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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養老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10 04:54:06

⑴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1)國土養老機構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⑵ 最近國外養老地產如何走進國內養老地產或者養老機構的發展道路

近幾年來,外資養老企業大躍進式進入中國,與國內企業合作、項目落地的新聞頻見報端。其中最為顯眼的有三大外資主體:一支是以CPM、Emeritus、Fortress、ABHOW為代表的「美國系」;另一支是以RIEI、WISNET、大阪長壽控股公司、韓國書佑集團為代表的「日韓系」;最後一支是以Colisée、Orpea為代表的「法國系」。

外資的養老服務機構主要布局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以及大連、青島、常州、南京等二線城市(尤其是長三角地區),這主要與外資養老服務機構定位高端有關,它們傾向於選擇有一定消費能力、老齡化趨勢明顯、尚有開發空間的城市。

歸納起來,外資參與國內養老地產及養老服務業有以下八大特徵:

特徵一:社區嵌入型、醫養結合型、CCRC開發模式

外資在我國開發養老地產主要有三種模式:社區嵌入型、城市醫養結合型和CCRC持續照料退休社區。

第一種模式——在社區中嵌入養老公寓,代表項目是凱健國際,凱健國際.浦東苑選址在世博輻射圈高端社區內,北京椿萱茂.凱健選址在遠洋地產高端住宅項目遠洋天著別墅社區內。

第二種模式——城市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代表項目是上海禮愛頤養院,距離最近的醫院僅有8分鍾車程,頤養院內部提供專業醫療服務的同時,與嘉定地區三家醫院建立了醫療合作關系。

第三種模式——CCRC持續照料退休社區,代表項目有星堡中環項目,為老人提供卓越的一站式退休生活服務與定製化協助式生活服務。宜興九如城養老綜合體也是CCRC模式的典型代表,它要打造的是一個包括養老院、醫院、購物中心、綠色食品基地、酒店、學校、公園、公寓等形態,同時高度集合養老養生需求,覆蓋獨立生活區、協助生活區、專業護理區、老年痴呆照顧區和臨終關懷區等功能區,滿足養老全生命周期的綜合體。

對於國內開發企業極力追捧的度假型養生養老機構,外資企業目前涉獵較少。

⑶ 土地使用證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是否可以建養老中心或養老院,是否需要改變土地性質

需要符合當地規劃,土地的登記用途也要符合

⑷ 請問;各位大師;集體土地建設養老院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首先要把土地性質申請變成國有建設用地,然後可以通過租賃、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三種方式主要是看你的資金以及當地政府是否對你的項目的支持程度。

⑸ 養老機構有哪些優惠政策

根據國發〔2013〕35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凡是非營利性社會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並鼓勵民辦養老,實行民辦公助,給予貼補支持。文件規定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資政策。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應政策。各地要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將閑置的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對經營性用地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規定,優先保障供應,並制定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土地政策。嚴禁養老設施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搞房地產開發。
(三)完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現行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各地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要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也要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機制,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制度。可根據養老服務的實際需要,推進民辦公助,選擇通過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進一步完善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

⑹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
需要提供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如果是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02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03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04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05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⑺ 捐贈給養老機構土地土地房產可以賣嗎

交易房屋具體手續如下:
第一步,產權調查。審定房屋產權的完整性、版真實性、可靠性,產權證權上的業主姓名與賣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
第二步,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可以到房管部門等網站上下載合同文本,按買賣雙方商談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交付時間,約定定金等簽訂合同;
第三步,進行房產評估。評估時間大約要5~7個工作日;
第四步,辦理按揭業務。如果是混合貸,則要向公積金中心和銀行同時申請。此過程比較消耗時間,大約40個工作日;
第五步,按揭辦理完成後,及時注銷該物業的他項權證;
第六步,將合同交到房管部門產權交易中心窗口,拿受理單;
第七步,憑受理單到稅務中心繳納相關稅費,領取稅契證;
第八步,憑稅契證到房管局和土管部門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
整個過程大概需要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⑻ 養老院如何取得土地

