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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10 04:04:40

A. 西咸新區空港新城拆遷政策執行標准

第一條 征遷人是陝西省西咸新區空港新城管理委員會;被征遷人是被征遷的房屋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空港新城(渭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合法建築及其附屬物的征遷補償安置(空港新城管委會開展的征遷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頒布後,空港新城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房屋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需經渭城區政府和空港新城管委會批准。
第四條 征遷公告發布後,征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房屋室內外進行裝修,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變更房屋權屬,不得進行房屋抵押和租賃。渭城區住建、國土、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再審批房屋建築、土地過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五條 由渭城區人民政府同空港新城管委會聯合成立空港新城拆遷指揮部,由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征遷。
第六條 被征遷房屋的結構、分類和補償價格詳見附件。
第七條 拆除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附著物(構築物),由征遷人統一組織拆除,被征遷人不得拆卸補償過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否則,按補償價款予以扣除。
第八條 征遷人按照人均建築面積60㎡住宅用房的標准對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予以安置。
第九條 商業用房按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每人10㎡標准計算,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整村拆遷時與村組統一簽訂商業用房安置協議。
第十條 對被征遷人實行集中統一安置,不再重新劃撥宅基地。安置點位於所在街辦(鎮)區域內。
第十一條 早期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正在正常運營的鄉鎮企業、醫院、養老院等,其生產經營性用房拆遷時除按補償標准予以補償外,增加房屋補償(不含附屬物)總額30%的補償款,作為對停產及設備、配套設施拆除、安裝、搬運、調試等的補償。未正常運營的鄉鎮企業、醫院、養老院等征遷時,按照補償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小城鎮所在地主幹道上被界定為經營用房的(一層),征遷時只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價格=房屋補償價格+800元/m2(營業用房補助費);家辦企業、商店、旅社等用房,征遷時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第十三條 違法佔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的(含不符合庄基地劃撥條件,未批先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建成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安置人口的確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征遷公告發布前,為所在村組農業戶籍人口,參加村上分配,盡村民義務的;
2、原戶籍在本地,現已遷出就學的學生、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士官)、兩勞服刑人員;
第十五條 外地(村)投親靠友掛靠戶口的不得作為安置人口。
第十六條 特殊農業戶口人員的安置:
1、農業戶口的獨生子女戶(獨生子女需未婚)持有效證件及村、街辦(鎮)證明,可增加一個人的安置面積;
2、農村戶口的雙女結扎戶持有效證件及村、街辦(鎮)證明,可增加30㎡的安置面積;
3、祖遺院落及農轉非院落可享受兩個人的安置面積(不享受過渡費);
4、戶主為單職工家庭的被拆遷戶,每戶可增加30㎡的安置面積。
第十七條 征遷住宅房屋,被征遷人可以選擇房屋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一)選擇房屋安置的,按以下政策進行補償安置:
1、按人均60㎡進行安置,安置房均價為730元/㎡。
2、搬家費為每戶3000元。
3、過渡費標准為200元/人·月,不足3個人的過渡費按3人計算;超過24個月後,過渡費為300元/人·月計算。過渡時間從騰空交清被征遷房屋起算至安置房屋交房,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
4、被征遷人的戶數確定以政府批準的宅基地院落為計戶單位,一證一戶。宅基地手續不全的,由村、街辦(鎮)、渭城區國土分局提供相關證明,空港新城拆遷指揮部進行審核。
5、宅基地不論大小,每院補償2萬元(佔新不騰舊的,舊宅基地在征遷時不予補償)。在徵收該宗土地時,每院按0.25畝的標准予以扣減,不再重復補償。祖遺戶及農轉非院落每院補償1萬元,在徵收該宗土地時,每院按0.125畝的標准予以扣減,不再重復補償。
6、庄基地該批未批和已批未劃的被拆遷戶,出具村、街辦(鎮)和渭城區國土分局的證明經過拆遷指揮部認定一次性給予4萬元補助。
7、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人均建築面積在60㎡(含60㎡)以內的,每人給予4萬元獎勵。
8、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小於有效建築面積的,其不足部分的面積按300元/㎡予以獎勵。
9、在校中、小學學生,持戶口本、學籍證明每人一次性給予交通補助費1500元。
10、對低保戶、五保戶、殘疾人、年滿60周歲及以上老人,持戶口本及相關證明,每人一次性給予3000元的生活補助。
11、一次性給予被征遷戶農機具、家禽家畜、生產生活必須品等處置補助費2000元。
(二)被征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為安置面積部分,貨幣補償價格=房屋補償價格+400元/㎡(補助費),超出安置面積部分按房屋補償價格予以補償。搬家費為每戶2000元。
第十八條 審批手續齊全且四至清晰的空置宅基地(有宅基地批復、有相關繳費票據、有院牆、四鄰無爭議),每院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2012年6月以後劃撥宅基地的還需要相關備案文件。
第十九條 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交房先後順序,確定選房序號。一戶安置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分兩批次進行選房。
第二十條 對住房確實有困難的安置戶,由本戶提出申請購買部分面積的安置房,購買面積不能超過30㎡。20㎡以內部分,多層房屋按1800元/㎡計算,高層按2600元/㎡計算;20㎡以上部分,多層按2600元/㎡計算,高層按3680元/㎡計算。
第二十一條 在征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不簽訂征遷協議,拒不搬遷的,依法嚴格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方案同《陝西省西咸新區空港新城集體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管理辦法(試行)》中不一致的,按本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上述方案補償安置後,村集體所有土地(包括村莊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以外的集體土地),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實施補償後,由空港新城管委會進行儲備。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方案的解釋權歸陝西省西咸新區空港新城征地拆遷辦公室。

