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行為,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旅遊經營者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從事旅遊接待、招徠,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供參觀游覽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鼓勵境內外投資者依法在本省進行旅遊業投資,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六條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業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七條發展旅遊業,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二章旅遊資源開發保護與旅遊設施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制定旅遊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堅持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的原則。第九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規劃,建築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徵得市(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立項。
禁止興建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點。禁止重復建設人造景觀。第十條旅遊涉外飯店建設項目,應徵得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立項。第十一條建設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對旅遊景區、景點實行分等定級管理。
旅遊景區、景點分等定級的標准和管理辦法,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三條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破壞景觀原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第三章旅遊經營與管理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旅遊服務項目和服務標准,實行明碼標價。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欺詐、勒索旅遊者,不得強迫旅遊者接受各種有償服務。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必須負責旅遊者的旅遊安全,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旅遊經營者發現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七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旅遊經營者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必須按照旅遊合同或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合同規定或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標准和運行計劃。第十九條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旅遊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第二十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驗收。
旅遊設施安全不合格的,不得營業。第二十一條從事導游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資格考試,取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游資格證書,方可執業。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導游業務。第二十二條設立國際旅行社,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設立國內旅行社,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業務經營活動。
2. 陝西省旅遊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省內組織的到省外、境外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進行旅遊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突出陝西歷史文化、自然生態等旅遊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旅遊業發展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推動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優化旅遊業發展環境,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環境秩序維護等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協調部署本省旅遊業發展重點工作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旅遊規劃建設,以及旅遊市場的綜合監管執法等需要綜合協調的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旅遊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鼓勵健康、低碳、綠色、文明的旅遊方式。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活動中應當向旅遊者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組織的章程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信用建設,引導會員誠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第二章旅遊者第九條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相關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准、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享有知情權;
(二)有自主選擇旅遊產品、旅遊經營者、旅遊服務方式和旅遊服務項目的權利;
(三)有權利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權利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遊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遊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
(五)人身、財產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六)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八)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九)旅遊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遊設施,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文明旅遊;
(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三)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七)入境旅遊者不得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八)履行旅遊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遊者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投訴或者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旅遊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3. 陝西省旅遊管理條例(2005)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旅遊業發展,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游覽、餐飲、住宿、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發展本省旅遊業,應當充分發揮本省旅遊資源優勢,突出特色,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開拓旅遊市場,完善管理體制,營造文明健康的旅遊環境,滿足旅遊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第六條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旅遊管理工作。