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什麼安全制度
法律分析: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預防火災事故;
2、預防淹亡、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
3、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4、預防煤氣中毒事故;
5、預防中暑事故;
6、預防凍傷事故;
7、嚴防智殘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養老人走失;
8、預防偷盜事件發生;
9、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0、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② 國務院辦公廳: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全文。意見指出,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
以下為意見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出台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總的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養老服務需求尚未有效滿足。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部署,為打通「堵點」,消除「痛點」,破除發展障礙,健全市場機制,持續完善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高齡、失能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強化信用為核心、質量為保障、放權與監管並重的服務管理體系,大力推動養老服務供給結構不斷優化、社會有效投資明顯擴大、養老服務質量持續改善、養老服務消費潛力充分釋放,確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上,有效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履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責任清單,制定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健全「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懲戒力度,堅持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市場監管部門要將企業登記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級共享平台或省級部門間數據介面;民政部門要及時下載養老機構相關信息,加強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含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養老服務機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按經營性質分別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於其名下並依法公示。(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繼續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堅持公辦養老機構公益屬性,確定保障范圍,其餘床位允許向社會開放,研究制定收費指導標准,收益用於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探索具備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為國有養老服務企業。制定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細化評審標准和遴選規則,加強合同執行情況監管。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運營方應定期向委託部門報告機構資產情況、運營情況,及時報告突發重大情況。(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資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三)解決養老機構消防審驗問題。依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做好養老機構消防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能。對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備案的養老機構,主動提供消防技術咨詢服務,依法盡快辦理。各地要結合實際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注重分類引導,明確養老機構建築耐火等級、樓層設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難設計、建築消防設施、消防管理機構和人員、微型消防站建設等配置要求,推動養老機構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隱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農村敬老院及利用學校、廠房、商業場所等舉辦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養老機構,因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規劃等手續問題未能通過消防審驗的,2019年12月底前,由省級民政部門提請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集中研究處置。具備消防安全技術條件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出具意見,享受相應扶持政策。(應急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減輕養老服務稅費負擔。聚焦減稅降費,養老服務機構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享受小微企業等財稅優惠政策。研究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企業所得稅支持政策。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稅費減免扶持政策。落實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準化水平。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傾斜力度,到2022年要將不低於55%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上述老年人數量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規定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全面梳理現行由財政支出安排的各類養老服務項目,以省為單位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標准,重點購買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機構運營、社會工作和人員培養等服務。(財政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六)支持養老機構規模化、連鎖化發展。支持在養老服務領域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養老服務商標品牌,對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依法加強保護。對已經在其他地方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不得要求其在本地開展經營活動時必須設立子公司。開展城企協同推進養老服務發展行動計劃。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在其登記管理機關管轄區域內設立多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服務網點。(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七)做好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公開和政策指引。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完善養老服務統計分類標准,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制定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信息公開規范,公開養老服務項目清單、服務指南、服務標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廢除在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招投標、政府購買養老服務中涉及地方保護、排斥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參與競爭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統計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八)推動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問題。