B. 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文內容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徵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後,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餘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徵收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徵收和徵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征地拆遷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監察、住房和城鄉建設、物價、財政、工商、稅務、民政、農業、城管執法、房產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准、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在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重合范圍(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統一規劃、集中安置、統規統建的原則,在實施征地前組織相關部門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批工作。在實施征地前,用地單位應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後,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以《擬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並送達至各相關部門。擬征地告知後,征地拆遷機構應當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築物的權屬、地點、面積、數量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拒不簽字蓋章確認的,征地拆遷機構可採取照相、攝像、勘測等方式取證,並可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依據。
自擬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自《擬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等;
(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在暫停辦理期限內,相關職能部門違反前款規定辦理的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造成他人損失的,由違規辦理手續的單位負責賠償。
第七條 征地方案批准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准用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證明,到指定的地點如實申報,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被拆遷房屋主體、裝修(飾)、其他設施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補償方法按本辦法規定的說明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築物、擬征地公告發布後的突擊裝修(飾);
(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
(三)雖經有權機關批准,但有關批准文書中註明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四)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五)建房批准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
第十條 下列設施或裝修(飾)不予補償:
(一)室外固定木質櫃;
(二)室外各類防護網、護欄、遮陽棚等;
(三)農、畜、牧業等生產用房的裝修;
(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裝修。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權屬登記為准,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書載明的用途為准。
利用合法的居民個人居住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擬征地告知書》發布前6個月內辦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經營用房可按照所屬房屋主體結構的補償標准另行增加15%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費用、搬運費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費用)。
拆遷企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寺廟、教堂等非個人居住用房,除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補償外,可另增加8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調試、人員過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遷需要補償的費用),不再安排重建地。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貨幣安置與異地新建安置。城市規劃區內,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規劃區外,應當採取異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
安置後,被拆遷人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是指戶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續,並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產權人。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每人可獲得9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的安置房購買指標。
被拆遷合法正房(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築面積超出被拆遷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購買指標以外的部分,按200元/平方米的標准增加補償。
第十五條 安置房建設實行分區片、分階段、按需求分批建設。
安置房由被拆遷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價購買。成套安置房面積超出購買指標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購買。
安置房應當水、電、氣等入戶,安裝有門窗等基本裝飾,具備基本生活條件。
安置房建設成本(含報建、辦證等費用)由建設、物價等部門核定公布。除被拆遷人依前款規定支付的價款外,資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安置房底層部分由安置管理實施單位統一管理。安置管理實施單位需保證在安置小區內建設人平不低於10平方米的經營性用房,所得收益用於彌補安置小區日常物業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購買指標給予貨幣補助。其中,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按2000元/平方米補助,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1600元/平方米補助。貨幣補助後,不得再購買安置房。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採取異地新建、相對集中、統規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具體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使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安置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並按程序報批。
(二)被拆遷人自行辦理宅基地相關手續,由用地單位支付宅基地補助。宅基地補助按原經合法批準的房屋底層佔地面積計算,標准為38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基礎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費用)。報建和辦證費用由用地單位另行承擔。
(三)用於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遷人參照徵收集體土地的標准補償,由鄉鎮人民政府督促與落實。
第十八條 有多處合法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時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被拆遷的,不再進行安置,但被拆遷人世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並能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的,可參照本集體組織成員獲得安置房購買指標。
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價購買。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購買指標給予貨幣補助。其中,婁星區、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按1500元/平方米補助,冷水江市、漣源市、雙峰縣、新化縣按1100元/平方米補助。
城市規劃區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被拆遷的,但被拆遷人世居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並能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的,其被拆遷合法正房建築面積按200元/平方米的標准增加補償。
凡已購買(含已處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遷的,不再進行安置,但夫妻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成員可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的搬遷過渡費按3000元/人的標准支付。過渡期為18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0個月。過渡期間,被拆遷人不得擅自搭建臨時過渡房。
城市規劃區內,因安置方的原因沒有按規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個月內,搬遷過渡費按350元/人·月的標准支付,25至30個月內,按500元/人·月的標准支付,超過30個月的,按700元/人·月的標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拆遷補償費,征地拆遷機構應當以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足額支付拆遷補償費後,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逾期拒不搬遷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公眾查詢。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地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
第二十三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採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追回,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對阻礙依法實施征地拆遷的個人或團體,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婁政發〔2008〕3號)及《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婁政函〔2008〕217號)和《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婁底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補充通知》(婁政辦函〔2008〕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確定的標准進行補償安置。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辦法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附件:1、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要求及補償標准
2、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零星青苗補償標准
3、其他設施補償標准
4、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的說明