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七條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按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第八條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規劃與旅遊資源開發保護第九條省旅遊發展規劃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與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和文化產業規劃相銜接,進行充分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旅遊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內的專項規劃,應當體現區域特色和功能特徵,聽取公眾意見,並報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第十一條省、市、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旅遊資源的普查和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區域的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第十二條新建、改建和擴建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旅遊環境和生態環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論證旅遊建設項目以及旅遊設施項目時,應當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禁止在旅遊景區(點)及規劃范圍內從事損害生態環境的採石、采礦、挖砂、取土、建墳、伐木、燒荒等活動,禁止向旅遊景區(點)及規劃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第十三條利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水域、濕地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兼顧地方利益,正確處理旅遊資源開發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第十四條利用文物古跡、歷史名勝和其他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拆除。第三章旅遊促進與發展第十五條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整合旅遊資源,優化旅遊環境,創建旅遊品牌;建立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旅遊市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旅遊整體形象宣傳、旅遊市場開發、旅遊公益設施和信息網路建設以及組織重大旅遊促銷活動等。第十七條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投資旅遊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第十八條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外,可以依法轉讓。
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做好旅遊業宣傳促銷工作。
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促銷活動,提高產品和服務的知名度。
4. 西安市保障老年人權益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年事業的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市、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將老年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老年事業發展。
鼓勵社會各界為老年事業提供捐贈。第六條 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第七條 贍養人應當在精神上給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給以照料,對未與贍養人同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問候、看望、照料。第八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或者有損其健康的勞動。第九條 維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支持單身老年人自由擇偶結婚,對再婚老年人,子女要給予理解和支持,並依法承擔贍養義務。第十條 贍養人有保證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的義務,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佔,需要改變產權關系和租賃關系的,應當徵得老年人同意。第十一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拖欠、挪用。第十二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補助。第十三條 農村老年人的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五保」供養范圍。第十四條 農村應當將集體未發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園、水面、荒坡、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也可以興辦其它經濟實體,收益用於老年人養老。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採取各種投資形式興建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等老年福利設施。
各級政府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老年福利事業。第十六條 加強社區建設,開展為老服務,提倡、鼓勵青少年和其他志願者義務扶助老年人。第十七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得到落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為老年人辦理醫療保險。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實行老年人優先就醫制度,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務,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康復等服務項目。第十八條 文化、教育、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和指導社區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體育活動,幫助老年人豐富精神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辟老年人活動場所,組織老年人參加活動,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務。第十九條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第二十條 本市老年人憑老年優待證件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農村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
(二)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半價游覽兵馬俑、華清池、秦陵以及市、區縣所屬其他旅遊景點,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費乘坐市內200路以內公交車(不含中巴、計程車),免費游覽兵馬俑、華清池、秦陵以及市、區縣所屬其他旅遊景點,半價游覽陝西歷史博物館、西安碑林博物館、西安半坡博物館、西安事變紀念館,就醫免繳掛號費;
(四)90周歲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保健補貼。第二十一條 外地市來西安旅遊、探親的老年人,憑原居住地優待證享受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優待。第二十二條 市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發放或者換發老年人優待證件。第二十三條 贍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構成民事侵權或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 陝西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的旅遊企業、事業單位,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各類旅遊涉外飯店、賓館、餐館、旅遊汽車公司,對外開放的旅遊風景區、游覽點、旅遊商品經銷店,及其他經營涉外旅遊業務的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如何,都必須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航空、交通、文物、輕工、商業、公安、工商、行政、物價、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對旅遊業實施相應的管理。旅遊部門要與上述部門搞好協調。第三條省旅遊局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旅遊業。地、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轄區內的旅遊業。第四條省旅遊局負責:成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一類旅行社的審核、二類旅行社的審批,導遊人員資格的統考和導游證的頒發,涉外旅遊飯店開業許可證的審批和星級的評定。
