對農業的保護很多。但是農業慶好仿投資的回報期長,受氣候等不可抗力影響較大,非投資的上乘之選。

㈤ 開辦養老院(養老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匯總

當前,養老服務和產品需求快速增長,需要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激發產業發展活力。為有效緩解日漸嚴峻的養老問題,推動我國養老服務健康快速發展,需要引入各方力量共同凱孝參與。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在加快發展養老服務的重要政策文件中,都強調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3號)和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中長期規劃》等文件中,都對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提出具體措施要求。
以下是我整理編輯的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可以享受的優惠扶持政策匯總(六大方面),供參考。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享受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一、用地支持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爛孫碰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1.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
2.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4.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5.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6.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7.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人股建設。
依據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
8.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
9.改造利用現有閑置廠房、社區用房等興辦養老服務設施,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
10.城市經濟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轉型成養老服務設施的,報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備案。五年內可暫不辦理土地和房產功能變更手續,滿五年後繼續用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可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辦理使用功能變更手續。
11.社會資源建成的養老服務設施,飢談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均可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水電氣熱費用惠等政策扶持。
依據強地障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規〔2019〕3號):
12.對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先租後讓、出讓方支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後,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租賃)。
13.用商業、辦、工業、倉儲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等舉辦養老機構,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改變用地主體手續的,新月主體為營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格,以協議方式辦理,但有償使用合同和劃撥決定書以及法律法規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除外。
14.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後辦理首次登記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依據有關規定或者約定正式移交後辦理轉移登記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商業銀行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積極予以辦理。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1部門關於印發〈促進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綱要(2019-2022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9)1427號):
15.鼓勵在新增經營性用地供應中,根據區域衛生等規劃實施評估情況,支持配建健康服務設施,完善社區健康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准和要求,制定監督落實的機制和辦法。
二、稅費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
3.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4.對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人,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5.民辦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6.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7.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 2019 年第 76號):
8.為社區提供養老等服務的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的稅費優惠政策: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同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 90%計人收入總額;承租房屋、土地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免徵契稅;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於提供社區養老等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9.為社區提供養老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並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補貼與政策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等建設標准規劃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2.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依據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
3.對服務失能老年人的補貼標准應予以適當傾斜,對提供相同服務的經營性養老機構應享受與公益性養老機構同等補貼政策。
4.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流程,鼓勵養老機構和服務企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實現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
依據《民政部關於進一步擴大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消費的實施意見》(民發2019]88號):
5.探索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引導社會力量根據市場需要,興辦面向中高收人家庭的養老機構,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多元化、便利化、個性化服務需求。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2 部門於深推進醫養結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衛老齡發〔2019]60號):
6.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政府對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區域總量不作規劃限制。按照「非禁即人」原則,不得設置並全面清理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不合理的首置審批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限制社會辦醫養結合機構的經營性質。涉及同層級相關行政部門的,當地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實行「一個窗口」辦理,並一次性告知審批事項及流程、受理條件、材料清單、辦理時限等內容。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投融資、用地等有關優惠政策。各地可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養結合服務,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制定多種優惠支持政策。支持社會辦大型醫養結合機構走集團化、連鎖化發展道路鼓勵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主體舉辦醫養結合機構。
四、投融資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
2.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3.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4.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5.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於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人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於市場公允術平的租金和利息。
6.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餘資產由民政部門貝統籌,以捐贈形式納人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7.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8.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秋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9.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 號):
10.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扣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11.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
12,支持處干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13.支持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
依據民政部等13部門《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 號):
14.鼓勵發設立採取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的養老投資基金,吸引社會大量進入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和服務領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
15.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人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 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人才培養與就業
依據民政部等10部門《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1.職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2.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松引人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3.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

