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中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權利包括哪些
老年人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利: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㈡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老年人應享有的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受贍養扶助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繼承權、居住權和從國家、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等權利。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每個公民都應當尊敬愛護老年人,依法履行對老年人應盡的義務,使老年人在社會、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老年人保護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條例的實施,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以及各級老齡組織機構予以協助。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的老年人保護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有關的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歧視老年人,不得限制老年人享有參加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權利。第七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第八條 老年人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必須贍養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贍養人必須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贍養人家庭的平均水平;與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務勞動;與老年人異地生活的贍養人應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農村中與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贍養人,應幫助或負責耕種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歸老年人,不得強行索要或扣留。
(三)、當老年人患病時,贍養人應及時給予治療;老年人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贍養人應負責照料。
(四)、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勞動。
家庭的其他成員或者親屬應當支持、幫助贍養人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老年人的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拒不付給贍養費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所在單位負責扣付;是農民或者城鎮居民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付給,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予協助。第九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及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破壞。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可以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第十條 老年人的住房,產權屬老年人的,任何人不得強占,非經老年人授權,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將房屋變賣、出租、拆除或者非法改變老年人的住房條件;經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出資改建或擴建新房的,應事先訂立協議,明確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權。
老年人的住房屬贍養人的,贍養人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一條 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的自由,不得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再婚的老年人有權選擇住址和支配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配偶、子女等親屬遺產的權利,也有權依法用遺囑等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
贍養人遺棄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的,依法喪失繼承老年人遺產的權利。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人員按國家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文化、醫療、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必須切實得到保障,不得隨意降低或取消。
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工資或退休費,以及離休退休人員應享有的各種補貼費,其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按時付給,不得拖延、剋扣或者移作他用。
㈢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內容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1.政治權利2.人身自由權3.宗教信仰自由權4.社會經濟權利5.受贍養扶助權利6.財產所有權7.婚姻自由權利8.住房權9.繼承權10.文化教育權
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㈣ 長春市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以及《吉林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受贍養扶助權、財產權、繼承權、居住權、婚姻自由權、知識產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實行國家、社會、家庭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自愛,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家屬、親屬、鄰里之間的關系,自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與家庭的和睦。第五條每年公歷九月一日為長春市老年節。第二章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工作的領導。各級老齡問題委員會和民政、勞動、人事、老幹部等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老年人工作的管理和指導,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老年人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組織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社會工作。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各項有益的活動。
(四)指導基層單位老年人管理機構的工作。
(五)辦理有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事項。
(六)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專設機構或者指定有關機構,具體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老年人工作。第八條各級公安、司法、衛生、文化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各負其責,積極配合老年人工作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老年人工作。第三章保護第九條保護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歧視、誹謗、謾罵、侮辱、毆打、虐待、遺棄老年人。第十條保護老年人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對被其贍養的老年人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贍養人家庭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贍養人,應承擔老年人自己無力承擔的家庭勞務;與老年人公居的贍養人,如本人承擔上述家庭勞務確有困難,應委託他人承擔。
(三)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口糧田,應當幫助耕種,收益歸老年人。
(四)對患病或者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年人,應當負責治療、照料。
(五)不得強迫老年人從事力所不及的勞動。
(六)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贍養老年人。第十一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生產資料、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侵佔、哄搶、分割或破壞。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親屬提出的任何經濟資助要求。子女和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強行索取財物。
老年人依法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或者與他人簽定遺贈扶養協議的,子女及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條保護老年人的房產所有權、租賃權、居住權。
(一)子女和親屬不得強行擠占老年人的住房;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親屬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出租或者拆除。
(二)住房發生拆遷、對換、翻建、變更租賃關系等情況時,子女和親屬不得趁機改變老年人應有的居住條件。
(三)城鎮小區開發和房屋改造,對屬於社會救濟戶的老年人,應免收房屋擴大面積款等費用,並在樓層、朝向上給予照顧。
(四)贍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老年人夫婦分居。第十三條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
子女不得以老年人再婚為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向老年人強行索取財物,不得干涉和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四條保護老年人的知識產權,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剽竊或仿冒老年人的智力成果。老年人的子女及親屬不得截留或強行索取老年人智力成果所獲得的獎勵和報酬。第十五條保護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限制老年人參加政治和社會活動。第十六條離休、退休(職)的老年人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的政治、經濟、醫療、保險、生活福利、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隨意降低或者取消。
企業承包必須對老年人的生活、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達成明確的協議,確定負擔人和負擔方法。
老年人的離休費、退休(職)費、醫療費和各種補貼費,應當按時付給;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按時付給,全民所有制企業參加養老金統籌的,由勞動部門按統籌項目負責解決;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統籌的,由人民保險公司負責解決;尚未參加統籌的企業,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單位在分配和維修住房時,對老年人應當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並應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㈤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我省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婚姻自由權利、受贍養扶助權利、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第四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老年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使老年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全社會應廣泛開展保障老年人權益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輿論監督,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六條每年的重陽節為我省的敬老日。第七條老年人應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二章贍養與扶養第八條老年人依法享有贍養的權利。贍養人必須依法承擔贍養義務,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九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及時進行治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及家庭其他成員必須給予關心、護理和照料。第十條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變老年人自有住房的產權關系和承租住房的租賃關系。第十一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種植的林木和喂養的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二條贍養人之間可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應徵得被贍養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履行。第十三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第十四條贍養人未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贍養費的標准不得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費標准。第十五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撫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義務。第十六條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對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干涉。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再婚老年人有自由選擇住所和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第十七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搶奪、騙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
