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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養老機構審計重點

發布時間:2022-12-31 12:51:57

養老保險內部審計制度

自己看看吧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城鎮中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
(四)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
(五)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
(七)外國企業和港、澳、台企業的駐津辦事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八)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職工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參加。
提倡用人單位根據其經濟能力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鼓勵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第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進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和統一調劑使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當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六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相適應,並與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相聯系。
第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繳納,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按月優先代為扣繳。
(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0%繳納,由所在單位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三)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四)職工本人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的部分不作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五)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為其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為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繳納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儲,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收益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計征稅、費。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不敷使用時,由市財政根據情況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並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變更與養老保險有關事項時,應當在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應當及時向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
第十三條企業解散或者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在資產清算處理中根據有關規定,按照第一清償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養老金之後,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預留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
(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部分的收益;
(三)個人賬戶的利息。
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十八條職工在本市范圍內流動的,不更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因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業而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為止。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二十一條1998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其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按照以下規定的月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年限計算,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在按照前款規定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職工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三條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每年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職工,在原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每年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整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以外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失業或者其他原因中斷就業時,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予退還。再就業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合並計算;未再就業的,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繳費年限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
(一)編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和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情況;
(五)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實施業務監督;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負責下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具體營運工作:
(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保值和增值工作;
(二)定期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三)核算用人單位與繳納養老保險基金有關的報表和賬目;
(四)接受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對養老保險的查詢,做好服務工作;
(五)應當辦理的其他養老保險事宜。
第二十九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市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對下級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進行內部審計;市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決算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養老保險監督機構,加強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退休人員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用人單位的工會有權對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支付待遇等工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為用人單位和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四)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五)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
(六)違反有關養老保險基金營運規定,進行投資經營的;
(七)違反規定提取管理服務費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並按照剋扣或者拖欠數額的一倍至五倍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挪用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以非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發生養老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依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並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從業人員。
第四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計發辦法,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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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對下一步的審計工作思路和重點工作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一、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範風險」的原則。在確定年度工作目標計劃時,要根據上述原則,選擇審計目標要准確,工作思路要清晰,工作方向要明確。首先要抓住社會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如教育、衛生收費、城市建設、失業養老保險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密切關系的問題,設立專題作為審計工作重點,項目不在多,而在精,不盲目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增加風險。選擇工作重點要結合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常規審計項目,也可以單獨選擇某個行業或某項專項資金。一般來說,結合常規性審計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不僅節省了審計資源,減少了審計成本,而且一舉兩得,事半功倍,前提是一定要制定完善的審計工作方案,要求審計人員查深查透被審計單位情況,才能做到專項審計和常規審計兩不誤。比如今年上半年,我們在開展本級審時,有重點地選擇了市實驗中學和市醫院收費情況進行延伸審計,這些收費都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成為社會上普遍關注的焦點。通過審計,有效遏止了亂收費現象的蔓延,進一步規范了教育、衛生收費行為,也使人民群眾從中得到了實惠,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二、堅持「統一協調、統一標准、三級復核、全局一盤棋」的體制。業務工作由分管局長統一調度,統一安排,具體項目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業務科室、法制科和業務局長三級復核。一是計劃內審計項目,一般安排的時間充足,目標明確,措施得力,具體實施任務、目標、考核可細化到各業務科室,各科室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分階段組織實施,各自掌握項目進展情況,按時上報審計結果。二是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審計項目,一般要求時間緊,任務急,需要特事特辦。必須打破科室界限,由業務局長確定牽頭科室,協調和選調其他科室人員組成審計組,共同完成審計實施。三是嚴格實行三級復核制度。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業務局長和法制科人員深入審計現場,了解項目進展、違規問題查處情況等,發現帶有普遍性、共性的問題及時反饋其他科室,以利於相互借鑒和相互利用。審計終結,對發現的問題統一定性,統一處理處罰,組成審計組長或科室、法制科和業務局長三道復核關口,分清責任,各司其職,加大力度提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