㈥ 國務院辦公廳: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全文。意見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以下為意見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總的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養老服務需求尚未有效滿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責任清單,制定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堅持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市場監管部門要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級共享平台或省級部門間數據介面;民政部門要及時下載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其名下並依法公示。(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繼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確定保障范圍,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標准,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制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細化評審標准和遴選規則,加強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運營方應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機構資產情況、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資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養老機構消防審驗問題。依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依法盡快辦理。各地要結合實際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注重分類引導,明確養老機構建築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難設計、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推動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農村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級民政部門提請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處置。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應急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聚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準化水平。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將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以省為單位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准,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開展城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准,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廢除在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涉及地方保護、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八)推動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問題。暢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綜合運用多種工具,抓好支小再貸款等政策落實。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辦養老機構,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過程中有關金融機構違規收取手續費、評估費、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問題,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探索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規范化程度高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適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項目資金來源。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從事養老服務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擴大養老服務產業相關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根據企業資金迴流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養老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的養老服務項目,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質押擔保。允許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項目收益債券支持養老服務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落實外資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國民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同等享受境內資本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的養老機構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同等享受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將養老康復產品服務納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招展范圍,探索設立養老、康復展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十一)建立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教育培訓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標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使其掌握養老服務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鼓勵各類院校特別是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普通高校開設健康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等相關專業。推進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建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開發一批為老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對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加強從事養老服務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引導其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等支持政策。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就業見習補貼標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研究設立全國養老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組織開展國家養老護理員技能大賽,對獲獎選手按規定授予「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並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開展養老護理員關愛活動,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先進事跡與奉獻精神的社會宣傳,讓養老護理員的勞動創造和社會價值在全社會得到尊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十四)建立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研究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標准、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考慮失能、失智、殘疾等狀況,評估結果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加快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民政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展養老普惠金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合理設計產品,科學釐定費率。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機構發展滿足長期養老需求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支持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意度。擴大養老目標基金管理規模,穩妥推進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可以設置優惠的基金費率,通過差異化費率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目標基金應當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促進老年人消費增長。開展全國老年人產品用品創新設計大賽,制定老年人產品用品目錄,建設產學研用協同的成果轉化推廣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推進在養老機構、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開展系統的營養均衡配餐研究,開發適合老年人群營養健康需求的飲食產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飲食結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和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廣泛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群眾提供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線索,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調查核實、發布風險提示並依法穩妥處置。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八)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促進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發揮互補優勢,簡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開展區域衛生規劃時要為養老機構舉辦或內設醫療機構留出空間。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養老機構舉辦和內設醫療機構特點,將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完善協議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監管。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通過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開展養老服務。促進農村、社區的醫養結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建立村醫參與健康養老服務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支持家庭醫生出診為老年人服務。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衛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編辦、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動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大力發展政府扶得起、村裡辦得起、農民用得上、服務可持續的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打造「三社聯動」機制,以社區為平台、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為支撐,大力支持志願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大力培養養老志願者隊伍,加快建立志願服務記錄制度,積極探索「學生社區志願服務計學分」、「時間銀行」等做法,保護志願者合法權益。(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持續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動質量隱患整治工作,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快明確養老機構安全等標准和規范,制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制度。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擴大養老服務綜合責任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持續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在全國建設一批「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改善服務體驗。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加快建設國家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加強老年人身份、生物識別等信息安全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訪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機制,積極防範和及時發現意外風險。推廣「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發揮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作用。探索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殘疾等特殊老年人委託,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鼓勵其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播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活動。(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社區老年教育辦學網路,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建立全國老年教育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推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積極探索部門、行業企業、高校所舉辦老年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和方法。(教育部、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四)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將補齊農村養老基礎設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准納入脫貧攻堅工作和鄉村振興戰略。從2019年起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積極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改造升級照護型床位,開辟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確保有意願入住的特困人員全部實現集中供養。逐步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實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工程。從2019年起,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針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對因總建築面積較小或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用房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財政部、民政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所有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實施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引導城鄉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實施。(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扶貧辦、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明確民政部門在「四同步」中的職責,對已交付產權人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對於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務。市、縣級政府要制定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法加快辦理登記手續。推進國有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和療養機構改革,對具備條件的加快資源整合、集中運營,用於提供養老服務。凡利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築或者建築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對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後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民政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自然資源、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審驗等土地和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工作銜接。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抓好落實。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在安排財政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進行激勵表彰。各地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力量,強化區域養老服務資源統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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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養老院創業計劃書

(四)融資方案

融資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的老年公寓由於資金問題,需要有一個有可行性的融資方案。因為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所以我們可以選擇銀行貸款作為主要的融資手段;因為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所以股票籌資也是我們公司所選擇的融資渠道之一;我們還可以利用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等海外融資方式;因為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所以融資租賃也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方式之一,而且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由於典當融資的簡便、快捷和自由使用,能夠大大提高資金的利用率,所以,典當融資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融資手段。

我們公司會開展多元化的融資渠道,為公司的資金運轉提供一定基礎,為公司的的發展鞏固好堅實的後備力量。我們還可以選擇的融資方案有:基金組織、直存款、銀行信用證、委託貸款、直通款以及直沖款等方案。