C. 拆遷老人怎麼辦

葛先生辦了個養老院,養老院里住了幾十名老人,一直安穩度日,沒曾想一紙徵收批復攪亂了葛先生和養老院老人的生活,拆遷在即,補償安置不合理,以後老人們住哪成了大問題,葛先生實在沒辦法遂提起訴訟。
拆遷在即,安置補償實在不合理怎麼辦?「討公道」就真的那麼難?今天,北京聖運我主任王有銀律師以案說法告訴你,安置補償必須合理,拆遷戶關心的核心問題必須解決。
拆遷在即,幾十名養老院老人遇上「大麻煩」
因合肥市城市建設,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合肥市某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批復》,合肥市包河區的葛先生1000多平的房屋面臨徵收,葛先生一家生活居住於此,並在該房屋內開辦養老院,有幾十名老人住在其中。
葛先生並不是反對徵收,但是對補償安置有意見,房子拆了,養老院內的幾十名老人怎麼辦?住哪?由於葛先生與徵收實施單位對補償安置意見不一致,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協議。
葛先生不同意拆養老院,隨後養老院就惹上「大麻煩」了,先有城管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後有街道辦事處認為養老院存在重大隱患。更甚,有身份不明人員半夜「造訪」。
葛先生無奈,遂針對上述征地批復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先生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了葛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
葛先生沒辦法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維權宜早不宜遲,若補償安置不合理,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當地的政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千萬不要因「告官難」的畏懼心理而放棄維權機會。
法院耐心調解:幾十名老人終得妥善安置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葛先生的訴訟請求。
葛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安徽省高院在審理過程中,經詢問雙方當事人,了解到葛先生的訴訟真實目的是為了解決補償安置問題,遂決定針對葛先生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調解。在取得當事人同意後,經過反復做葛先生和徵收實施單位的工作,最終促使葛先生與徵收實施單位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促使養老院內的幾十名老人也得到了妥善安置。
葛先生以其提起訴訟目的已經實現為由,撤回上訴。

【拓展資料】
在此,王有銀律師告訴您,該案為安徽法院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旨在指導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征地拆遷案件時,應當特別關注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真實意圖,努力直接解決拆遷戶關心的核心問題,本案中,正是通過耐心細致地詢問才了解到葛先生對於城市建設很支持,只是由於補償安置問題沒有解決,故而提起訴訟。該案通過了解當事人的實質性訴求,直接解決當事人最為關心的補償安置問題,對於通過行政審判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說到這兒可能有的拆遷戶會有「調解書」是不是沒用的顧慮,其實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實踐中,如果徵收方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拆遷戶千萬不要喪失維權信心,如遇復雜情況,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為您支招解難。

D. 安徽省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分配方法

安徽省補償安置方式主要有貨幣安置、產權調換安置、土地安置加貨幣補償、重建等四種。相關情況如下
一、貨幣安置指政府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的經濟補償,由被拆遷人自己負責安排生活以及生產場所。貨幣安置雙方權利義務簡單明確,便於實施,成為重要的安置方式.006年至2010年被拆遷安置的人員中有近20%採取了貨幣安置方式
二、產權調換安置是由安置人利用現成的房屋或者新建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等面積或者等價值調換相應面積的房屋。用於調換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存在差額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超過面積的建房成本價或者由拆遷人支付不足面積的補償費
三、土地安置加貨幣補償,即安排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同時給予一定數額的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建設
四、重建主要適用於公益設施、基礎設施的拆遷安置,如養老院、學校、醫院等,由於較少涉及個體利益,而且近些年來,國家對農村公益設施、基礎設施投入增加較快,矛盾較少。

補償標准
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即一畝地一般徵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摺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出台後有望在原來的基礎上提到10-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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