涉外旅遊商店、餐館、汽車公司申請開業,應按隸屬關系,分別由省、或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獲准後,方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部屬和外地駐西安市的涉外旅遊商店、餐館、汽車公司,掛靠在部屬或省屬單位的,由省旅遊局審查。掛靠在西安市屬單位的,由西安市旅遊局審查。第五條涉外旅遊飯店、商店、餐館,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定點標准由省旅遊局負責制定和頒發。
旅遊飯店的定點,經省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後,由省旅遊局審批。涉外商店、餐館的定點,由所在地、市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省旅遊局備案。
定點單位的批准證書和定點標志牌,由省旅遊局統一製作,批准機關頒發。
定點單位由批准機關每年復審一次。經復審不合標准者,取消定點資格。第六條凡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的旅行社,對旅遊團隊購物和就餐均應實行計劃管理。必須制定旅遊團隊購物、就餐計劃,列入各該旅遊團隊的活動計劃,嚴格依照執行。對違反計劃管理制度的旅行社,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並點名通報批評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違反計劃管理制度的個人,由所在旅行社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第七條導遊人員帶領旅遊團隊到所住飯店、賓館以外定點商店購物,要尊重旅遊者的意願。原則上每天限去一次。對隨意多次帶旅遊團去商店購物引起旅遊者投訴的,由旅行社根據情節輕重,對導遊人員給予經濟處罰,並可同時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第八條導遊人員、汽車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帶領或運送旅遊團隊到非定點單位購物、就餐。如有違反,對專職導遊人員吊銷導游證一年,實習導遊人員取消轉正考試資格;兼職導遊人員取消導游資格;汽車駕駛人員取消涉外汽車駕駛資格;所帶領(運送)旅遊團隊的餐費,一律不予支付。第九條所有定點涉外旅遊商店,不準個人承包或向個體工商戶出租櫃台。違者取消定點資格。
每個對外開放的旅遊參觀點內,除經特別批准者外,只許開設一個定點涉外旅遊商店。
涉外旅遊餐館應以經營餐飲為主。未經批准,不得超越經營與餐飲無關的商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處以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須經所在地旅遊主管部門批准方得對國外來陝旅遊者銷售商品,並須固定售貨攤點,亮照經營,嚴禁無證經營,強行兜售和游售商品。違者沒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第十條涉外旅遊經營單位的外匯上繳數額,由外匯管理部門會同旅遊主管部門核定年度結匯指標。對完不成結匯指標者,視具體情況,或予以降低外匯留成比例,或吊銷其准收外匯券的許可證。
涉外個體工商戶的外匯上繳數額,由外匯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年度結匯指標。對完不成結匯指標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取消涉外商品經營資格的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從上繳外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省外匯管理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第十一條嚴禁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從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國務院批准國家旅遊局頒發《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起,凡經查明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胞的商店、餐館、汽車公司等經營單位,付給私人回扣金額累計在一千元及其以下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點名通報批評;付給私人回扣金額累計超過一千元的,取消單位的定點資格,並處以相當於其所付回扣等值五倍至二十倍的罰款。
所有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從餐館提取回扣。違者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雙方單位處以相當於其所收授回扣等值十倍至二十倍的罰款。並對雙方主要負責人予以點名通報批評。
旅遊行業工作人員凡私收回扣和小費者,從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凡經查明累計私收金額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同時取消其涉外服務資格;累計私收金額超過一千元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開除公職。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涉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私收回扣和小費情況嚴重的,要對該單位的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直至追究行政責任。
6. 多少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車票和旅遊點門票
國家旅遊局沒有這個成文規定,但國家旅遊局所管轄的國營旅遊景點大部分對60歲以上老人有優惠政策,對70歲以上老人有免門票政策。民營旅遊景點門票對團隊優惠的多,對散客優惠的很少。
拓展資料:
社會福利的內容 社會福利,包括由私人、企業、團體和國家舉辦的各種福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由各級政府實施的社會福利,名目繁多,大體上可以歸為兩類﹕1、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有關社會保險金者才能享有的福利,它的主要項目有老年退休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殘廢保險等。2、福利補貼。不論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公民都可以得到的補貼。
參考資料:網路-福利國家制度
7. 陝西老年證65歲以上應用范圍
法律分析:(一)免費進入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二)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三)就醫時,優先掛號、檢查、化驗等;(四)每年一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五)優先購買機票、車船票;(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優待服務;(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
法律依據:《陝西省老年人優待服務辦法》 第九條 持《陝西省敬老優待證》的老年人,享有以下優待服務:
(一)免費進入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博物館、紀念館等;
(二)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三)就醫時,優先掛號、檢查、化驗等;
(四)每年一次免費健康管理服務;
(五)優先購買機票、車船票;
(六)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優待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優待服務。
8. 陝西壺口瀑布門票老人多少歲免費
陝西壺口瀑布門票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來執行的,國家規定的是6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身份證或老年證、現役軍官憑軍官證、三級以上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門票減免優惠。
壺口瀑布處於秦晉峽谷的南段,南距龍門約65千米,孟門5千米。河西屬陝西省宜川縣境,河東與山西省吉縣相連,是中國一處大型峽谷瀑布景觀。
(8)陝西老年人旅遊管理擴展閱讀
壺口瀑布景點:
1,瀑布
伴隨瀑布出現一系列奇特的景緻,主要有8大奇觀,稱之為:水底冒煙、旱地行船,霓虹戲水、山飛海立,晴空灑雨、旱天驚雷、冰峰倒掛、十里龍槽。
2,霓虹戲水
壺口瀑布反復沖擊所形成的水霧,升騰空中,使陽光發生折射而形成彩虹。彩虹有時呈弧形從天際插入水中,似長龍吸水;有時呈通直的綵帶橫在水面,象彩橋飛架,有時在濃煙騰霧中出現花團錦簇,五光十色,飄忽不定,撲朔迷離,為天下奇觀。
9. 陝西千年遺跡成遊客「告白牆」,低素質遊客該如何管制
開館10餘天,陝西千年遺跡成了「告白牆」。由於遊客的不文明行為,陝西考古博物館陳列的文物土方塊被人為破壞,存在明顯缺角、開裂和劃痕,更有遊客在上面畫上「愛心」。看到這一幕,我感到特別心疼。我喜歡去旅遊,特別喜歡去古城古鎮看那些歷史遺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