㈢ 上海市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與評估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及其家屬的監督)
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帳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屬公開帳目。
對養老機構違反服務合同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市和區、縣民政局投訴,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的監督)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報告開展服務的情況。
市和區、縣民政局應當對養老機構的服務范圍、服務質量以及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審計監督)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評估)
本市實行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民政局應當定期組織營養、醫療、護理、財務等方面專家和熱心老年事業的社會人士,對養老機構的場地、設施、設備條件和人員配備、服務質量、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具體評估辦法由市民政局制定。
市或者區、縣民政局應當向社會公布養老機構的評估結果。
第三十六條 (年度驗審)
市和區、縣民政局應當對養老機構執業證書每年驗審一次。養老機構應當在市或者區、縣民政局規定的期限內,向市或者區、縣民政局申請辦理執業證書驗審手續。
驗審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請辦理執業證書驗審手續的養老機構,不得繼續開展服務活動。

㈣ 養老機構服務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規避養老機構服務風險的幾點心得
在完善硬體設施中規避安全隱患
按照《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進行科學規劃、設計、建築與裝修,真正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設計理念,如在養老機構安裝監控探頭、安裝110聯網系統;室內傢具雜物不要過多,避免尖角設施;保持地面平整,不設門檻,消除地面障礙;該有燈的有燈,該有鈴的有鈴,該有扶手的有扶手等,既注重了實用性,又注重安全性。此外,養老機構應還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設施和急救葯品、器械等,以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
在安全常識教育中減少意外傷害
針對老年人行動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心理易波動的情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老人的安全意識。
首先,採用牆報、宣傳欄、警示標語、主題活動、廣播等形式,大力開展用電、防燒燙傷、防火、防煤氣中毒、防爆炸等安全常識教育,通過教育,使老年人了解自身的健康情況和活動能力,克服不服老、不願意麻煩別人的心理,在力不能及時主動向他人求助,以減少意外傷害的發生。
其次,除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以外,還從精神上給老人以安慰,防止老人因為心理障礙產生厭世的念頭。
最後,同時還需要加強與老人的親屬溝通,主動介紹老人健康狀況、可能突發的疾病與意外以及養老機構能夠採取的防範措施,請家屬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加入住老人親屬對養老機構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在完善制度中避免糾紛
完善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入住老人的居住安全。從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大門的那一刻開始,宣傳規章制度,具體包括老人入住體檢管理制度、護理等級評定製度、健康管理制度、員工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服務標准、操作規范。任何一個服務環節、過程管理缺失或疏於管理,都有可能給入住老人日後的安全埋下隱患。
養老機可以引入律師介入指導機制,老人入住前按程序介紹機構、了解老人、評估老人健康情況,提前預測風險,制定保險措施,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入住合同》,避免糾紛。
在提高員工素質中解決問題
部分不安全因素、隱患潛藏在養老護理服務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潛在的不安全因素顯現化,造成意外。這要求員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質和專業素質。從安全和養老機構的生存與發展的角度,引進有愛心、同情心及高度責任心得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勢在必行。
對現在的員工特別是特殊老人護理人員要加強培訓,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在科學化、規范化工作流程的基礎上,不斷加強安全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技能,提高處理突發問題的應急能力,及時解決問題,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中。
在安全檢查中預防事故
充分認識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服務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內容,進一步強化責任,督促養老機構改進工作作風,堅決杜絕惡性事件發生。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切實落實好24小時值班責任制和24小時不間斷巡查、照護制度。做好每日交接班注意事項、老人自行服葯、與老人家屬的電話溝通、老人的血壓等各種操作的記錄。
切實落實好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聯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檢查活動,重點要排查電線老化、違規使用電器、違規使用電熱毯問題,特別要在防火、防水、防走失、防盜、防盜電、防食物和煤氣中毒等方面進行深入細致、全面徹底的排查。制訂每天、每周、每月的檢查表、形成規范化操作規程。

㈤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㈥ 如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一、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中心創建之初就把規范化建設放在首位,設立了行政部、財務部、護理部、餐飲部、後勤部五個內設機構,把每個部門的每項工作、每個崗位、每個流程都制定了規范,形成了《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員工守則》、《獎罰制度》、《考勤制度》等60餘個十萬余字的規章制度。每個員工、每名管理人員都知道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使各項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中有序有效運行。2009年,中心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為了使制度適應工作發展需要,我們每年都對各項制度進行審查,發現有與實際工作不適應或需要增加的內容,都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使各項規章制度與時俱進,確實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

