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烏克蘭一養老院發生火災致15人死亡!養老院該如何避免此類事故
2021年1月21日下午,烏克蘭哈爾科夫市一棟私人養老院發生火災。救援人員在現場發現了一十五具遇難者的遺體,其中5名受傷人員已經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事發後,烏克蘭總統要求內閣盡快查明火災的原因,並對遇難者表示哀悼。經過初步調查之後,發現養老院發生火災時與電加熱設備使用不慎有關。並且該私人所設立的養老院,並未向政府登記注冊,屬於違反了消防安全的規定。
為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養老院在建築物內要配備室內的防火栓和滅火器等固定的滅火設施。這樣才能有效的遏制火災的蔓延。在實在沒有逃生通道的情況下,並且在所居住的樓層比較低時,可以選擇跳樓來逃生。往下跳的過程中,雙手要緊抱緊頭部,身體要彎曲,蜷成一團。這樣在觸碰地面後,身體就會向前翻滾來緩解跳落過程中所帶來的沖擊力,減少身體的傷害。也可以用把家裡的床單做成繩子來進行逃生。
⑵ 養老院出了事故能正常營業嗎
養老院出現事故應該接受整改監督,可以正常營業,不過這期間有很大的影響,生意會很低。
⑶ 湖南衡陽一醫養中心發生火災致5死,死者的家屬該如何維權
湖南衡陽一醫養中心發生火災致5死,死者家屬維權的方法是:醫養中心一般都會為老人上意外保險,家屬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受害者的家屬進行賠償。如果賠付金額不夠的話,還可以到司法機關要求出具鑒定證書,明確責任人和賠償措施,要求醫養中心進行賠償。在湖北衡陽一家醫療保健養老機構發生了火災,共有19人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受傷,其中5人經過搶救無效死亡。據悉,這家養老機構成立的時間僅有兩年時間,發生了此次火災大事故,對於養老機構來說應當是致命性的摧殘。家屬應當盡快向養老機構索賠,必要時可採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那麼,你認為在養老機構內,應該如何預防火災呢?
⑷ 山西忻州一養老院因何失火
山西忻州一養老院失火3名老人喪生, 官方:人為縱火。
3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解原鄉豆槐村已經停了一天的電,晚上7點多,村子裡一片漆黑。54歲的村民閆春華(化名)幹完活從田裡回來,走到村口的豆槐養老院時她停下了,因為不放心住在裡面的父親,她想去看看。
走進養老院,她迎面遇上了護工李桂花(化名)。李桂花問,這么晚你怎麼來了?閆春華說來看看父親,平時忙著喂豬、下地干農活,只能抽時間來。李說,你爸睡下了。一聽這話,閆春華就沒上樓,徑直回了家。
閆春華錯過了最後一次與父親見面的機會。
3月27日凌晨,她的父親以及另外兩名同寢室的老人倒在了濃煙之中,直到早上6點多才被人發現,三人均已死亡。
從南面望去的豆槐養老院
來源:網易新聞
⑸ 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養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歸宿,也是很多子女無奈的選擇。然而,養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時候面臨著一個尷尬問題:去除照顧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養老院里意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責任。養老院卻認為,養老機構只是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養老院當成保險箱來保證老人的萬無一失。
近年來,此類糾紛案件不斷上演,令老人、家屬、養老院倍感沉重。本報從法院了解到相關案例,並調查走訪了多家養老院,同時請院長、家屬、民政局共同來探討此類問題,尋找解決之道,以期讓老人遠離養老院里的糾紛傷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傷離世養老院擔責40%
養老院里的老人們最害怕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因為那聲音的到來意味著傷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趙舒蘭老人被救護車從瀋河區一家養老院拉走了,再也沒有回來。老人因為摔傷住院,多種陳疾暴發,導致不治離世。
趙舒蘭的兒子陳某認為,是養老院的失職造成了母親的死亡。2013年9月,趙舒蘭被兒子送進這家養老院,趙舒蘭已經82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不過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陳某為母親辦理的是半護理。老人在養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還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趙舒蘭半夜上廁所不慎摔倒,後來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護理員向陳某告知了老人情況。陳某因為工作較忙,也沒有送母親去醫院做全面檢查。
趙舒蘭在床上這一躺就起不來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發燒昏迷狀態,養老院趕緊通知陳某,第二天,老人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幾天後老人離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護理。這起意外發生在夜間,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養老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瀋河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養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間提供的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護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養老院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根據合同約定負有提供安全的養老場所及周全的護理措施等義務而不作為的侵害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家屬在接到老人受傷通知後沒有及時送醫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綜合考慮,養老院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兒子上訴被駁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將母親送到沈陽市大東區博遠托老養護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搶救,10天後老人醫治無效去世。
