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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養老機構補貼

發布時間:2023-01-22 03:58:24

㈠ 2022年南通市職工養老保險,國家有補助嗎

職工養老保險,國家的補助是給到基金里,不是給個人。

㈡ 南通巿的退休人到了70周歲每月加老人補貼是多少錢

  1. 沒有老人補貼這個詞和這個待遇。

  2. 每年調整養老金時,對上年底達到規定年齡人員的養老金有年齡加發,具體標准每年都不一定一樣,要看每年調整養老金的文件規定。

㈢ 有誰知道南通最近正在開展的農村新的養老保險政策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㈣ 為什麼江蘇南通如皋2021年的中老年人的一個月200元的生活補助快過年了區沒給

2021年南通如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補助。

㈤ 關於養老金拿多少,補多少》江蘇南通

這個不好算。來
源我大概給你算算。78年-94年總共15年左右;94年到14年大約20年。
別的不算,就算工齡;繳費的大約15年,未繳費的20年。如果只按照15年算,估計養老金也就是400-500元錢每個月;如果再加上20年。大約可以領到1300元左右1個月。

具體繳多少錢,你要和縣上的社保咨詢;估計有幾個檔次可選擇。根據你家庭情況選擇。個人建議選擇中低檔就可以,因為你父親的工齡長,因此領取的也可以。
當然,如果經濟情況較好,可以按照最高檔繳納,領取的養老金也多。
祝你好運!

㈥ 2010南通市通州區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關於印發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通政發〔2010〕23號

各鎮區園人民政府(管委會),區各委辦局社,區各直屬單位:

《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通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區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管理、資金劃撥工作;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及開展相關業務;公安部門負責基本信息資源共享、領取人生存資格審查及人員變動和死亡信息提供等工作;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農村低收入人員、低保戶、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等工作。各鎮區園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所轄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村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制度。經辦機構編制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政府批准後執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社會保障基金監管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金堅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違規投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 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辦法籌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以本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人可選擇10%、20%、30%三種比例繳費。農村低收入人員、低保戶、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可選擇每年100元、300元、600元或前述繳費比例參保,政府為其代繳省政府規定的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

有條件的村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區政府對參保人參保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隨經濟社會和公共財力發展適時提高。對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的人員,政府給予每人每年50元的參保補貼;對選擇300元、600元標准繳費的困難群體,政府分別再給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的參保補貼。

保險費由參保人直接到保費收取銀行繳納,政府補貼由財政部門劃撥至個人賬戶。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六條 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個人賬戶。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本辦法規定劃出相應的財政補貼計入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每年對參保人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標准為每月60元,並根據國家和省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結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八條 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且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區農村居民,按月領取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老農保相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在原新農保期間享受過養老金調整待遇,調整幅度高於按本辦法計算養老金標準的,繼續按原標准領取;調整幅度低於本辦法計算養老金標準的,補發差額。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將原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本辦法規定繼續繳費至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本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改辦;已按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的55-60周歲的女性,仍按原標准領取,至年滿60周歲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50周歲以下的,按照本辦法執行;50-55周歲的,按《通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通政發〔2007〕36 號)規定的領取年齡及計發辦法享受養老待遇,至60周歲時,再按本辦法改辦;或按本辦法繼續繳費至60周歲,再享受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均已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正常繳費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對符合《通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補充規定》(通政發〔2009〕10號)所規定的農村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享受條件的人員,全部轉入發放基礎養老金的范圍,原養老補貼不再發放。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繳費年限不低於距領取年齡年限;也可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農村居民,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保人補繳額,按選擇的繳費標准乘以補繳年限確定,由參保人全額負擔,全部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同一參保人只能參加一項社會養老保險,不得重復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已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並被評定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被征地農民,可同時享受相應政策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養老金從審批後次月開始領取,直至參保人死亡。參保人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相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至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條 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區財政統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出台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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