暢通貨幣信貸政策傳導機制,綜合運用多種工具,抓好支小再貸款等政策落實。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民辦養老機構,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切實解決養老服務機構融資過程中有關金融機構違規收取手續費、評估費、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問題,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商業銀行探索向產權明晰的民辦養老機構發放資產(設施)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探索允許營利性養老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規范化程度高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適度拓寬保險資金投資建設養老項目資金來源。更好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政策作用,對從事養老服務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擴大養老服務產業相關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根據企業資金迴流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置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用於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設施設備,以及開發康復輔助器具產品用品項目。鼓勵企業發行可續期債券,用於養老機構等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建設。對於項目建成後有穩定現金流的養老服務項目,允許以項目未來收益權為債券發行提供質押擔保。允許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方式為債券提供增信。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項目收益債券支持養老服務產業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落實外資舉辦養老服務機構國民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同等享受境內資本待遇。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的養老機構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對象的,同等享受運營補貼等優惠政策。將養老康復產品服務納入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招展范圍,探索設立養老、康復展區。(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十一)建立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教育培訓制度。2019年9月底前,制定實施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標准。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負責人、管理人員的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使其掌握養老服務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按規定落實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鼓勵各類院校特別是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普通高校開設健康服務與管理、中醫養生學、中醫康復學等相關專業。推進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建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結合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開發一批為老服務崗位,優先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對養老服務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加強從事養老服務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服務,引導其在養老服務機構就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養老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創業就業稅收優惠、職業培訓補貼等支持政策。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就業見習補貼標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扶貧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研究設立全國養老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組織開展國家養老護理員技能大賽,對獲獎選手按規定授予「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並晉升相應職業技能等級。開展養老護理員關愛活動,加強對養老護理員先進事跡與奉獻精神的社會宣傳,讓養老護理員的勞動創造和社會價值在全社會得到尊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十四)建立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研究建立長期照護服務項目、標准、質量評價等行業規范,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完善全國統一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考慮失能、失智、殘疾等狀況,評估結果作為領取老年人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依據。全面建立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加強與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銜接。加快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為參保人提供個性化長期照護服務。(民政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醫保局、銀保監會、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發展養老普惠金融。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在地級以上城市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房地產交易、抵押登記、公證等機構設立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升服務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合理設計產品,科學釐定費率。鼓勵商業養老保險機構發展滿足長期養老需求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支持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開發養老型理財產品、信託產品等養老金融產品,依法適當放寬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老年人申請貸款的年齡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務的可得性和滿意度。擴大養老目標基金管理規模,穩妥推進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注冊,可以設置優惠的基金費率,通過差異化費率安排,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目標基金應當採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風險,追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銀保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促進老年人消費增長。開展全國老年人產品用品創新設計大賽,制定老年人產品用品目錄,建設產學研用協同的成果轉化推廣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租賃、回收和融資租賃辦法,推進在養老機構、城鄉社區設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租賃)站點。開展系統的營養均衡配餐研究,開發適合老年人群營養健康需求的飲食產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飲食結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老年人消費權益保護和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整治工作。