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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經營監管

發布時間:2022-12-31 11:35:43

1. 如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一、建章立制,規范管理

中心創建之初就把規范化建設放在首位,設立了行政部、財務部、護理部、餐飲部、後勤部五個內設機構,把每個部門的每項工作、每個崗位、每個流程都制定了規范,形成了《崗位職責》、《工作程序》、《員工守則》、《獎罰制度》、《考勤制度》等60餘個十萬余字的規章制度。每個員工、每名管理人員都知道干什麼、怎麼干、干到什麼程度,使各項工作在制度化、規范化中有序有效運行。2009年,中心通過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為了使制度適應工作發展需要,我們每年都對各項制度進行審查,發現有與實際工作不適應或需要增加的內容,都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使各項規章制度與時俱進,確實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

二、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中心制定了《崗位目標責任制》,把崗位目標逐條細化分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使人人有責任,個個有任務。並要求工作期間個人有記錄,樓層及老人有認定,考核小組有審查核對,做到崗位有記錄,服務有認定,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為便於老人和家屬監督,每個公寓樓內都設有意見箱,中心還將有關制度、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上牆,公布於眾,使老人入住中心後,都清楚應該享受哪些服務,要求是什麼,達到什麼效果。同時每月召開老人生活委員會議,徵求老人對服務、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確保入住中心老人的安全,中心成立了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年初都與各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部門與科室責任人簽訂,科室落實到個人,每周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中心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輪流值夜班,處理突發事件,各個樓都安排班長以上的人員負責各個樓的安全值班,要求手機24小時開機。夜間園區保安每小時進行一次巡查,門衛24小時輪流值班,負責外來人員的詢問登記,隨時注意觀察園區的動態,認真做好安全防範。每月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利用半天的時間,帶隊對對各樓電梯、消防栓、電源、安全通道、自動消防控制系統管理進行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中心每年還與公安、消防、120急救、電力搶修等部門聯合舉行消防演練,人員疏散,高空救援,電力搶修,傷員救治等項目,提高員工及入住老人的消防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識

三、真情服務,創樹品牌

為了打造響亮的服務品牌,進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務品質,中心提出了「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理念,並圍繞叫響這一服務品牌積極開展工作。

一是護理服務重細節。要求全體幹部職工視老人為親人,一切從老人的需要出發,以讓老人快樂,讓家屬滿意為目標,堅持真情服務,周到服務。除按照工作流程和分級護理流程做好面上護理工作外,工作人員還必須根據老人的身體條件、生活習慣等情況,區別對待,掌握規律,有針對性的提供服務。對待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照顧好他們日常起居的同時,重點引導他們參加一些文體娛樂活動,豐富他們的生活;對待半自理的老人,既要幫助他們進行適當的康復訓練,又要確保他們獨立活動時不出問題;對不能自理的老人則採取24小時跟蹤監護,提供細致入微的服務。在員工中廣泛開展微笑服務活動,做到「熱情主動、細致周到」,並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使老人的事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為解決好少數老人心理上的一些障礙,中心設立了社工科,單設了辦公室,增配了工作人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案輔導和小組活動。社工工作的開展,對緩解老人的心理壓力,調節老人的情緒,融洽老年人之間的關系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中心設計的「七彩陽光,七彩生活」老年人小組活動案例,在中國社會工作協會舉辦的2012年「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中,被評為「優秀案例獎」,中心獲得「首屆全國老年社工案例徵集活動單位組織獎」。

二是餐飲服務重創新。吃得可口、吃得營養、吃得安全是老人們最關心的事情。中心餐飲部門有26名三級以上廚師和4名營養師,他們在定期走訪老人的基礎上,不斷推出新菜品、新花樣,滿足老人多樣化的需求。同時,中心嚴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使食品安全等級達到最高級——A級,中心食堂被市商務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評為食品安全示範單位,成為全市三家獲此殊榮的單位之一。山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召開的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還將中心食堂確定為觀摩現場,並且受到了入會領導的一致好評。