二、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中心制定了《崗位目標責任制》,把崗位目標逐條細化分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使人人有責任,個個有任務。並要求工作期間個人有記錄,樓層及老人有認定,考核小組有審查核對,做到崗位有記錄,服務有認定,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為便於老人和家屬監督,每個公寓樓內都設有意見箱,中心還將有關制度、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上牆,公布於眾,使老人入住中心後,都清楚應該享受哪些服務,要求是什麼,達到什麼效果。同時每月召開老人生活委員會議,徵求老人對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確保入住中心老人的安全,中心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年初都與各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部門與科室責任人簽訂,科室落實到個人,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輪流值夜班,處理突發事件,各個樓都安排班長以上的人員負責各個樓的安全值班,要求手機24小時開機。夜間園區保安每小時進行一次巡查,門衛24小時輪流值班,負責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隨時注意觀察園區的動態,認真做好安全防範。每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利用半天的時間,帶隊對對各樓電梯、消防栓、電源、安全通道、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管理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中心每年還與公安、消防、120急救、電力搶修等部門聯合舉行消防演練,人員疏散,高空救援,電力搶修,傷員救治等項目,提高員工及入住老人的消防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識

三、真情服務,創樹品牌

為了打造響亮的服務品牌,進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務品質,中心提出了「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理念,並圍繞叫響這一服務品牌積極開展工作。

一是護理服務重細節。要求全體幹部職工視老人為親人,一切從老人的需要出發,以讓老人快樂,讓家屬滿意為目標,堅持真情服務,周到服務。除按照工作流程和分級護理流程做好面上護理工作外,工作人員還必須根據老人的身體條件、生活習慣等情況,區別對待,掌握規律,有針對性的提供服務。對待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照顧好他們日常起居的同時,重點引導他們參加一些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他們的生活;對待半自理的老人,既要幫助他們進行適當的康復訓練,又要確保他們獨立活動時不出問題;對不能自理的老人則採取24小時跟蹤監護,提供細致入微的服務。在員工中廣泛開展微笑服務活動,做到「熱情主動、細致周到」,並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使老人的事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為解決好少數老人心理上的一些障礙,中心設立了社工科,單設了辦公室,增配了工作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案輔導和小組活動。社工工作的開展,對緩解老人的心理壓力,調節老人的情緒,融洽老年人之間的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中心設計的「七彩陽光,七彩生活」老年人小組活動案例,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舉辦的2012年「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中,被評為「優秀案例獎」,中心獲得「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單位組織獎」。

二是餐飲服務重創新。吃得可口、吃得營養、吃得安全是老人們最關心的事情。中心餐飲部門有26名三級以上廚師和4名營養師,他們在定期走訪老人的基礎上,不斷推出新菜品、新花樣,滿足老人多樣化的需求。同時,中心嚴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使食品安全等級達到最高級——A級,中心食堂被市商務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評為食品安全示範單位,成為全市三家獲此殊榮的單位之一。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還將中心食堂確定為觀摩現場,並且受到了入會領導的一致好評。

三是精神服務重實效。為豐富、充實老人的晚年生活,讓他們在快樂中度過每一天,中心建有老年大學,從社會上聘請專業人士任教,並盡可能多地吸引老人們參加到老年大學開設的課程中來。先後開設了手工製作、書畫、電腦課、太極健身、英語等二十多門課程,截止目前,共有2萬餘人次參加老年大學學習。為幫助老年人樹立正確的養生觀念,中心經常組織養生保健及心理健康講座,受到了老人們的好評。節假日中心還邀請文藝組織到中心義務演出,使得中心月月有演出,天天有活動。

