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服務認證依據的標準是什麼通過養老服務認證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養老服務認證是以GB/T 35796-2017《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為依據標准,以GB 38600-2019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和GB/T 37276-2018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為參考,對養老機構的服務項目及服務質量是否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並達到某一個高度(星級)所進行評價和驗證。
通過養老服務認證
有利於樹立養老服務高品質行業樣板,提高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獲得良好的口碑;
幫助養老服務企業拓展服務內容,開發新的老年服務產品,培育養老產業集群;
是政府采購養老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和資質要求。
②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苊
養老服務機構的安全規定時跟對象的情況進行處理的。
③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復養老制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什麼時間發布的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2017年4月1日實施,不過各行業具體的評定細則如:工貿、危化、煙花、交通運輸、水利水電行業的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資料還未出台。
⑤ 急:社會養老保險是私營企業是哪年開始實施的是怎麼實施的有沒有相關的條款可以看。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7]43號
【發布日期】1997-12-17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7〕43號)各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繫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於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並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並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並與統一制度後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後仍難以平衡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准統一確定,並應從統一制度實施後的第6年起在其後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一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採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一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一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統一費率、統一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准。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並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准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託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後,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並、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並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後儲存額予以合並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第二十一條從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鄰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並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後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⑥ 養老服務的服務規定
2014年9月3日財政部等四部門日前下發《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部署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通知明確,到2020年,我國將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全文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國老齡辦關於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
財社[2014]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齡辦: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戰略部署,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以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為導向,將政府購買服務與滿足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相結合,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並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機制,改進購買服務的方式方法。
(二)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政府要加強對購買養老服務的組織領導、制度設計、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三)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完善和相互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相銜接,推進管辦分離,放開市場准入。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二、明確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
「十二五」時期,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有序推開,相關制度建設取得有效進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養老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三、積極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承擔養老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養老服務。
(二)界定承接主體。各地可根據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確定的原則和養老服務的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
(三)確定購買內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內容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可持續的原則確定。各地要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路信息建設;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各地要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范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四)規范服務標准。各地應根據所購買養老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准,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准體系。