三是精神服務重實效。為豐富、充實老人的晚年生活,讓他們在快樂中度過每一天,中心建有老年大學,從社會上聘請專業人士任教,並盡可能多地吸引老人們參加到老年大學開設的課程中來。先後開設了手工製作、書畫、電腦課、太極健身、英語等二十多門課程,截止目前,共有2萬餘人次參加老年大學學習。為幫助老年人樹立正確的養生觀念,中心經常組織養生保健及心理健康講座,受到了老人們的好評。節假日中心還邀請文藝組織到中心義務演出,使得中心月月有演出,天天有活動。

四是保健服務重質量。中心設有社區醫療服務站,與醫保網路聯網,聘請3執業醫師和多名護士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老人醫療方便快捷。中心還設有580多平方米的康復中心,分設300平方米的運動訓練室和280多平方米的理療康復室,配備專業的理療康復師,專門為失能老人提供康復和訓練。 2012年中心創樹的「天地人合,快樂養老」的品牌,被國家民政部評為全國優秀服務品牌。

四、加大投入,提升能力

雖然中心建設之初就堅持高檔次、高標準的要求,設施配套比較齊全,但隨著工作的深入開展,工作內容不斷增加,服務需求在不斷增長,因此,中心在開業的幾年裡不斷加大投入,進一步完善各種服務設施。幾年來,先後投資110萬元,招標采購了48台套康復設備和40台套運動訓練器材;投資64萬元,招標采購了500千瓦柴油發電機組;投資30餘萬元采購了電動移位機、沐浴床等17種196台件伺服器材;采購了價值26萬元的洗衣設備,擴大了洗衣房;采購近10萬元的電腦,設立了能容納20位老人學習的電腦教室。服務設施的投入,極大地增強了中心的服務能力。

五、注重公平,有效激勵

為建立起科學、規范的激勵機制,中心在分配製度上下功夫,確保多勞多得。一是以崗定酬。經過認真調研和核算,中心將不同的崗位,確定為不同的崗位工資,在什麼崗位拿什麼錢。二是以優定酬。出台了《煙台市老年福利服務中心星級員工評選暫行辦法》。通過服務對象投票、員工投票及專業考試,結合工齡長短,評選出一至三星級員工。星級員工拿星級工資,實行動態管理,佩戴星級標志上崗。同時在各公寓樓內醒目位置將所有員工的照片、姓名、職務、星級進行公示,方便服務對象監督。三是以責定酬。班長、樓長、部長,都擔負著不同的責任,按照他們的責任的大小,確定他們的職務津貼。四是以績定獎。中心出台了《獎勵制度》,區別做出的成績大小,適時給予員工物質獎勵。科學的分配和激勵機制,達到了「獎勵先進,激勵後進」目的。

六、提升素養,打造隊伍

中心非常重視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招收員工主要面向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畢業的學生,實行招考錄用制度,應聘人員考試合格後,中心聘請專家教授對他們進行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三個月的試用期滿、經考評合格他們才能正式上崗。對在崗員工,中心經常組織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參加專業技能培訓,定期組織崗位練兵、知識競賽和技術比武,從而不斷提高廣大員工的服務水平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中心提出一切為了老人,為了老人一切的服務理念。在員工中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等主題活動和大討論、演講比賽等;在員工中開展「對老人是管理還是服務」、「不知道能否從我們的口中說出」、「把微笑留給老人,把委屈留給自己」、「創新發展,樹中心形象」等主題活動,中心還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慈善公益活動,成立了慈善義工站,號召員工加入慈善義工,組織站內義工為中心及周邊老人提供陪老人聊天、讀報、為老人洗腳、剪指甲、理發、協助老人做康復訓練、為老人演出、清掃衛生、到社區進行護理知識宣傳等無償服務。

