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制度
法律分析:一、開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的鄉鎮衛生院應當具備服務內容所需的基本設備和條件。二、加強與居委會、派出所等相關部門的聯系,掌握轄區內老年人口信息變化。加強宣傳,告知服務內容,使更多的老年人願意接受服務。三、每次健康檢查後及時將相關信息記入健康檔案。具體內容詳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健康體檢表。對於已納入相應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務可作為一次隨訪服務。四、積極應用中醫葯方法為老年人提供養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五、通過各種方式,每年組織轄區老年人免費進行一次包括血尿常規、血脂、肝腎功能、心電圖等的檢查。
法律依據:《國家公共衛生服務規范》 二、服務內容 (一)健康教育內容1.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試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2.對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0~6歲兒童家長、農民工等人群進行健康教育。3.開展合理膳食、控制體重、適當運動、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鹽、控煙、限酒、控制葯物依賴、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預危險因素的健康教育。4.開展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宮頸癌、結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點疾病健康教育。5.開展食品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飲水衛生、計劃生育、學校衛生等公共衛生問題健康教育。6.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災減災、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傳普及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服務對象是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的對象是65歲及以上老年人。
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態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健康體檢項目包含:體格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三項(谷丙轉氨酶、穀草轉氨酶、總膽紅素)、腎功能兩項(尿素氮、肌酐)、空腹血糖、血脂四項、心電圖、腹部B超(肝、膽、脾、胰)及骨密度檢查。
③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服務對象是
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對象是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服務內容是:每年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是指一種對個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全面管理的過程。
④ 65歲免費體檢規定
一、目標任務
2022年內,為全市65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體檢一次。
二、體檢項目及標准
體檢項目和標准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第三版)執行,包括:
(一)體格檢查。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腰圍、皮膚、淺表淋巴結、肺部、心臟、腹部等常規體格檢查,並對口腔、視力、聽力和運動功能等進行粗測判斷。
(二)輔助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血清穀草轉氨酶、血清谷丙轉氨酶和總膽紅素)、腎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總膽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心電圖和腹部B超(肝膽胰脾)檢查。
(三)健康指導。告知體檢及評價結果並進行健康指導。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在體檢結束後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體檢對象手中,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並根據體檢及健康狀況評估結果對老年人進行健康指導。
二、其他事項
對於已開展幹部職工體檢、自行體檢、近期住院期間檢查等的老年人,根據其意願確定是否再次體檢,如不再次體檢,要在知情同意的基礎上將已體檢結果及時更新至居民健康檔案,並對這部分老年人進行健康指導,可納入已體檢人員統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⑤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內容有哪些
1、每年進行一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體檢、健康咨詢指導和干預等;
2、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
3、體格檢查;
4、輔助檢查;
5、告知居民健康體檢結果
⑥ 65歲老人免費體檢規定
法律分析:65歲老年人免費健康體檢項目需包括四個部分:1、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的評估。通過醫生問診來完成,了解一些慢性病、疾病既往史、生活自理能力等。2、體格檢查。包括身高體重、血壓、體溫、心肺功能等的基礎檢查。3、輔助檢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血糖、血脂、心電圖、b超。4、健康指導:醫生會根據老人健康狀況提供對應的健康指導。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務規范》
第一條 服務對象,轄區內6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
第二條 服務內容,每年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通過問診及老年人健康狀態自評了解其基本健康狀況、體育鍛煉、飲食、吸煙、飲酒、慢性疾病常見症狀、既往所患疾病、治療及目前用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
(二)體格檢查。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身高、體重、腰圍、皮膚、淺表淋巴結、肺部、心臟、腹部等常規體格檢查,並對口腔、視力、聽力和運動功能等進行粗測判斷。
(三)輔助檢查。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血清穀草轉氨酶、血清谷丙轉氨酶和總膽紅素)、腎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總膽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心電圖和腹部B超(肝膽胰脾)檢查。
(四)健康指導。告知評價結果並進行相應健康指導。
⑦ 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以及相關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服務,主要包括居家養老服務、社區養老服務和機構養老服務。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本市養老服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設」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實現高質量發展。第四條本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點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基本養老服務,發展公益性養老服務,促進市場化養老服務,培育養老新興業態,推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協調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實現老有頤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養老服務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范圍。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基本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及相關補貼政策的市級統籌協調機制。
區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養老服務工作的第一責任,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分布等因素,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和綜合監管,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提高養老服務質量。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整合各類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第六條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應政策措施,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標准,負責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擬訂醫養結合政策措施,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交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金融管理、體育、統計、審計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本市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本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項目和具體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人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養老服務,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開放、競爭、公平、有序的養老服務市場,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主體作用。第九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
本市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第十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以及養老服務行業組織、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