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同時要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在養老機構的各出入口、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要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管理要求。本標准適用於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管理。
基本要求:1.養老機構應符合消防、衛生 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建築、設施設備標准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2.使用安全標志應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3.養老護理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
4.應制定晝夜巡查、交接班制度.並對檢查、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記錄。
5.應制定老年人個人信息和監控內容保密制度。
6.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葯品。
7.污染織物應單獨清洗、消毒、處置。
8.老年人生活、活動區域應禁止吸煙。
⑵ 養老機構老年護理服務規范和評價標準的目錄
第一章養老機構護理服務組織結構、職責、制度
第一節組織結構
第二節各級專養老護理屬人員職責
第三節養老護理員
第四節各項制度
第二章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務
第一節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務內容與要求
第二節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務具體要求
第三節老年人居室服務要求
第三章老年人護理服務
第一節老年人健康管理
第二節基礎護理
第三節老年人疾病護理
第四節老年人康復指導
第五節協助老年人醫療活動
第六節機構內感染控制
第七節臨終護理
第四章安全保護服務
第一節安全設施
第二節安全預防措施
第五章老年人心理支持服務
第一節老年人心理健康評估
第二節心理支持服務的方法
第三節老年人常見心理問題及干預措施
第六章休閑娛樂服務
第一節休閑娛樂活動的作用和活動類別
第二節休閑娛樂活動的計劃和實施
第三節休閑娛樂活動的注意事項
第七章服務流程
第一節生活照料服務流程
第二節協助醫療護理服務流程
第三節老年人護理服務
第四節安全保護服務
第五節其他服務流程
第八章養老護理技術操作評價標准
第一節清潔衛生
第二節基礎護理
第三節急救技術
第九章養老機構護理評價標准
⑶ 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
法律分析:1、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確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2、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⑷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本市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養老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城市建設費用徵收和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鼓勵社會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的發展。第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本市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制定養老服務機構設置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事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
規劃、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的設置第七條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組織具備法人資格;申辦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和設施;其中床位不得少於30張;收養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
(四)有與其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資金。第八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者及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二)擬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名稱;
(三)申請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五)固定場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六)固定設施平面圖或建築設計平面圖;
(七)機構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設施的相應擔保證明。第九條申請設置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組織和個人申請在本市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置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外經貿部門審核。第十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者。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在開業前應當向核發《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書》的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使用新、改、擴建的服務設施的,還應當提供工程驗收報告和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驗收文件。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驗收,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出改進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者。