加大聯合執法力度,組織開展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廣泛開展老年人識騙防騙宣傳教育活動,提升老年人抵禦欺詐銷售的意識和能力。鼓勵群眾提供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線索,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調查核實、發布風險提示並依法穩妥處置。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十八)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促進現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合作,發揮互補優勢,簡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開展區域衛生規劃時要為養老機構舉辦或內設醫療機構留出空間。醫療保障部門要根據養老機構舉辦和內設醫療機構特點,將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范圍,完善協議管理規定,依法嚴格監管。具備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可通過變更登記事項或經營范圍開展養老服務。促進農村、社區的醫養結合,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建立村醫參與健康養老服務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支持家庭醫生出診為老年人服務。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並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衛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編辦、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推動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組織養老機構、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紅十字會等開展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大力發展政府扶得起、村裡辦得起、農民用得上、服務可持續的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探索「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打造「三社聯動」機制,以社區為平台、養老服務類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者為支撐,大力支持志願養老服務,積極探索互助養老服務。大力培養養老志願者隊伍,加快建立志願服務記錄制度,積極探索「學生社區志願服務計學分」、「時間銀行」等做法,保護志願者合法權益。(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持續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動質量隱患整治工作,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快明確養老機構安全等標准和規范,制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制度。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擴大養老服務綜合責任保險覆蓋范圍,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投保僱主責任險和養老責任險。(民政部、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實施「互聯網+養老」行動。持續推動智慧健康養老產業發展,拓展信息技術在養老領域的應用,制定智慧健康養老產品及服務推廣目錄,開展智慧健康養老應用試點示範。促進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智能硬體等產品在養老服務領域深度應用。在全國建設一批「智慧養老院」,推廣物聯網和遠程智能安防監控技術,實現24小時安全自動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風險,改善服務體驗。運用互聯網和生物識別技術,探索建立老年人補貼遠程申報審核機制。加快建設國家養老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加強老年人身份、生物識別等信息安全保護。(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訪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機制,積極防範和及時發現意外風險。推廣「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發揮供需對接、服務引導等作用。探索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殘疾等特殊老年人委託,依法代為辦理入住養老機構、就醫等事務。積極組織老年人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鼓勵其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播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活動。(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三)大力發展老年教育。優先發展社區老年教育,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社區老年教育辦學網路,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建立全國老年教育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各類教育機構通過多種形式舉辦或參與老年教育,推進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支持。積極探索部門、行業企業、高校所舉辦老年大學服務社會的途徑和方法。(教育部、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二十四)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將補齊農村養老基礎設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標准納入脫貧攻堅工作和鄉村振興戰略。從2019年起實施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積極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利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建設、改造升級照護型床位,開辟失能老年人照護單元,確保有意願入住的特困人員全部實現集中供養。逐步將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五)實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工程。從2019年起,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採取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幫助存量民辦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針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對因總建築面積較小或受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建築,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主要活動場所和康復醫療用房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備應急照明設備和滅火器。(財政部、民政部、應急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採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對所有納入特困供養、建檔立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實施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引導城鄉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根據老年人社會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因地制宜實施。(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健康委、扶貧辦、中國殘聯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七)落實養老服務設施分區分級規劃建設要求。2019年在全國部署開展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整改規劃未編制、新建住宅小區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未落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問題。