(五)提供資金保障。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在現有養老支出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對於新增的養老服務內容,地方各級財政要在科學測算養老服務項目和補助標准基礎上,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六)健全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操作規程,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承接主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障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服務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委託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對金額較大、服務對象較多的項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七)加強績效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養老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加強購買養老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更側重受益對象對養老服務的滿意度評價。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選擇購買養老服務承接主體、編制以後年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項目與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建立承接主體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落實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責任
各地要高度重視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職能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財政部門和其他政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服務的分類指導工作,定期研究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重要事項,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杭州養老服務標准
隨著杭州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發展,養老已經逐步成為全社會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之一。為了滿足老年人專業化、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規范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特製定本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的術語和定義、管理機構職責、服務對象與工作內容、管理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准適用於杭州城區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蕭山、餘杭、臨安、富陽、桐廬、建德和淳安應參照此標准執行。
2.文件依據: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意見》(市委〔2010〕24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239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杭政辦〔2007〕3號)
3.術語和定義:
老年人:指60周歲及以上的人。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村)為依託,由公益性組織或中介服務機構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維修、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文化體育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化養老服務形式。
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指依法登記注冊的從事居家養老服務活動的各類機構。
助老員:專職或兼職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人員。
4.工作原則與參與主體:
4.1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原則,從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居家養老服務。
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公共福利資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均等化原則,在承認地區、城鄉、人群間存在差別的前提下,保障城鄉居民都享有一定標准之上的社會居家養老服務。
社會化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引導社會服務機構積極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專業化原則,加強管理,提升服務,提供專業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4.2參與主體
各級民政部門、街道(鄉鎮)、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和居家養老評估機構。
職責分工:建立四級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管理體制。
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和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籌)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和評估機制,對全市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考核,採取以獎代撥形式對各區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獎勵。
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由區養老工作業務科室和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指導協調,負責推行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標准,組建專兼職的居家養老評估隊伍,審核確認居家養老評估分值,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管理。
各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負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的日常管理和服務,整合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資源,對轄區內需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老年人進行資格評估。
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點),負責具體實施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的各項組織工作,收集本社區(村)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服務協調。
各區應組織專人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質量進行評估。
5.居家養老服務對象:
居家養老服務對象指居住在杭州城區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根據購買服務方式不同,分為兩種服務對象:
5.1政府購買服務對象:
指戶籍在杭州城區,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可向其戶籍所在的城區提出申請並經綜合評估後,確認為政府全額購買或部分購買服務的對象。
服務對象以杭政函〔2008〕72號文件規定的四類老年人為主。鼓勵各區加大財政投入,逐年擴大服務范圍。
5.2自費購買服務對象:
除政府購買服務對象外,有服務需求、自願自費購買服務的老年人,也可向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提出服務申請,由服務機構指派助老服務員提供有償或低償服務。
6.居家養老服務實體:
6.1機構要求
(1)應正式登記注冊,具備相關資質證書,合法運營。
(2)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服務員。
(3)應具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工作設備。
(4)對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實施公開承諾服務。
6.2人員素質
6.2.1.基本要求:
(1)具備合法的勞動從業資格。
(2)信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熟悉居家養老服務程序和規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狀況證明及語言表達能力。
6.2.2.管理人員:
(1)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掌握企業管理、經營項目的有關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術。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經歷。
(4)每年至少參加1次以上管理培訓活動。
6.2.3.居家養老服務員:
(1)具備與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崗位技能。
(2)年齡在 18 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無精神病史和各類傳染病。
(4)每年在崗培訓不少於10學時。
6.2.4.行為規范:
(1)儀表儀容端莊、大方、整潔。
(2)統一著裝、配備工號牌。
(3)提倡使用普通話,語言文明、簡潔、清晰。
(4)主動服務,符合相應崗位的服務禮儀規范。
(5)尊老敬老,對老年人富有愛心。
7.居家養老服務內容與要求:
7.1基本要求:
(1)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簽約率100%;
(2)應有老年人的服務預案,明確服務內容;
(3)定期進行檢查,並記錄檢查結果(包含內容、時間、地點、人員、落實情況等);
(4)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完成率達100%,老年人或監護人滿意率≥80%。
7.2具體內容:
7.2.1.生活照料服務:
(1)助餐服務:洗、煮飯菜應干凈、衛生,無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飲食生活習慣;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助餐點應配置符合老年人的無障礙設施,助餐工具應保持清潔衛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門應及時,有必要的保溫、保鮮設備。
(2)起居服務:協助穿脫衣服和入廁方法得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時為卧床老年人翻身,無褥瘡。
(3)助浴服務:助浴前應進行安全提示,助浴過程應有家屬或助老員在場;上門助浴時應根據四季氣候情況和老年人居住條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溫和浴室內通風。
(4)衛生清理服務:協助刷牙、洗臉、洗腳、按摩動作適當,老年人無不適現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潔、衣著適度、指(趾)甲整潔、無異味;定期清洗、更換床單和衣物,無臟污;定時打掃室內外衛生,做到清潔、干凈。
(5)代辦服務:代換煤氣、代辦各種手續、代繳各種費用等,應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時辦理。
7.2.2.醫療保健服務:
(1)預防保健服務:根據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方案,預防方案應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便於老年人掌握預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識並進行基礎性的防治。
(2)醫療協助服務:應遵照醫囑及時提醒和監督老年人按時服葯,或陪同就醫;協助開展醫療輔助性工作,應能正確測量血壓、體溫等。
(3)康復護理服務:指導老年人正確執行醫囑,協助老年人正確使用康復、保健儀器。
(4)健康咨詢服務:通過電話、網路及會議報告或老年學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老年期營養、心理健康等知識教育。
(5)老年人健康檔案建檔率達100%。
7.2.3.家政服務:
(1)安裝維修傢具、家電:門窗、紗窗,熱水器、凈水器、洗衣機、電腦、燈具等安裝維修,應按老年人要求進行,維(裝)修後無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務:清洗換氣扇、油煙機、煤氣灶類應做到清洗干凈、衛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務: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應按照老年人要求進行疏通,疏通後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類服務。
7.2.4.緊急救助服務:
呼叫器、求助門鈴、遠紅外感應器等安全防護器材應符合國家規定,質量完好率達100%;其功能應符合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
7.2.5.精神慰藉服務:
(1)精神支持服務:讀報,耐心傾聽,能與老年人進行談心、交流。
(2)心理疏導服務:掌握老年人心理特點和基本溝通技巧,能夠觀察老年人的情緒變化,並通過心理干預手段調整老年人心理狀態。
(3)尊重並保護老年人隱私。
7.2.6.其他:
提供文化體育服務、法律咨詢服務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務。
8 政府購買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流程:
8.1申請:
獨居、孤寡、經濟困難或高齡(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情況下,由本人或家屬(無家屬或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社區(村)或其他相關組織)向戶籍所在城區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站提出居家養老服務申請,並填寫《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申請表》,同時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低保或低收入證明等。
8.2評估:
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站接到申請後,應初步確認是否屬於獨居、孤寡、經濟困難或高齡老人,並在7個工作日組織評估員根據《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表》對申請人進行評估,填寫《杭州市居家養老評估報告》,得出評估結論。
評估後,對於老年人的基本情況、評估員的評估結論在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於公示無異議的,社區(村)上報給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對於有公示異議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予以復檢評估。
街道(鄉鎮)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對評估結論進行審查並上報區民政局,區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簽章。審核完畢後向申請人發放《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告知書》,確定是否准予政府購買服務以及服務時間。
當政策情況、老年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老年人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8.3提供服務:
對於確定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服務對象,在發放《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告知書》後10個工作內由居家養老服務實體與老年人約定具體的服務內容,簽訂居家養老服務協議並選派符合條件的助老服務員,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在提供服務中要做好服務時間、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服務項目等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8.4上報:
區民政局對本區老年人的居家養老的服務購買情況及時匯總,並將月報、半年報、年報及時上報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
9 保障措施:
9.1建立科學系統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資料庫:
市民政局組織開發全市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資料庫,根據居家養老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經濟狀況、家庭居住情況和子女的經濟情況等建立養老服務對象信息資料庫,形成具備信息統計、管理、上報等功能於一體,社區(村)、街道(鄉鎮)、區、市四級共建共享的信息系統。
9.2整合提升現有居家養老社會化服務平台:
(1)整合現有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各區民政局可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來確定2-8傢具有一定規模、有信息化支撐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或選擇公益性組織為本區域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區選定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應報市民政局備案。
(2)鼓勵具有一定規模、服務優、信譽好的企業參與到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3)大力推廣社區(村)養老機構(托老所)、社區(村)星光老年之家、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站共同參與的居家養老服務新模式,將養老機構與社區(村)服務設施,專業服務與志願服務緊密結合,形成有事不出社區(村)、服務方便快捷、適合老年人服務習慣的社區(村)居家養老服務新格局。
9.3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建立完善的監督評價機制:
(1)各區民政局應及時組織專人或第三方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服務質量予以監督考評。
(2)監督考評主要從老年人滿意率(附《老年人滿意率調查表》)、服務時間准確率、服務項目完成率、有效投訴結案率、服務檔案的完善等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進行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等級管理與評價體系。
(3)其中居家養老服務實體的服務須達到老年人滿意率≥80%。
(4)區民政局應根據考評情況,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實體進行調整,對服務評價低的居家養老服務實體予以淘汰。
10 檢查考核: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城區居家養老工作進行考核和綜合檢查,實施以獎代撥,考核評定結果作為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