未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得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服務機構在取得《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報原設置審批部門備案,並到注冊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設置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妥善安置收養的老年人,依法進行財產清算,並交回執業證書。第三章服務與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為收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標准由市民政局擬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收養的老年人及其近親屬或者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收養服務合同。收養服務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收養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送養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被養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⑸ 二級防護標准
二級防護標准:
醫用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防護眼罩/面罩、醫用乳膠手套回、防護鞋、工作帽答。
適用於
1、進入隔離留觀室和專門病區的醫務人員;
2、接觸從病人身上採集的標本、處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過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屍體的工作人員;
3、轉運病人的醫務人員和司機。
(5)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健康評估服務規范擴展閱讀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恢復執行二級疫情防控標准
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繼續執行5月14日印發的《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調整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京民養老發〔2020〕52號)。
主要防控措施有:到養老機構探視老人需做到「七進八不進」,老年人家屬經預約、承諾、掃碼、防護後,在規定時間、規定人數、規定路線、規定區域的條件下進入養老機構探視;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須履行「一次調查承諾、兩次核酸檢測」程序。
住院老年人、新入職員工及返崗員工返回養老機構在核酸檢測無異常後仍需隔離觀察14天;養老服務驛站適度恢復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以「非接觸」式上門服務為主。
⑹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條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四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范和標准,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
(二)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路服務平台開展緊急呼叫、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第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願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范、標准,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⑺ 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北京)服務功能配置--養老概念之十一
(1)利用驛站現有設施和資源,為社區內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間托養,實施專業照護。
(2)針對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年人開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
(3)積極主動為有特殊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務,包括協助進食、協助排泄及如廁、協助移動、更換衣物、卧位護理,以及洗發、梳頭、口腔清潔、洗臉、剃鬍須、修剪指甲、洗手洗腳、沐浴等內容。
(4)有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接送需要日間照料的居家老人。
(5)對於需長期托養的老年人,統一推介轉送到附近的養老機構(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務。
(1)響應老年人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等網路手段或電話、可視網路等電子設備終端提出的養老服務需求,整合聯系社會專業服務機構、服務資源和社區志願者,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化養老服務。
(2)呼叫器、遠紅外感應器、網路終端、可視網路等智能呼叫網路設備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3)驛站應主動公開服務電話,選派熟悉業務、服務能力強的人員接聽電話,收集老年人服務需求。對於政策咨詢類電話,盡可能第一時間給予解答。對於服務需求類電話,應認真做好記錄,及時轉相關部門或負責人辦理。
(4)對於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等服務需求,由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轉介或直接提供服務,按老年人要求排憂解難,做到高效便捷、收費合理。
(5)驛站為老年人推薦的社會專業服務機構必須負責該服務的跟蹤督導。承接服務的服務機構須是經民非或工商注冊、管理規范、服務記錄良好的服務機構。