四是保健服務重質量。中心設有社區醫療服務站,與醫保網路聯網,聘請3執業醫師和多名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老人醫療方便快捷。中心還設有580多平方米的康復中心,分設300平方米的運動訓練室和280多平方米的理療康復室,配備專業的理療康復師,專門為失能老人提供康復和訓練。 2012年中心創樹的「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品牌,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服務品牌。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雖然中心建設之初就堅持高檔次、高標準的要求,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但隨著工作的深入開展,工作內容不斷增加,服務需求在不斷增長,因此,中心在開業的幾年裡不斷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各種服務設施。幾年來,先後投資110萬元,招標采購了48台套康復設備和40台套運動訓練器材;投資64萬元,招標采購了500千瓦柴油發電機組;投資30餘萬元采購了電動移位機、沐浴床等17種196台件伺服器材;采購了價值26萬元的洗衣設備,擴大了洗衣房;采購近10萬元的電腦,設立了能容納20位老人學習的電腦教室。服務設施的投入,極大地增強了中心的服務能力。

五、注重公平,有效激勵

為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中心在分配製度上下功夫,確保多勞多得。一是以崗定酬。經過認真調研和核算,中心將不同的崗位,確定為不同的崗位工資,在什麼崗位拿什麼錢。二是以優定酬。出台了《煙台市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星級員工評選暫行辦法》。通過服務對象投票、員工投票及專業考試,結合工齡長短,評選出一至三星級員工。星級員工拿星級工資,實行動態管理,佩戴星級標志上崗。同時在各公寓樓內醒目位置將所有員工的照片、姓名、職務、星級進行公示,方便服務對象監督。三是以責定酬。班長、樓長、部長,都擔負著不同的責任,按照他們的責任的大小,確定他們的職務津貼。四是以績定獎。中心出台了《獎勵制度》,區別做出的成績大小,適時給予員工物質獎勵。科學的分配和激勵機制,達到了「獎勵先進,激勵後進」目的。

六、提升素養,打造隊伍

中心非常重視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招收員工主要面向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的學生,實行招考錄用制度,應聘人員考試合格後,中心聘請專家教授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三個月的試用期滿、經考評合格他們才能正式上崗。對在崗員工,中心經常組織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參加專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崗位練兵、知識競賽和技術比武,從而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服務水平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中心提出一切為了老人,為了老人一切的服務理念。在員工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主題活動和大討論、演講比賽等;在員工中開展「對老人是管理還是服務」、「不知道能否從我們的口中說出」、「把微笑留給老人,把委屈留給自己」、「創新發展,樹中心形象」等主題活動,中心還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立了慈善義工站,號召員工加入慈善義工,組織站內義工為中心及周邊老人提供陪老人聊天、讀報、為老人洗腳、剪指甲、理發、協助老人做康復訓練、為老人演出、清掃衛生、到社區進行護理知識宣傳等無償服務。

中心在人員管理上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嚴格執行《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想職工所想,解職工所憂,從細微處給員工以關懷,讓職工感受到家的溫暖。為解決哺乳期職工的困難,中心專門為職工設立了哺乳期臨時用房,職工可免費用至哺乳期滿。為減輕特護職工工作強度,經多方考察了解,采購了輔助護理器具,既提高了服務質量,又減輕了職工的勞動強度;開通了單位班車,方便職工上下班;建立了困難職工救助制度,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幫扶。為及時了解職工思想動態,社工科在特護樓開設了社工聊天室,為職工提供一個傾訴心事和苦惱的場所,減輕大家的思想壓力,釋放負面情緒。同時,為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用品,中心每年三八節、五四青年節等重大節日都舉辦各種活動,並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豐富了大家的業餘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強了單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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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養老保險稽核審計職責范圍

