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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養老機構進行規范管理

發布時間:2023-01-08 15:05:42

『壹』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或者無償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籌辦和開業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布局專項規劃;

(二)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並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等標准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建築設計規范;

(三)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標准;

(四)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和持有崗位證書的護理人員。第八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開辦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九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報告(包括名稱、性質、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內容);

(五)養老服務機構的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提交有關用地審批等文件)。第十條對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條件,同意籌辦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核發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養老服務機構在籌辦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重新辦理籌辦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

(三)固定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有關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營養師、護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人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服務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市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參考使用。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四)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六)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貳』 重慶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發展,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慶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規劃建設、機構設立、扶持發展、服務運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四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統籌兼顧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發展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發展政策,保障經費投入,促進養老機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養老機構服務和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醫保、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協會。

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參與標准制定和等級評定,開展調查研究、業務培訓、調解爭議等活動,引導和規范養老機構發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歧視、侮辱、誹謗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老年人的監護人、代理人應當依法履行養老服務合同。第九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會公開床位資源信息,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失獨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理型養老床位建設,促進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發展。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本市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依法組織編制主城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他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養老服務設施專業規劃,合理集中布局養老機構。第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營利性養老機構用地,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

鼓勵將閑置的其他設施建設用地依法調整為養老機構用地。

養老機構建設用地用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第十四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養老服務標准規范相對集中配套建設相應的養老機構。配套建設的養老機構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條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或者在舊城更新和改造過程中配置相應的養老機構。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機構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佔、破壞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第三章機構設立第十七條養老機構的用房、場地、設施和設備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養老機構建築設計基本規范。第十八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一)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規定的,向事業單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件的,向民政部門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手續。

(二)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九條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後,應當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備案。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將備案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在辦事服務窗口及門戶網站上公開。

『叄』 國家對養老機構服務如何規范員工管理制度是什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服務內容、內部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徵求意見稿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肆』 重慶市城鄉養老機構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促進養老機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機構的發展堅持政府舉辦和社會興辦相結合、政府扶持和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集體、村(居)民自治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興辦養老機構,捐資、捐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和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養老服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機構編制、工商、稅務、建設、國土、財政、價格、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事、民政部門對扶持和發展養老機構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七條開辦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開辦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外商投資開辦養老機構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養老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重新備案。第九條養老機構的服務、管理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其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養老機構符合上述兩個規范的,可自願向民政部門申領養老機構證書。養老機構證書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和塗改。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條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分為收養人員和休養人員。

收養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養人,按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

休養人員是指自願到養老機構按合同約定接受養老服務的人員。第十一條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收養人員,在完成收養任務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養人員。

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和營利性養老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服務對象。對其接收收養人員的,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其親屬、送養單位(以下統稱送養人)簽訂服務合同。

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期限和地點;

(四)收費標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機構和服務對象參考使用。第十三條養老機構開展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

(二)制定老年人營養均衡的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製做和用餐應當與工作人員分開;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文化體育活動;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檢查身體,做好疾病預防工作;對入住後患傳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必要的隔離措施,並通知其送養人轉送專門的醫療機構治療;

(五)建立夜間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間監護工作;

(六)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的環境整潔。

『伍』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陸』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柒』 蘇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維護老年人及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及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衛生、人社、住建、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環保、安監、工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養老機構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模、布局以及發展方向。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舉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民辦養老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第六條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民辦養老機構可以參加所在地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或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自律機制,制定或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有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事項的建議權,制定或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和服務標准,組織開展民辦養老機構服務等級評定;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或參與協調民辦養老機構之間及民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開展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的發展規劃,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申辦人是公民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完善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服務場所;
(四)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於18平方米;
(五)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有與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康復、醫療設施;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當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八)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民辦養老機構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手續。第九條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
(三)擬辦民辦養老機構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應當提交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批文件。第十條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民辦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等要求的,核發《蘇州市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籌建批復書》,並書面告知設立條件。對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籌建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按照籌建批復程序,重新辦理籌建手續。第十一條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捌』 天津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養老機構的發展,規范養老機構行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置、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發展養老機構應當堅持政府投入、扶持與社會支持、參與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捐資、捐助支持養老機構的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設置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機構編制、建設、財政、稅務、價格、工商、公安、衛生、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老機構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扶持與發展養老機構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養老機構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養老服務業自律機制,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有關建議,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養老機構之間及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申辦人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養老機構的設置規劃;

(三)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資產;

(四)有與其收住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服務設施,並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建標〔1999〕131號)及消防、衛生防病、供熱、防暑降溫等要求;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第十條申請設置養老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利用非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取得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後,到開辦地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申辦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與境外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開辦養老機構的,在辦理登記手續前,申辦人應當經市民政部門、市商務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養老機構解散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有資產進行清算處理,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第十二條開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利用國有資產開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開業後10日內將養老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備案。養老機構備案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要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養老機構管理規范,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護理、心理康復等服務。第十四條入住老年人應當遵守所住養老機構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及其托養親屬或者托養單位(以下簡稱托養人)簽訂入住協議。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服務收費標准、費用支付方式和預付款數額;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托養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玖』 海南省養老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變更與注銷,服務管理,扶持與監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機構。第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編制、人社、衛生、消防、價格、食品葯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機構的服務和監管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設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符合海南省情的養老服務體系。第五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人口、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狀況等因素編制養老機構發展規劃,合理布局養老機構。第六條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本地戶籍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敬老院的管理、運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委託管理等方式運營公有產權的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養老機構捐贈和提供志願服務。第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尊重入住老年人,保障其合法權益。第九條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組織。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第二章養老機構設立、變更與注銷第十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省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一)境外組織和個人獨資或者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

(二)省級以上政府財政資金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

前款規定以外組織和個人設立養老機構的,應當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法律、法規規定設立養老機構還需要履行其他相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省和市、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應當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後,再辦理登記手續。經批准設置為事業單位的,依法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向民政部門提出設立許可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養老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等事項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辦理許可變更手續,並到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第十五條養老機構終止的,應當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經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安置方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許可注銷手續。第三章服務管理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規范,不得擅自降低服務標准。

『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內容第九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第十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章內部管理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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