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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醫衛劃撥用地抵押

發布時間:2022-12-28 20:13:23

㈠ 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扶持:
1、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2、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至5000不等;
3、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私人辦養老院的優惠政策,就是國家會對他進行各種補貼,比如說建築資金的補貼,床位的補貼以及相關稅收的一些減免。
一、私人辦養老院國家會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2.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綜上所述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非常詳細,條目清晰,有相關的負責部門。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八條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㈡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養老機構醫衛劃撥用地抵押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㈢ 醫療用地可不可以抵押呢

土地用途不影響抵押,但是土地性質影響抵押。醫療衛生用地應當屬於國有劃撥用地,依據國有劃撥土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劃撥土地不能單獨抵押。如果將地上建築物抵押是可以的。但是土地的抵押需要經過土地部門的登記、批准才有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㈣ 醫衛慈善用地可以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醫療、衛生、學校、養老院等慈善機構用地,不能作為抵押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㈤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㈥ 養老劃拔用地能否抵押貸款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但必須交納抵押期間的土地出讓金。

需提供的申報資料:
(1)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雙方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3)雙方的法人身份證明書、身份證;
(4)抵押合同;
(5)借款合同;
(6)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7)抵押人的抵押申請;
(8)土地評估報告;
(9)交納土地出讓金憑證。
需繳納的費用如下:
1.他項權利登記發證的登記費;
2.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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