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院民非登記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民辦養老院登記機構。
民非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它的一個明顯特徵為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
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實際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徵在於它的民間性、非盈利性、社會性、獨立性和實體性。民非機構」的意思是指代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的社會力量,還有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而舉辦的社會組織,這是一類能夠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包括民辦和公辦兩種類型。此前,擬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申請人需要到各級民政部門提出設立許可申請,審批通過後方可登記成立。
《通知》明確,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擬設立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
申請人依法向設區的市或縣(市、區)社會組織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實行直接登記。其中,外資及港澳台資本舉辦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到設區的市社會組織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登記機關按照「一門、一網、一次」的辦理原則,落實首問負責制,受理申請材料。
《通知》明確,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特別是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應突出加強養老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綜合監管制度。
2. 2022年大連非盈利養老院建設標準是什麼
10000元。根據查詢2022年大連非盈利養老院相關資料顯示,2022年大連非盈利養老院建設標準是10000元。符合條件的城鄉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新建每張床位建設補貼10000元,改擴建每張床位補貼6000元;每收住1名本市戶籍老年人,按其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體狀況,分別給予每月200元、400元運營補貼。
3.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以上內容來源於養老信息網。
4. 民辦養老院開辦條件
民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
5.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敬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5.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
養老政策研究,你需要關注以下八大維度:
一、審批流程
(一)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明確提出了降低轉入門檻、放寬外資准入、精簡行政審批流程的原則:
1.降低准入門檻。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按「先照後證」的簡化程序執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在轄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以依法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非本地投資者舉辦養老服務項目與當地投資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當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對此加以限制。
2.放寬外資准入。在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放開市場,鼓勵境外投資者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境內投資者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3.精簡行政審批環節。全面清理、取消申辦養老機構的不合理前置審批事改納寬項,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流程。申請設立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經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支持新興養老業態發展,對於養老機構以外的其他提供養老服務的主體,鼓勵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二)次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對簡政放權、簡化流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利好包括:
1.整合審批流程。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用地審批、規劃報建、施工許可4個階段。
2.明確牽頭部門,實行並聯審查。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項目審批(或項目核准、備案)階段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牽頭用地審批階段工作。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牽頭規劃報建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施工許可階段工作。
3.規定凡是符合已經批復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再對區域內具體養老投資項目進行交通影響、水影響、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評估審查。對環境影響很小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養老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4.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5.食品經營實行「先照後證」。養老機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後,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6.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1998年9月以前建設使用,且未發生改、擴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30萬元以下的養老機構、設施,不需要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其他養老機構依法辦理消防審驗或備案手續。
特別是其中「先照後證」、取消部分機構的消防審驗手續的內容,能夠極大的推進項目進程。詳細品讀這些條目可以幫你加速項目啟動。
二、土地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文件精神,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大力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國土資源部於2014年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一)《意見》中的主要利好包括:
1.依法確定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為醫衛慈善用地,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不得超過50年。
2.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供地可採取劃撥形式獲得,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可以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房地產用地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將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核亮求作為出讓條件,但不得將養老服務機構的資格或資信等級等作為出讓條件。
3.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茄則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准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
2016年,為了支持和鼓勵社會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民政部聯合了財政廳、國土資源部等十一個部委,共同印發了《關於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如果是改建項目,大家一定要仔細查閱這份文件。
5.可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
6. 對在養老服務領域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
(二)但在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監管,《意見》同時作了以下規定:
1.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2.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3.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4.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5.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三、稅費政策
(一)稅
這部分內容主要參照《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主要利好包括: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3.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77號)(下稱通知)。主要利好包含:
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的項目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登記費、白蟻防治費。
3.人防部門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4. 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簡稱省級設立)的涉及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例如:2014年,金昌市發布的《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中,明確提出:
①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收,對營利性養老機構減半徵收:房屋產權登記費、環境監測服務費、排污費、人防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
②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但凡遇到設置有上、下限的收費項目,均按照下限收取。
③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水、電、燃、氣、暖收費均應按照居民用標准徵收,且免受相關配套費。
④無論民非還是營利性養老機構,均應免除電視、固話、寬頻一次性接入費,電視基本維護費按不高於當地居民用50%收取。
四、補貼政策
(一)國家層面,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提出了五大基本原則:
1.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
2.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
3.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4.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5.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1、3、4、5體現了政府對整個養老行業的支持,是判斷區域養老市場潛力的重要指標,而第2條與投資者密切相關。
(二)在具體的補貼標准上,各地差別很大。但基本上都是以新建和改建項目為區分,按照床位數發放建設補貼;同時,根據入住老人是自理還是失能的護理狀況,發放運營補貼;此外,還有重點服務項目補貼、獎勵補貼等內容。
例如鄭州市,自今年開始對主城區新建養老項目的補貼標准由原來的每張床位3000元提高到9000元;改建房屋由原來的每張床位2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時,對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床位運營補貼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此外,為鼓勵養老機構爭先創優,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對管理服務規范、老年人滿意度高並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養老機構,給予5—10萬元獎勵補貼。
