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履職盡責,做好信訪維穩工作
一是健全組織領導,細化目標責任。為實現信訪維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該局多次在中心組理論學習、幹部職工會議和黨員大會上,傳達學習今年以來省市召開的綜治維穩信訪工作會議精神,專題部署信訪維穩工作。同時,與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簽訂了信訪目標責任書,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確保信訪維穩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規范信訪程序。該局建立健全了四項信訪維穩工作制度。即信訪值班制度,每周安排1名領導負責信訪值班接訪,業務科室跟班值班接訪,值班領導和科室對每個信訪問題做到認真接待、及時依法處理,在職責范圍內把問題化解在本部門;信訪專人接待制度,專設「信訪接待崗」在局信訪辦公室,明確了專門的「信訪接待崗」責任人;信訪接待台賬制度,做好信訪的登記及落實情況等台賬建立工作;全員信訪責任制,要求每個幹部職工都嚴肅對待工作中遇到的信訪問題,避免因工作不當引發矛盾。
三是依法行政重服務,履職盡責抓維權。以轉變作風、提升能力、服務群眾為抓手,扎實開展機關作風行風專項整治活動,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暢通信息渠道,切實改善服務質量,加強機關效能建設,著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流的服務,實現一流的效率,樹立一流的形象。同時,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點,充分發揮勞動監察職能作用,扎實開展清欠農民工工資、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等解民憂、維民權、順民意的執法為民活動,不斷提高執法效能,全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四是強化服務理念,做好接訪工作。在接訪工作中,嚴格遵循「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讓座、一杯熱水暖心、一顆誠心相待、一聲慢走相送」的接待原則,真正做到接訪熱心、聽記細心、解釋耐心,切實提高來訪群眾滿意度。同時,主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變上訪為下訪,了解情況化解矛盾。實行領導包案制責任到人,落實信訪案件責任追究制,對違反規定推諉敷衍,使事態擴大造成信訪人越級上訪等嚴重後果的,進行追責。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案件實行聽證制度,切實從源頭上做好信訪維穩工作。
❷ 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養老法律制度,是我國老齡事業發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對於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意識,改善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各種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必將產生巨大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❸ 如何接待與安撫好前來信訪的群眾
首先按照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大力加強信訪工作領導。其次抓好信訪工作制度建設,將信訪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軌道。同時建立領導幹部信訪接待日制度,大力改進工作作風,認真負責地做好群眾初訪的接待處理工作,嚴格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
❹ 什麼是信訪接待
信訪接待來:
接待單位及群眾通自過書信、走訪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產管理、企業管理和下屬企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宣傳解答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來訪事項分級受理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
❺ 青海省信訪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信訪工作,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憲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信訪活動和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本省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保障信訪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第六條各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情況,應當列為其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第七條信訪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第九條信訪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屬於本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國家機關交辦、有關國家機關轉送的信訪事項;
(三)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交辦、轉送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五)指導本地區、本系統信訪工作;
(六)調查研究、綜合分析信訪情況,提出完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七)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向信訪人提供有關信訪事項的咨詢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相對獨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並公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信息和事項。
信訪接待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進行信訪活動。第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受理范圍、工作時間、接待場所、通信地址、電話、電子信箱、查詢方式等事項。第十二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信息系統,及時錄入信訪事項登記、受理和辦理等情況,實現國家機關之間的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為信訪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通報、研究、協調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第十五條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參與信訪工作,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事項。第十六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應當尊重信訪人的人格,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訪人要求保密的內容,不得將檢舉、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人員。第三章信訪人和信訪事項的提出第十七條信訪人依法提出信訪事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不得干擾和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
