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體驗報告書、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人投保本保險;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在15周歲以下的,投保人必須為其父親或母親。
二、被保險人:凡男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含55周歲,下同)、女性年齡在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勞動或工作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本保險設A、B、C款三款供投保人選擇。被保險人最高投保年齡分別為:A款男性45周歲,女性40周歲;B款男性50周歲,女性45周歲;C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養老金給付:養老金領取的起始日分別為被保險人下列年齡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A款男性55周歲、女性50周歲;B款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C款男性65周歲、女性60周歲。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後,每年於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領取養老金,首年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後每年增加50元,直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二、保險費返還:被保險人生存至70周歲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保險人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被保險人,本合同繼續有效;如被保險人於70周歲前身故,在給付身故保險金的同時返還所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三、生日祝賀金和祝壽金給付: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保險人生存至每隔五周年的合同生效日對應日享有生日祝賀金給付,金額為年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0%或躉繳保險費(不包括核保後的加費部分)的10%;被保險人生存至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的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時可分別領取祝壽金6,666元、9,999元、99,999元,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四、意外傷害保障: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10,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內按《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殘疾的鑒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所致殘疾,保險人均分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單年度內累計給付金額以10,000元為限,意外傷害殘疾給付後,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以上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互不沖減,但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殘疾後,180天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則意外傷害身故給付中必須扣減已支付的本次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五、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後,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人民幣3,000元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或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保險人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的10%予受益人,本合同終止。
六、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確診被保險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7種重大疾病,並經保險人聘請的醫師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認定被保險人平均存活期間在6個月以內,被保險人可申請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額為疾病身故保險金的50%;
(二)本合同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請以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全部有效保險合同中,此項給付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不辦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本合同的繳費標准不變,各項保險金額按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與疾病身故保險金的比例減少;
(四)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後,如申領生存給付金,須一次退還已領取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若被保險人無法退還,可以生存給付金沖抵。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金退還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恢復至重大疾病提前給付前的金額。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醉酒、斗毆;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及駕駛無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受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本合同終止時,如保單生效未滿2年的,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並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出生90天內投保的,保險責任自其出生90天後次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故發生時止。保險人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疾病身故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00元,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每一被保險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繳費標准視被保險人的性別、投保時的年齡及所選擇的繳費方式而定。
三、本保險的繳費方式分躉繳和年繳兩種,按年繳方式繳費的,投保人在繳付首期保險費後應按照約定向保險人分期繳付保險費,繳費日為本合同生效日相應年份的對應日,最後一次繳費日為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起始日前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投保人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且無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且無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依法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申請人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養老金、生日祝賀金、祝壽金及70周歲保險費返還的申領: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養老金的申領另須憑保險人核發的養老金領取證。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三)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重大疾病提前給付的申領:
1、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診斷鑒定書或重大疾病診斷鑒定書;
3、如被保險人申領殘疾保險金,還須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二、如被保險人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申領保險金。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的,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了《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保單借款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兩足年以上,且保險期已滿兩足年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超過借款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的80%,借款期間最長為6個月,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並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
保單借款須填寫保單借款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十二條分期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繳付保險費者應按保險單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繳付保險費。如逾期繳付,應補繳利息。自繳費日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繳付保險費且未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條保險費墊繳
投保時選擇保險費墊繳方式的,分期繳付的保險費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付,且此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足以墊繳保險費及利息,保險人將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自動墊繳應繳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合同繼續有效;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足以墊繳一期保險費及利息時,本合同中止。在保險費墊繳期間,如發生退保或保險金給付,保險人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保險人要求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或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保險人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繳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險單利差的返還
保險人於每年1月1日計算上一年度的平均利率,若平均利率高於本合同保險費計算的預定利率,則保險人於該年保單生效日對應計算此時每一有效保險單的利差。保險單的利差部分,按各保單生效日對應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累計本息,至領取生存給付金或本合同終止時一並給付。