(1)助餐主要分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門送餐。
(2)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行業標准。
(3)提供助餐服務應根據營養、衛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點、民族、宗教習慣制定菜譜,為老年人提供營養豐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飲食,做到葷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細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譜。
(4)實行集中用餐的驛站,應在醒目處公示助餐服務時間、服務須知等,保持內外環境及餐桌整潔,餐具須每餐消毒一次。給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時間,服務過程細致、周到、親切;注意觀察老年人用餐安全,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5)分餐、送餐應及時,飲食應保溫、保鮮、密閉、防止細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溫、保鮮要求的設備及運輸工具,保證及時、准確、安全地將餐飲送達。
送餐時要注意核對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數量,確定無誤後簽收,服務時禮貌、周到、細致。
(6)提供餐飲加工服務應獲得衛生許可證,助餐服務人員應身體健康,助餐服務可轉介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提供。
(7)提倡通過中央廚房方式開展助餐服務。
(1)設有護理站的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配備相應醫務人員,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護理站配備的注冊護士、康復治療人員人數應當符合本市護理站審批有關要求。
(2)不具備條件的,依託周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健康服務,可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家庭病床的設置與管理相結合;也可引入社會化專業機構,提供健康服務支持。
(3)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至少依託醫療機構提供量血壓、測血糖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依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開展慢性病管理、常見病護理、翻身拍背、養生保健、用葯指導等醫療護理服務。
設有護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基礎護理、專科護理、臨終護理、消毒隔離技術指導、營養指導、社區康復指導、健康宣教等醫療護理服務。
(4)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應定期組織專業人員舉辦健康知識及技能培訓,加強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5)依託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護理站或專業醫生、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服務。
(1)協助老年人開展各種類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內容包括組織書法、繪畫、棋牌、唱歌、戲曲、趣味活動、益智游戲以及健身運動等。
(2)驛站應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規范,明確活動設施場所的開放時段、注意事項、服務保障措施,在不同時段安排適宜的活動方式,確保不影響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體健康。
(3)所有活動遵守安全、自願原則,滿足老年人身體和精神健康的條件和需求。
(4)活動場所宜由專人定期打掃清理,確保干凈整潔。
(1)驛站應及時掌握簽約服務老年人的心理變化,滿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進老年人心理健康。
(2)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緒安撫等形式開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興趣的話題為切入點,多傾聽,引導老年人傾訴,與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幫助消除不良情緒反應及孤獨,滿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靈交流需求。
(3)心理慰藉服務應注意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權。
(4)心理慰藉服務的人員可由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師、醫護人員或經驗豐富的養老護理員擔任。
(5)要有危機處理的意識,制定相應的危機處理預案和程序。必要時可提供相關信息尋求專業支持,或轉介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在以上服務的基礎上,可根據自身條件拓展開展助潔、助浴、助醫、助行、代辦、康復護理、法律咨詢等服務項目。
(1)助潔主要包括整潔居室(客廳、卧室、廚房、衛生間)和清潔灶具。
(2)門框:無塵土、觸摸光滑、開關盒等表面潔凈,玻璃目視無水痕、無污漬、光亮潔凈。
(3)地面:木地板潔凈,瓷磚無塵土有光澤。
(4)居室:地面無死角、無遺漏,潔具潔凈光亮、無異味。
(5)清潔灶具:無明顯污漬、不銹鋼灶具光亮潔凈,必要的進行定期消毒處理。
(1)助浴主要分為來站助浴和上門助浴。
(2)助浴前應進行健康評估和安全提示,並做好相關安全措施。有條件的驛站,可派車將老年人接到驛站。
(3)助浴過程中應注意觀察老年人身體情況,如遇老年人身體不適,協助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4)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狀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及浴室內通風。
(5)上門助浴應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並有2名工作人員在場。
(1)協助監護人陪送老年人到醫院就醫或代為取葯。
(2)遵照醫囑,協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葯品。
(3)按照監護人要求提供約定內服務,必要時可提供相關信息或轉介服務。