完善「四同步」工作規則,明確民政部門在「四同步」中的職責,對已交付產權人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民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對存在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對於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許免費提供給社會力量,供其在社區為老年人開展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務。市、縣級政府要制定整合閑置設施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依法加快辦理登記手續。推進國有企業所屬培訓中心和療養機構改革,對具備條件的加快資源整合、集中運營,用於提供養老服務。凡利用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獨棟建築或者建築物內的部分樓層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的,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動遷計劃說明、臨時改變建築使用功能說明、環評審批文件或備案回執。對養老服務設施總量不足或規劃滯後的,應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或修改時予以完善,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城市應當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民政部、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自然資源、民政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劃撥用地政策。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存量商業服務用地等其他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允許按照適老化設計要求調整戶均面積、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審驗等土地和規劃要求。(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務院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養老服務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養老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工作銜接。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分管負責同志要抓好落實。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對落實養老服務政策積極主動、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的,在安排財政補助及有關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遴選相關試點項目方面給予傾斜支持,進行激勵表彰。各地要充實、加強基層養老工作力量,強化區域養老服務資源統籌管理。
③ 日照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以及相關保障激勵、監督管理等活動。第三條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的原則,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城鄉相統籌,旅居相適宜,具有現代化海濱城市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績效考核,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三)根據職責許可權,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四)將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有效的經費保障機制;
(五)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准和支出責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
(八)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九)對養老服務場所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當地居民生活類價格標准收費;
(十)支持國有資本、社會資本等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養老事業與產業發展,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將閑置的醫院、學校、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依法改造後用於養老服務;
(十二)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大養老服務人員培養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待遇:
(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等設置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二)對進入本市養老機構工作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入職補貼;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職業技能競賽,支持推薦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表彰;
(四)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執業醫師、護士、康復醫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並在衛生健康部門進行了注冊考核的,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等方面與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五)養老服務組織應當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養老服務業務指導、培訓考評、管理監督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與養老服務相關的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長期護理保險相銜接的商業護理保險。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僑聯、紅十字會、計劃生育協會、老年人協會、慈善組織等群團組織,依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養老服務工作;
(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養老服務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④ 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福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化養老的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堅持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或者無償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市民政部門是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服務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競爭秩序。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籌辦和開業第七條開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的布局專項規劃;
(二)有相對獨立的固定服務場所,並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等標准以及養老服務機構建築設計規范;
(三)開辦經費、床位數以及每張床位平均建築面積符合市民政部門公布的標准;
(四)有相應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備適當數量的營養師和持有崗位證書的護理人員。第八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當向開辦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九條申請籌辦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辦申請書;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報告(包括名稱、性質、房間和床位設置情況、服務對象、服務范圍等內容);