六、關鍵的風險、問題和假定

(一)關鍵的風險分析

1、政策風險

3、管理風險

對策:認真甄選管理人員,引入風險評估機制,成立決策評議部門,在重大決策面前充分考慮市場因素與政策因素。以便及時發現失誤。避免重大損失。.強化成本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現代化的成本管理手段。實行績效管理,完善企業管理的構架,做好企業的各個方面管理。

4、人力資源風險

對策:本項目屬高效益項目,適當提高人員薪酬,建立公平的績效管理體制,建立獨特的企業文化體系,對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都是至關重要的。良好的待遇以及完善的管理與獎懲機制可以保證人力資源的安全和連續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提高內部管理的結構化水平;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體系和約束機制;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人力資源工作要和戰略、技術、產品等其他要素聯系起來;確定人力資源的質量標准;建立人力資源的質量檢測體系;建立人力資源的質量保證體系。開發和整合人力資源計劃與政策,確保與組織戰略一致性,支持公司業績目標的實現。提供及時和有效的方法,吸引和招聘到合適的、有經驗、技術的員工,以滿足組織要求。提供薪酬和福利框架,以激勵更高的工作業績,確保組織目標的實現和優秀人才的保留。協助開發員工必要的能力以確保組織目標的實現,提供框架以幫助解決員工問題。確保員工遷移與中止有效管理和成本合理,及充分解決對個體員工的沖擊。確保人力資源信息的產生和流程運行高效、精確,並保持與其他業務系統和流程的整合。

5、財務風險

對策:前期詳實的財務預算,嚴密的項目計劃,以及對投資單位的信用審查有利於保證資金的正常周轉。而規范的財務制度是規避財務風險的必然之路。利用投資活動應對財務風險,利用資金回收活動應對財務風險,利用收益分配活動應對財務風險,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加強資金管理,有效防範資金風險,強化對外擔保管理,降低或有負債風險,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風險防禦機制。

6、項目風險分析

人們對老年公寓的價格水平的接受度不高。該項目最大的特點就是開發老年產業。但這同樣也是該項目的風險,該項目能否吸引各民間協會來辦公、開展活動;能否吸引老年產品的生產企業和銷售商來展銷產品;能否吸引重慶市三甲醫院來開分支機構,能否開發老年創意產業等,都還有很多不確定因素,使項目通過多元化的產業發展來分散投資風險的設想存在不確定性。

7、其他

大型項目還將面臨來自不同領域的其他不可抗力風險。

對策:制定合理周密的風險應對機制,嚴格按程序處理突發事件。盡力將風險損害降至最低。

(一)風險規避即應對措施

1、認真進行項目選址。

老年人公寓項目必須具有能滿足老年人養老心理和生理需求的個性和特色,選擇好項目地段是打造老年公寓個性和特色的載體和必須的物資條件,老年公寓項目能否成功關鍵在地段,因為地段是唯一的,是其它條件不可替代的。

2、本項目土地使用面積400畝,總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分期建設,總周期約36個月。因此,必須首先做好總體規劃,有了科學完整、協調統一、個性特色的總體規劃,項目就具有了健康骨架和活的靈魂,就有了“量身定做”的依據和藍圖,就可避免項目建設中的隨意性、盲目性,確保產品個性特色,整體風格。

3、項目總體方案和建築設計必須遵從三條原則

一是建築設計必須體現老年公寓的個性、特色及建築風格;二是充分滿足老年人特殊群體養老、休閑的特殊需要,以人為本,實現人性化設計;三是老年公寓必須“量身定做”,“量身定做”應從設計開始。

4、本案“項目風險分析”一章對老年人公寓項目提出了風險提示,項目實施時,在硬體完備的基礎上,還必須在軟體上下功夫,提高管理水平,保證服務質量,做好推介宣傳。提出詳盡的具有針對性的可操作方案,以服務為導向,化解人們對老年公寓的疑慮

七、管理團隊

首先根據投資者投資數目所佔的比例建立董事會,推選投資數目最多的投資者做董事長,在公司需要進行決策時,由董事會提出議案進行表決,最終由董事長進行決策。在公司建立的初期,資金較為短缺,可由各個董事擔任不同的職務,例如財務總監、銷售部長、策劃部部長、行政部長、人力資源部長、市場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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