這個,你可以看看劃撥用地目錄的。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符合本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三、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錄的,應當實行有償使用。
五、本目錄施行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用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一)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訊等特殊專用設施。
(二)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
2.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碼頭。
4.軍用洞庫、倉庫、輸電、輸油、輸氣管線。
5.軍用通信、通訊線路、偵察、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標志。
6.國防軍品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氣供應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天然氣輸配氣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熱力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路線路、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保養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其他環衛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
2.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
5.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及校內文化體育設施。
2.高等、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及訓練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園內活動場地。
4.特殊教育學校(盲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康復、技能訓練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測、實驗、試驗(站、場、基地)設施。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體育運動項目專業比賽和專業訓練場(館)、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體育信息、科研、興奮劑檢測設施。
3.全民健身運動設施(住宅小區、企業單位內配套的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館。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綜合性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設施。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收容遣送設施。
7.殯葬設施。
〖BT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轉接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注水(氣、汽、化學助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鑽井泥漿、三次採油制劑廠(站)材料配製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材加工和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和長輸管道、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舊料場、成品油(氣)庫(站)、液化氣站。
7.供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污染治理、廢舊料(物)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保衛設施。
(十二)煤炭設施用地
1.礦井、露天礦、煤炭加工設施,共伴生礦物開采與加工場地。
2.礦井通風、抽放瓦斯、煤層氣開采、防火灌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採掘場與疏干設施(含控制站)。
4.自備發電廠、熱電站、輸變電設施。
5.礦區內煤炭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與維修設施。
6.礦區生產供水、供電、燃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消防防護設施。
8.中心試驗站。
9.專用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變)電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庫房設施。
2.發(變)電廠(站)的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保、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工程配電裝置、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燃料供應、供熱設施,化學樓、輸煤綜合樓,啟動鍋爐房、空壓機房。
7.火力發電工程乙炔站、制氫(氧)站,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能發電工程應急給水儲存室、循環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環水進排水口及管溝、加氯間、配電裝置。
9.核能發電工程燃油儲運及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工程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能發電工程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污水、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工程電機,廂變、輸電(含專用送出工程)、變電站設施,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檢修道路。
14.變(配)電裝置,直流輸電換流站及接地極。
15.輸變電、配電工程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及製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護設施。
6.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區安全建設工程。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進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排)水設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橋、渡槽、倒虹、調蓄水庫、水池等)、壓(抽、排)泵站、水廠。
9.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測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術推廣所(站)、試驗地設施。
(十五)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路、車站及站場設施。
2.鐵路運輸生產及維修、養護設施。
3.鐵路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設施(含苗圃及植被保護帶)、生產防疫、環保、水保設施。
4.鐵路給排水、供電、供暖、製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防浪堤、護岸、棧橋、渡船整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儲庫(場)。
7.鐵路安全守備、消防、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監控、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公路養護道班(工區)。
5.公路線路用地界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風沙設施及公路環境保護、監測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的航道、港池、錨地及停泊區工程。
3.港口生產作業區。
4.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及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管道設施。
6.港口給排水、供電、供暖、節能、防洪設施。
7.水上安全監督(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航消防設施。
8.通訊導航設施、環境保護設施。
9.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及管理維修區。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運輸客、貨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場區內的貨運庫(站)、特殊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航材供應、航空器維修、適航檢查及校驗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特種車輛保障設施。
6.油料運輸、中轉、儲油及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用設施。
8.環境保護設施:包括污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保監測、防雜訊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公共航運機場中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監獄。
2.勞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⑼ 如何建設養老機構及扶持政策問答

