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關於轉包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承包人在承接建築工程後,可以依法將部分建築工程的轉包出去的,因而承包人是可以將建築工程轉包給其他人。法律規定建築工程可以轉包,但是必須要按照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轉包,比如說必須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而且在相關的建築工程合同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轉包。
【法律分析】
轉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建築工程存在以下行為時,就是屬於違法轉包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是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建築工程合同明確不許轉包的。二是承包人將全部建築工程轉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轉包的。按規定,施工單位承接建築工程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否則就會違反法律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其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也會因違法而無效。總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築工程後,徵得發包人同意,可以將部分非主體工程轉包給有資質的單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Ⅱ 轉包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我國在建築法等法律法規里明確禁止轉包,轉包的法律後果如下:首先,轉包行為無效。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最後,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Ⅲ 《合同法》關於禁止轉包有什麼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照《合同法》規定,承包建設工程某一部分工程的分包承包單位,所分包的工程只允許自行完成。禁止再分包給其他第三人承包,違反了就構成了轉包,並承擔法律責任。
Ⅳ 禁止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不可非法轉包。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Ⅳ 民法典關於轉包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轉包的規定如下:
1、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
3、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4、法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由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Ⅵ 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Ⅶ 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
一、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轉包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1)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2)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二、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法律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於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後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照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Ⅷ 工程不得轉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轉包行為有較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倒手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後實際用於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築工程轉包後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手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