(1)助行服務包括陪同戶外散步、陪同外出。
(2)助行服務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區及周邊區域內。
(3)助行服務應注意途中安全。
(4)使用助行器具時應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說明進行操作。
(1)根據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購、代領物品,代繳費用等服務。
(2)服務范圍包括為老年人代購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購物,代領各種物品,代繳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等日常費用,服務人員應准確記錄購買的品種,清點錢物,按照約定購物,做到當面清點並簽字。
(3)提供代辦服務時應保護老年人的隱私,不向他人談論老年人的家庭情況或錢物情況。
(1)康復護理醫療服務應依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2)康復護理應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
(3)康復護理過程中應注意觀察老年人的身體適應情況,防止損傷。
(4)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康復設施設備。
轉介由法律從業資質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提供咨詢服務。
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統籌協調下,加強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對接,在掛號、就診、取葯、綜合診療、轉診等方面為居家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條件。
⑻ 北京異常行為老人照料機構有哪些
為提高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質量,規范健康評估服務的行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水平,特製定本標准。
本標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並歸口管理。
本標准起草單位:北京市社會福利管理處。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楊會英、彭嘉琳、陳菲、楊華。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健康評估服務的基本要求、健康分級標准、評估規范、評估管理和服務質量評定與改進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養老服務機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DB11/T 148-2002 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標准
DB11/T 219-2004 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星級劃分與評定
DB11/T 220-2004 養老服務機構醫務室質量控制規范
醫葯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3月9日衛生部、國家檔案局發布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63號)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
臨床護理診療常規 2002年3月 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臨床醫療外科診療常規 2002年3月 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臨床醫療內科診療常規 2003年3月 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3術語和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健康評估服務
指養老服務機構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狀況的系統評價和健康等級的劃分。
3.2 健康狀況
指老人軀體健康、精神健康、社會健康等方面的狀況。
3.3 健康等級
指養老服務機構根據健康評估的結果對住院老人的健康狀況做出的等級劃分。
3.4 健康史
指老人既往重大疾病史、家族疾病史、外傷史以及正在接受治療的情況,也包括影響老人健康狀況的重大生活事件和重要因素。
3.5 精神狀況
指老人在評估時的外表、行為、情緒狀態、認知功能等方面的外在表現。
3.6 功能評估
指對老人的感覺器官和運動系統完成功能活動情況以及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評估。
3.7 自理能力
指老人完成基本生活活動和利用日常生活服務設施的能力。
3.8 社會功能
指老人與周圍人群和環境的聯系與交流狀況。
3.9 決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選擇接受或拒絕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的能力。
3.10 風險評估
指養老服務機構對在照顧住院老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易造成老人意外傷害的危險因素的評價和預測。
3.11 健康檔案
指養老服務機構對住院老人的健康評估結果和有關問題的格式化記錄,以及既往診療資料和體檢記錄。
3.12 評估中心
指由養老服務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設立、認可或委託的,為住院老人提供專業化健康評估服務的機構。
3.13 評估室
指由養老服務機構設立的、用於提供健康評估服務的專門場所。
3.14評估員
指經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培訓並獲得有關機構的資格認定,可從事健康評估服務工作的專業服務人員。
4健康評估要求
4.1評估的目的
評估結果僅作為老人現有健康狀況的說明,而非疾病的診斷。
提供老人健康管理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提供入院、轉介、出院以及制訂老人照顧計劃的依據。
提供老人生活照料服務和醫療護理服務定性的、定量的要求。
提供老人照顧服務中意外風險的機率,採取規避風險措施的依據。
4.2基本要求
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老人均應接受健康評估服務。
評估服務應由具有認定資質的從業人員完成。
健康評估應遵循規定的程序和規范,評估結果須由評估員簽字確認。
應使用醫學、護理學和養老服務行業的專業術語。
4.3評估內容