有利差的年度,保險人將保險單利差的有關資料書面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被保險人申報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欠繳保費及未還款項的扣除
保險人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欠繳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的,保險人應先扣除上述款項及利息後,再辦理給付或退保、退費手續。
第十八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九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應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扣除保單工本費10元後退還已收保險費。由保險人安排體檢的,另須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10日後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繳足2年保險費的,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三、養老金領取起始日期後不辦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及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辦理。
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區域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釋義
一、保險人:指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准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按年復利5%計算。
四、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計息時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計算。
五、平均利率:是指在一個公歷年度內中國人民銀行三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日算術平均值。
六、利差:按以下公式計算
利差=上一保單年度末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平均利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
七、保險單現金價值:見保險單相應欄目。
八、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70%;躉繳保險費方式的手續費為保險費的15%
九、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是指保險人簽發本保險單時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對應日。
十、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十一、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二、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准,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十三、身故:被保險人自然身故或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2年後的自殺在保險金的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是指由於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身故,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後身故,在保險金給付上視同疾病身故。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失蹤,由利害關系人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保險人可按自然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受益人須簽署聲明,同意在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時,將該保險金退還保險人。
十四、重大疾病:指心肌梗塞、惡性腫瘤、四肢癱瘓、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腦中風、冠狀動脈繞道手術等下列7種疾病:
(一)心肌梗塞:指由於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突發性、持久而劇烈胸痛或胸骨後壓迫性疼痛;
2、近期心電圖呈異常變化,常伴有嚴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環功能障礙;
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惡性腫留:指由遺傳性發生改變並伴有相對自主性生長能力的細胞所構成的新生組織,具有向周圍政黨組織侵潤和向遠處器官的轉移特性。凡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門公布「國際疾病傷害及死亡分類標准」,歸屬於惡生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傑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種皮膚癌。
(三)四肢癱瘓: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個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是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關節、肘關節、腕關節。
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關節、膝關節、踝關節。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重大器官移植:指被保險人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組織的移植不包括在內。
(六)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腦血栓形成和腦栓塞、腦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6個月後,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腦神經專科認定,仍遺留下列障礙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生活無法自理。
所謂生活無法自理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別人撫助的狀態。
(七)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繞道手術。
此手術是指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從而必須接受的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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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方案
不知道你所需要的。。。。一、基本原則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四、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五、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八、待遇調整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十、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十一、經辦管理服務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十二、相關制度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國務院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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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於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政法〔2009〕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各直屬事業單位、社團組織: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近年來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使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逐年好轉的態勢。但是,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生產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風險,仍是當前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充分發揮保險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對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在綜合分析研究工傷社會保險、各種商業保險利弊的基礎上,借鑒國際上一些國家通行的做法和經驗,提出來的一種帶有一定公益性質、採取政府推動、立法強制實施、由商業保險機構專業化運營的新的保險險種和制度。它的特點是強調各方主動參與事故預防,積極發揮保險機構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管理功能,運用行業的差別費率和企業的浮動費率以及預防費用機制,實現安全與保險的良性互動。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目的是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實現風險專業化管理與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有機結合,通過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最終減少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提高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能力。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精神,有效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各地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必須堅持綜合治理,充分調動和發揮一切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因素,從不同層面加大工作力度,這是安全生產方針和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長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保險制度,特別是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安全生產工作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國際上被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是有助於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促進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保險機構與投保單位簽訂了保險合同以後,就與企業一起共同構成了風險共擔的關系主體,他們出於對各自利益的考慮,必須要採取一些措施,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以期減少事故、減少賠償。同時,企業引入保險機制後,就能給本單位引入一個從自身利益出發、關注企業安全生產的市場主體,有利於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是有利於形成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事故賠償,通常會設計一些激勵約束相兼容的制度條款來調動企業加強安全管理的積極性,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心。同時,由於保險公司為了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會主動宣傳安全生產工作,有利於廣大從業人員提高安全意識,採取正確的安全生產方式。