中心在人員管理上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嚴格執行《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想職工所想,解職工所憂,從細微處給員工以關懷,讓職工感受到家的溫暖。為解決哺乳期職工的困難,中心專門為職工設立了哺乳期臨時用房,職工可免費用至哺乳期滿。為減輕特護職工工作強度,經多方考察了解,采購了輔助護理器具,既提高了服務質量,又減輕了職工的勞動強度;開通了單位班車,方便職工上下班;建立了困難職工救助制度,對困難職工進行救助幫扶。為及時了解職工思想動態,社工科在特護樓開設了社工聊天室,為職工提供一個傾訴心事和苦惱的場所,減輕大家的思想壓力,釋放負面情緒。同時,為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用品,中心每年三八節、五四青年節等重大節日都舉辦各種活動,並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豐富了大家的業餘生活,陶冶了情操,增強了單位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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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務院辦公廳: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全文。意見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以下為意見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總的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養老服務需求尚未有效滿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責任清單,制定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堅持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市場監管部門要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級共享平台或省級部門間數據介面;民政部門要及時下載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其名下並依法公示。(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繼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確定保障范圍,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標准,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制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細化評審標准和遴選規則,加強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運營方應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機構資產情況、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資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養老機構消防審驗問題。依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依法盡快辦理。各地要結合實際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注重分類引導,明確養老機構建築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難設計、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推動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農村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級民政部門提請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處置。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應急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聚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準化水平。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將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以省為單位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准,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開展城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准,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廢除在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涉及地方保護、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八)推動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問題。暢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綜合運用多種工具,抓好支小再貸款等政策落實。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辦養老機構,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過程中有關金融機構違規收取手續費、評估費、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問題,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探索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規范化程度高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適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項目資金來源。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從事養老服務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擴大養老服務產業相關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根據企業資金迴流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養老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的養老服務項目,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質押擔保。允許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項目收益債券支持養老服務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落實外資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國民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同等享受境內資本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的養老機構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同等享受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將養老康復產品服務納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招展范圍,探索設立養老、康復展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十一)建立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教育培訓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標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使其掌握養老服務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鼓勵各類院校特別是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普通高校開設健康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等相關專業。推進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建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開發一批為老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對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加強從事養老服務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引導其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等支持政策。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就業見習補貼標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研究設立全國養老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組織開展國家養老護理員技能大賽,對獲獎選手按規定授予「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並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開展養老護理員關愛活動,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先進事跡與奉獻精神的社會宣傳,讓養老護理員的勞動創造和社會價值在全社會得到尊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十四)建立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研究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標准、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考慮失能、失智、殘疾等狀況,評估結果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加快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民政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展養老普惠金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合理設計產品,科學釐定費率。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機構發展滿足長期養老需求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支持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意度。擴大養老目標基金管理規模,穩妥推進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可以設置優惠的基金費率,通過差異化費率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目標基金應當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促進老年人消費增長。開展全國老年人產品用品創新設計大賽,制定老年人產品用品目錄,建設產學研用協同的成果轉化推廣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推進在養老機構、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開展系統的營養均衡配餐研究,開發適合老年人群營養健康需求的飲食產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飲食結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和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廣泛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群眾提供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線索,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調查核實、發布風險提示並依法穩妥處置。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八)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促進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發揮互補優勢,簡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開展區域衛生規劃時要為養老機構舉辦或內設醫療機構留出空間。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養老機構舉辦和內設醫療機構特點,將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完善協議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監管。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通過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開展養老服務。促進農村、社區的醫養結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建立村醫參與健康養老服務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支持家庭醫生出診為老年人服務。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衛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編辦、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動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大力發展政府扶得起、村裡辦得起、農民用得上、服務可持續的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打造「三社聯動」機制,以社區為平台、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為支撐,大力支持志願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大力培養養老志願者隊伍,加快建立志願服務記錄制度,積極探索「學生社區志願服務計學分」、「時間銀行」等做法,保護志願者合法權益。(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持續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動質量隱患整治工作,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快明確養老機構安全等標准和規范,制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制度。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擴大養老服務綜合責任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持續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在全國建設一批「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改善服務體驗。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加快建設國家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加強老年人身份、生物識別等信息安全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訪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機制,積極防範和及時發現意外風險。推廣「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發揮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作用。探索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殘疾等特殊老年人委託,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鼓勵其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播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活動。(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社區老年教育辦學網路,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建立全國老年教育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推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積極探索部門、行業企業、高校所舉辦老年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和方法。(教育部、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四)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將補齊農村養老基礎設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准納入脫貧攻堅工作和鄉村振興戰略。從2019年起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積極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改造升級照護型床位,開辟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確保有意願入住的特困人員全部實現集中供養。逐步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實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工程。從2019年起,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針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對因總建築面積較小或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用房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財政部、民政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所有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實施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引導城鄉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實施。(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扶貧辦、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明確民政部門在「四同步」中的職責,對已交付產權人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對於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務。市、縣級政府要制定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法加快辦理登記手續。推進國有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和療養機構改革,對具備條件的加快資源整合、集中運營,用於提供養老服務。凡利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築或者建築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對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後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民政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自然資源、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審驗等土地和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工作銜接。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抓好落實。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在安排財政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進行激勵表彰。各地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力量,強化區域養老服務資源統籌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3月29日