薛名認為,托老中心未盡到護理義務,在換用不同的胰島素時,將過量的胰島素注入母親身體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導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擔責任,索賠146198元。
博遠托老養護中心感覺很委屈。博遠訴稱,薛母進入養老院後,院方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護理員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囑咐嚴格為其母親進行飼葯。薛母多次發病,養老院均及時通知家屬,並帶老人出院治療,並未出過錯。
大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審理認為,由於托老中心本身不是醫療機構,對胰島素的使用劑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達到醫療機構的水準,也無權決定注射的劑量和時間,對注射事項只能依照老人家屬的囑咐進行,家屬的囑咐對托老中心而言相當於醫囑,不能擅自變更。在未得到薛名的變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數和劑量進行操作並無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變更劑量不屬於托老中心的義務,而是家屬的義務。薛名作為家屬在明知胰島素劑量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托老中心調整注射劑量,因其過於自信,對是否發生事故採取了放任態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島素,所造成的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醫院診斷薛母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腦血管病等。綜合薛母的死因,認定是其長期患病,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所致,其失去意識陷入昏迷狀態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這並非死亡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從醫院的診斷上即可得出。現薛名認為母親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島素昏迷所致,理由並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薛名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記者走訪
一場官司「打」黃一家養老院
記者連續走訪了多家民辦養老院,他們都認為,在出現老人摔傷等糾紛時,養老院完全屬於弱勢一方。
開了十多年養老院的陳松蒲認為,目前民營養老院在這方面處境很尷尬,大家對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的認識有誤區。「老年人在家裡發生骨折很正常,在養老院里發生就不正常。」陳松蒲對記者說,「經驗告訴我,老人發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況是在所難免的,因為人上了年紀骨質疏鬆,一個轉身,一個下蹲,甚至吃飯都可能導致骨折,與生活在哪關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養老院發生摔傷等意外情況,養老院就難辭其咎,有的家屬會一味索要賠償。」
沈陽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長陳思對記者說,「現在養老院在照顧老人時如履薄冰,一家養老院攤上一個賠償官司,一年就白幹了,甚至一些小養老院打一個官司就能被壓垮。」陳思說,附近一家小養老院去年就被一場賠償官司「打」黃了。
為了防止老人摔倒,陳思動了很多心思,首先在養老院基礎設施上做了很多防護,比如廁所牆壁四周都安裝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牆壁都安裝扶手、攝像頭,冬季下雪後即刻掃雪除冰,將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繩子攔住禁止老人入內等。
很多時候,老人出意外並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養老院的責任,比如設施不完善、護理員不足、照顧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個別家屬對父母不負責任,比如老人出現摔傷或者突發疾病等情況,需要家屬同意才能送醫院治療,但個別家屬在接到通知後並不積極將老人送醫,有的只要求養老院的醫護人員簡單檢查救治了事,不願意送醫院多花錢,這就延誤並導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離世,家屬卻反過來追責養老院。
律師說法
「免責條款」侵犯老人權益
養老院為了保護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時都會與老人及其家屬簽署免責協議,很多養老院會在合同中專門約定「凡入住老人自行發生燒傷、燙傷、摔傷等,由自身負責,甲方不負責」。