三是能夠保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補償損失的資金來源,減輕政府的負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尤其是中小企業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政府要及時組織搶險和救援,並介入善後工作,保證受難者家屬能夠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引入保險機制後,可事先通過保費的形式,將各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集中起來,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在承保范圍內提供補償。這樣通過引入保險機制,提供了一條新的彌補損失的資金來源,能有效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二、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從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出發,採取政府推動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在高危行業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控制和社會管理功能,加強事故預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監管部門、保險機構、企業和職工個人多方共贏互動的激勵約束機制,有效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持續改善和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最終實現根本好轉。
基本原則:
堅持立法強制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同時,積極爭取通過立法的形式,強制推行。在稅收、資金、目標責任考核、行業發展戰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於企業積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政策,引導企業積極投保。
堅持政府推動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行政手段積極組織、溝通、協調保險機構和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設計適合行業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和條款,建立健全責任保險服務體系,共同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開展。在運行中充分尊重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的意願,實行市場化雙向選擇,逐步達到保險公司與投保單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堅持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在充分測算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事故損失、風險抵押金等各項安全生產費用開支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和保險水平,讓企業真正感到沒有過多增加經濟負擔,並能享受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所帶來的實惠。
堅持試點先行,以點帶面,全面推動。要把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確定試點地區、行業,加大工作力度,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的基礎上在高危行業逐步推開。
三、處理好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一些重點問題
參保企業及保險范圍。原則上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共聚集場所等高危及重點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范圍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員和傷殘人員的經濟賠償、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對傷殘人員的賠償,可參考有關部門鑒定的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的賠付標准,並在保險產品合同中載明。
保額的確定與調整。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安全生產實際狀況分別制定統一的保額標准。目前,原則上保額的低限不得小於20萬元/人。
費率的確定與浮動。首次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費率可以根據本地區確定的保額標准和本地區、行業前3年生產安全事故死亡、傷殘的平均人數進行科學測算。各地區、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費率根據上年安全生產狀況實行一年浮動一次。具體費率執行標准及費率浮動辦法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有關保險機構共同研究制定。
處理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一種初級形式,在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時,要按照國務院國發〔2006〕23號文件要求繼續完善這項制度。原則上企業可以在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繳納風險抵押金中任選其一。已繳納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可以在企業自願的情況下,將風險抵押金轉換成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如果購買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不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有關保險險種的調整與轉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社會保險是並行關系,是對工傷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等其他險種是替代關系。生產經營單位已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僱主責任保險等其他險種的,可以通過與保險公司協商,適時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到期自動終止,轉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在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保險經紀公司代理保險的投保、賠付、參與事故預防工作等相關事宜。鼓勵選擇有實力、有信譽、有良好服務水平的保險經紀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發揮保險經紀公司專業化服務的作用。
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准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項新的制度和險種,涉及的領域多、范圍廣,社會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賠付額度巨大,必須選擇有條件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投保。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資質進行審核,並公布審核結果。已經選擇保險機構開展投保業務的地區,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選擇情況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加大在煤炭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力度,並逐步推廣到其他高危行業。煤炭行業作為一個危險性較大的特殊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基礎和成功的經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在煤炭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方面的條件比較成熟,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積極推進。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也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四、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基本要求
加強對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確定3—5個市先行試點,積累經驗。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關繫到各方利益的調整,不僅涉及面寬,而且政策性強,必須加強政府對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進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與保險監管部門的密切合作,建立溝通和協調機制,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共同做好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對於好的做法和經驗及時組織推動和交流。
加強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機制。要深入開展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保險機制的理論和政策研究,並結合實際,研究解決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際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深入的研究,為安全生產領域引入保險機制提供政策支持。
把事故預防作為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重點。事前預防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首要任務和價值所在。保險機構應加大安全生產的預防性投入,主動開展公益性、社會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以增強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實施超前預防,從而減少事故、降低賠付,實現保險機構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