附錄內容為以後的信息化管理統一表格之一。
基本資料
應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證號、性別、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和婚姻狀況等個人基本信息,還應包括經濟來源、居住情況、主要照顧者等社會信息。
健康史
應包括現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傷史、葯物過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療護理方案等信息,還應包括飲食要求、營養和皮膚等需要特別註明的健康問題的信息。
精神狀況
應包括認知、情感和意志行為各方面的信息,還應包括自殺、傷人等需要特別注意的心理和行為問題的信息,可以有選擇的使用精神衛生評定量表。
功能活動
應包括言語、視力、聽力等溝通能力的信息,還應包括完成進食、個人衛生等日常功能活動的信息,應註明眼鏡、助聽器、拐杖等輔助器具的使用情況。
社會功能
應包括社會活動的參與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還應包括社會支持、社會評價等信息,可以有選擇的使用精神衛生評定量表。
其他專門項目的評估
應對褥瘡、跌倒意外、自殺等需要特別注意的健康問題進行專門評估。
4.4評估分類
入院評估
入院時應對老人進行入院評估,事先應向老人和送養人解釋評估的目的和要求,並取得老人合作。評估可以分階段、分次進行,也可以由不同評估員完成。全面的評估應在十四天內完成,所有健康資料由完成評估的評估員確認,並建立健康檔案。
例行評估
主要回顧和總結老人目前面臨的主要健康問題,評估結束後應在健康檔案中作階段小結。例行評估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即時評估
當老人健康出現重大變化或危急狀況時進行的評估。評估時應首先回顧老人既往健康情況、目前出現的健康問題和嚴重程度並說明已採取的處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顧計劃,如請醫生會診應在健康檔案中同時記錄會診情況。
5健康分級標准
包括健康總體等級劃分標准和各維度的健康等級劃分標准。
5.1總體等級劃分標准
健康完好
自理能力完好。經過測試,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得分<12分,巴氏指數得分>60分。
最近三個月內無新發或處於活動期的軀體疾病和功能殘疾,無需治療。
無精神健康問題,社會功能完好。
健康受損
依賴他人幫助完成日常生活活動,存在發生意外的現實風險。
存在必須使用葯物維持治療效果的軀體疾病。
最近三個月內罹患了嚴重外傷、器質性疾病,已經患有的疾病處於活動期或出現惡化的傾向。
存在病理性的精神問題。
健康堪憂
自理能力嚴重受損。
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
軀體疾病出現明顯的惡化。
存在嚴重的精神健康問題,或者存在傷害自身或他人的較高風險。
5.2各維度健康等級劃分標准
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能力
指通過基本活動能力測試,巴氏指數得分>60分,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得分<12分,或單項得分>3分的項目少於三項。
部分自理能力
指通過日常活動能力測試,基本活動能力基本完好,巴氏指數>40分;工具性日常活動能力得分>12分,或有三項以上項目受損。
無自理能力
指通過日常活動能力測試,基本活動能力嚴重受損,巴氏指數<40分。
精神狀況
精神狀況良好
指老人接觸主動合作,認知功能良好,無持續的情緒問題和異常行為。
精神狀況受損
指老人在認知、情感和意志行為等一個或幾個方面存在異常,但其嚴重程度較輕,尚能維持正常的生活活動;其持續時間較短,通常在一個月之內即出現明顯緩解;其原因往往是由於明確的外部因素作用的結果。
精神狀況堪憂
指老人在認知、情感和意志行為等一個或幾個方面存在病理性障礙,或者存在沖動毀物等異常行為,或者精神功能出現嚴重而快速的衰退;這種精神障礙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生活;其持續時間較長或表現為進行性惡化的趨勢;其原因往往是自身內在因素的作用或者是不可逆轉的器質性病變造成的。
決定能力
決定能力完好
指老人通過智能測驗和老人選擇衛生服務能力問卷測驗,能獨立做出決定。
部分決定能力
指老人僅通過智能測驗或老人選擇衛生服務能力問卷測驗。
決定能力缺如
指老人不能完成測試,或經過測試發現存有痴呆,或老人選擇衛生服務能力問卷測驗得分<11分。
6評估的管理
評估中心負責組織養老服務機構開展評估服務並負責評估員的管理和技術指導;具有較強技術力量的養老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專門的評估室並對本機構的評估員進行培訓。
6.1評估中心管理
設立條件
有兩名以上具有衛生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專職評估員。
具有完備的評估設施,能承擔評估員的培訓和資格認定。
至少有兩名具有100小時評估經驗的評估員作為專職培訓師。
申請成立評估中心的養老服務機構必須通過三星級評定。
職責
負責養老機構評估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
負責老人健康評估爭議和技術仲裁。
負責建立並維護老人健康信息資料庫和健康信息電子檔案。
設立程序
申請設立評估中心的機構應獲得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推薦,並向市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市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並組織有關專家考察其技術力量、設施規模等條件。
經考察合格的養老服務機構可掛牌成立評估中心,並在市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6.2評估員管理
申請條件
接受過醫學或護理學全日制正規教育三年以上,具有注冊護士或執業醫師資格;
應在擁有五十張床位以上的專業養老服務機構連續從事老人專業護理或臨床工作兩年以上;
完成四十小時以上老人健康評估專門培訓和實習,並通過資格考試。
資格注冊
評估員通過專業機構組織的資格考試,由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認定成績並注冊,其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
每年應參加養老服務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並及時注冊。
資格注銷
一年累積評估工作時間不足四十小時。
評估員因轉崗、脫崗,未從事健康評估工作累計六個月以上。
評估員有違法、違紀問題,或在評估中出現嚴重技術差錯或醫德醫風問題。
資深評估員
評估時間累計超過四百小時。
擔任健康評估員的培訓教師工作累計超過一百小時。
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健康評估及有關領域的論文至少一篇。
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
