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防火巡查有哪些內容
1、用火用電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及其消防安全掌握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防火巡查前需要做的准備
1、確定檢查目的、步驟、方法,建立檢查組織,抽調檢查人員,安排檢查日程。
2、針對檢查的項目內容,有針對性地學習相關法規、政策、技術、業務知識,提高檢查入員的法規、標准和政策水平。
3、 分析過去幾年(一般是近5~10年)所發生的各種事故(含無傷害的險肇事故、損失較小的事故)的資料,並根據實際需要准備一些表格、卡片,記載曾發生的事故的次數、部門、類型、傷害性質、傷害程度以及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採取的防護防範措施等,以提示檢查人員注意。
4、准備齊全各項事先擬定的安全檢查表,以便逐項檢查,做好記錄,防止遺漏要檢查的項目內容。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力求檢查取得實效,便於對一個單位或部門的安全工作進行評價。
『貳』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多久進行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每周組織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每季度應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
防火巡查制度:
一、各單位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
(2)養老院防火巡查制度擴展閱讀:
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叄』 消防安全巡查需要滿足哪些要求上崗
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
一、人員密集場所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並填寫《每日防火巡查記錄表》,存檔備查。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於2次。旅館、商店、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並填寫《每日防火巡查記錄表(2小時巡查)》,存檔備查。
二、防火巡查時應攜帶對講機、插孔電話等通訊工具,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實施撲救。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三、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可結合「春節」、「十一」、「夏防」和「冬防」等重大節假日等一並開展,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檢查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各部門應每周一次。
『肆』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巡查內容有哪些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3、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5、高層民用建築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法律依據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伍』 防火巡查、檢查包括哪些方面
防火巡查、檢查包括(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匯總並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是消防安全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檢查相關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實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陸』 防火巡查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防火巡查、檢查包括(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匯總並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是消防安全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檢查相關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實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柒』 防火巡查有哪些內容
一、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是消防安全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也是檢查相關安全制度、措施是否落實的有效手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捌』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多長時間一次
至少每二小時一次。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公布)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