建立安全生產與保險業良性互動機制。借鑒國內外在安全生產領域引入商業保險的做法和經驗,不斷開發、完善適合於我國不同高危行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逐步形成服務於安全生產的專業化產品體系。進一步強化保險的社會輔助管理功能,逐步實現保險業由單一產品營銷服務模式,向服務安全生產的安全評價、風險預警和控制、應急救援、事故評估等多功能職能模式轉變,為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做出貢獻。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有關方面及全社會的認知、認同感,提高安全保險意識,使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廣泛共識,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站在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重要意義。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制定推進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方案,採取有力措施,並抓好落實,力爭使這項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為實現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最終實現根本好轉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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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商業保險要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為不同群體提供個性化、差異化的養老保障。推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探索對失獨老人保障的新模式。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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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2019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安徽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2013-2015)實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以推動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為重點,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進一步改善我省養老服務設施條件;建立完善困難老年群體養老服務津補貼制度,切實保障困難老年群體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推進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提升養老機構服務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與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具有安徽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
(一)全省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張以上。
(二)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實施內容
第四條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
(一)建設目標:底,城市養老機構中,社會辦養老機構床位數所佔比重達到50%以上。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所列各項要求,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及個人等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安徽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各類養老機構。
(三)補助類型及補助標准
1.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不包括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省級按照不低於每張床位1000元標准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建設補貼標准。
2.日常運營補貼。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由當地按照實際入住人數和服務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的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收住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貸款貼息補助。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用於養老機構建設的,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級按照同期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貸款貼息標准。
4.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託社會辦養老機構向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城鄉低收入老人購買養老服務的,給予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准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服務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購買服務補貼標准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到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全省城市社區和半數農村社區。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所列各項要求的各類日間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區養(助)老服務站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組織)。
(三)補助類型和補助標准
1.一次性建設補助。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准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納入農村幸福院建設計劃的,按照農村幸福院補助標准執行。
2.日常運營補貼。符合要求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准給予運營補貼,標准不低於當地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60%。省級按照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人數等因素給予補助。
3.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組織、企業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給予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費用之外,按照城鄉、地域給予一定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補貼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全面建立完善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
進一步建立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鼓勵養老機構參保,實現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全覆蓋。保費、賠付標准按照省招標結果執行。各級民政部門結合轄區內養老機構實際情況,制定綜合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申報、審批程序
(一)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1.每年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當年補助重點、申報條件和補助標准,通知縣級民政、財政部門依據本地老齡化程度和養老服務需求,按規定程序逐級申報,由市級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評審、公示後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2.補助資金申請、審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資料,按照《安徽省省級社會養老服務發展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2〕1386號)執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的申報、審核辦法。
(三)養老機構參保補貼申報、審核辦法參照省招標結果制定。
第三章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九條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省、市、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經費不得低於當年本級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資金籌措
(一)各地對社會辦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補貼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省級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和貸款貼息補貼所需經費,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省級福彩公益金予以安排,根據各地建設任務和補助標准給予支持。
(二)各地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一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決。省級對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日常運營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解決。
第十一條資金管理
社會辦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經費中的一次性建設補助、貸款貼息補助僅用於養老服務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房屋建設、裝修費用,設備、設施添置更新費用等;運營補貼、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僅限於設備添置、人員工資、人員培訓、綜合責任保險費用等,其中人員培訓和綜合責任保險費用不得低於10%。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審定規劃以及配套資金、建設用地的落實等事項,並要求規劃、監察、建設、國土、公安、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建設規劃、制定建設標准、下達建設任務、制訂管理制度和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並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績效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建立由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和解決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和經費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同時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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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養老機構責任險內容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責任險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民辦養老機構、城市福利院、農村敬老院、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等,並且保障額度也逐步提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