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七十歲以上的老人是否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
原則上,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如果老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的,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老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人可被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區分的依據有兩項。首先,是年齡上的區分。根據現有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可見,從年齡上判斷,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是辨認能力上的區分。自然人如果完全不能辨認其行為及後果的,依法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只是不能完全辨認其行為和後果,則並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如果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不能夠完全的辨認其行為,則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對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加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分析:不屬於。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8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就是16歲以上18歲以下已經工作了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❸ 法院審理老年人無民事能力有被告嗎
法院審理老年人無民事能力有被告的。2021年5月20日,據高律師出具的一份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顯示,老人妹妹申請認定老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於今年2月予以立案。申請人訴稱,老人於2017年7月因病住院,經診斷患有嚴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無法判斷自己的意識和行為。家屬有義務監護老人,未來或就監護問題進行訴訟。
❹ 老人已無行為能力其財產怎麼辦
法律分析:老人無法自理,可以有老人配偶或者子女,申請一位做老人的監護人,由監護人代替老人處置房產和其他財產,手續在老人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申請辦理,法律規定,監護人處置老人財產,如果侵犯老人權益,老人本人或者其他直系親屬,可以起訴這位監護人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