老年人與子女在分家析產方面發生糾紛,可由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進行調解並訂立分家協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老年人有依法處分自有財產的權利。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資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絕的權利。第三章社會保障第十八條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離退休費(養老金)和醫療保健費及其他福利待遇,有關組織和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削減和挪用。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根據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增加養老金。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城鎮居民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應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第二十條農村逐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仍應根據當地實際,採取多種形式的輔助養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第二十一條農村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並按有關規定減免村提留款、鄉鎮統籌款。
城鎮老年人不承擔社會性集資和其他勞務負擔。
任何組織、單位、個人及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勞動。第二十二條城鎮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各民族敬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醫、老有所樂,繼續發揮老年人在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各民族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勞動和休息權、財產和房屋居住權、繼承權、婚姻自由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系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四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家庭和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組織領導所屬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建立健全各級老齡工作機構,發揮老齡工作機構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對敬老、愛老、養老、扶助老人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每年公歷9月15日為自治區老人節。第二章老年人的基本權益和義務第八條老年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阻止老年人參加合法的政治活動和社會活動。第九條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侮辱、誹謗、毆打和虐待、遺棄老年人,禁止非法剝奪或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其他任何損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第十條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知識產權、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第十一條老年人有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包括用遺囑、遺贈等方式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財產要求。第十二條老年人有繼續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權利。第十三條老年人有權要求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和撫助。
贍養人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應當保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被贍養老人生活水平不低於自己的生活水平。
居住在同一城鎮或同一村莊的成年子女無論是否與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擔父母家庭勞務和農活的義務。第十四條老年人的婚姻受法律保護。老年人有結婚、離婚包括喪偶或離婚後再婚、復婚的自由,子女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歧視。成年子女不得因其贍養的老人再婚而拒絕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也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財產處置和家庭生活。第十五條老年人的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將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出賣、出租、租賃或拆除。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老年人的住房或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六條老年人應當學法、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子女、親屬、鄰里的關系。第十七條老年人應當關心、教育、愛護、培養青少年,對青少年進行熱愛黨、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民族團結的教育,培養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第三章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第十八條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本單位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保證離退休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住房、醫療、保健、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各項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取消。
應當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各種費用,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的標准和時間給付,不和拖延、剋扣或挪作他用。各單位分配或維修住房時,對離退休人員應當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應當給予照顧。第十九條農村孤寡老人的吃、穿、住、醫、葬的五保供養,由當地鄉(鎮)統籌解決,其標准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城鎮孤寡老人由當地政府予以救濟,救濟標准由當地政府按經濟發展情況和物價水平確定,並適時予以調整,使之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對長期協助政府在農牧區的工作並做出過貢獻的老年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關心和照顧。第二十條各級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社會養老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獨資、集資興辦老年人福利事業。
㈦ 老年人的權利有什麼
1、受贍養權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贍養的權利。老年人應該老有所養。根據《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四類親屬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養義務: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一般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贍養的義務,但當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時,老年人成年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需要贍養的老年人就有贍養的義務。另外,贍養人的配偶對老年人雖沒有贍養義務,但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義務。」
對老年人的贍養包括對老年人進行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要照顧老年人日常的飲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現實生活中,對老年人精神上的贍養容易被忽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將成為主要的贍養內容。
2、社會保障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區服務、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內容。
城鎮老年人應該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國從1991年起開始建立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實行個人儲存與統籌互相結合的原則,為每個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賬戶。
另外,國家除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外,還對城鎮特困老年人給予救濟。城市的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或者贍養人確無贍養能力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救濟。
法律對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險也作出了不少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農村除根據情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外,有條件的還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對於農村中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人贍養的老年人,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另外,也鼓勵農村中的孤寡老人與其他公民或村委會、生產隊等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由遺贈人寫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後轉移給撫養人所有,而由撫養人承擔老人的生養死葬義務。
在老年人醫療保障方面,國家規定:有關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時,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老年人特設家庭病床,上門診療。對於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會救助,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幫助。
3、婚姻自由權和居住權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由此可見,離婚、喪偶之後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以各種理由加以干涉。現在,有些子女從經濟利益,或為錢財或為住房等私利考慮,干涉老年人再婚,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另外,老年人的離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當老年人與配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或其他親屬不能因為父母年老而忽視他們的感情需要,反對父母離婚。
關於老年人的「居住權」,法律規定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產權,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贈與、出賣給他人;老年人對以自己名義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賃權。
(1)對於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擅自出賣、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人要出資翻造的,應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的份額和使用許可權,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對於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變更承租人,不得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
(3)子女在單位分配住房時,包括老年人份額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權,在安排住房時,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惡劣的房屋。
(4)在房屋動遷過程中,子女或其他親屬未經老人同意,不得將老人承租的公房買斷或將買斷所得的錢款占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動遷時,借口無房居住而擠占老人住房。
4、自由處分遺產權
指老人對其生前積累的財產,有根據自己心願、子女和配偶對自己的關心與照顧情況,決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自己的遺產以及他們的繼承份額,或者決定把自己生前積累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
5、繼承權
指老人作為子女、配偶的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時享受依法繼承的權利。那種認為老人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的認識是不對的。此外,女性老年人享有依法繼承其男性老年配偶遺產的權利,那種認為男性老人的遺產只能由其子孫繼承的說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