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國規定的監護責任是相對於未成年人還有精神病人而言的,這兩類主體因為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社會生活中從事一些活動是需要 監護人 一起參與完成的,對於老人,我國法律規定的是老人的子女應該對其實施 贍養 義務。那麼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 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對精神病人不要有誤解,對於老人來說,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屬於《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二、對監護人爭議的解決 《民法通則》第17條明確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的監護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 針對你的情況,應該涉及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我國僅有 婚姻法 和若干司法解釋對 贍養老人 作出規定,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 撫養 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是父母子女關系中的基本規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於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撫養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贍養義務的.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 離婚 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幼送人撫養的女兒對其生父贍養義務問題的復函》 等等 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對於贍養老人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 沒有具體贍養老人的權利和義務 老年病人監護人責任 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關於老年的病人,因為不屬於我國規定的監護人的主體范圍,所以不是承擔的監護責任,應該是其子女承擔贍養義務,我國關於監護人是針對未成年人還有精神方面有問題的病人的。
2. 我國法律規定老年人的監護人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老年人的監護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 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可能大家比較熟悉的監護,指的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和教育,但是實際上除了這種監護,還存在著其他的監護方式,比如說對於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主要是因為老年人,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老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定監護人,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監護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事實監護人 其實就我國民法上來說,是不存在事實監護人這一法律詞條的。雖然我國《民法典》有關於監護人詳細法定順序,但由於個體實際情況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法定的監護人往往不是兒童或者精神病人事實上的監護人,那麼顧名思義,這里的事實監護人就是指生活中實際上對兒童或者精神病人進行監護職責的人。 事實監護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 變更監護權 ,從而成為法定監護人。 監護權 的變更的前提有三種情況:一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三是由於失去監護人;並且監護權的變更需要由孩子生父母,長期 撫養 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最後由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實際上指的就是,法律上所規定的監護人,在這里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實時監護和法定監護之間存在的一定關系,如果有什麼不懂的話,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專業的 律師 。
4. 老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1、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2、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監護責任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