五、人才政策
為了完善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和鼓勵就業,《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中,明確提出促進學科建設、夯實訓練基地、完善培訓機制、激勵養老人才從業、強化社會保障等相關內容。對在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中,更是提出了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范圍。
例如江西省贛州市,為穩定養老護理人才隊伍,增加了養老護理員崗位補貼,出台了相關的養老人才住房保障計劃。
六、金融扶持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文,提出要完善財政支持、拓寬融資渠道的原則。
(一)完善財政支持的內容主要是稅費、補貼的相關支持。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主要包括:
1.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我們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的兩家大型養老地產項目的融資,就是得益於省級養老基金的支持。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
3.有條件的地方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七、醫養結合
國家層面對醫療和養老的結合非常重視,2016年,衛計委聯合民政部等多個部門出台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以推動「醫養融合」。主要內容有:
1.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
2.養老機構申辦醫院,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同時,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3. 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審批環節,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八、明晰民辦非營利性(以下稱民辦非)養老機構和營利性樣養老機構的差別
縱觀前文,有非常多的地方提及了民辦非盈利性樣養老機構和盈利性養老機構的差別,主要涉及了土地政策、稅費、補貼等多方面內容。
但其實民辦非性質的養老機構還面臨著出資人不享有資產處置權、項目盈利不能用於分紅、沒有股權等,導致其他投資者入局苦難的難題。
民非注冊與工商注冊的選擇是每個投資者都應該慎重對待的問題,是項目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僅作提示,不做贅述。
有興趣詳細了解兩者差別可私信我。我們團隊是專業從事養老地產和養老機構策劃、培訓、運營的,有同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可以把資料共享與你。
最後,本文意在為大家提供一種思路,在具體的分析上,還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政策。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侵刪。
以上。
6. 如何開辦一家養老機構
1、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陸孝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3、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5、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資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早頃稿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概念:
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乎銀民非在民政,營利在工商,目前民非補貼相對營利性機構而言政府補貼稍多)
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
可參照民政部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章程示範文本》
以民非單位章程為例,章程內容涉及總則、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組織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章程的修改、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附則等章節內容。
7.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那麼辦一個養老院,國家有什麼支持政策和補貼?
1.享受一次性建設資金補助
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下、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4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自建養老機構床位數在50張以上(含50張)、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對租賃經營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並已投入運營一年以上,給予每張床位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2.享受床位運營補助
對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按實際接收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標准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確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標准分別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轉移補助
社會辦養老機構和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政府供養的保障對象,按規定標准將其生活、醫療費等補助轉入,並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的購買養老服務補助。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有足夠空間的生活設施以及室外活動場地。
2.在消防安全方面,其場所要符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相應的可開展服務的管理和服務人員,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人員應當符合規定的健康標准。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個地區的政策和不同都是不一樣的,以上的數據只能作為參考使用。詳細的補貼標准和政策當以當地政府的政策為准。
深圳開辦養老院應具備的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8. 如何注冊一家養老機構
一、關於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以及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具備從業資格;
(五)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六)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民政局負責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以及市政府投資設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除前款外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審批表。
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由投資舉辦人提出。合資舉辦養老機構的,需由合資成立的企業或合資各方共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和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
2. 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登記表。
3. 委託辦理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受委託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可以作為身份證明。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區縣(自治縣)范圍內,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不得重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組織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政府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機構編制部門關於機構設立的批復文 件,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2.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有關章程格式提供章程,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企業申請有關要求提供章程或協議;
3.提供養老機構規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護理工作制度、醫療康復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書。
(四)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包含房產所有者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明等必備附件。
(五)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驗收或證明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
2.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書(可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登記後、收住老年人前補交);開展醫療康復服務的,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審批和驗收文件;
4.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合格意見。新建、改擴建的養老機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備案憑證;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驗收報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沒有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的,應提供有資質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質量檢測報告書(《鑒定報告書》),以及環保、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及職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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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開養老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3、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規定,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5、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條件。
1、設立申請書;
2、資質證書;
3、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竣工驗收證書;
5、衛生防疫、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6、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消防備案證明;
7、自有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8、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件和健康證明;
9、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10、其他相關材料。
1、組織或自然人攜帶上述資料向養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2、許可機關應當自申請設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核查;
3、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0.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開個養老院需要的證書有《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開辦民辦養老院應當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