一、青島市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怎樣?
答:截止2014年底,青島市登記養老機構175家,床位3.13萬張。到2015年底,機構養老床位數將達到3.81萬張。
二、辦養老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答: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辦養老機構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到哪裡去辦養老機構登記?
答:養老機構的登記,由所在地的區、市民政局(工商局)辦理。
青島市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登記,由青島市民政局辦理。
涉港澳台或外資的獨資、合資、合作養老機構的登記,由山東省商務廳、工商局、民政廳負責辦理。
五、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有什麼要求和標准?
答:1、養老機構設置應當符合本市的布局規劃,選擇人口相對密集的居民區且交通方便、空氣清新的衛生區域,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
2、養老機構所在環境安靜、安全、清潔,室外活動場所不低於150平方米,公共區域有明顯標志,方便識別。
3、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包括建築、綠化、室外活動、停車和衣物晾曬等用地。房屋建築密度不應大於30%,容積率不宜大於0.8。新建養老機構綠地率應達到40%以上,改擴建養老機構綠地率達30%以上,人均擁有綠地面積不小於1.5平方米。
4、每床平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0平方米。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宜分點設置。
5、養老機構應當建有居室、食堂、衛生間、浴室、洗衣房、活動室、醫務室、辦公室等基本設施和室外活動場所;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排污設施;配備必要的水、電、供暖、降溫及安全設施設備;宜配備供電不低於24小時的不間斷應急電源;公共場所應建有衛生設施,安裝可供老人使用的通訊設備及緊急呼叫設備。
6、養老機構的無障礙設施應當適合老年人的生理特點和生活需求。養老機構應當設符合老年人體能心態特徵的緩坡樓梯。三層樓及以下建築應設坡道。過廳應具備輪椅、擔架迴旋條件。廳室、過道、樓梯踏步面應平整防滑無障礙,界限鮮明。
7、養老機構各類設施設備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及時維修保養、更新改造,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狀態。
六、建養老機構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經民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依法劃撥用地。對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建設留用地興辦養老服務設施;工業企業因不適應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要優先用於發展養老服務業;城鄉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養老服務設施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要優先安排同等面積的回遷或易地建設用地。嚴禁改變養老設施建設用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變相搞房地產開發。
七、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我市對公辦、民辦非營利養老機構實行統一的補助標准。一是建設補助。對新建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12000元,分三年補助到位;對改建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補助6000元,分兩年補助到位;二是運營補助。對收住本市戶籍老人的養老機構,自理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失能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標准給予養老機構運營補助。三是保險補助。對為入住青島戶籍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非營利普惠性養老機構,每人年保費額不低於150元的,政府每人每年給予120元補助。
稅費優惠。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半繳納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養老院佔用耕地的,免徵耕地佔用稅。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達標排放污染物並經環保部門核準的情況下免繳排污費,適當減免環境監測服務費。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區、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捐贈,在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規定標准予以稅前扣除。
八、營利性養老機構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答:土地保障方面。對非營利性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之外的其他養老服務建設項目用地,按照項目具體建設用途和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供地,並在地價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稅費優惠方面。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減半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用電、用水、用暖、燃氣等執行居民價格,使用固定電話、寬頻互聯網費用執行家庭住宅價格。
對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組織和機構,還可按規定享受國家對中小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和家庭服務業等其他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九、養老機構的管理人員、護理員按什麼標准配備?
答:養老機構應當做到人員配備合理。行政管理人員不超過全院職工人數的10%;醫、葯、護、技人員不低於全院職工數的 15%。護理員與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0;與半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6;與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4。
十、養老機構收費多少政府管不管?有什麼收費項目?
答: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在養老服務業發展中的調節作用,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自主制定價格。政府通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促進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公平競爭、有序發展。
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冬夏季有空調費或取暖費。
十一、政府對建設養老機構有無總體規劃?
答:市民政局通過購買服務形式,委託有關單位編制了《青島市養老設施布局規劃(2014-2020)》。將於2015年市政府研究通過後發布實施。
十二、養老機構接收老人必須簽協議嗎?合同有範本嗎?
答:養老機構在接收老人入住前,應當與老人、家屬或相關第三方簽訂服務合同,依法確立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養老機構和老年人的合法要求和權益,保證合同順利進行。
養老機構採用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制定的《青島市養老服務機構入住協議書》範本。
十三、養老機構要配建醫療機構嗎?按什麼標准配置?
答:規模較大的500張床位以上的養老機構,應內設護理院,有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置康復醫院等醫療機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衛生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范圍;規模較小的養老機構,應通過依託當地醫院,採取合作方式引進醫療服務機構,也可以通過設立衛生所、醫務室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
對城鄉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農村養老互助幸福院,應通過與周邊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作開展醫療服務。
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標准配置。
十四、養老機構怎樣申請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答:依法登記的養老機構,按照衛生計生部門要求設立醫療機構。然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機構資格。獲得定點機構資格的醫養結合養老機構,收住的符合條件的失能老人可以享受長期護理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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