❻ 接訪工作應該具備什麼
信訪工作者必須充分認識到信訪工作的重要性,以全新的思維和理念「跳出信訪看信訪」,以求真務實的工作態度,自覺地把信訪工作放在黨和國家的全局中去謀劃、去推進、去思考。我認為新形勢下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素質:
1、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具有很強的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能自覺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在任何復雜多變的形勢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頭腦。
2、廣博的法律知識。信訪工作人員要勤學習、勤思考,要博覽群書、廣泛涉獵,既要學習理論政策,也要學習經濟、法律、哲學、社會、心理等方面的知識,特別是學習與信訪工作緊密聯系的各種政策法規,做到全面掌握和了解。自覺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守法。
3、嫻熟的工作經驗。大部分信訪工作人員都處於在「一線」,要面對面地與廣大人民群眾打交道,所反映的問題千差萬別、錯綜復雜,這就要求信訪幹部要有嫻熟的群眾工作經驗,具備懂政策、能掌控、重協調、會疏導的能力。上訪群眾大多數是來自基層,有了嫻熟的基層工作經驗,就會把住信訪第一關口,就會做到預防走在萌芽前,調解走在對立前,回訪走在反復前,解決走在出問題前。
4、靈活的口才藝術。講話是一門高超的語言藝術,是反映幹部綜合素質的一面鏡子,也是廣大人民群眾評價幹部的一把尺子。信訪部門作為政府的「窗口」,代表政府的形象,要面對面的為上訪群眾解惑釋疑、化解矛盾,需要更多的溝通與交流,這就要求信訪工作人員要有靈活機動的語言藝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能推諉、敷衍,不能一轉了之。
5、平和寬容的心態。作為信訪工作者,每天面對牢騷滿腹、出言不遜的上訪群眾時,要換位思考,講究寬容,不能沖動,更不能對著干。群眾來上訪,主要還是為了解決問題,出言不遜,也並不是針對信訪工作者的,只不過是有難處,終於找到了一個可以「出氣」的地方。這就要求信訪工作人員要學會調整心態,始終保持一種樂觀、豁達、平和、寬容、積極向上的心態。要善於尊重人、理解人、關心人、引導人、教育人、說服人。善待每一位來訪群眾,重視每一個信訪問題,真正做到心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❼ 關於信訪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二條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❽ 社區民政工作職責以及工作內容有哪些
一、宣傳有關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二、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及時審核上報,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嚴格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批程序,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召開聽證會、集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不得弄虛作假;
三、堅持公開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准三公開,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
四、認真落實低保對象在住房、醫療、子女教育、暖氣費、大病救助等方面的社會救助;
五、經常開展民情調查,及時掌握困難人群的底數,做好扶貧解困工作。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
六、開展對轄區內優扶對象、老年人、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戶等的幫扶救助服務工作;
七、建立低保、困難、醫療救助家庭、城鎮三無對象、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檔案資料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台帳;
八、定期組織轄區黨團員、文明家庭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社區有至少佔社區總人口2%以上的志願者隊伍,為孤、老、殘等弱勢群體提供服務;
九、為轄區內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系列配套的養老服務;
十、做好社區殘疾人管理工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各種文化、體育、就業、康復等服務,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十一、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活動;做好老年人維權信訪工作,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大力宣揚移風易俗,推進殯葬改革工作;
1、事物受理。接受街道民政辦交辦的城鎮低保對象、優撫對象、殘疾人及其他民政對象的調查復核工作,困難群眾子女就學救助、大病救助的審查工作,並將調查、復核、審查的結果及時上報。
2、款物發放。接受街道民政辦委託的臨時救濟救災款物、危房改造補助款及城鎮低保對象、優撫對象、殘疾人等民政對象的慰問金、補助金等款物的發放,並將發放手續及時上報。
3、業務指導。經街道民政授權,對社區的城鎮低保、救災救濟、優撫優待、基層組織建設、殘疾人等各項民政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居民自治工作進行指導、監促。
4、為民服務。端正作風、深入實際,做好為民服務工作,工作積極主動、態度和藹、禮貌周到、文明服務,杜絕一切扯皮、拖拉、不文明現象,嚴防因服務不到位造成群眾不滿意的事發生。
5、接待來信來訪。認真接受群眾的來信來訪,做好接待登記、政策解釋工作,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24小時內上門走訪調查,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當日反饋給街道民政辦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意見3日內答復給群眾。
6、協助管理,協助街道民政辦管理公益性公墓的日常事務,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7、上報資料。根據街道民政辦要求,及時上報各類民政對象統計數據,發放款物的基礎台帳、低保戶和困難戶的申報及調查資料;及時上報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和對群眾反映問題進行調查的結果;及時提供各類民政信息。
一、利用各種形式向群眾廣泛宣傳有關低保工和的方針、政策。
二、准確掌握政策法規,善於研究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宣傳解釋工作。
三、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及時審批,做到應保盡保不漏一人;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居民辦理低保待遇。
四、嚴格執行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嚴格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批程序。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公示、公告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不得弄虛作假。
五、堅持公開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和保障標准三公開,對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