3. 如何加強養老院的監督管理

1、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管理。要根據養老服務業的實際,組建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功能。採取持證經營,明碼標價,公開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養老院工作人員,特別是法人代表的業務素質,加強行業自律。

2、制訂規章制度,規范服務行為。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要上牆,工作人員持證、佩證上崗。要突出對入住老年人的健康檢查和保健服務,並對老年人要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醫療護理保障。要針對不同類型的老年人進行飲食起居照料。要通過各種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養老院與入住老年人要簽訂入住協議,告知老年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患有老年痴呆等對他人人身安全有威脅的老年人,要勸其到專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這是對老年人最好的保護。

3、健全監督機制,提升管理水平。要公開投訴電話,加強對入住老年人的回訪,對養老院要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抽查,對不文明不規范的服務行為要進行媒體曝光,接受社會監督,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養老服務示範活動,爭先創優,樹立具有榜樣和示範作用的先進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升養老院的管理服務水平。

4、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入住率。過去一提老年人進養老院,人們就很容易聯想到這位老年人在家一定過得不是很好。我們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新的養老理念,轉變傳統觀念,讓老年人自願去養老院,讓老年人在養老院感受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的愉快與舒心,安享晚年。

5、構建資源共享平台,探索公辦敬老院與民辦養老院互補結合工作環境。要充分利用公辦敬老院的資源優勢,把空餘床位向社會開放。要出台切實可行的政策,鼓勵、引導社會閑置資金以及外來資本、民間資本投向社會養老服務事業,以形成多方合力,資源共享的社會化養老服務新局面。

4. 無證養老機構如何關停

法律分析:無證無照經營,市場監管部門負有依法查處的職責。從事養老服務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也就是說,養老院只有在取得營業執照和養老機構許可證後,才能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為健全全鎮養老服務體系,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應該進一步加大養老服務機構安全隱患整改力度,全面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養老機構,切實保障養老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5.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 養老院歸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7.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20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管理活動和養老服務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設立公辦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設立非公辦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登記情況通報同級民政主管部門。

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養老服務機構運營基本條件和提供本轄區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服務范圍,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依法減繳或者免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二)依法以劃撥方式供地;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主管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

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其用地性質,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第十二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和按照國家規定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並張榜公布。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關愛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視、虐待、遺棄服務對象。第十六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其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8.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服務內容和規模的場所;
2、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
3、有與居住和照料服務相適應的資金;
4、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9. 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養老機構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九條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二條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社會優待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六條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八條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九條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六十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宜居環境

第六十一條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三條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四條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條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七條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九條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七十條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一條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條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四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六條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0. 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從11月1日起,全國近20萬家養老服務機構將按照修訂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展服務活動。在民政部今天上午舉行的發布會上,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介紹《辦法》的相關情況時表示,未來將增加辦理養老機構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開辦者的負擔。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說:「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發現目前養老服務中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補齊這些短板,需要進一步放開養老服務市場,促進更多社會力量投身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俞建良對此表示,2018年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建立了備案制度。此次修訂《辦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讓開辦者「少跑腿」。
修訂後的《辦法》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肖登峰表示,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是為了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向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發展方向。
對於有在機構養老需求的老人來說,備案便利度的增加,無疑將為自己帶來更多選擇。但也有老年群體擔心,取消設立許可、簡化備案程序,會不會使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隨之降低?俞建良強調,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開辦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規范了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包括: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容、養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備案事項變更,以及備案信息公開和部門間數據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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