審計項目實行組長負責制。
項目組長負責整個審計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審計日程安排、人員分工、關系協調;及時了解組員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問題;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審查、復核各組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綜合審計情況撰寫審計報告,下發審計意見書等。審計組長同時對審計結果負審計組其他成員按照審計組長的分工實施審計工作,並對所審事項的工作底稿和審計小結負責。審計項目發現重大違規違紀,涉及後續追償工作的,成立追償小組,以審計組長為主導的,由審計組成員、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參與,開展案件的追償工作,以追償執行人員或法務人員為主導的,審計組成員負責提供項目支持。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責任書》編制並下發《審計通知書》,其內容應包括審計項目名稱、審計范圍、審計組人員構成、現場審計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提前准備的相關資料及其他配合事項。《審計通知書》由項目組長負責,必須在審計項目組進駐現場前3個工作日發至被審計單位,並抄送審計組成員。特殊審計事項可在到達現場時一並送達。非現場數據採集和分析:審計組長安排審計人員利用公司業務、財務系統開展非現場審計工作,對被審單位的有關經營情況進行測評,並對有關數據進行分類歸納和對比分析,以便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整體情況並根據變動異常的項目初步確定現場審計工作重點。
此階段工作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1、常規審計項目的非現場審計,在基礎數據的分析和整理時要求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業務狀況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財務類報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保費收入明細報表、營業費用明細報表、賠款支出明細表)、相關明細賬套的提取與分析,重點憑證的篩選;業務類報表(滿期賠付率表,結案率表,及時立案率表、所涉及的各種業務類清單)的提取、整理與分析,以及重點核查的保單和賠案的篩選與清分。
2、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按不同崗位進行劃分,總經理(含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數據採集同常規審計項目,其他崗位根據其崗位職責劃分,確定數據採集范圍;專項審計按專項所涉及內容採集數據。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審計組長根據項目要求和非現場審計情況編制非現場審計報告,包括項目內容、項目時間進度、項目組人員分工、現場審計實施步驟、現場審計工作內容和重點、非現場審計發現的問題以及現場審計的工作要求。該項工作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非現場審計報告的報批:審計組長將編制好的非現場審計報告作為出差審批單附件一並上報審批;獲批後的報告作為審計項目開展的依據,下發給項目組成員。臨時安排的特殊項目,需緊急前往現場的,可免除非現場審計環節。進駐審計現場,召開審計見面會。向被審計單位介紹審計目的,審計項目組人員的構成,現場審計時間的安排,同時聽取被審計單位對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狀況的匯報,熟悉各部門負責人,確定審計聯絡員,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保障。現場審計的開展。根據審計實施方案所確立的審計工作內容,查閱、整理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把握審計重點,確定樣本選取范圍及選取量,採取檢查、監盤、查詢及函證、計算等審計方法審查、核實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賬簿、會計憑證、現金、有價證券、資產實物及業務承保和理賠資料,並做好座談、走訪、實地觀察、簽署審計承諾書、審計鑒證單、收集審計證據等取證工作,記錄、整理、編制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現場發現問題處理。在現場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落實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包括書證、錄音、光碟等,以此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對現場查實涉及違規違紀資金的,要及時進行追償,現場無法完成追償工作的,後續跟蹤或移交追償執行人員、法務人員進行處理。審計報告初稿起草、上報。審計組長在離開現場後的3-5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意見交換情況,整理所有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取證材料,起草正式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初稿要經審計組集體討論。反映內容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審計報告初稿形成後,隨同審計工作日誌及發現問題的工作底稿、證據等一並通過郵件上報給報告審核人,報告審核人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給審計組長,由審計組長進行修改定稿。審計意見反饋。已修改定稿的審計報告經報告審核人核定後報分管領導審批,根據分管領導指示,確定是否需要反饋審計意見。對需要反饋的,發《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給被審單位,要求被審單位按期反饋,逾期視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審計報告終稿的形成。根據被審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不需要反饋意見的除外),審計組長可再次修改完善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在徵求意見徵求過程中歧異較大的,審計組應當進行認真核實,逐項做出書面說明。若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最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將被審計單位書面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上報。審計報告終稿上報、歸檔。審計組長已確定的將審計報告終稿,上報分管領導和董事。同時出具《審計意見書》發至被審單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基本養老保險審計應該提出什麼建議

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雙基數的概念
通過檢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及繳費情況,發現是否存在參保單位少報繳費基數、少繳保費的問題。
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雙基數審計目標
通過分析上年單位月平均工資和個人繳費基數累加和,檢查單位繳費基數在雙基數情況下的繳費情況,並檢查出不符合標準的記錄。

㈨ 2019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安徽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安徽省城鄉養老服務體系建設(2013-2015)實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推進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以推動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為重點,積極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進一步改善我省養老服務設施條件;建立完善困難老年群體養老服務津補貼制度,切實保障困難老年群體基本養老服務需求;推進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提升養老機構服務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與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的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條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具有安徽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

(一)全省養老機構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張以上。

(二)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80%以上。

(三)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健全完善。

(四)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完善。

第二章實施內容

第四條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

(一)建設目標:底,城市養老機構中,社會辦養老機構床位數所佔比重達到50%以上。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建設指導意見(試行)》所列各項要求,由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及個人等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興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依法取得《安徽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各類養老機構。

