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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

發布時間:2023-04-08 07:25:41

1. 廣東省養老院老年人護理員配比

養老護理員和老年人配比不應低於1∶4,總的配比不應低於1∶10。福建兆李省地方標准纖缺《養老機構護理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日前通過審定,預計年內正毀猜辯式實施。其中規定,養老院護理員和老年人配比不應低於1∶10,老人洗澡水溫應在40℃~45℃間等

2.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第四條本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點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公益性養老服務,促進市場化養老服務,培育養老新興業態,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頤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范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及相關補貼政策的市級統籌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工作的第一責任,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和綜合監管,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第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准,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金融管理、體育、統計、審計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第九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本市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第十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3. 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保障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服務規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養老需求狀況,將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舉辦保障性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導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機構發展中的作用。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衛生計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管、教育、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相關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業務培訓,發揮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第三方評估機制的作用,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提供符合社會需求的養老服務,調解養老機構運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維護養老機構及其收住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二章養老機構的設立第九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條件,並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將申請設立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政務網站上公開。

境內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申請。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養老機構取得設立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批准設置為事業單位的,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到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手續。

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等手續。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服務等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提供查詢服務。第三章規劃建設與扶持優惠第十三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市中心城區和郊區(縣)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制定養老設施布局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區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標准、規范,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4.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5. 老年護理院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於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並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准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 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7.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8.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9. 養老院應該有哪九項義務呢昨天不是九九重陽節嗎!央視報道了養老院的九項義務!我就記住了一條,

其實說的是新出台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九大服務

3.2膳食服務catering services

根據營養學、衛生學要求,向老年人提供均衡飲食的活動。

3.3心理/精神支持服務psychological support services

通過語言溝通、情緒疏導等手段,排解老年人心理和精神壓力,身心健康的活動。

3.4教育服務ecation services

為滿足老年人身心發展需求,有計劃地開展有關教育、學習、培訓等方面的咨詢、解答、中介等服務內容的活動。

3.5生活照料服務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s

向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照護的活動。

3.6老年護理服務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通過護理干預,對老年人提供連續、綜合的健康及醫療照護的活動。

3.7協助醫療護理服務assistant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ces

協助老年人完成醫療護理輔助工作的活動。

3.8醫療服務medical care services

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預防和保健的活動。

3.9康復保健服務rehabilitation health services

通過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老年人身心、社會功能障礙,達到和保持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會功能的活動。

3.10委託服務trustee services

受老年人及家屬辦理託付事項的活動。

3.11安寧服務hospice services

為臨終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療、護理、生活照料、社會工作、心理慰藉、倫理支持、後事處理及對家屬的心理撫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動。

10. 養老機構服務規范和等級護理的區別

根據老人的年齡、生活自理程度、身體狀況及特殊要求分為六個級別:流動護理、三級、二級、一級護理、特級護理和專人護理。

1、流動服務

1.1流動服務包括一日三餐、定時清洗外衣及床單、被罩。

1.2代采購日常用品。 1.3流動服務無專人監護。

2、三級護理

2.1 幫助老人做好「流動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2.2督促安排老人做好個人衛生(包括洗澡、早晨漱口、洗臉、洗手、梳頭、下午個人清洗等)

2.3為老人做好室內及床單的衛生工作。

2.4 每月清洗床上用品一次。

3、二級護理

3.1 幫助老人做好「三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3.2 定期為老人洗外衣,幫助老人剪指、趾甲,提醒老人理發剃須。做好老人各類生活用品的消毒工作

3.3 做好老人的夜間服務工作。

3.4 鼓勵老人到食堂用餐,並參加院里的各項活動。

3.5 協助老人去衛生間。

4、一級護理

4.1 為老人提供「二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4.2 為老人洗衣、助浴、擦身,夏季擦席子。

4.3 攙護行動不便的老人行走、上廁所。

4.4 對能力差的老人應使用安全帶、床欄等保護器具,注意安全。

4.5 幫助老人到餐廳用餐,為老人開展各種康復及談心活動。

5、特級護理

5.1 為老人提供「一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5.2 做好老人口腔、皮膚和大小便護理,保持老人清潔無異味。

5.3 提供24小時服務,細心觀察、掌握老人飲食、起居、情緒及精神狀態情況。

5.4 對卧床老人建立翻身卡,對患病老人要嚴密觀察,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5 為老人開展針對性的個體康復活動。

6、專人護理

6.1 為老人提供「特級護理」全套護理工作。

6.2 護理員與老人同屋居住,隨時照料。

6.3 飯菜、茶水供應到床邊,(鼓勵、提倡老人堅持到食堂用餐,有利老人身心健康)根據需要按時喂飯、喂水、喂葯。

6.4 每天陪老人聊天,給老人做心理疏導工作,保持老人心情愉悅。

6.5 老人衣物隨臟隨洗。

6.6 打理老人事務,負責管理老人身邊的零錢、衣物、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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