這樣的免責聲明合法嗎?遼寧銘博律師事務所孟德堯律師認為這是無效的霸王條款,「老人與養老院之間所訂立的協議,本質上屬於服務合同的一種,因合同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依法受合同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合同相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一位老人的家屬李先生認為,養老院利用合同來保護自己利益,老人卻很難維護自己權益。現在養老院市場放開,民營養老院如雨後春筍,個別養老院無論在設施設備上,還是在人員配備上都不符合養老要求,有的養老院僅以賺錢為目的,照顧老人非常不細心,發生摔傷等意外也不及時告知家屬,而是悄悄隱瞞。
孟德堯律師說,此類案件之所以責任認定難,是因為缺乏標准。老年人因認知能力等原因,對摔傷原因難以舉證,其家人又對養老院在管理或護理老人方面存在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審判中在對雙方責任認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觀判斷為多,導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責任認定及判決結果上容易出現較大差異。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負責監管和調解
作為養老院的主管部門,民政局是否有好辦法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呢?記者從沈陽市民政局了解到,他們僅有監管責任,沒有相關方面的實質性法規可依。
沈陽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負責養老工作的趙重超感觸頗多,「近年來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但民政部門並沒有權力去認定哪一方有責任。首先應由家屬與養老院自行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家屬投訴到民政部門,我們會出面調解,仍不能達成滿意結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責任認定難,也是困擾全國養老院的普遍現象。天津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范勇處長從崗位退休後仍舊非常關注這個行業問題,他說,家屬對養老院功能應該有正確認識——養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險箱,養老院並不能完全保證老人不摔倒、不發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裡,家屬就敢保證老人不摔倒嗎?此類事件發生後,雙方多一份理解就會少一份傷害。趙重超告訴記者,養老院一旦出現打罵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況,家屬可選擇報警,通過公安驗傷,走司法程序。而對此類養老院,民政局絕對是零容忍,會根據舉報進行調查,下發整改通知書,有問題的養老院必須接受整改和處罰。
期待保障
准備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
記者從遼寧省民政廳得到消息,解決養老行業問題專題會議前不久剛剛召開,遼寧省准備為養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階段。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老人上保險後第三方保險公司將承擔老人發生意外後的責任,此舉將有效解決養老院與老人的矛盾。該保險將由財政撥款一部分,養老院繳納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國其他省市養老機構也一直在尋求解決此方面問題的良策。天津養老機構正在探索階段,南京養老機構已經開始實施購買「公共責任險」方式。
記者從沈陽市幾家養老院了解到,他們以前也嘗試過為老人上保險,但一方面因為賠付率比較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意出這個險種,另一方面理賠相當麻煩,所以養老院以及老人都不願意上這個險。不過,這次民政廳將提高保險額度,保險公司也因此會願意設這個險種,老人在理賠時也會相應獲得較高賠償,所以養老機構目前非常期待這項舉措的實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務功能更細化可避免糾紛
截至2012年底,沈陽市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超134萬,養老產業的規范化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國外養老產業成型的模式可以成為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經驗。
天柱山老年公寓陳思院長曾專門去美國考察養老產業。她說,美國的養老機構服務群體特別細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糾紛。
養老機構會根據老人身體狀況進行分類收取老人,有專門針對特殊群體,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復老人等群體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專門提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服務,包括做飯、洗澡、洗衣等;特護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兩種類型所需要的服務外,還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包括從傳統的醫護房間到特別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療的房間;還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與日常生活、葯物服務有關的協助,只是提供一個環境優美、舒適的居住社區。「我們現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屬於混合收治,相對而言不能更專業地為老人進行服務。」陳思說。