(五)養老服務機構的固定服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提交有關用地審批等文件)。第十條對符合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條件,同意籌辦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核發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市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
前款規定的籌辦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養老服務機構在籌辦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重新辦理籌辦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開業前,應當向市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養老服務機構籌辦批復書;
(三)固定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有關租賃期限不少於5年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營養師、護理人員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第十二條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實地驗收。符合條件的,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辦人在合理期限內整改,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取得養老服務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服務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送養人簽訂養老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市民政部門組織制定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養老服務合同當事人參考使用。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四)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六)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七)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⑤ 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適應老年人生活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養老服務發展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養老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逐步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養老服務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制定養老服務促進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實施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養老服務促進政策。第四條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規范、指導養老服務活動。
規劃、建設、國土房管、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老齡工作機構在養老服務中應當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對養老服務的督促指導。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實施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投入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發展。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養老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形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狀況,制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區縣規劃部門依據全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本區域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准,分區分級規劃設置。第十二條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和標准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不能滿足養老服務需要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養老服務設施,並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整合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等資源,以街道、鄉鎮為基礎,綜合考慮社區老年人口數量、服務半徑等因素,建設若干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第十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國有公益性用地沒有明確用途的,可以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調整為養老服務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所需用地,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劃撥方式供應。第十五條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老年人設施建設規范和標准進行規劃和建設。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和扶持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第三章社區養老服務第十七條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應當整合社會資源為居家養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餐飲配送、便利購物、醫療保健、心理關愛、應急救助、活動場所等服務。
具備條件的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建立老年日間照料中心,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娛樂、簡易護理等服務。第十八條社區老年服務中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和管理,其運行費用由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第十九條社區老年服務中心可以運用便民信息網、遠程監控、無線呼叫等科技手段,提供養老服務。第二十條提供養老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服務標准,誠實守信地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服務滿意度等情況對其服務質量定期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社區公開。服務滿意度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退出社區老年服務中心。
⑥ 夏季!養老機構安全管理需要主要這些方面(附機構自查表格)
夏季持續出現高溫悶熱天氣,為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安全管理,確保高溫酷暑季節養老機構老人安全避暑,養老機構應當切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確保老人安全、舒適、 健康 地度過炎夏。
養老機構夏季空調的正確使用
養老機構老年人使用空調在夏冬季節較為頻 繁, 老年人夏季空調使用可以消除室內悶熱的狀況, 帶來涼爽, 而在冬季, 可以幫助老年人去除寒冷, 但如果老年人不能正常的使用, 就會帶來不利於老人 健康 的因素,下面針對老年人使用空調的方法進行詳細介紹。
養老機構老年人使用空調的時間不宜過長且 溫度不宜太高或太低, 注意隨時開窗通風, 並注意室內的衛生。通過正確性的使用空調, 排除疾病的困擾。
01
老年人使用空調不宜溫差太大
養老機構老年人在夏季使用空調時, 不宜開的過低, 而在冬季時, 老年人使用空調也不宜開的溫度過高, 這樣造成室內外的溫差較大時, 就會造成老年人一時半會適應不了, 而當養老機構老年人離開空調環境時,老年人的機體來不及調整,胃腸道疾病等。容易致使老人患有感冒、
02
老年人使用空調的時間不宜過長