(三)補助類型及補助標准

1.一次性建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給予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一次性床位建設補助不包括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老年醫療機構、老年住宅、老年社區等)。省級按照不低於每張床位1000元標准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一次性建設補貼標准。

2.日常運營補貼。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由當地按照實際入住人數和服務人數給予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的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的標准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收住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運營補貼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貸款貼息補助。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用於養老機構建設的,給予貸款貼息補助。省級按照同期三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的貸款貼息標准。

4.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託社會辦養老機構向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城鄉低收入老人購買養老服務的,給予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准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務的,按照服務對象輕、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購買服務補貼標准分別上浮50%、100%和200%以上。

第五條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到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覆蓋全省城市社區和半數農村社區。

(二)補助范圍

符合《安徽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所列各項要求的各類日間照料中心、日托站、托老所、社區養(助)老服務站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組織)。

(三)補助類型和補助標准

1.一次性建設補助。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准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納入農村幸福院建設計劃的,按照農村幸福院補助標准執行。

2.日常運營補貼。符合要求的各類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當地補助標准給予運營補貼,標准不低於當地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60%。省級按照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人數等因素給予補助。

3.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各級政府依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組織、企業購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給予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補助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制度

(一)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費用之外,按照城鄉、地域給予一定的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二)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納入城鄉低保范圍的80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補貼標准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條全面建立完善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

進一步建立完善全省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制度,積極鼓勵養老機構參保,實現轄區內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全覆蓋。保費、賠付標准按照省招標結果執行。各級民政部門結合轄區內養老機構實際情況,制定綜合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申報、審批程序

(一)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1.每年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社會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當年補助重點、申報條件和補助標准,通知縣級民政、財政部門依據本地老齡化程度和養老服務需求,按規定程序逐級申報,由市級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上報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進行評審、公示後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2.補助資金申請、審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資料,按照《安徽省省級社會養老服務發展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2〕1386號)執行。

(二)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市、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的申報、審核辦法。

(三)養老機構參保補貼申報、審核辦法參照省招標結果制定。

第三章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九條資金來源

(一)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資金,省、市、縣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經費不得低於當年本級留存公益金的50%;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資金籌措

(一)各地對社會辦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貸款貼息補貼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省級對社會辦養老機構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和貸款貼息補貼所需經費,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省級福彩公益金予以安排,根據各地建設任務和補助標准給予支持。

(二)各地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一次性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和政府購買服務補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予以解決。省級對符合條件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日常運營給予適當補助。

(三)各地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高齡津貼,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解決。

第十一條資金管理

社會辦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經費中的一次性建設補助、貸款貼息補助僅用於養老服務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房屋建設、裝修費用,設備、設施添置更新費用等;運營補貼、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僅限於設備添置、人員工資、人員培訓、綜合責任保險費用等,其中人員培訓和綜合責任保險費用不得低於10%。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是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審定規劃以及配套資金、建設用地的落實等事項,並要求規劃、監察、建設、國土、公安、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省民政廳負責編制建設規劃、制定建設標准、下達建設任務、制訂管理制度和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安排落實省級財政資金,督促市、縣級財政部門落實補助資金,並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和績效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各級建立由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和解決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辦法和經費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法。同時自覺接受各級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新聞媒體和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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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關於社保審計

社會保險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資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
行的審計監督。社會保險審計的范圍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農村養老、工傷等
社會保險基金。針對不同基金在徵收、支付、管理方面的不同特點,審計的內容
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審計機構可分別或同時運用前述的審計方法。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應把握以下幾個重點環節:
(1)加強審計項目管理,合理確
定審計重點;
(2)加強調查測試,明確審計工作重點:
(3)加強延伸審計,確保審計
工作效果;
(4)加強跟蹤檢查,提高審計成果質量。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審計工作的
順利開展,可以從銀行賬戶入手,突出審計社會保險基金及其管理部門財務收支
的真實性,實現真實、合法、效益三者的有機統一,將審計社會保險基金及其管
理機構與延伸審計繳納單位相結合,以促進社會保險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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