資深評估員不需每年參加培訓。
6.3評估室管理
基本要求
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作為醫務室的附屬設施,但不能與醫務室的服務流程互相影響。
應設有談話和處置空間,採光通風良好,附近有衛生間。
至少有一名專職評估員。
基本設備參照《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的相關條款執行。
消毒與感染控制按照DB11/T 220的相關條款執行。
設備設施
體檢設施設備及器具
a) 診斷桌椅;
b)診查床;
c)體溫計;
d)聽診器;
e)血壓計;
f)手電筒;
g)一次性壓舌板;
h)體重計;
i)有條件可選配心電圖機等其他體檢和醫療設備。
日常活動能力檢查設施設備及器具
a) 餐具,包括筷子、湯匙、碗盤等;
b) 圓、扁玻璃珠;
c) 單側扶手三層階梯台;
d) 模擬銀行單據;
e) 有條件可選配洗衣機等其他日常生活設備設施。
心理測量工具
a) 簡易智能狀態篩查問卷;
b) 巴氏指數測量表;
c) 老人選擇衛生服務的能力問卷;
d) 有條件可選擇使用韋氏智力量表等其他心理測量工具。
技術管理
評估員應掌握相關心理測量的原理和技術。
評估員應掌握無菌技術、血壓測量、壓瘡護理等基礎護理、相關醫療護理技術和醫療儀器的使用。
評估員應掌握健康評估知識,熟悉相關物理診斷技術。
開展健康評估服務的機構應建立本機構各類健康評估的標准程序和流程,要求評估員遵照執行。
評估內容所涉及的技術標准應參照《臨床醫療內科常規》、《臨床醫療外科常規》和《臨床醫療護理常規》的相應規定執行。
評估文件和記錄管理
老人入院評估、例行評估、即時評估資料應納入個人健康檔案管理。
其他各種記錄歸檔的時間和范圍應按照《醫葯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健康評估文件和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7評估規范
7.1評估員行為規范
a) 遵守職業道德,保證評估資料的真實、有效和可靠;
b) 規范著裝,佩戴有自己身份標識的證件;態度和藹,使用禮貌用語。
7.2評估前應首先表明自己身份,向老人及其擔保人說明評估的目的、程序並徵得老人同意。
7.3評估應使用老人可以理解的語言,並隨時解釋和澄清老人的疑問。
7.4評估結束後應及時告知老人及其擔保人評估結果,並說明該結果將作為制訂照顧計劃的依據。
7.5評估結束後記錄結果並簽字負責。不同評估員對同一老人分階段進行評估應分別簽字負責。
8服務質量檢查與改進
8.1評估中心審驗
定期組織案例抽查進行質量評定。
定期組織模擬評估。
嚴格審核評估員的資質並責成有關機構組織業務培訓。
8.2自查與改進
應對健康評估所提供的各種數據進行分析,並提出持續改進的方案。
應不定時的就健康評估服務的開展情況等與住院老人以座談和問卷等形式進行溝通和交流,出現問題隨時解決。
養老服務機構應對健康評估服務質量的持續改進予以保障和監督管理。
⑼ 居家養老有"醫"靠 安寧療護有溫度 我市發布四項標准
11月23日,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居家安寧療護服務規范》《機構醫養結合服務規范》《居家醫養結合服務規范》4項太原市地方標准,這為全市、全省乃至全國的醫養結合和安寧療護工作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規范,極大地推進全市醫養結合和安寧療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將為全市老年人和疾病終末期患者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安寧療護精細化
讓臨終患者少些痛苦多些溫暖
安寧療護是指為控制疾病終末期患者或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的痛苦和不適症狀,提高患者生命質量,幫助患者舒適、安詳、有尊嚴地離世,而提供的身體、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關懷等服務。
安寧療護的服務對象是疾病終末期患者、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包括腫瘤與非腫瘤的疾病終末期患者;經現代醫學診斷,結合患者及家屬意願,適合並同意進行安寧療護的患者。介入時間為患者疾病終末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安寧療護的服務內容包括醫療服務、舒適照護、康復服務、人文關懷。安寧療護機構將通過服務接待平台,了解並記錄服務對象的基本情況,填寫患者及家屬生前預囑調查,初步判斷是否適合入住機構。入院前,將對患者展開綜合評估,簽訂服務協議,制定服務計劃,建立服務檔案,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安寧療護機構服務規范》中明確,提供安寧療護服務的醫療機構包括安寧療護中心、科室、病區。《居家安寧療護服務規范》中明確,具有安寧療護居家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衛生室、安寧療護中心等,具有安寧療護居家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委派醫護人員,為居家的疾病終末期患者、臨終前老年患者及其家屬提供的上門安寧療護服務。
醫養結合專業化
讓老年生活健康有品質
醫養結合是指通過醫療資源與養老資源的整合,為老年人提供專業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的活動。服務對象為六十周歲以上者。
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是指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或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活動。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文化娛樂。其中,生活照料包括老年人的生活起居、膳食服務、清潔衛生等;醫療護理包括定期查房巡查、解決老年人常見病和多發病診療、協助指導老年人用葯、開通轉診綠色通道等。服務機構將建立服務接待室,了解並記錄老年人的基本情況及服務要求,進行入院前評估,初步判斷其是否適合入住機構,隨後簽訂服務協議,制定服務計劃,為老年人提供醫養結合服務。
居家醫養結合服務,是指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由有一定資質的社區、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在家庭內提供的醫療衛生與養老相結合的綜合性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服務、康復服務和輔助服務。其中,醫療服務包括為所管轄區域的老年人全部建立健康檔案並展開健康評估、定期巡診、急診救護、轉診服務、護理服務、中醫診療、心理疏導等。服務機構將安排專人通過現場、網路、電話等形式,登記記錄申請居家醫養服務人員的情況及要求綜合評估,簽訂服務協議,並根據老年人體檢報告、老年人能力評估、老年護理需求等結果,為其制定有針對性的服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