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開個養老院需要的證書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開辦民辦養老院應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② 成都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據相關資料顯示:
1、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啟告手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2、申辦人申請籌辦社友衡會福利悄嫌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3、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4、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等。需要這些條件方可辦理。
③ 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完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戶籍關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願參加農民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除外。第三條(基本原則)
農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第四條(管理主體)
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農業、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第五條(參保檔次)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按本辦法附件1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願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按本辦法附件2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願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第六條(繳費補貼)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補足。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的政府補貼資金,區(市)縣政府可以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第七條(暫停繳費)
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因生活困難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報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在規定期限內,可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恢復繳費後,暫停繳納部分可以補繳。第八條(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第九條(待遇標准)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3確定的計發標准發給養老金,並隨年齡增長達到相應年齡段時,改按相應檔次發給養老金。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4規定的計發標准為其計發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按到齡時的繳費標准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養老金標准,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第十條(保險關系終止和轉移)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徵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個人繳納的農民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後的余額(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本人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
(二)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後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並按死亡當月養老金標准向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補貼。
參保繳費期間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徵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轉移辦法另行制定;
(二)繳費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第十一條(資金管理)
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以區(市)縣為統籌單位,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封閉運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人員申請參加農民養老保險需要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從為其建立的耕地保護賬戶中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具體支付辦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成府發〔2008〕8號)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佔。
④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⑤ 敬老院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為加強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質文化生活,增進老人的身心健康制定。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⑥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⑦ 國際養老三支柱
養老金「三支柱」模式已經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養老金制度模式。.目前我國的三支柱養老金體系漏飢基本框架結構為:.第三支柱為居民個人自願購買的、由商業機構提供的「個人養老金」,森耐包括可以進行稅務遞延或稅務減免的「稅惠型養老保險」,還有一般的「非稅惠型養老金」。.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此搜春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⑧ 養老院開辦條件
具體如下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體開辦養老院需要的條件:
1、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2、如果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3、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開一家養老院,首先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還應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向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⑨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2006)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適用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體參保人員);
(三)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和人員。第三條 (原則)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第四條 (權利義務)
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及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 (管理主體)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養老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六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個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本人繳納:
(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職工本人上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三)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逐年過渡到位,2006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確定;2007年,繳費基數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100%確定;2008年起,繳費基數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按其僱工繳費基數的12%為其僱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僱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第七條 (繳費列支渠道)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代繳。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八條 (個人賬戶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第九條 (個人賬戶規模)
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建立,全部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形成。個體參保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8%建立和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規定建立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後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第十條 (個人賬戶收益)
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運營,並計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後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並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退休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繼續計息。
⑩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1997)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離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必須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經國務院批准基本養老保險由有關部門管理的企業,暫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悉哪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一)企業按職工月工資收入(以下稱繳費工資)合計額的20%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按職工繳費工資合計額的0.6%一並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兩年提高1%,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四)企業繳春兄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在發給其工資時代扣,所繳費用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五)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全市統一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個人帳戶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不足11%的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第五條職工退休以前,記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個人帳戶計帳利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所計利息並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本人退休以後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帳戶記帳利率,由市勞動局根據四川省的有關規定並參考銀行同期儲蓄利率,每年定期確定。第六條職工在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之間調動工作,不改變個人帳戶。因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待繼續繳費時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外地調入本市的職工,轉入個人帳戶儲存額或補繳其調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再按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個人帳戶。離開本市的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隨本人扒陸襲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第七條社會保險機構將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繳費工資基數、繳費金額、個人帳戶儲存額等情況,以「個人帳戶清單」的形式發給職工核對並保存。當事人有異議,可以憑「個人帳戶清單」到社會保險機構查詢。第八條社會保險機構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發給社會保險卡,作為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憑據。職工可以持卡到社會保險機構查詢,符合退休條件時憑卡辦理退休手續和計算基本養老金。職工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險卡,遺失或破損須及時到社會保險機構申請重領。第九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辦理退休手續,從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和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同時發給綜合性補貼:
(1)基礎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0%。
(2)個人帳戶養老金:辦理退休手續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3)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3%。
(4)綜合性補貼:1997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2%,加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補貼,再乘以一定比例。
(三)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以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但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和視為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職工,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市勞動局確定。
(四)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離休待遇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五)按《成都市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行養老保險的人員,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計發辦法改按本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