在防範老人發生意外方面,美國的養老院基礎設施採用科技化、信息化、標准化結合方式。比如在戶外,各處都有緊急呼叫按鈕,每個老人都有一塊一塊機器定位手錶,值班室通過GPS定位來對老人緊急狀況進行監視。更高級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間內安置紅外線感測裝置,因為室內安放攝像頭是侵犯老人隱私的,紅外線感測裝置通過熱力、動力等不同探測方式機械化自動預警,一旦老人在室內某個地方靜止時間超過半個小時或者一個小時,監護人員就會收到報警。
⑹ 盈利性養老院發生火災造成傷亡是否屬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是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僅要對傷亡者進行賠償,而且還要對事故責任罪行追責。
⑺ 湖南衡陽一醫養中心發生火災致5人死亡,火災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盡管我們每一年都在宣傳用火用電的知識,預防火災,並且在很多個機構都配備了消防器材。但是每一年在火災中喪命的人還是不可計數,一場場火災還是奪走了很多的生命。在2022年1月8日的凌晨00:27,湖南省衡陽市的一個養老中心發生了火災,這次火災一共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根據現場的消防人員了解起火的初步調查原因是用電起火,起火的主要位置是在養老中心3樓的西南角,具體的情況還在進一步的調查。
⑻ 沒經過審批的養老機構出現事故是誰的責任,民政部門負責嗎
行業主管部門負有監管責任。
當事人負有事故主要責任。
⑼ 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養老機構大致可以分為靠政府資源經辦的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養老機構與完全靠自身力量經辦的民辦養老機構。不管是何種形式的養老機構,都存在著一些火災隱患,只是隱患多少及嚴重程度的區別。
首先,先天火災隱患多。除了少數公辦的養老機構是特別選址規劃建造的,大多數養老機構的使用房屋多半為後期改造的。這些房屋有新村裡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辦公用房、廠房、倉庫等,這些建築原本並不是按照養老機構用房來規劃設計的,自然存在著一些先天隱患,比如耐火等級低,缺少疏散通道、沒有設計消防用水等。而這些問題有的後天很難改正。
其次,養老機構經營人員、工作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養老服務機構是一個微利行業,但有些人卻急功近利,把經濟效益擺到首當其沖的位置,忽視了安全效益。在他們看來養老機構沒什麼火災隱患,總是抱著僥幸心理,覺得火災不會發生,只要配點滅火器應付應付檢查就可以了。至於滅火器材怎麼操作、遇到火災怎麼引導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機構發現的一些問題,涉及到需要大改動的,往往因為資金的問題不願意整改。對於他們來說,將投資放在改造消防方面無疑是打水漂。另外養老機構的護理人員專業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為了節約成本護理人員的人手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護理人員更少。一旦發生火災,少數的護理人員根本來不及疏散幾倍於他們人數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麼疏散,自己的責任是什麼。
再次,客觀上說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為火災的犧牲者。據不完全統計,養老機構的老人平均年齡在80歲左右,最大的還有百歲老人。大多數老年人雖生活能自理但應變能力變差,行動相對來說遲緩,因此他們既缺乏火災防範能力,又缺乏火場逃生能力。尤其是體弱多病,甚至中風、癱患、殘疾等高齡老人,缺乏應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領,在大火面前手足無措,不知道如何進行自我保護和有效逃生,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在火災發生時,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動不方便,反應遲鈍;有的面對煙霧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護;有的因驚慌恐懼,甚至選擇跳樓等自殺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後,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監管不力。消防部門在檢查中往往圍繞公共娛樂場所開展,對養老院的檢查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現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職,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監督職能,對本轄區內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檢查較少,另一方面即使開展檢查也因為自身消防業務水平有限,發現不了一些火災隱患。民政局及社區及街道辦事處人員對養老機構的檢查側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們又缺少專業的消防安全知識,使得消防安全檢查作用不大。
參考:淺析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
http://119.china.com.cn/txt/2009-05/22/content_2920681.htm
⑽ 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老人在養老機構傷害致死,民政局作為主管單位,應該付有連帶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PS住進養老院前簽了個合同,如果老人發生意外養老院不負責任」養老院所簽訂的條款是與相關法律相違背,是無效合同條款。
養老院的主辦單位以及安全保障義務人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