由於天氣炎熱或是寒冷因素的影響, 養老機構老年人使用空調的時間不應太長, 更不能通宵使用, 如果養老機構老年人長期待在空調房內, 就會造成老人免疫力下降, 從而失去了抵抗外界環境 的能力。
03
不宜關閉門窗太久
因為養老機構老年人在使用空調時, 是長期封閉的空間, 與外界環境隔絕, 以保持恆溫狀態, 而減少對外界空氣對流, 因 此在白天, 養 老院護理員應為老年起居室內注意通風換氣, 調節老人室內的空氣。
04
老年室內環境的衛生
養老機構老年人使用空調時,應特別注意室內環境的干凈衛生,因此養老機構採用醫養結合的護 理特色時, 盡量保證空調房內的清潔衛生, 減少疾病的污染, 同 時養老機構護理員會在必要適時的開空調, 不 宜開的過於頻繁,以免加重老年人的病情。
養老機構夏季食品安全
夏季天氣炎熱溫度高、濕度大病原微生物繁殖速度加快,食物容易腐敗變質,發生細菌性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因此養老機構應當高度注意食品衛生安全,謹防老年人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夏季食品安全知識
1. 購買食品 要仔細查看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盡量選擇新鮮、貯藏時間短的食物,不購買「三無」食品及過期食品。
2. 不採購 未經檢驗的肉類、死因不明的禽類和水產品。不購買路邊「無證」攤販售賣的熟肉、涼拌菜、涼皮等食品。
3. 夏季食用 生食水產品的食品安全風險較大,少吃或不吃醉蝦、醉蟹等生食水產品。
4. 加工涼拌菜 的蔬果一定要洗凈消毒,現做現吃。直接食用的瓜果應用潔凈的水徹底清洗並盡可能去皮。
5. 夏季氣溫高 ,吃冷飲時需適時、適量,不宜過多貪吃冷飲,不宜在大量出汗、飯前飯後、喝完熱飲等情況下食用冷飲。選購冷飲時要認真查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盡量選擇出廠日期較近的產品;不飲用不潔凈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來水。
6. 一旦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應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盡快組織救治,並及時報告,以便得到及時調查處理,避免因時間拖延而導致食物中毒事件無法認定。
夏季日常食品安全常識
1. 食品選購應注意 應選擇儲藏條件較好、符合衛生要求的正規商場、超市和市場,要購買感官正常的食品或食品原料,觀察是否新鮮,是否在保質期內,包裝是否完整無損、有無鼓包(漲袋、胖聽)等現象。注意:需要冷藏或冷凍的食品要看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 一般冷藏溫度為 0-4 ℃、冷凍溫度為 -18 ℃以下 ) 。
2. 夏季要特別注意 食物保藏需要冷藏或冷凍的食品,購買後盡快放入冰箱保存,避免在室溫暴露過長導致腐敗變質。冰箱內存放食品不宜過滿,要定期除霜。蔬菜、水果類食品宜冷藏保鮮,與生肉、生魚等要分開保存。聽裝、瓶裝、罐裝、利樂紙盒、真空包裝等包裝食品,即開即用,開啟後應及時冷藏且不宜久存。烹調好的食物室溫存放時間不要超過 2 小時 ;剩菜、剩飯等要及時冷藏,冷藏時最好用保鮮膜包好,冷藏時間不宜超過 24 小時 ,再次食用前要徹底加熱,並確認無變質後方可食用。
3. 食物製作過程 要注意清潔衛生食材要洗凈,切配、盛放食品的刀板和餐具要生熟分開。
加熱烹制的食物要燒熟煮透;
冷盤要現吃現做,可適量加入生蒜或醋殺菌。
科學加工食品:富含蛋白質如肉、蛋及蛋製品、水產品等要燒熟煮透;
四季豆類食品要翻炒均勻、煮熟、燜透;
加工好的熟食應當在 2 小時內食用,超過 2 小時食用的,要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
不吃或少吃生食水產品;
加工涼拌菜的蔬果一定要洗凈消毒,現做現吃。
4. 注意就餐衛生 ,就餐時盡可能使用公筷,倡導分餐制。用餐時應注意分辨食品是否變質、是否有異物,切勿食用違禁食品,也不要暴飲暴食。
5. 要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要講究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個人衛生。注意家庭室內外的清潔衛生。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飯前便後洗手,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夏季食品安全提示
1. 洗蔬菜有要求要防止農葯殘留中毒,需注意三個環節。一是購買綠葉蔬菜最好去正規市場。二是蔬菜可食部分如果有破損,應立即食用,不要儲存,以免破損部分在長時間擺放後發生反應,產生亞硝酸鹽等有毒物質。三是如果是用蔬果專用的洗滌劑清洗,按照洗滌劑的產品說明書使用即可。如果是用清水清洗,建議洗三遍。需要提醒的是,在清洗前要浸泡 20~30 分鍾。另外,用淘米水清洗蔬菜,可以有效清除殘留農葯。
2. 即使不過夜,也不宜在常溫下保存剩菜在高溫天氣,對於吃不完的飯菜,一定要及時冷藏,不可在常溫下保存。夏天的午餐與晚餐之間相隔時間長,如果在常溫下保存,會給病菌的生長繁殖和釋放毒素創造條件。因此,吃剩的飯菜一定要及時放入冰箱冷藏。對於葷菜和葷湯,食用後要加熱燒開,待冷卻後放入冰箱。
3. 避免生熟食物交叉污染烹調操作時刀、案板等食品用工具及盛裝食品的容器要生熟分開,冰箱內存放食品時注意不要生熟混放。
養老機構夏季消防安全
老年人是 社會 中的弱者,他們行動不便, 消防安全 意識較為薄弱,一旦遇到火災,易造成較大傷亡。養老院、福利院等養老機構的消防安全問題一直是大家的心頭大患,而夏季高溫天氣又是火災的高發期,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已經成為養老機構的頭等大事。
養老院發生火災的常見原因
養老院如何做好火災防範工作
1. 養老院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開展防火巡查,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培訓,具備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應定期組織開展疏散演練,有自理能力的患者、老人應掌握必要逃生自救知識。
2. 養老院應設立微型消防站 ,一旦發生緊急情況,可以第一時間組織成小型戰鬥力進行初期火災的撲救及人員疏散撤離。
3. 炎熱夏季是用電高峰養老院尤其要注意加大對電線線路、電器的檢查維修,防止 線路老化和超負荷用電 ,以免造成電器線路火災事故。
4. 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確用火 、用電方法,教育其不要卧床吸煙。
5. 養老院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撥打119報警電話的同時,有關工作人員要設法引導疏散,為逃生人員指明各種疏散通道,同時要用鎮定的語氣呼喊,勸說大家消除恐慌心理,有條不紊地疏散。特別是一旦發生火災,一些行動不便的患者,年老體弱、卧病在床、沒有自理能力的老人要重點進行援救,並及時清點人數。
養老院發生火災老人應該如何自救
附贈養老機構夏季安全專項自查表
養老機構夏季安全專項自查表
機構名稱: 檢查人: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督導內容
要求
存在不足
1
單位安全管理責任人和安全管理員持證
要求應該持有有安全培訓合格證
2
夏季安全教育(培訓)
近期是否開展夏季安全教育(培訓)
3
組織專題安全檢查
近期單位是否開展專題安全檢查
4
廚房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燃氣報警裝置測試檢查記錄和制度上牆
5
廚房設置滅火噴淋裝置或配置滅火毯
1.2015年5月1日國家標准文件
2.滅火毯必須具備
6
廚房使用燃氣符合要求
1.管道需明管、管道無裂縫(老化情況)。
2.管道周邊1米內不能有易燃易爆。
3.灶台不能留有小火苗。
4.脫排油煙機及時清洗(查看脫排油煙機清潔狀況)
5.廚房間不使用時除冰箱外,其它電源需關閉。
7
50 KG液化氣鋼瓶庫房設置及使用符合要求
1.缺項不評分
2.庫房中離地面20cm處應有通風設備(百葉窗)
3.周邊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
4.燈的開關在門外,並有標識
5.庫房周邊有消防設施
8
配電間設置符合要求
1.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品,
2.懸掛「嚴禁吸煙」、「閑人嚴禁入內」標識。
9
消防控制室設置符合要求
1.可設消控室或值班室,也可與安保室合用。
2.要持證上崗(至少2個,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四級證),顯要位置掛值班職責和操作規范,有報警系統、有滅火系統,有滅火聯動裝置的不小於12平方米,電源應獨立。
3.要有外線電話,不堆放易燃品(被子、木櫃均不可以),木製門也不符合規定。
10
安全標識設置符合要求
1.查看主要出入口有無安全出入口標識,燈光疏散指示標識位置應在走廊1米以下,間距20米,轉彎處要有轉彎標識,
2.還應有無障礙標識、輪椅標識、樓梯標識、台階標識(台階起止處有異色指示條),
3.看應急照明燈斷電後是否亮。
11
疏散通道暢通
1.出口處有無堆物、
2.必須有2個出口,通道外面必須暢通、無阻礙物,一般門不上鎖,失智老人區域門可以上鎖,但當班人員都可以第一時間打開。
12
醫用氧氣瓶庫房設置符合要求
1.非內設「缺項」
2.查內設醫療機構,是否專門放置,需直立放置,溫度小於35度,配備滅火器、沙桶、防爆開關、「空」「滿」標識、
3.周邊10米以內不能有明火,不能有易燃易爆品。
13
消防檢查整改落實情況符合要求
查最近檢查的藍色單子,查出的問題是否已整改。(重點看電線有無裸露、老人房間有無小家電使用)
14
電氣使用
1.無裸露電線
2.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3.使用漏電保護裝置
4.老人自帶電器需經過機構同意(查看協議),嚴禁使用電爐、電加熱器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器具;電器使用須在院方受控狀態(特別是電熱毯)
15
明火
1.不得在院內隨意焚燒物品(樹枝或其他物品)
2.若設立佛堂,需使用卧香,配備滅火器,明火香不能夠使用。