六、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保障對象給予必要扶持。
七、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
八、組織社區各單位及家庭敬老認親、扶貧認親、聯絡濟困、對口幫扶、包戶扶貧等形式與保障家庭結對子,幫助解決各種困難提供生活與精神援助。
九、認真落實低保對象在住房、醫療、子女教育、大病救助等方面的社會救助等政策。
十、杜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十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統,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低保對象檔案。
十二、對社區內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定期檢查,並提出調整保障待遇意見。
十三、完善各項制度組織社區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或低償性勞動。
1.認真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加強居委會基層組織建設搞好社區服務,負責居委會的換屆選舉及居委會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
2.認真宣傳《殯改條例》,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堅決查處負責轄區內棄嬰、盲流的收容遣送,及時處理無名屍體。
3.廣泛開展「雙擁」共建活動及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
4.做好扶貧救災工作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審困難戶的臨時求救上報工作。
5.認真配合區教委做好「普九」及「普九」鞏固提高工作。
6.積極宣傳《殘疾人保障法》,指導督促轄區各單位做好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工作。
❾ 民政信訪工作辦法(2011)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民政信訪工作,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取書信、電話、走訪、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民政部門處理的活動。第三條民政信訪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依法處理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成立民政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完善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機制、信訪問題排查化解機制、信訪督辦工作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強化對信訪工作的考核,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和人員第七條各級民政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落實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各項任務,承辦日常信訪工作。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民政部門指導下開展信訪工作。
信訪接待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進行信訪活動。第八條各級民政部門內設機構應當按業務分工承辦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宜。對本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轉辦的信訪事項,應當認真、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回復辦理結果。第九條民政信訪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有關信訪事項的咨詢服務;
(三)向本級民政部門有關內設機構、下級民政部門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四)承辦上級民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處理的信訪事項;
(五)督促檢查、協調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情況;
(六)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及時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總結交流信訪工作經驗,指導下級民政部門的信訪工作;
(八)向本級民政部門和上一級民政部門定期報送信訪情況分析統計報告。第十條民政信訪工作人員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信訪人,不得刁難、歧視信訪人;
(二)恪盡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三)妥善保管信訪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五)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重視對信訪幹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
民政信訪工作人員享受本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崗位津貼。第三章信訪渠道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在信訪接待場所、本部門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下列事項:
(一)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二)本部門信訪事項受理范圍;
(三)與民政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四)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
(五)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第十三條建立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協調解決相關信訪問題;對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可以約訪信訪人,並協調解決相關信訪問題。第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定期下訪,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健全民政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第十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提高信訪工作信息化水平,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第十六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迅速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可以邀請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等參與信訪工作。
❿ 信訪接待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接訪工作流程:(一)登記。(二)接談:1、工作人員接談。2、領導幹部接訪。3、聯合接訪。(三)處理;(四)督辦;(五)案結;(六)歸檔。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