3.院內施工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且落實現場監護人;並配置滅火器材。
4.入住老人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生火取暖
5.設置吸煙室或者吸煙區,吸煙區或者吸煙室應該配備滅火器
16
室內使用吸氧裝置
遠離熱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
17
燃氣淋浴器、老人熱水袋、開水爐
是否受控、是否有安全措施
18
其他
1.院牆周邊、屋頂平台等不能堆放易燃物
2.電瓶車充電是否有制度、是否有序
3.員工宿舍是否有電線、電器使用隱患
⑦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第五條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二章備案辦理第九條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第十條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第十一條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第十三條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第十四條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第三章服務規范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⑧ 蘇州市民辦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養老機構的管理,維護老年人及民辦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立、服務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養老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的機構。
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的設立及管理,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衛生、人社、住建、國土資源、物價、稅務、環保、安監、工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養老需求狀況,制定養老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養老機構發展規劃應當合理確定民辦養老機構的設置規模、布局以及發展方向。第五條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舉辦民辦養老機構。對民辦養老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第六條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民辦養老機構可以參加所在地養老服務行業協會或成立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民辦養老機構自律機制,制定或參與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二)有向國家機關反映涉及本行業利益事項的建議權,制定或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和服務標准,組織開展民辦養老機構服務等級評定;
(三)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咨詢,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四)協調或參與協調民辦養老機構之間及民辦養老機構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開展其他行業自律、服務、協調等活動。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並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設立民辦養老機構,應當符合養老機構的發展規劃,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人是單位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申辦人是公民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完善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養老機構建築設計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服務場所;
(四)老年人單人間居室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不小於18平方米;
(五)床位數達到50張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內外活動場地,有與業務性質、范圍相適應的生活、康復、醫療設施;
(七)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衛生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當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
(八)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民辦養老機構設立內設醫療機構的,應當履行相應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手續。第九條籌建民辦養老機構,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
(三)擬辦民辦養老機構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擬新建的,應當提交行政區域內國土、規劃部門的用地、規劃審批文件。第十條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民辦養老機構發展規劃等要求的,核發《蘇州市社會福利養老服務機構籌建批復書》,並書面告知設立條件。對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籌建批復書有效期為一年。民辦養老機構在籌建批復書的有效期內未籌建的,應當按照籌建批復程序,重新辦理籌建手續。第十一條民辦養老機構開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民政部門提出執業申請,並遞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合法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醫療設施配套情況證明;
(四)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六)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流動資金證明;
(七)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⑨ 貴陽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辦的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養老機構。第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五條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區(市、縣)民政部門是本轄區養老服務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民政部頒布的養老服務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基本標准。第七條依法注冊的企業、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辦養老服務機構。第八條申辦人申辦養老服務機構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養老服務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養老服務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養老機構為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的,申辦人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並持以上材料,向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手續。
境外組織和個人、華僑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申辦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第九條養老服務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和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十條養老服務機構因停業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終止服務的報告,妥善安置服務對象,做好清算工作,並依法向有關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十一條養老服務機構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建設養老服務機構,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優先規劃定點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位地段。屬於非營利性福利的養老服務機構,享受下列優惠扶持政策:
(一)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設配套費;
(二)國土部門以劃撥方式供地,以養老服務機構名義獲得的土地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押、轉讓;
(三)用水、用電、用氣均按當地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執行;
(四)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五)民政部門根據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量、入住情況給予適當的建設、運營補貼。第十三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服務內容和方式;
(三)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四)服務期限和地點;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第十四條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服務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護理的等級標准,實施分級護理服務,其中,護理人員與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10,與半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6,與全護理老年人比例不低於1:4;
(二)定期編制老年人營養食譜,合理配置適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對老年人膳食經費建立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養人公開賬目;
(三)按規定配備有執業資格的醫務、護理人員;
(四)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康復活動和文化體育活動;
(五)定期為收住的老年人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患傳染病的老年人,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等措施,並通知送養人;
(六)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護工作;
(七)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保養和檢測、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
(八)建立衛生消毒制度,定期對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處進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內外整潔。
⑩ 養老院怎樣管理
一、充分認識加強養老服務標准化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養老服務需求迅速增長、養老服務消費市場亟待繁榮。行業標准和市場規范是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為老服務、加強行業管理的准則和依據。加快行業標准化建設事關行業健康發展和廣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關系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長遠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重要內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要將標准化建設作為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方面,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加緊制定完善養老服務標准,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和服務行為監管,健全市場規范,促進養老服務業標准化、規范化發展。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引導。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協調,加大引導和扶持力度,推動研究編制養老服務標准化建設規劃,加強標准研究、制修訂和宣傳貫徹,推動養老服務標准在全社會得到廣泛認同和普遍實施。積極推進標准化試點示範工作,切實發揮在標准化工作中的規范和引領作用。
2。堅持突出重點。要以滿足老年人服務需求,保障其合法權益為重點,著眼於養老服務標准化建設工作的整體性和協調性。要加強基礎通用標准研究制定,優先制定和實施老年人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規范、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服務質量監管和等級評定、養老服務安全管理等標准。
3。堅持市場導向。要密切與市場的聯系、體現行業特點,及時反映養老服務市場的需求和變化,增強標準的市場適用性,更好地為養老服務業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市場准入和規范市場秩序提供技術支撐。充分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在標准需求、投入、制定和應用中的積極作用,支持企業加強標准化工作,鼓勵企業制定聯盟標准。
4。堅持注重實效。堅持標准實施與規范市場行為相結合,提升服務質量水平,維護老年人、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完善標准評價體系,通過對實施效果的評價,不斷總結推廣實施標準的方法經驗。要將創建產品服務品牌、提高服務質量滿意度作為衡量實施效果的重要指標,引導養老服務業向標准化、優質化和品牌化方向發展。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運行機制。養老服務標准化工作涉及領域多、覆蓋面廣,要按照國家標准管理的有關法律政策要求,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以及社會研究力量,建立統籌協調、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規范的標准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和發布程序,以及公開透明、協調一致的管理體制。要進一步加強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建設,提高其標准化工作水平。支持和鼓勵各相關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分工協作、密切配合。要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養老機構和相關企業參與國家和行業標准制訂工作,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攜手開展標准化工作的格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進一步做好規范市場秩序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推進標准化試點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標准委等部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綜合標准化試點細則(試行)》(國標委服務聯〔2013〕61號),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關於開展綜合改革試點的有關要求,按照由試點到示範的工作安排,扎實推進養老服務標准化試點示範建設。爭取通過兩至三年的時間,在養老服務領域形成一批具有輻射作用和推廣價值的標准化建設試點示範地區和試點示範機構,為全面推進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提供經驗借鑒與示範引領。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試點工作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措施,總結和推廣試點的典型經驗,逐步形成以人為本、誠實守信、管理規范、優質發展的養老服務市場秩序,提升養老服務業的規模和效益。
(三)加強人才和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大力開展養老服務標准化的教育培訓工作,分層次培養行業組織、養老機構、養老服務組織、骨幹企業中的技術人員,使其成為標准化工作的重要力量。要重點培養基層標准化管理人員,積極組織一批結構合理、德才兼備的養老服務標准化專家和研究團隊,為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探索建立標准化信息共享及服務機制,搭建標准化信息公共服務及工作平台,為各級有關部門、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企業以及利益相關方提供信息互通及資源共享的渠道,提升標准化工作的信息化水平。